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远程勘验,还取证,还是现场勘验吗?| 衡宁法律公开课全课程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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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晚7点30分,第一季衡宁法律公开课最后一期课程如期通过小鹅通平台对外直播,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诉讼法学博士朱桐辉老师主讲:《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技术侦查与大数据侦查的异同及辩点》。
在近两个半小时的授课中,朱桐辉老师以《2019公安规则》和《2016两高一部规定》为出发点,详细阐述了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技术侦查、大数据侦查间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在现有法律规则框架下,刑辩律师能在电子数据案件上找到哪些辩点。干货满满。
3月1日到3月14日,衡宁法律公开课以隔天授课的方式完成了预定的六期课程和朱桐辉老师的返场课程。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很多朋友的鼓励和支持。感恩遇见!感谢每一位老师的辛苦付出!一周后,第二季衡宁法律公开课再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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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桐辉老师以2019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简称《2019公安规则》)和20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2016两高一部规定》)为出发点,借用二个比喻阐述了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技术侦查、大数据侦查间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在现有法律规则框架下,刑辩律师能在电子数据案件上找到哪些辩点。
朱老师首先为大家总结分析了《2019公安规则》关于电子数据取证、查验的框架:电子数据的现场提取、在线提取(包括远程勘验与网络技术侦查);冻结、调取;检查和侦查实验,以及检验和鉴定。在这个过程中,朱老师形象地用比喻和借喻等方式阐述了这些手段的要点。
随后,朱老师结合《2019公安规则》和《2016两高一部规定》相关规定的原文,对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技术侦查进行了详细解释和区分,同时对大数据侦查与他们的异同表述了自己的看法,并分析了这些法律规定中存在的几个重大不足,提出了相应建议。
朱桐辉老师表示,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掌握这些收集的技术手段与法律程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合法性。而对刑辩律师来说,这些技术规范尤其是法律控制要求也就成为了潜在的辩点。朱老师在自己多次研读、分析和交流的基础上,将其总结为:笔录,见证人,写保护设备连接,附备份的保存、检查、移送及审查,拍照、录音录像,电子数据可信性校验值,优选现场一并提取,用其他证据对比求证,等等。
除此之外,朱老师还总结分析了《2016两高一部规定》中关于审查和判断的重点条文,指出其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同一性与关联性审查,以及瑕疵证据、虚假证据排除的规定,也是很好的控制手段、审查方法及辩点所在。总之,就是从主体、程序、方式等层面审查电子证据,找到辩点。
最后,朱老师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指出了问题与展望。比如,从《2019公安规则》起草人的释义中其实能发现,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在搜集、取证时常常超越在线提取乃至远程勘验的边界,进行“名为在线提取、远程勘验实为远程搜查和扣押”的活动,从而规避了《宪法》《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扣押及技术侦查所要求的严格程序。
朱老师因此呼吁,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亟需更合理、更合宪的控制框架,不能再借用网络的无线延展性任意扩充所谓的网络远程“勘验”的范围了。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这一重大违法和违宪,亟需早日解决,不能再以违背《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宪法》关于侦查、调查取证要求的方式,进行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了,否则千千万万人民群众现已更多遗留、依托在电子数据上的财产、隐私、通信自由、通讯秘密、内容信息等基本权益,将被取证人员、取证机关以隐蔽违背上述基本法、重要部门法的方式普遍地、大量地侵犯。
在讲座过程中,朱老师还推荐了人大、法大、北航、吉大、北外、西政、重庆邮电、天大、南开等几位对电子数据、大数据治理有深入研究的老师及几位法官、检察官的论文与著作,供大家继续学习。
第一课
主讲:朱桐辉
《证明对象为什么重要》
第二课
主讲:兰荣杰
《如何从形式上审查口供》
第三课
主讲:黄晓亮
《刑法规范的内涵与类型》
第四课
主讲:孙道萃
《<网络犯罪案件解释>解读》
第五课
主讲:赵天红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第六课
主讲:郭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第七课
主讲:朱桐辉
《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
技术侦查与大数据侦查
的异同及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