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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桐辉 | 如何规制电子证据的搜集、固定、移送及审查?

朱桐辉 司法兰亭会 2021-09-17

司法兰亭会: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共同体理性沟通。欢迎投稿:zhutonghui110@163.com。


本文为2017年12月23日《北大法律评论》主题年会“信息网络时代的刑事法应对”的发言整理稿,初稿由编委会同学整理,在其公众号发布之前,本人进行过文字整理。编委会的同学们除了有才,还很认真,谢谢啦。

这里再次整理并发布,敬请电子证据搜集、审查第一线的侦查、司法人员及方家批评。

 

在此次《法评》主题研讨中,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老师以电子数据提取、固定、移送及审查中的法律程序问题为主线,进行了专题报告。

朱桐辉老师首先以“快播案”色情视频提取、固定时,见证人选任的严重瑕疵为切入,揭示了在信息网络时代,证据收集恪守规则与程序的重要意义。

接着,朱桐辉老师用几个典型的正反案例指出,在传统案件中,证据的搜集、固定、移送及审查规则,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及事实的证明,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近些年的新司法规则,即使证据本身真实无误,证据提取、固定与鉴定、检验过程的非规范操作与瑕疵,也会影响证据的资格与证明力。迈入信息网络时代,随着证据数量与证据专业性的提升,这一问题会变得更加突出。

朱桐辉老师认为,在信息网络时代,侦查机关更需培养、提升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意识,注意证据提取、固定和移送时的“确真”与保真,而检察机关、法院也需更加注意对电子证据的鉴真

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无法及时找到懂相关技术的中立见证人时,可以采执法设备、手机连续拍摄、录音录像等方式,对证据提取过程的真实性与公正性进行证明。

朱桐辉老师还特别强调,经过上述渠道获得的证据材料,同样应当接受严格的举证、质证检验,无论收集者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只有经过了法庭质证,才有可能成为定案根据。

在主题发言中,朱桐辉老师还谈了对2016年《两高一部电子证据规定》的几点看法,在高度肯定其较完美结合技术性、法律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六点商榷:

第一,一个见证人可见证多系统取证,恐欠妥当;

第二,电子侦查实验,也需有见证人见证;

第三,应有见证人而没有的,建议其证据罚则升级为不得做定案根据,不要再给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机会;

第四,电子证据冻结程序会对公民、法人造成巨大影响,需经严格审批程序方妥,而且出现冻结错误、造成严重影响及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电子证据移送中,对移送打印稿方式的高度依赖,显示了对电子证据的过度怀疑,耗费了较多司法资源,需改善。

第六,总体上,《电子证据规定》指导思想上,还存在重完整性,轻真实性重打击,轻合法性、中立控制、财产隐私保护两大问题。

因此,在更远的将来,可以考虑引入对电子证据侦查搜集、固定、移送的事前性、即时性“中立审查”或“准中立审查”。

最后,朱桐辉老师特别对证据确真、保真、鉴真的边界进行了分析,指出,不能让纷繁复杂的证据规则影响侦查本需有的效率。

可以考虑引入侦查、司法机关搜集、固定、出示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推定,辩方有质疑时,应承担举证及说服责任(当然,对这一举证证明责任,无需科以太高的证明标准),以平衡侦查效率与侦查控制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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