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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胡佼松:正常索要高利贷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涉黑案成功拿掉敲诈勒索罪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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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独乐斋主”题字)
编者按
近些年来敲诈勒索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知不觉从冷门、无争议罪名,变成了热门罪名,比较有争议的罪名。敲诈勒索罪之所以之前是冷门、无争议罪名,原因在于传统的敲诈勒索罪通常是临时起意、无事生非、强行索要、威胁恐吓等情形。但这样传统、原始的敲诈勒索方式在权利意识不断觉醒、权利保障不断完善的今天几乎没有可以发挥的市场。例如,现在不管你处于多么偏远的地区,即使有人通过威胁恐吓索要钱财,你可以随手拿出手机打电话报警,但这些条件在之前是不存在的。
之所以说敲诈勒索现在变成热门罪名,那是因为敲诈勒索罪使用频率较高。尤其是在扫黑除恶案件中,敲诈勒索罪名是最常规的几种罪名之一。又说敲诈勒索罪现在成为一个比较有争议的罪名,那是因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敲诈勒索罪犹如鬼魅,飘忽不定而又阴霾笼罩。如轰动一时的黄静购买华硕笔记本电脑后索赔涉嫌构成敲诈勒索案,还有广东高院2017年再审郭利敲诈勒索罪一案后改判无罪等。
敲诈勒索罪在索要高利贷案件中也是一种常见的罪名。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因还银行贷款或筹集“过桥资金”为目的高额、高利息民间借贷,其后索要高利贷的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界限何在,已成为长久以来人们争论的焦点。以下是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索要高利贷,被以敲诈勒索罪立案、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真实案例,整理成文,请大家批评指正。
原载“尚权刑辩”微信公众号,感谢授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