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东旭:法律共同体靠什么维系?
( 周东旭 财新网记者 )
“撕裂的共同体”正成为学者、法检、律师等最为关心的话题。
6月19日,南开大学举办“新开法共体论坛”,这一旨在法律共同体相互交流的研讨平台,汇聚了50多位法律人士。论坛研讨内容开放,由嘉宾自由提出与法律共同体建设有关的主题,而后与会者投票选出其中最感兴趣的4个展开讨论。
其中,“撕裂的共同体”得票最多。会议组织者、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表示,讨论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促成法律共同体,而是为大家提供一个观察、思考法律共同体的契机。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李训虎在主题发言时感叹,针对一些热点事件的讨论,不同群体有明显的不同看法,法律人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甚至不少人谈不到一起,毅然退出微信群。
李训虎的说法在接下来律师、法官的发言中得到验证。广西的“撕裤事件”是近期搅动法律共同体情绪的样本之一。当然,在不同法律群体中产生较大争执的事件不限于此。
一位律师认为,“争吵有悖于法律人的理性平和,个案导致生态圈撕裂,公安、检察院、法院与律师互相进攻,与个人修养有关。”但是,仅仅归结为个人修养,能解释当前的“撕裂”吗?
法治理念能凝聚共同体吗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作翔在主旨演讲中提出反思意见,全国近30万律师,20多万法官,2015年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951多万件,审结、执结1671多万件,出现广西“撕裤”这样一个事件,背后反映的是什么?
“法官圈和律师圈转发的观点和角度很不同。”一位离职法官发现,司法人员大多认为撕裤肯定是事出有因,大多相信是律师刁难法院,给正常审判带来困扰,而后抓住一些小瑕疵,大做文章;而律师圈则认为,就是法官刁难律师。双方立场都很鲜明。
法律共同体存在一定的共同利益,但是,利益往往又是具体的。在刘作翔看来,不同法律职业人的角色和立场不同,很容易导致意见上的不同,或者说正是由于背后所代表的利益的不同,导致了对许多问题的看法的不同。
完全用“利益共同体”来界定法律共同体,可以概括全貌,却未必能体现内部的利益分化。事实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口号提倡多年,多大程度已经内化成法律人的共同理念?部分与会专家表示并不乐观。
实务界法律人士大多认可法律共同体的存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罗猛表示,不管是否认可,法律共同体都是存在的,而标志之一就是,必须有共同的志向和目的。
“唐僧带领徒弟西天取经,目标一样,但是,每个人的目的却是不同的。”罗猛希望以此解释当前法律共同体面临的“撕裂”。
刘作翔将其归结为一种共同拥有的法治理念、价值追求和法治信仰。这需要建立在共同的知识训练基础上,但是,又不能简单地将知识与理念划等号。
包括李训虎在内的多位与会专家均提到,建立法律共同体,需要着眼于高等教育,从根上入手。
但是,如何培养法治信仰,如何塑造法治精神,亦有专家点明当前困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庆华认为,“撕裂”源于深刻的社会、文化、政治根源,社会无法为法律共同体提供基础保障,“社会土壤即使不是塔克拉玛干沙漠,也是盐碱地。”
“其实,这就是社会共识破裂在法律共同体的映射,政治力量对法律的干预越来越直接,越来越明显。”汪庆华说。
制度的桎梏还有多重
那么,没有政治条件、社会土壤的支撑,法律共同体是不是就一定无望?在讨论较为充分的会场,基于理念认同的乐观看法占多数。但是,除了理念,制度层面的桎梏不容小觑。
以法律共同体的相互流动为例,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并施行《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内容逐步细化落实。
事实上,早在2000年前后,最高法院就曾在北京公开招考律师,最高法院四个“五年纲要”均提出从律师和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遴选法官的举措,但类似努力终究很难突破固有体制。罗猛亦指出,能否从机制上促成双方的良性流动,至关重要。
汪庆华表达了另一种担忧,“有些律师、学者去做法官、检察官,很大程度上是去做官,看重的是‘官’字,而非‘法’字。这种交流只是形式上的,不具有太大的实质价值。甚至,实践中对法检也可能造成不公平结果。”
汪庆华认为理想的格局应该是“自由的、有序的自然流动。”而自由流动还不仅限于法律共同体内部,法律共同体在政治结构中未来也应有其上升通道,“不可能脱离政治结构,构建真空中的法律共同体。”
无论是法律共同体内部,还是法律共同体在政治结构中的地位,良性流动仍需一系列细化制度的支撑。目前,这方面的供给是不足的。
如果说遴选代表了不同法律群体之间的“共通”,那么,在某个法律群体内部,也逐渐暴露出原则性的分歧,而这一分歧,又关涉法律共同体赖以存在的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
一位行政审判庭法官介绍,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面临一些“抉择”,比如,有些案件的事实完全可以取得一致意见,但是,由于行政诉讼多涉及政府部门,对于法外因素的考量就可能大为不同,有的法官会以“大局”为重,而有的则会坚持以“法”为重。
“这就是两种不同的审判理念。”上述法官表示,这种情况可能在各地审判中并不鲜见。
对于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比如法院和检察院,一位与会法官列举了审判实务中遇到的与检察院监督权有关的“尴尬”,甚至担心检察院既是公诉方,又是法律监督方,很可能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
对此,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董坤表示,法律监督权并不是一种实体处分权力,而是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和人员自行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关系的实质不是要被监督者必须服从监督者,必须按照监督者的意志纠正自己的错误,而是被监督者与监督者之间的一种制衡关系,它要求被监督者必须重视监督者的意见,重新审视检查自己的行为。
所以,“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并不是要法院完全按照检察机关的意志改变法院的判决,但是它必然引起法院对判决的二审或再审。至于法院最终如何判决,那是审判权的范畴。审判监督不影响法院独立自主地做出判决。”董坤说。
事实上,如何更好地理顺检法关系,是多年来一直探索但仍有待深化的课题。随着司法改革逐步深化,双方关系定会有微妙变化和调整,最终仍有赖于顶层设计。
法律共同体建设与法治进程密不可分。2000年前后,随着司法改革逐步推进,日益强调队伍专业化,法律共同体概念首先在学界引起越来越多的重视。
2002年,牡丹江召开“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研讨会。这是一次较高规格的研讨,来自学界和司法界的人士,展开广泛讨论。
当时参会的刘作翔回忆,“当年讨论的有些问题可能解决了,但是有些可能依然存在。”
法律共同体其实一直在前行路上,或快或慢,乐观有之,也不乏悲观态度。
在6月19日的研讨会上,一位有着25年审判经历的高级法官透露,由于个人原因,自己即将离开法官职业。但她愿意相信,只要坚守,“法律共同体一定可以实现。”
(原文发表于,财新网2016年6月23日观点频道。周东旭是南开大学法学院毕业的优秀法律人。感谢东旭,感谢各位法律人的那次精彩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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