犯罪现场重建对刑事侦查和诉讼有哪些影响? | 王国民、朱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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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民,四川警察学院教授。
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大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犯罪现场重建(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1]是美国现场勘查的方法和指导理念。比照我国刑事侦查所应用的现场分析,它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
可以预料,若对其借鉴和引进,能促进我国侦查水平现代化和法治化。尤其在控辩庭审及证明责任机制完善带来的,对警检工作要求提高的背景下,其优势更值得关注。
一、什么是现场重建
(一)由来与发展
犯罪现场重建,也被称为犯罪再现、犯罪重建、现场重建。它是指“通过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的位置和状态的分析及物证的实验室检验,从而确定或者排除在犯罪现场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过程”[2]
现场重建作为综合众多科学手段而揭示案件真相的方法体系,有深厚科学基础。它随着近现代科学技术、物证技术、法庭科学的不断进步以及刑事侦查实践的努力而产生壮大。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物证专家们改造和发展传统的现场分析,创立了现场重建。
但这一方法所依据的物质交换原理却早为人们发现和运用。物质交换原理是由法国物证技术学家埃德蒙·卡洛德博士于20世纪初提出,它非常朴素但作用巨大。
根据物质交换原理,当人与其他物体或其他人发生接触时,他们之间必然出现物质交换。通过寻找、记录和检验这种物质交换的证据和特征,就能发现某犯罪人是否与某现场、物证和受害人有关。刑事科学家也认识到物质交换不仅能用于确定犯罪人与现场、物体和受害人关系,还能确定与某种特殊行为关系。[3]
这其实就是逆向推理——通过结果找原因。刑事科学家普遍接受物质交换原理,并认为它奠定了刑事科学基石。[4]
物质交换原理对现场重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场重建之所以能进行,根本上讲,正是由于物质交换现象的存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刑事科学专家科克教授指出:“无论犯罪人在哪儿停留,无论他接触过什么,无论在现场遗留了什么,即便是无意识状态下的所作所为,现场物证都将会作为一名无言的证人目睹他所做的一切。不仅他的指纹或脚印,而且他的头发、衣服纤维、他打碎的玻璃、留下的工具痕迹、刮下的漆皮、身上留下或排出的血迹或精斑,所有这些都可以作为物证。这些物证将会记录下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一切,而且永远生效。”[5]
现场重建理论一经产生,即在美国司法领域产生重大、深远影响,不仅侦查部门把它作为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的基本手段;控诉方、被告方和法官也将其视为法庭上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将重建结论作为控诉或辩护的重要依据。
李昌钰博士就在多个著名案件的侦查、审判中,作为控方或辩方专家证人,用现场重建方法及结论令人信服地证明或排除犯罪嫌疑,从而使现场重建日益引起警检方、法官甚至辩护律师的关注。
1991年,俄州和德州刑事专家还发起成立了美国犯罪现场重建协会。该协会对现场重建进行系统研究,指导侦查人员更加合理地认识现场各要素及内在联系,从而更好地保护和收集证据。该会现有正式会员350人,主要来自美国各州执法机构和侦查实验室。
近年来,各个国家的警检人员、刑事科学家也高度重视现场重建,多个国家举办国际性主题研讨会,对其探讨。
(二)辨析
1、与犯罪重演
犯罪重演是破案后由作案人在现场对犯罪经过的重演。现场重演有两大功效和目的:(1)了解犯罪手法,开展犯罪预防;(2)检验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矛盾、遗漏或者夸张虚构,以避免错案。
就现场重建而言,并不需要嫌疑人身处现场重演过去的犯罪过程和方法,而是通过对现场痕迹物证的科学分析以及侦查推理和侦查经验的运用对过去的犯罪过程予以确定和观念再现。
很多人认为,犯罪重演违背了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无形中是在强迫嫌疑人在事实上认罪。
因此,这一方法在实践中已较少应用,随着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侦查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这一方法在将来会更少运用。
2、与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也叫现场实验,是在现场勘查中为确定某一关键事实或现象能否发生、如何发生,而参照原来条件对之予以重演的侦查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嫌疑人并不必然参加。所以,侦查实验并不等同于犯罪重演。
侦查实验和现场重建的联系在于,都解决“发生了什么”、“怎样发生”的问题,侦查实验也可以是现场重建的一环。两者区别在于,现场重建除了用模拟演示方法外,还依靠物证痕迹的分析和鉴定等科学方法。而且,也如前文所说,现场重建其实是侦查观念和思维的变革性重构。
3、与现场分析
现场分析指对发生的案件现场事实和获取的有关犯罪信息和资料,进行临场讨论和推理判断,为开展侦查活动提供客观依据。[6]现场重建与现场分析两者有一定联系:其一,现场分析中包含着初步的现场重建;其二,方法上有相似处,都从现场的物证痕迹和其它信息出发进行逻辑推理和联想,思维进程上有重合。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1)现场分析主要是依靠经验推断,而现场重建则主要依靠科技手段,是物证技术和“法庭科学”的综合运用。(2)现场分析着眼点在于侦查和破获案件;而现场重建着眼的更为长远,还要考虑得出的事实是否经得起辩方律师的质疑和检验。(3)现场重建不仅涉及侦查方法也涉及了侦查观念和价值的转变。
4、与犯罪画像
犯罪画像是比喻的说法,并不是将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画出来,而是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点,包括性别、年龄、职业、身高和体态等。现场重建与犯罪画像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画像主要回答“是什么样的人作案”;而现场重建主要回答现场“发生了什么事”、“怎样发生的”。
二、现场重建的步骤
现场重建的方法和步骤尚处于探索和完善过程中,尤其对各类案件特殊方法的研究还远远不够。这里探讨基本步骤:
(一)收集信息
现场重建需要依据大量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现场,除此之外,还来自实验室对物证痕迹的检验以及被害人、证人陈述,等等。犯罪现场的客观状况是重建最基本的依据。现场原始状况可反映出犯罪人作案涉及的范围、接触过的物品,位置、轨迹和顺序,犯罪人与被害人间的关系等。因此,对物证痕迹的专业性收集、记录为现场重建的基础。
正如李昌钰博士指出:“除非潜在的证据能够被识别,否则现场重建根本无法进行。”为全面细致掌握现场原始状况,重建人员最好能亲临现场,没有条件的,则必须通过勘验记录了解现场状况。
勘验记录必须尽可能完整,包括照片、草图、录象、文字笔录、尸检报告等。特别是没有被破坏的犯罪现场应予以录象、拍照。而且重建人员还必须考虑到现场和证据的动态变化以及真实、可靠性,以免误把发生改变、不再真实的现场和物证痕迹当作原始证据用以重建。
(二)初步推测
在收集重建所需信息的基础上,就可依据这些信息作出关于案件发生情况的初步推测。推测时应广开思路,考虑各种可能性,不要约束自己的判断和思维。例如,命案现场应考虑到不同可能性:他杀、意外事件以及自杀等多种可能性;确定为他杀则要推测情杀、复仇杀、劫财杀等多种可能。
这正是胡适所说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中的“大胆假设”。当然,初步推测不是凭空臆想,而是以经过验证的所有证据为依据,构想犯罪过程,需要证据和逻辑支持。
(三)形成假设
经初步推测,对各种可能性,经过排除、权衡和比较后,会产生一系列有一定事实依据的可能性。这就形成了假设。假设依据归纳推理得来,是对具体事实的抽象,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是否可靠,还需进行验证。
(四)验证假设
验证假设就是“大胆假设”后的“小心求证”步骤。就是对前面形成的概括性结论进行验证的过程。假设形成依靠归纳推理,而假设验证则要依靠演绎推理。
也就是从概括到具体的过程:从假设中演绎出种种结论,对这些结论进行观察、检验和再实验以求验证。如果这些结论得到了证实,那么假设即为真,可作现场重建结论的一环。反之为假,应排除。
在验证假设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的态度,在思维策略上,既要注意到那些对肯定假设有意义的情况,同时也要注意那些对否定假设有意义的情况,即既要注意到那些“证实”的情况,同时也要注意那些“证伪”的情况,而不能一味地去收集和注意那些“证实”的情况,而对“证伪”的情况却视而不见。
应注意,验证结论为真时,说明该假设能成立,但还会有一定或然性,不能确定其必然正确。但假设结论一旦被证伪,则必然不成立。因此,我们认为,这或许也可称为最广义的侦查实验,是以已知事物规律去验证犯罪过程假设的侦查实验。
(五)形成重建结论
重建结论必须是前述的经过验证的假设。当然,受主客观限制,即使技术再发达、证据再齐全,重建人员再洞若观火,重建结论也不可能与实际案情完全一致。对侦查和诉讼所需要的主要事实能够重建就已相当不易。当然,侦查和诉讼也不需全景式的现场重建。
其实,重建实践并不拘泥于这些步骤,对其可从不同角度认识,例如,美国现场重建专家W·克莱蒙斯就将重建划为三层次:(1)特定物证重建(与犯罪有关枪支、血迹、玻璃、土壤等);(2)特定情节重建(行为顺序、犯罪目的与动机、犯罪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3)特定事件重建(交通事故、凶杀、爆炸等)。[7]
三.现场重建的功能与价值
(一)从诉讼阶段看其价值
在侦查阶段,现场重建作为全面再现案件经过的科学方法,能够揭露和查明犯罪,也能够排除犯罪嫌疑,保证侦查准确性和保障人权。现场重建建立在细致观察、全面分析研究和科学检验基础上,比一般的案情分析方法更为准确、更接近案件事实。这样会使侦查方向更为准确。而在已掌握嫌疑人情况下,重建结论可以确定或排除嫌疑人与犯罪现场、被害人间的关系,从而确定或排除嫌疑。
在审判阶段,现场重建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和价值追求,能够使得侦查中的案件事实更经得起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严格挑剔。这样,更能发挥保护人权的作用。
可以说,现场重建在美国这样奉行控辩对抗的国家发展和兴盛,是有原因的。在这样的审判中,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而且要证明到“排除合理的怀疑”的程度。所以,控诉方包括警察不得不对犯罪经过完全再现以获取更多的证据,也需要自觉地提前检验指控是否站得住脚。
实践中,辩护方和被告人不断地一次又一次地挑剔指控及其证据,也使得控诉方越来越谨慎和细致,以避免指控错误。因此,侦控方不得不以现场重建为目的搜集和获得更多的证据,以掌握审判中的主动。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尤其是控方凭借现场重建方法展示案件经过、将案件形象地描绘在法官和陪审团眼前。这样有利于法官和陪审团形成稳定的判断和内心确信。
(二)从与现场分析的比较看其价值
其实,现场重建的价值在对比现场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更深刻把握。客观地说,传统的现场分析理论是在总结现场勘查经验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也曾对侦查实践起过很大指导作用。
但随着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和以物证技术为核心的法庭科学的发展,这一方法已落后于侦查实践需要,并制约侦查水平提高:
其一、理论根基尚浅。一种科学的方法论,必有其自身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然而,在现场分析理论中,并未确立独特理论基础。尽管,现场分析理论一贯强调逻辑分析和辩证分析,但如果说它们是现场分析的理论基础却不确切。诚然,在现场分析中,侦查人员离不开辩证法指导和逻辑的运用。但是,这两者都不过是现场分析借助的思维手段。而且,逻辑学和辩证法思想是一切自然科学和技术学科的形式上理论基础,并不为现场分析所独有。而“理论基础”应当主要是决定某一理论本质和构成内容的理论源泉。因此,它侧重的是思想而不是思维形式。所以,将现场分析的理论基础奠基于逻辑学和辩证法之上,其实是陷入了形而上学的理论误区。
其二、抽象性和概括性不够。现场分析的理论应是对现场分析的实践经验进行科学抽象,不应仅停留在经验描述上。但事实上,现场分析理论不少内容却还停留在对现场分析的描述和常用方法的梳理,缺乏理论深度和效度。尤其在如何分析判断案情、刻画犯罪人以及确定侦查方向等核心内容上,经验色彩明显、内容粗糙,难以起科学指导作用。
现场是犯罪信息密集的场所、是“证据的宝库”。而这些犯罪信息和证据,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技术性方法去发现、获取。对犯罪过程与情节的分析与推断只能建立在物证和痕迹上。特别是,现今犯罪手段日趋狡猾、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现场上的指纹、鞋印、犯罪工具和遗留物等“宏观证据”日益减少,获得也趋于困难。
因此,不得不依靠微量物质、毛发、纤维等“微观证据”。而对微观物证的发现和提取都要依靠一定的专门技术。而且即便提取了,在没有进行实验室检验前,通常难以确定其与犯罪事实的联系。所有的这一切就使得技术性手段愈显重要。
传统的现场分析无助于科学、有指导意义的侦查理论的形成。其实,真正的犯罪分析技术就是由现场重建、归纳式犯罪画像与演绎式犯罪画像所构成。其中,现场重建是对犯罪客观过程的整体构建。
由于现场重建、归纳式犯罪画像及演绎式犯罪画像各具优劣,且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在实际犯罪分析过程中必须将他们有机结合,才能准确刻画犯罪行为特征和犯罪嫌疑人人身特征。
过去几十年,随着物证技术和法庭科学的勃兴,犯罪分析技术已从现场分析发展到犯罪画像,从犯罪画像演变为现场重建以及进一步对犯罪画像的改良。因此,从现场分析到现场重建,绝不仅仅是形式改变,而是原则与技术的全方位进化。
四.对我国现场勘查与刑事诉讼的影响
不少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认为,控制犯罪和保护人权在侦查中是互相矛盾的、此消彼长。而且,随着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改革的进展,这一矛盾似乎越来越尖锐。
公安、检察机关认为现在社会和治安形式严峻,不能书生气地搞所谓人权保障和国际接轨。而学者和有识之士更为侦查中的刑讯逼供、冤案连连痛心疾首。到底往哪个方向走,已成为改革中的争论问题。
其实,我们认为,只有在传统侦查方法下,才会出现这样的尖锐矛盾。因为在传统的侦查手段、条件和资源下,我们不可能取得更多的犯罪遗留的信息。因此,大量的侦查工作主要依靠被告人的口供和大规模的排查。也正是因此导致了嫌疑人范围的无约束扩散,导致了控制犯罪手段和嫌疑人人权保障之间的深刻对立。
但是在现场重建指导下的技术化侦查却可以提高现场勘查水平,走出那种主要依靠口供办案、“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和大规模“海查”的侦查思路,能有力的促进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在侦查中的共同提高、甚至统一。
(一)对现场勘查的影响
1.细致
如以现场重建的思路和精神指导我国的现场勘查,将会使勘查工作更为细致。这是用精密化的方法要求勘查工作。现场勘查的宗旨是回复案件的发生过程,因此,需要对现场的痕迹甚至是心理痕迹、物证等充分显现和提取。
这就要求现场勘查人员对现场的勘查必须更为细致,甚至所有的犯罪现场因素都必须从头至尾加以考虑,否则难以为进行现场重建提供必须的信息和证据。
2.技术
要回复犯罪过程,必须有更多的证据,尤其不遗漏现场的关键证据。这要求在证据发现和显现上充分借助高科技手段,大大提高现场勘查的科技含量,而不能仅凭肉眼和感觉。
对现场证据的检验分析也必须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进行。而不仅仅是在现场象征性地搜集几个指纹、拍几张照片就可以了。
3.整体
现场重建是对犯罪过程的重建。因此,对证据的大量精细提取和技术显现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还需要我们对每一个证据从犯罪过程来理解和分析。寻找这些证据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换言之,在证据群勾勒犯罪过程的思想指导下,发现和分析证据。
因此,用整体的犯罪过程来指导,也能够减少证据发现的盲目性,提高证据发现的效率,并使得重建结论环环紧扣,浑然一体。
4.严谨
用犯罪过程重现来看待证据的发现、分析,也能够使现场的分析更加严谨。减少矛盾或者更早地发现和排除矛盾,并予以及时补充勘查,以发现遗漏的证据或做出新的重建结论。
更重要是,在现场重建理论指导下的证据发现及分析,其实是一种自我完善,是侦查人员主动地、提前地从辩方角度检验证据链。这样,重建结论会更加严谨,在法庭上更能够抵抗辩方的严格挑剔和挑战。
(二)对刑事侦查的影响
如前文所言,现场重建能提高侦查行为的准确性,克服侦查中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间深刻的、由来已久的矛盾,同时提高两者的水平。
1.从依靠口供到依靠技术
在传统刑事侦查中,较多地依赖于口供和现场访谈获得侦查线索。对现场勘查也没有提高到能把犯罪过程重建的高度去要求。因此,技术含量不是很高。如果有一些理性和技术因素的话,也集中在经验技术、排查摸底和侦查谋略上。
而如果用现场重建要求来要求我们的现场分析和侦查方法,就需要提高勘查的科技含量,充分依靠技术手段对现场的痕迹物证更加仔细的搜索、发现和提取,实现向“从证据到人”侦查模式的转变;而不是“从不特定的人、从不特定人的口供到证据,再到人”这样一种违背法治原则、增加办案损耗的方法。
现场重建是建立在技术理性基础之上的,有关现场事件及行为过程的思维模拟。它需要综合运用物证技术或者说法庭科学的多种技术,是一种“技术密集型”的确定案件真相的方法。
2.提前自我检验,提高人权保障水平
现场重建的实质是以证据支持侦查线索和侦查方案,对侦查中的经验和感觉因素进行抑止。对证据进行全面、科学勘查和理性分析是现场重建的灵魂。而且这一理性高度的程度以能否达到重现犯罪过程为检验标准。
因此,如果证据和重建结论不能支持侦查人员的事先判断和经验感觉,或者经验判断与现场重现的犯罪过程相矛盾、有遗漏,那么侦查人员不得不放弃或者修正自己的判断和推理。这样就能减少侦查中的盲目和武断,将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只对有把握的对象有针对性的实施,这无疑就减少了嫌疑人的范围。
对照之下,传统摸底排查、控制盘问往往大面积进行,涉及范围广。不能把侦查控制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违反了法治要求的比例原则。既浪费侦查资源、耽误侦查时机又干扰公民权益,给冤案假案、错拘错捕创造了空间。
如前所言,现场重建主动地将传统中由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对控诉方证据锁链的攻击提前到侦查阶段。其实,这种提前自我检验与反省不能说是损害侦查效率的。
因为,长远来看,这种稳妥的现场重建方法反而不致于在所谓“效率”和“打击”目标影响下,无端扩大嫌疑范围、损害嫌疑人的人权。这种自我反省和检验的思维方式非常可贵。如果没有对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只是眼盯着打击犯罪和追获犯罪分子,侦查人员是做不到现场重建要求的。
在现场重建的要求下,侦查人员现场勘查时,不得不仔细琢磨和观察现场,这样也许就会发现更多矛盾和问题,排除一些错误的认识,避免侦查误入歧途。而技术手段的大量运用也能够准确地确定嫌疑人、避免冤枉无辜者。
3.提高侦查效率、节约资源
犯罪现场的重现使得侦查行为更为准确,侦查范围更加缩小。这样就会增加侦查行为的针对性。虽然,对现场的勘查会更加耗费时间。专门技术运用于证据检验,也使得侦查时间增多、成本增加。但是,基础性的勘查水平的提高却能够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传统中,现场勘查往往草草了之。在不少案件中,将现场中的大量血迹全部从经验上认定为被害人血迹,遗漏了嫌疑人的血迹。也只好采取大海大海捞针的排查策略。无疑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不计成本、盲目和草率的侦查不是有效率的侦查。
如果我们转换思路,以重建现场为目的和要求,在勘查时多做点工作,现场勘查做的仔细点,就能够发现更多血迹、毛发、衣服纤维等微量物证。这无疑会大大缩小侦查的范围、节约侦查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提高侦查效率。
4.提高侦查准确性和打击水平
我们总是舍不得在技术上投入,似乎有了打击的政策和群众的支持,就会一样实现打击目标。但是,如果不依靠高技术和仔细谨慎的现场勘查,从重建的角度提高勘查水平,往往会走错侦查路径,耽误甚至放纵嫌疑人。错误的打击不是打击,盲目的打击也不是打击。
而且,有些情况下,嫌疑人具备一定的反侦查经验和常识,如果侦查人员缺乏一定技术手段和辨别能力,就会导致有些案件的侦查误入歧途。
另外,如果初次勘查时技术手段运用不够、勘查工作粗糙,在现场已破坏或灭失的情形下,补充勘查已不可能。这样就会出现关键事实只有嫌疑人口供而没有物证支持的情形。这样,即使侦查完毕了,但提交起诉都困难。这无疑会损害对犯罪打击和控制。
实践中,许多案件嫌疑人都拒不交代,面对这种情况,如果现场勘查和分析又没有按照现场重建要求高标准地进行,也许将会致使罪犯逃脱法网。
现场重建要求对证据分析形成锁链,不得有遗漏或者矛盾之处。这无疑有利于缩小侦查范围、为后面的犯罪画像奠定基础。
而且,现场重建在打击和控制犯罪方面或许更为重要的促进作用还在于前文多次强调的:促使侦查人员提前从辩护律师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对现场勘查的证据和分析进行质疑、挑剔,以使得自己的证据和分析更加严谨、经得起检验,从而避免在庭审时因为现场勘查疏漏,而被辩护方抓住证据锁链和证据分析的遗漏,导致指控失败及嫌疑人、被告人脱逃。
从侦破和控制犯罪角度看,现场重建和犯罪画像所要必备的技术方法对于促进侦破尤其是控制犯罪的力度、效度也有不可低估作用。例如,指纹库和DNA库的建立,能够事半功倍的确定嫌疑人的范围,缩小侦查目标,将嫌疑人及时控制。这是一个国家犯罪控制体系和犯罪情报体系的重要依托。
因此,现场重建和犯罪画像的引进必然会提高我国侦查的技术含量,进而提高控制和打击犯罪的能力。
五.如何引入和借鉴
一直以来,我国刑事现场处理主要为现场勘查、访谈和分析。客观说,也达到了一定功效。不能不承认,没有现场重建,也侦查和破获了大量案件,而且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和方法。
但现场重建又有着明显的优点和优势,尤其在我国刑事诉讼确立控辩式庭审、逐步完善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的趋势下,现场重建引进问题不可回避。[8]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借鉴和引入现场重建?
(一)三种思路的比较和取舍
第一种思路:将现场重建作为精神。
把现场重建吸收到我们的现场处理工作中去。从精神上吸收现场重建和犯罪画像包括演绎式和归纳式犯罪画像的做法的精髓,但维持现在现场勘查、访谈和分析不变。这种思路的优点是尊重传统,维持我国现场勘查和现场分析的连续性,不至于带来侦查人员困惑。
这种渐进式改良应得到肯定,但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因为,如果只在精神指导上宣传和贯彻现场重建的精神,实际上对现行的现场勘查和分析触动并不大。没有落实到制度上的精神不会带来侦查工作的彻底变化。
侦查机关很可能依然我行我素,不为所动,一些地方在现场勘查中提取几个指纹和血迹、拍几张照片就草草收场的做法难以改观,而不会“自生事端”,用重建的精神看待现场工作。技术化手段运用也不会有大幅度提高。因此,把现场重建仅仅当作精神和价值来贯彻,实际上不可能贯彻。
第二种思路:推翻重来,彻底搞重建和画像。
推倒以前的炉灶:废除现场勘查、访谈和分析的传统模式,而把重建现场和犯罪画像作为统领现场工作的核心要素。这种方案的优点在于革命性和彻底性,能带来侦查工作的焕然一新。
但带来问题是:(1)侦查人员可能不适应这样的变革,而且会质疑其必要性。因此,可能是闹哄哄的搞一阵子,最终又走回老路。(2)这样做更为可惜甚至可怕的是会将现场勘查、现场访谈以及现场分析中的合理部分一起倒掉。我们传统的现场工作并不是一无是处,现场重建与之相比,其实各有优缺点。(3)现场重建和犯罪画像必需的大量技术投入和侦查资源投入,我们现在并不具备。(4)还会浪费有限的侦查投入,增加成本。本就不多的侦查经费和资源被用作重复性制度建设。与其如此,不如把资源节约下来,扎扎实实地将资金和精力投入到技术手段和侦查人员素质的提高上,切实做好我们的现场勘查和现场分析。因此,我们认为,下述的第三种思路才是可取、可行的。
第三种思路:现场重建作为最后标准,犯罪画像融入到现场分析中。
在我们看来,美国的现场重建和我们的现场勘查、访谈和分析并无本质区别:只是要求更高而已——要求最后能够重现犯罪过程;标准更严而已——以证据锁链的完全闭合、没有矛盾为标准,并且是用英美司法传统上的排他性的、反向性思维的“排除合理怀疑”提前检验现场分析。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侦查的准确性以及庭审后的胜诉率,最终在客观上实现人权保障和犯罪控制。
因此,只要我们能在现场勘查和分析中吸取这种要求和标准也能适应和推动我国刑事侦查以及刑事诉讼改革和发展。
总之,比较这三种思路和方案,可得出两点结论:(1)我们没有必要推翻现有的现场工作方法,而是吸取现场重建合理因素——严格的勘查标准和高水平的勘查分析。当然,也要区分案件大小和影响。(2)也不能仅是鼓吹现场重建的精神和价值了事,还要将现场重建具体化和标准化。
(二)几点具体建议
1、区分案件
因为现场重建标准和要求很高,因此,理性和客观地说,要区分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力度和幅度引入现场重建和犯罪画像:(1)有影响的大案件严格按照现场重建的要求和标准,规范地做好现场工作,并给予技术和资源支持。特别是对于枪杀案件,现场重建往往必不可少。对这些案件,侦查部门应当有意识、自觉地对照“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勘查证据和分析现场。为达到这一要求,在技术、人力和物力上应予以充分保障。(2)一般性案件在做现场工作时,应当按照重现犯罪过程的重建精神做好现场工作。
同时,随着技术水平、人员素质、人权要求的提高以及侦查资源的逐步充裕,还要扩大第一类案件的适用范围。长远看,没有逐步扩展第一类案件范围的规划,不可能有我国现场工作水平质的提高。
2.颁布标准和守则
这是将现场重建制度化的努力。应当参照现场重建和犯罪画像的原理完善我国现场勘查和分析。在修订《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时,吸收国外现场重建的较为成熟且适合我国国情的做法,形成现场重建工作规范,使之标准化、规范化,成为侦查人员的基本守则。
3.技术化侦查
首先,对侦查人员进行和现场重建方法和技术的培训。其次,提高技术手段和技术依赖,例如,微量物证发现和提取技术、DNA检验技术、指纹档案库的建立、DNA档案库的建立,等等。
其实,在我们看来,现场重建的实质和“代名词”就是技术化侦查。决定我国以后的现场工作能否实现重建和再现犯罪过程的决定因素就是技术化、科学化现场工作能否实现。
4.提高逻辑推理能力
现场重建不仅需要运用多种科技手段和方法,而且离不开逻辑分析和推理。后者在现场重建过程中的意义不可低估,正如侦探小说《福尔摩斯探案全集》里华生医生所说的那样:“犯罪再现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推理能力”。
正是由于现场重建要求重建人员必须具备对现场及所有相关记录文件进行严密推理的能力,所以,提高他们的逻辑推理能力包括演绎和归纳推理能力,就十分必要。否则,得出的证据推演无法形成锁链,无法实现现场重现。而且,也只有具备这样的能力,也才能在勘查中更准确地发现更多证据,使勘查更为集中、有效。
[1] 下文在非必要情形下统一使用“现场重建”。
[2] 李昌钰:“论现场重建”,载《侦查论坛》第一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5页。
[3]已有不少学者研究我国现场分析如何与来自美国的现场重建及价值契合,例如,郝宏奎:“论犯罪现场重建”,《犯罪研究》,2003年第4期;王大中等:《犯罪现场新概念及其再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62页;樊家林:“论现场重建理论的价值”,载于《政法学刊》,2005年第2期。
(王国民、朱桐辉:“犯罪现场重建对刑事侦查和诉讼的影响”,载任惠华《现代侦查》2007年。)
哪些investigation的“关键阶段”需要律师介入?| 刘涛、朱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