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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海洋:也评《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第一人》——更加客观地看待错案责任

石海洋 司法兰亭会 2021-09-17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人的新知新方法。
 (感谢山西省法律援助研究院高卫庭院长题字)


石海洋 | 某国有企业法务人员。

 

没有金刚钻儿,不揽瓷器活儿!

——俗谚 

日前,“法律读库”微信公众号发表《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一文,对捕诉一体和员额办案制改革背景下,如何严把审查批捕起诉关口、做优刑事检察工作进行了探讨。这篇文章被《检察日报》公号转发后,阅读量很快突破10万,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这一篇通过微信平台传播的文章,其影响力大大超过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正是因为这篇文章最初发表于公号,作者的撰文更加自由随意,后期并没有严格的审核程序,虽被多方转载,但其中的诸多内容是值得商榷的,我们不能因为一个过于漂亮的标题,而忽视了文章的质量。现对文章的一些观点提出提出商榷观点,欢迎各位拍砖。


一、刑事错案责任的大小应由事实说话,而不来自于主观的宣称,承担第一责任需要勇气,但承担这个责任也需具备相应的“资质”

先以一个故事开场。在一场接力比赛中,如果第一个选手错把手榴弹当接力棒(手榴弹的外观和接力棒高度相似),传给了第二个选手,结果在第三个选手上爆炸了,第二位选手站出来,哭天抢地,捶胸顿足,说都是我的错,我为什么没有发现那个接力棒是假的?如果接力棒是真的,结果第三位选手掉棒了,第二位选手再次了说,都怪我,为什么我不在递给第三位选手之前为他粘好双面胶,这一切都是我的错。在《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第一人》这篇文章中的检察机关多么像上面故事的第二位接力选手。

文章的观点震耳发聩,“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在诉讼中的职责作用看,没有检察机关的错捕错诉就没有冤假错案,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这句话是这篇文章的核心命题,文章的标题就来自于此。

应当说,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纵观已经纠正的冤假错案,主要的原因是体制性的、系统性的,无论是“命案必破”的反规律要求、被害方及民众情绪的宣泄还是“案卷中心主义”的客观制约等等,出现了错案,很难单纯归咎于检察官(检察机关)、法官(审判机关)。

将检察机关作为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这是检察人无法承受的生命之重。作者说“要树立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这里的“勇”应当是理性的忠勇,而不是莽撞的悍勇,这里的“担当”也是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担当,而不是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这里的“责任”是其来有自、依法据理的,而不应是毫无来由、没有根据的。


二、作为整个司法系统的一个环节,为为之事,担应担之责,没事不惹事,有事不怕事,谁也避免不了摊上事儿

文中提到“我们不能和社会上大多数不熟悉法律的人一样,认为冤假错案是公安局抓错了人,是法院判错了案,与检察院无关。”作者批判的是一种常理性认知,常理之中往往蕴藏着真理。

首先,看案子是哪里来的?案子来源于侦查机关,这里作者不是为检察官和法官开脱责任,警察同志也确实有很多难以言说的“苦痛”。

但有些案子(案卷)“做”的太好了,嫌疑人又做有罪供述,甚至审查起诉阶段仍然保持较为稳定的有罪供述,检察官不是天使,让他能透过“水晶球”去发现血淋淋的刑讯逼供的现场,在七天之内准确的推翻被“做”了很长时间的案件,很难。

在有罪供述面前,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害人家属在门外扯条幅哭诉,媒体的道德控诉连篇累牍,让案件在检察机关止步不前,难上加难。铁肩担道义,如果肩膀羸弱,且已不堪重负,不应再让其背上不该背的锅。

在佘祥林案件,先有客观证据,通过刑讯逼供,获得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的有罪供述,佘祥林被迫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画出了案发现场的“行走路线图”,最后,经过某某委协调定案,在这里,让谁去承担第一责任?马克昌教授曾言,刑讯逼供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首要原因。

其次,案件是如何了的?检察机关的决定更多是“过程稿”,检察官对这个过程应认认真真的负起责任,“过程”有“过程”该承担的责任,只顾着风雨兼程,无心顾及终点的彩虹。有大量的案件属于认定有争议的案件,对于是否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确实、充分”的捕、诉证据标准存在分歧,如果对于此类案件一律不捕、不诉,也不能体现检察机关应有的担当。

不能只把案件盯着捕后无罪、诉后无罪等结果(冤案当年判决结果都是有罪,用后一程序的结果来评判前一程序的质量,问题很大),要看看哪些案件是检察官“冒着风险”捕了,侦查机关按照检察机关开列的提纲开展了卓有成效的侦查工作,让真正有罪之人被绳之以法;也要看看哪些案件,检委会讨论争议较大,但按照多数意见起诉,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指控,正义得到了伸张。

有些案件交由法院裁决更显公平正义,而绝非检察机关推卸责任。审判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争议的案件不到最后环节,被终结在检察环节,没有经过法律庭审的淬炼,程序难言公正,结果亦难以服众。检察机关的职能之一是指控犯罪,将案子自行终结在检察机关,面临的压力可以想象,尤其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自己将案子不捕、不诉,又回到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世纪难题”上来了。“以审判为中心”是大趋势、是正确的方向,是骡子是马,拉到法庭上遛一遛,当面锣,对面鼓,是非曲直在法庭的阳光下更容易辨别。

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是鲜有人质疑的,并且也在探索公开听证(审查)等阳光检察模式,但从本质上,检察机关的决定是单方面主要依据书面案卷材料作出的决定,可能比多经过法庭一道程序作出的决定,出现错误的概率更高。不是因为法院判的案子,检察机关就没有错误,而是把本应该交由法院审判的案件却终结在检察机关,要承担更大的错误。

我们听说说宁可错判不能错放,但我们没听过宁可错放不能错诉(捕)。把案件交由法院审判,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种程序公正,也满足了他们的程序诉求。

有的时候检察机关若要不起诉一个案件,当事人用渴求的目光看着检察官,我就想让案子到法院过过堂,看看结果到底会怎样,面对这样的问题,检察机关很难用自己和法院一样等话语来说服当事人,一种纯程序的请求,不能从实体上去反驳。


三、刑事错案的责任认定需要科学的评价体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当的敢于承担责任,不利于系统的、长远的提升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

办理刑事案件绝非检察机关一家的事情,需要公、检、法的协同配合。发生了冤假错案,不太可能只有一家有问题,更大的可能性是,都犯了不同的错误,导致了冤错案件的发生。

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树叶,冤错案件的原因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发生的冤假错案,就要认真分析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而不要着急找一个人来背锅或者主动跳出来认错。

错案发生了,结果往往是不可逆的,聂树斌不再了,呼格的生命定格在了十八岁。科学的剖析刑事错案的责任,惩处那些真的存在问题的办案人员,更多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让悲剧不再上演。

作者想让检察机关承担第一责任,来倒逼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但提供办案质量并不是检察机关自己一家的事情。虽然实行了捕诉一体,但有些侦查机关(人员)仍然将嫌疑人被逮捕视为“成功”的标志,对于继续侦查提纲的内容,不再重视。为了避免刑讯逼供,对于重大案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但有的侦查机关为了一次“完美”的同录,对嫌疑人进行反复的“训练”,最终让嫌疑人呈现一次符合法律规定的供述,而其他讯问依然充实着威胁、引诱等等不规范甚至违法取证行为。如果因为侦查机关(人员)的懈怠或失职,案件出了问题,让检察机关承担第一责任,不但让承办检察官心灰意冷,而且可能会纵容侦查机关的不当侦查行为。

高检院对于刑事检察人员,要求的是真正履行好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强调检察机关要更加积极主动的行使职权。面对冤假错案的责任评估,一定要严谨、科学、慎重,在这个事情上,不能事故未出,而先抢“头功”。

检察机关,首先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系统内部“求极致”,其次要对于刑事错案的责任进行科学精准的评估,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不推不躲,但对于别人的错误也应当客观的评价,从推进刑事法治良性发展的高度,跳出检察机关,站在刑事司法系统的角度,为实现天下无冤的理想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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