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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 | 朱桐辉:《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的几点看法

朱桐辉 司法兰亭会 2021-09-17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人的新知新方法。
(感谢“独乐斋主”题字)

朱桐辉 |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博士,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写了个快评。最高检公众号昨天推广的这篇发表于《检察日报》的文章,以及我的几篇关于公检法考核的文字,可见文末链接。

 

首先,引起我最大关注的是这篇文章揭示的检察机关绩效考核产生的问题及改革建议。其中提到的检察机关考核要调整指标、改变标准,从考核数量到考核质量等等,是非常正确的。具体行文也直言不讳地揭示了现阶段检察机关新考核产生的新问题,而且还能被最高检主办的《检察日报》及官方公众号正式推介。这说明我们的检察机关这段时间非常重视来自网络但可能更真实的文章的观点和建议,的确在不断地反思自己提高自己,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2007年开始关注公检法考核对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影响,其实,我发现来自各方面的这种倡议和呼声很多年了。而这里作者又揭示了几个具体指标引发的问题并发表了完善意见,这说明:

第一,公检法的考核虽然只是他们的内部管理制度之一,但确实在很深刻地影响着他们的办案以及刑事诉讼法、刑法的实施其中既有积极功效,但消极功效也不少,而且始终无法避免。

第二,作者关于检察机关考核提出的几个观点,例如,抗诉率高并不意味着办案质量高,应当用哪些指标去考核案件质量,很有道理。尤其,指出的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导致了检察官们去“乞求”侦查人员配合等不合理现象,让人感叹这样的问题居然依然存在。这说明我们的公检法绩效考核在指标确立权重赋值上有改进空间。因此每一次的考核方案与标准更新每一次的新指标的增加、强调及赋值,是需要更广泛地吸纳一线办案人员、管理人员等参与论证的。最好能有个广泛征求意见试行的环节,否则实际运行一段时间后发现有问题了即使纠正了,也会造成适法不均。

第三,其实,据我长期观察,可以直言不讳地说,考核指标、方案及标准等无论怎样改,均会产生各自的不同弊端。顾此失彼在公检法绩效考核中会很常见。因此关键是法治理念的更新以及对现代法律原则的准确把握与恪守。有了程序公正、司法为民,包括这里的严把质量关减少错案的理念和追求,疑难争议案件的处理、后续的评查考核以及整体考核方案的优化,也都会合法、合理很多。

作为长期观察公检法考核的我,这里特别提出的是,可不可以尝试取消或大范围减少公检法的考核,改为以现代管理学上的“信任管理为主?这样也有利于激发执法者司法者的职业荣誉感和尊荣感,让他们自觉自主地履行好职责。要知道经过多年的建设,现阶段办案人的水平、素质及情怀已得到很大的提升。2014年年底,在中央政法委主持下,最高检、最高法已明令取消了不少不合理的考核,值得秉承这一思路进行持续试验。

其次,该文提到的捕诉一体导致质量检查与把关从两个关口变为一个,可能会让检察官们受思维定式先入为主的影响而难以发现纠正质量问题,也是很有道理的。在司法惯性及办案数量、办案比率的压力下,让同一个检察官或同一个办案组自己发现问题,及时“刹车”或“拐弯”,是很难的。这也是现阶段及不久的将来,捕诉一体要良性进行下去面临的最大挑战,确实亟需好好论证、着力解决此问题。

最后,文章的标题从时间上、逻辑上、程序进展上似乎忽略了侦查机关的法制部门、调查机关的审理部门的质量把关与责任承担要求,混淆了“责任人”与责任履行不同的。但这一标题及《检察日报》的编者按确实也体现了我们的优秀检察官勇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重视案件质量问题、勇于纠错的精神,作为一种表达意愿的修辞,也未尝不可。毕竟这篇文章最初就是发表在公众号上的,而新媒体的标题有其自身特点。

但客观地说,如果我们主要认同的是文章的内容,但依然对标题不修改就高端推介,从中立观察者的角度看,其实也是在揽权。因为,如果这一观点和口号再延伸下,积极方面是将有利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责的行使,以及“检察引导侦查”在我国的逐步确立,但其消极方面将会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调查机关的办案产生干涉与不当影响。

当然,其实我们也乐见检察机关对侦查、调查机关办理与移送的案件,勇敢地承担起“错案责任第一人”的使命,积极发挥监督、引导与及时纠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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