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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佼松:律师会见为什么突然开始越来越难?
胡佼松
司法兰亭会
2021-09-17
司法兰亭会: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共同体的理性沟通。
(感谢“独乐斋主”题字)
胡佼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我的博士论文《侦查辩护研究》是2009年提交的,其中一章是关于律师会见权的,修改后发表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前段时间,读完此文,深感其分析推进了很多,切中实践,表格清楚,层次清晰。
更重要的是,经历了一段春天后,现在的律师会见突然越来越难了,而且风险开始显著增加。昨天张烜墚律师、孙巍律师就谈到了此问题。
因此,这里特别推送胡佼松律师的细致分析。感谢“尚权刑辩”公众号的特别授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状态下接受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以及审判机关的审判,是我国处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模式”。
高羁押率在我国刑事司法中也是一个无法否认、无须争辩的事实。
虽然根据《中国法律年鉴》,1997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后,全国检察机关每年批准和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数与决定提起公诉的人数相比,从1997年、1998年、2000年超过100%到2012年下降到75.7%再到2018年只有62.4%,但是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羁押率不超过20%相比较,我国的羁押率依然过高。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无论是否被关押在看守所,由于自身能力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在面对强大的司法机关时都会有一种孤立感,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
因此,此时律师的帮助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其中律师的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重要权利之一。
律师的会见权是刑事辩护的出发点和基础,这不但是律师的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非一件易事,往往是举步维艰、困难重重。
简言之,律师会见难。
对于此,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了“法定特殊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部分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但是近两年来,伴随着非法集资、传销活动等涉众型案件的增多、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以及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之后律师会见的实际需求的提高,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再次“卷土重来”。
这次律师会见难,不但有办案机关限制或剥夺律师会见权、看守所会见室不足等老问题,也有律师辩护覆盖率提高、律师会见形势严峻以及风险增大等新问题。
本文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详细说明律师会见为什么越来越难。
一、律师会见的重要内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交流权应有之义,不但包括与辩护人、亲属、朋友等之间的会见交流,也包括以电话、书信、传递物品等方式进行互相交流。
然而在我国,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本无法与亲属、朋友会见交流,也无法通过电话、书信、传递物品等方式与律师、亲属、朋友进行互相交流,与外界的联系基本上只有与律师面对面的会见交流。
因此,在我国律师通过会见不仅要了解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而且还要心理辅导、传递家事、外界信息传递、照顾生活等工作内容。
笔者根据办案的经验、体会,简要归纳刑事案件一审三个阶段的主要会见内容。
(一)侦查阶段的会见内容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以上规定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享有会见权利。
再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同时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因此,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确认好委托关系,初步建立起信任关系;
(2)仔细核实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信息以及其中有利信息,告知其律师工作内容和方向;
(3)核实清楚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手续,以备刑事拘留期间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以及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间的不予批准逮捕申请;
(4)耐心倾听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及辩解,满足犯罪嫌疑人正当合法合理的需求;
(5)认真解答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咨询,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6)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确定是否需要调查取证;
(7)根据涉嫌罪名及犯罪事实,判断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以及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8)传递家事,了解在看守所里的生活情况,让家属存钱存衣等。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内容
《刑事诉讼法》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除了是首次会见需要确认好委托关系、建立起信任关系以外,会见主要内容如下:
(1)告知犯罪嫌疑人案件进程情况,以及分析是否需要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等内容;
(2)解答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咨询,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3)与犯罪嫌疑人核实案件相关证据,判断有无非法证据以及是否需要调查取证;
(4)根据罪名、事实和证据判断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准备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
(5)与犯罪嫌疑人交流沟通辩护方案和辩护观点,提出不予起诉、定性、情节等意见;
(6)传递家事,了解在看守所里的生活情况,让家属存钱存衣等。
(三)审判阶段的会见内容
《刑事诉讼法》规定: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除了首次会见需要确认好委托关系、建立起信任关系以外,会见主要内容如下:
(1)告知被告人案件进程情况、审限、程序等,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2)向被告人了解无罪、罪轻的辩解;
(3)核实起诉书指控罪名、事实、证据,以及是否需要调查取证、调取证据等;
(4)商议并确认庭前会议的相关问题;
(5)庭前辅导,主要有心理辅导、审判程序辅导及相关问题辅导;
(6)沟通确认辩护策略和辩护意见等;
(7)传递家事,了解在看守所里的生活情况,让家属存钱存衣等。
总言之,律师通过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确定辩护策略和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会见了解案件全面信息和获得专业帮助。
二、律师会见
形势严峻
2018年8月,有律师在全国范围内做过一次调研,收回了近700多份调查问卷,发现有地方的律师需要在凌晨3、4点,甚至是要彻夜不眠提前到看守所门口排队等候会见。
而笔者执业以来,有过午夜12点去看守所门口排队等候会见,也有过凌晨3、4点去看守所门口排队等候会见,更有过冬天在北方的看守所门口席地而坐边打瞌睡边排队等候会见。
这次会见难再次难,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律师会见的需求增长。
(一)律师会见量持续增长
一是刑事案件数量的持续增
长。
近三年来,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数在持续增长,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在持续增长。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2016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28618人、提起公诉1402463人;
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约108万人、提起公诉约170万人;
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056616人、提起公诉1692846人。
尤其是2018年以来,随着扫黑除恶、打击整治违法犯罪等系列专项行动不断深入,看守所羁押量出现持续攀升。
二是参与刑事案件的律师持续增长。
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覆盖的阶段、案件、人数均在扩大,律师辩护率提高,而律师会见量自然也在增长。
三是律师会见的需求持续增长。
例如,据全国律师协会统计,2018年南京市监管场所共接待律师会见49389人次,比2017年增加13448人次,同比增长近4成;
据江苏盐城市律师协会统计,2019年上半年盐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1300多人,而上半年律师会见达3012人次。
种种数据表明,刑事案件的数量和参与刑事案件的律师均在增长,律师会见量自然就会增长。
因此,在会见室未增加的情况下,律师只能午夜或凌晨去看守所门口排队等候会见。
(二)侵犯会见权依然常见
根据全国律协维权中心统计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及各地方律师协会共接收维权案件642件,受理维权案件595件,其中涉及会见权受到侵害的283件,占总件数的44.08%。
其中2018年9月到12月收到维权申请218件,其中侵犯律师会见权的122件,占总件数的55.96%。
2019年后,全国律协维权中心不再公布维权申请、受理数量,也不再公布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数量,因此无法收集到2019年的最新数据。
表1 2018年全国律协维权中心通报律师维权数量以及其中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数量统计
表2 2018年全国律协维权中心通报的典型案例、代表性案例、维护律师会见权案例数量统计
从表1可以明显看出,2018年律师向全国各级律师协会申请维权中,涉及侵犯律师会见权的占多数。
根据笔者执业过程中遇到的种种情况,归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国各地看守所对律师的会见手续要求不统一。
实践中,关于授权委托书,有的看守所要求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有的看守所要求内容必须是打印的;
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有的看守所要求使用固定的格式,有的看守所要求使用最新《刑事诉讼法》条文版本;
关于律师证,有的看守所要求提供律师证的复印件等。
二是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只有一两间或律师会见室与提审室混用,或看守所审核律师会见手续慢、会见室较远、提押时间长等客观原因,造成律师会见室不足或使用率较低,无法满足律师正常会见。
三是律师证在年检或换证期间,看守所以律师证还未年检或律师证已过期等原因拒绝律师会见。
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或治疗期间,办案机关往往不允许律师会见。
五是办案机关往往以“正在提审中”不允许律师会见。
根据表2,2018年除了上述常见不允许律师会见的理由,还有两种新情况尤其值得关注:
一是2018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部分涉黑涉恶和涉众型等案件,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不允许律师会见时有发生。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在侦查阶段有且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类案件会见需要办案机关批准,其他案件会见均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
实践中,一些涉黑涉恶案件在侦查阶段不允许律师会见,还有一些以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罪名的案件以可能涉嫌黑恶不允许律师会见,也包括一些涉众型案件(非法集资案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等)以涉及国家安全为名不允许律师会见。
二是监察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律师不能及时会见。
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正式出台,标志原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全部移交监察委行使。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均无需办案机关批准而无障碍会见。
然而实践中,监察委调查结束后往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有的办案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会见。
实践中,往往在专案、领导批示、上级督办、敏感案件中,办案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会见。
办案机关主要担心律师会见嫌疑人后,在嫌疑人了解到案件其他信息、相应法律规定、程序和权利后更加“顽固”,案件侦破的难度加大。
因此,办案人员在未拿到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前,以各种“非法定理由”限制或拒绝律师会见。
表3 2018年全国律协维权中心通报的以“非法定理由”限制或拒绝律师会见的典型案例
三、律师会见的各种风险
目前律师会见不但存在会见室不足且会见需求持续增长、办案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会见的情况,而且还存在会见“不规范”面临律师行业纪律处分的风险。
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35条: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从表4清晰可知,律师会见常见的风险依次有: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香烟、打火机;
(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书信;
(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手机;
(四)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现金;
(五)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会见;
(六)会见同一案件中两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七)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拍照后发送给其近亲属;
(八)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犯罪信息;
(九)伪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委托书会见;
(十)把起诉意见书复印件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等。
表4 2018年全国律协惩戒中心通报的典型惩戒案例数量、涉及律师违规会见案例及具体事由
四、结语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开展有效辩护的基础和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实践中律师会见愈发困难,不但前有办案机关以各种“非法定理由”限制、拒绝律师会见或违规会见将被纪律处分风险的堵截,而且后有律师同行竞争导致会见资源愈发捉襟见肘的追兵。
笔者在面对双重压力后,终于改掉了凌晨5点起床去排队会见的“坏习惯”,养成了凌晨4点起床去排队会见的“新毛病”。
致敬凌晨4点同在看守所门口排队等待会见的各位律师同仁。
以下链接,点击可读:
陈溢:
警钟敲响,暗流涌动的大数据行业亟需刑事合规
黄士元:
吸纳新近科研成果完善我国目击证人辨认制度
(版式编辑: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杜彦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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