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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赛:强化一体化思维,提升公诉办案水平

陈赛 司法兰亭会 2021-09-18
司法兰亭会: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人的新知方法。

(感谢“独乐斋主”题字)


陈赛,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天津市检察业务专家”第一名, “天津市十佳公诉人”第一名,天津市检察业务拔尖人才,天津市检察教官;
办理中央交办专案11件,其中,国级职务犯罪专案2件,省部级等9件。多次受邀为兄弟省份检察机关、高校授课,并受邀为全国刑事检察业务培训班授课。
感谢陈赛检察官的特别授权,原载《检察日报》2019年9月22日第3版。

公诉办案一体化思维,是指公诉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全程着眼“庭审实质化”目标,在这个目标统一引领下,深刻认识到庭外程序与庭审程序均服务于这个目标,深刻认识到庭外程序、庭审程序共同对出庭公诉质量产生的作用,深刻认识到各个阶段诉讼程序密切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是一个统一整体。

公诉办案一体化思维的目标价值
有利于明确公诉人开展各项诉讼活动的目标目前,关于公诉人出庭能力的研究虽能分门别类提出公诉人在各项诉讼活动中应具备的素能,但无法对上述分散技术进行统一。公诉办案一体化思维明确提出着眼庭审中心主义思想,引导公诉人在刑事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时刻对准庭审质量这一核心目标,给予各个环节共同的目标指引。
有利于明确公诉人进行诉讼程序之间的密切关联。在目前的研究领域中,各诉讼程序多表现 为平行关系,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不够,交叉性、递进性相互作用不够充分。在公诉办案一体化思维视角下,上述程序应存在互为补充、相互强化、相互呼应等密切联系。一体化视角的建立,促使公诉人不能孤立地、分散地看待各项诉讼程序,而是以联系的观点视之为一个统一整体,进而进行系统化掌控。
有利于明确公诉人应兼备思想体系与公诉技术。在公诉办案一体化思维指引下,公诉人将各项分散公诉技术进行系统化、体系化整合,并得以比较各诉讼程序之区别、联系、地位差异等,进而形成公诉人应当具备的独立思想认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公诉人对各项公诉技术的融会贯通。 

公诉办案一体化思维视角下诉讼活动再认识
在“一体化”思维视角下,进一步审视公诉人进行的各项诉讼活动,要更加凸显其密切关联性、统一整体性。
阅卷审查是基石。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书面审查是公诉人主要办案形式,而阅卷审查是公 诉人全面掌握案情、证据最重要的方法。阅卷质量是决定庭审质量的基石,提讯、讯问、举证、答辩等各项诉讼活动,都必须以阅卷质量为基础。为此,笔者提出阅卷工作“双随质效标准”,即“脱离卷宗,随时随地答复案情与证据情况”,这是庭前程序中询问证人,出席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汇报、研究案件的必然要求,更是庭审程序中讯问、辩论等诉讼环节即时性的必然要求。 
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是铺垫。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一般在看守所、检察机关办案场所等地点进行,讯问具备不公开的特点。此外,讯问时间距开庭时间较长。公诉人在本诉讼阶段,应当充分认识到上述特征,还需注意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不必全面证否原则。由于本阶段讯问的非公开性,当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否犯罪嫌疑人虚假辩解时,不必一律在此阶段与其展开辩论并进行证否,其效果不如庭审讯问时当庭向合议庭证否,后者可以起到强化合议庭内心确信的直接作用。二是不必一律示证原则。由于本阶段距庭审时间较长,因此面对存在虚假辩解的犯罪嫌疑人,不必一律出示证据进行否定,否则,可能导致其再次改变辩解内容。
询问证人是前期准备。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在询问证人复核证言的同时,就应当树立为庭审选择证人出席法庭、强化指控的意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出庭证人的标准问题:一是选择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人。二是注意观察证人的心理素质、表达能力,要选择心理素质好、表达能力强的证人出庭作证。同时,选定出庭证人后,应当就庭审程序等问题对证人进行说明,帮助证人熟悉庭审。此外,对于不适宜出庭的证人,可以采用播放证人作证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作为补充。  
起诉书是出庭立论根据。起诉书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标志,其核心内容应包含三部分:一是认定的犯罪事实;二是认定的罪名;三是认定的量刑情节。在公诉办案一体化思维视角下,起诉书发挥着制约公诉人其他诉讼行为的作用。起诉书内容一旦确定,无论是庭审讯问还是当庭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公诉人都必须将起诉书作为根据展开工作。为此,起诉书制作有两个原则:一是无一字无证据原则。只有全部指控内容均有证据支撑,才不会在各项诉讼活动中处于被动;二是精确原则,句不得削、字不得减,充分体现起诉书的精准与威严。  
庭审讯问奠定出庭支持公诉基础。庭审讯问被告人程序,是公诉人与被告人进行的面对面互动接触。庭审讯问被告人的意义在于,公诉人通过讯问向合议庭、被告人展示其对于案卷事实、案件专业化等问题的精准掌握,从而不断揭露犯罪行为之恶,给被告人造成源于情理与法理的心理压力,进而奠定公诉人的法庭地位。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公诉人不必刻意在庭审讯问时证否被告人的虚假辩解,可在明确争点后,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针对性举证、质证,在发表公诉意见环节综合论证。   
庭审举证是全面巩固。庭审举证是公诉人根据起诉书指控内容和主张,向法庭出示检察机关掌握全案证据的过程。公诉办案一体化思维视角下,举证程序与相关程序遥相呼应,共同发挥作用:一是举证要围绕起诉书进行。起诉书的旗帜、论点作用贯穿始终,当然包含举证程序。二是举证要与庭审讯问相呼应。对于被告人在当庭讯问时提出的虚假辩解,在讯问阶段难以有效证否的,要在举证环节有针对性地出示独立证据或者组合证据予以证否。三是举证要充分预测辩方辩点,为后续发表公诉意见奠定证据基础。举证要面对辩方质疑和辩点,全面巩固指控的事实证据基础。此外,关于举证方法,可以一证一举,也可以分组举证,对于预测的焦点问题还可以单独举证。
公诉意见展开针对论证。公诉意见是公诉人综合全案办理情况和庭审活动发表的论证意见,一般包含四个部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准确及法治教育。在历经一系列庭前、庭审程序后,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全面暴露,针对上述焦点问题,公诉人通过发表公诉意见的方式,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学理论,综合使用立论、驳论进行针对性论证,进而当庭指控、证实犯罪。公诉办案一体化思维视角下,公诉意见要高度关注对于讯问、举证、质证等环节的回应与总结,全面解答、论证案件存在的焦点问题。
以下链接,点击可读:
郝赟:程序辩护中的刑诉法教义学——以瑕疵证据排除为例
李训虎:“排除合理怀疑”的中国叙事
吴宏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官如何优化量刑建议质量?

(编辑: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杜彦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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