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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祚良:疫情之下,从快之时,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隐忧

尚权 司法兰亭会 2021-09-17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人的新知新方法。

(感谢韩国强题字)


刘祚良 |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专职律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

疫情期间,为了打击震慑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通知、意见、办案规定等措施。从内容来看,这些措施重点强调“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办理涉疫刑事案件。各地办案机关纷纷响应,办案人员以崇高的敬业精神,冒着被感染的巨大风险,坚守职责,迅速查处了一批涉疫违法犯罪案件,为抗疫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


从已查处并公示的部分案例来看,确实很好地体现了“从严、从重、从快”的精神,有的案件在短短不到10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


比如,据报道,西安市长安区一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件,从2月4日案发到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正好10天。还有用时更短的,如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应某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2月5日被抓获、2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2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前后历时仅3天。再如,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从被批准逮捕到一审判决下达仅用3天。而且,从部分案件判决结果来看,也确实比一般时期的同类案件判得要重一些。


疫情当前,快速办理涉疫刑事案件,能够同时起到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疫情防控、社会稳定是十分必要的,我个人也是赞成的。


但是,也许不置身其中,会把问题看得简单一些,看到的总是积极的一面。但具体接触到自己身边的案件后,我还是有一丝忧虑。这里我以我近期所接触到的两个案件为例:


【案件一】


2月18日中午,我接到一当事人家属的电话。电话里这位家属非常着急,说其妻子于前天晚上(即2月16日晚)被从家中带走。原因是其妻子在16日进入小区时,社区防疫人员不让进入,但其家中只有一个十几岁的小孩独自在家,之后双方起冲突。后警察来了,可能又与警察发生了冲突。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羁押于某看守所
   这位家属打来电话是想咨询并委托律师,我也报了律师费用。挂断电话后,他表示要跟家里人商量一下。之后过了三天,仍无消息,于是我礼貌性地问了下情况。他说“这个案件被处理得非常迅速,目前已到检察院并被批捕,下周一(24日)就公诉了,我们的期望非常渺茫了,我跟她家人沟通后暂时不再请律师了”。我想,之所以被处理得这么快,很有可能是被作为典型案件来处理了。
至此,这个案子到我这儿算是结束了。我不知道这个案子在公诉之后是否会请律师,但从家属的反馈来看,他们是不会再委托律师辩护了。这就意味着,对于这个被羁押的当事人来说,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到一审宣判,前后可能不会超过半个月。但她在这个人生最艰难的过程中,除了自我辩解之外,没有得到任何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
然而,根据家属所述,其收到反馈,他的妻子在看守所里一直坚决不认罪。后来我试着查询了一下有关报道,发现这个案件果然被作为典型案件来处理了。据某市区公安的公众号报道,2月19日,在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通报了3起典型案例。我经过比对,确认本案就是其中第2起。
警方通报的案情是,其“在进入其居住的小区时,拒绝出示有效出入证件并殴打工作人员。后在民警调查过程中,其又踢踹民警”。
仅从通报的案情来看,案情似乎是比较严重。但实际情况是否真如所通报的那样,不好说。如果真如所通报的那样,那认罪认罚就好了,还能从宽。但如果通报地不完整或者与事实不符呢?
起码从当事人不认罪这一点来看,当事人自己可能要说点别的东西。比如,是有出入证但拒绝出示,还是忘了带没法出示,又或者是当时就还没领到出入证?殴打工作人员,到底是不是“殴打”,还是只是双方轻微的肢体冲突?构不构成刑法上的“暴力”?是当事人先主动的,还是工作人员工作方式过于粗暴引起冲突?为什么会与民警起冲突?民警执法是否妥当?是否存在民警粗暴执法?到底有没有“踢踹”民警?怎么个“踢踹”法?是积极主动地“踢踹”民警?还是只是没有配合警察对其拘捕?当事人是否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等等。
从实践来看,妨害公务案件往往是充满争议的案件,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然而,就上面这个案件来说,如果真存在我所说的那些疑问,在已经作为典型处理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辩护,当事人自己怎么说得清楚?可换个角度,即使请了专业律师,但律师无法会见,阅卷恐怕也困难,这么短的时间内,律师恐怕也无法有效开展工作吧?


【案件二】


2月11日,我的同学微信找到我,说他的一个亲属因为卖口罩涉嫌诈骗罪被刑事立案侦查了,现处于取保候审中。说实话,因为我同学当时言语之间比较轻松,我以为只是普通亲属,还开玩笑说,如果真诈骗了,那就认罪吧,如果自己觉得没骗,那就自己把话好好说清楚或者请个律师吧。简单咨询了一下,也就过去了。过了三天,我同学再次找到我,我感觉事情可能没那么简单,细问了一下,原来是他的亲弟弟,一个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生。他说现在一家人为他弟弟这事儿已经焦头烂额,并说能不能让他弟弟直接联系我,了解下情况,给他做个咨询。
我说好。于是他弟弟给我打语音电话。语音电话里,他跟我说了一下大致情况:
他说,2月初,他从他女朋友闺蜜的朋友圈里看到对方说有口罩可以卖。于是他就通过微信找到对方,对方说确实有。于是就商量好,他从这个闺蜜手里拿口罩,然后转卖出去。他想的是3.5元一个拿货,3.8元一个卖出,中间赚个三毛钱。之后,他就在他以前报考医师执业资格证时加的两个学员群里发了消息。发消息时都是实名,并且写了自己的真实电话号码。然后就有四个人加他微信说要购买。并给他转了钱,其中三个分别转了三五百块钱,另一个人转的比较多,转了七千多块钱,共计九千多。收到钱后,他还跟那几个人说因为疫情,可能发货要慢一点。之后他就联系他女朋友的闺蜜说要提货,结果人家说没货了。
其实到这儿既然没货那把钱退了就行了。可因为平时比较拮据,钱也花出去一部分了,加上自己以前上大学时被人家骗了几千块钱报了案到现在都没个结果,于是突然财迷心窍了。几个买家都在催,那个付款七千多的说再不退钱就要报警,他也没把人家说的当回事儿,想着现在警察那么忙估计也没谁管了。催得多了、烦了,退了那个人两百块钱,他就直接把他们的微信、电话都拉黑了。
结果过了两三天,真的有警察上门来把他带走了。当然,警察给他做笔录的时候,他也不确定自己是不是诈骗,但他把事情整个过程都跟警察说了。可他说的前期的那些情况警察都不记录,只问他收了多少钱、有没有发货、收了钱为什么还把人家给拉黑了,还说你这不是诈骗还能是什么。
到此,情况我差不多都了解了。我还问了他是怎么跟他女朋友闺蜜联系的,怎么跟买家联系的,有无微信聊天记录,他说都有。但因为他把人家拉黑了,现在手机上的聊天记录都没有了。
我一再跟他确认,你跟我说的是不是实情?他说都是实话。我说那好,如果你说的都是实情的话,那我基本可以判断你的行为虽然有错,但不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因为刑法上的诈骗罪认定需要符合一个基本的逻辑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按你陈述的案情,那你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个逻辑构造。
因为你当初确实是从你女朋友闺蜜那里得知有货,所以想要从她那里拿货然后再转卖。你在群里发消息以及收那几个人的钱时也确实想把口罩转卖给他们。也就是说你在这个过程中是没有欺骗行为的,那几个人也没有被骗而是真实自愿地给你转钱的。简单地说,对方虽然给你钱了,但你没有骗,对方也没有产生错误认识,对方把货款转给你也不是因为被骗才转的。所以你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至于你后期把人拉黑拒绝退款的行为,则应该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然后他说,刘律师,你说的虽然我不是很懂,但我觉得有道理。我现在很害怕,害怕我被判刑,还怕丢了医院的工作。我可以请你做我的律师么?我说如果你说的是实情,我可以接受你的委托担任你的辩护人。
但是,我要告诉你的是,因为现在疫情紧张,律师很多工作都无法开展。如果这个案子公检法要着急处理,那我没办法,我已经回北京了,我出不了差,我也帮不了你了。如果这个案子目前不着急,那我还能接受你的委托。你明天先联系一下办案民警,问下他们是否一定会移送这个案子,移送的话打算什么时候移送这个案子。
第二天,他告诉我说,办案民警说这个案子肯定会移送,但得等到疫情结束之后才会移送到检察机关。我猜想,可能是因为这几个被害人都不是当地人,是外省人,目前公安机关不方便调查取证,所以得等到疫情结束之后才能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至此,我也算是提前接下了这个案子。不过我也明确跟他说,如果后面我看过案卷材料发现完全不是你说的那么回事儿的话,那我会生气的。他说他说的绝对是真的。
关于这个案子,我想,得亏是疫情之后才移送,如果也像前面这几个案子那样,十几天就走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流程,那恐怕结果是可想而知了。虽说公检法都是依法办案,可如果都像公安机关那样斩钉截铁地认定这就是诈骗,试问,谁还会在乎他所说的那些情况呢?


其实,关于我所接触的这两个案子,即使我不介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也有自己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可在疫情当前,自行辩护的效果,可想而知。


但实话实说,即使我能介入,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多大影响,我不敢保证。可最起码,如果我能介入,能给我必要的开展辩护工作的时间,我觉得,至少我会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


毕竟,我认为,对于这种争议大的案子,当事人不认罪的案子,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十天不到就判完了,终归可能是不太公平的。

 

2020年2月25日于北京

 


刘祚良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师从中国著名刑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洪宪教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善于分析证据材料、归纳事实、因案制宜制定辩护策略、撰写各种法律文书、进行法律问题论证。具有较强的文笔功底,勤于思考、动笔,通过个人公众号“珞珈法律人”刊发原创理论、时事评析文章。为人谦逊、平和、有爱,尽心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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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蕾,2020年2月25日,南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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