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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南开大学 王玉晴



电子数据因其载体及提取、固定、移送、审查所需方法上的特殊性,先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确立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同时,随着我国信息化、智能化突飞猛进的发展,当下,电子证据已占证据总数的70%以上。如何更好地收集、保管及固定海量的电子数据,成为司法的重点与难点。



电子数据保管、固定的重要性



笔者在司法机关调研时,发现电子数据在司法机关办案中具有重要价值,但同时其在存储、固定方面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此外,来自现场或者网络环境中的电子数据大多还分散地直接存储或备份存储于各办案人员的电脑里,没有集中管理。这与电子数据的重要性不符,也存在诸多隐患。对此,笔者认为,电子数据在深挖犯罪及证明是否犯罪方面具有重要价值,需要善加利用,强化保管、固定的力度。现在,电子数据的信息量巨大。如果保管不当导致遗失、损坏或被篡改,则会导致指控失败或酿成错案。尤其是,电子数据不仅可以扩展证明的广度,证明犯罪间的关联,还可以扩展证明的深度。例如,在一例贩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其中的一次贩卖行为辩称是“以毒还债”,自己并没有贩卖毒品。但是,侦查人员又细致地检查了她出门前与丈夫的微信聊天记录,找到了与贩卖毒品相关内容。这无疑给不留漏罪、提升打击力度找到了有力的证明。此外,电子证据不仅能正向肯定犯罪,还能反向否定犯罪,避免错案,保障人权。因此,电子证据值得认真对待。


电子数据拥有巨大的信息价值,内含大量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不宜散布的违法犯罪信息,需要妥善保管。首先,在经年累月的犯罪打击和刑事司法运行中,办案机关掌握了数量惊人的公民与企业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不仅是证明犯罪的证据,更是蕴藏巨大数据价值的信息资源。如果司法机关能以合法的方式统一保管、科学分析,便能创造出巨大的效益。但是,如果不能妥善保管,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的可能性也很大。其次,办案机关起获的淫秽视频含有大量当事人隐私,起获的暴力、恐怖音频视频含有不少危险性、煽动性内容。这些信息一旦被泄漏,造成的负面影响会远大于某些突发的恶性个案。


最后,如果电子数据长期分散存储在各办案人的电脑、U盘里,还会给办案人带来人身风险。电子数据具有可复制性,而且复制的电子数据与原来的电子数据完全一样,非经专业手段或者借助设备仪器,仅从被复制的电子数据本身并不能判断其是否被复制过,这无疑给电子数据的统一、集中保管及其功效实现增加了难度。同时,我国法律还未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保管主体。实践中,司法机关也鲜有明确电子数据保管人。因此,办案人还要承担信息泄露的风险。于是,将电子数据与办案人适当隔离,并加以妥善保管,也是降低办案人风险、保障办案人安全的当务之急。


笔者调研发现,电子数据的常用保管、固定方式有三种:第一,扣押、封存其所在的原始存储介质;第二,将适宜转化的电子证据转化为纸质证据,加盖公章以实现固定及完整移送。比如,将电脑网页、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内容截屏或予以复制,然后直接打印成图片、文档等;第三,用光盘、U盘存储复制或者下载的电子数据,对执法仪、电子邮件、云盘里的内容往往采用这种方式。


笔者认为,严格来讲,前两种方式因保管对象不是电子数据而是电子设备等物证或者转化来的书证,所以其保管、固定及移送,只需遵循相关程序规定并辅以必要的保护措施即可,而第三种方式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电子数据的保管及固定。但是,实践中,正是对这种方式的规制不足,才埋下了隐患,导致电子数据很容易遭受证据资格及可信性的质疑。同时,这三种方式还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关键词检索和分析,笔者发现,2012年至2017年,所有出现过关键词“电子证据”或“电子数据”的文书,前者有4777个,后者有15541个。但是,只有7.2%的电子数据被司法机关明确采信。



区块链存证的优势及进展



2019年,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和思考。在这起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电子数据的保管、固定及审查采用了区块链技术,从而更快捷、更有效地保障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与可信性。在审判阶段,这些电子数据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案件于2019年10月宣判,这是全国首例成功审结的区块链存证的刑事案件。该案被告人于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间,在江苏、浙江等地流窜作案,诈骗财物176起,共得人民币9993元,单笔金额少但次数很多,被害人分散在全国各地。本案中,如果以传统光盘形式保管、固定证据,很可能导致光盘在多个办案机关的流转中而被损毁,或者会让其中的电子数据遭遇真实性与可信性的质疑。据媒体报道,上虞区法院采取了新思路、借助了新技术,联合蚂蚁区块链团队,对数据进行了区块链式加密,并计算了这些证据团块的“防篡改校验值”(在多个司法文件中称其为“完整性校验值”,笔者认为称其为“防篡改校验值”更准确),后期也通过该数值比对展示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可信性,最终使案件得以圆满审判完毕。


上述区块链技术之所以能保障其团块内的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因为该技术能将一段时间内的电子数据集合体按照既定规则打包,形成所谓“区块”,再将该“区块”的“防篡改校验值”包含在下一“区块”中。如此,这些首尾衔接的区块就形成了紧密相连的“绞合链条”。与此同时,随着数据量的逐步增多,其内含信息被修改的概率会变得越来越小,直至极小。电子数据经过区块链技术保存和固定后,就拥有了不可篡改的特性。


此外,区块链存证技术作为一种无中心的同步联动与存证技术,其保管和固定的电子数据将散布于不同电脑或终端上的各相关节点。因此,区块链存证技术具有共识性、透明性、集体参与性、可追溯性,以及极难被篡改的特点。换言之,它是从时间、地点、人物、事前、事中、事后6个维度对数据进行的全流程记录、全链条见证。数据主体在何时、何地、做了什么,都会被同步、多点、平等、透明、完整地记录下来。更重要的是,随着区块链存证技术被更多主体接纳及法律所认可,对他们的审查环节也能逐步减去第三方认证、鉴定或者公证的环节,从而减少司法人员审查时间和精力的投入。


在笔者看来,区块链技术就是为解决电子数据保管、固定及认证的真实性、安全性及可信性难题而生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并且,区块链技术已开始取得人民法院的认可。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全国首次确认了一起民事案件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该案中,该院仍然谨慎地审查了该案中的取证、存证手段的可信性,公证文书的可信性以及存证平台的资质。换言之,并没有完全放弃第三方鉴定、公证及认证。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网络传播权一案中,也使用并认可了该技术。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下,司法领域的存证多使用“公链”。“公链”也称“公有链”,是指全世界任何人都可读取、发送交易且交易能获得有效确认的、也可以参与其过程的区块链。除了“公链”方式外,司法机关还与公证部门、金融机构、鉴定机关、门户网络公司联合建链以同步存证。因为这样能将大量原始数据汇集到“联合链”上,从而实现链条及内在相关数据的同步更新。


2018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以百度公司的“超级链”为基础,升级搭建了“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该平台不仅能对当事人上传的证据存证,还能验证、认证、出具报告。据媒体报道,截止2019年9月,该平台已协助验证跨链数据近3000条,涉及500多个案件。因其具有更高的真实度与可信度,得到了当事人与法院的积极认可与认定。


2019年3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也以百度公司的“超级链”为基础搭建了联合性链条“网通法链”,并与运营商、金融机构、企业等统一了证据保管及固定的接口,以便大规模地运用区块链技术确保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补强其证明力。同时,该链条还能与京东公司的“智臻链数字存证平台”同步存证,进一步扩展了运用范围。



区块链存证向刑事程序的拓展


以往,法官用传统方式对传统的、“散装”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查时,需要从多方面审查电子数据。如1.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是否安全可靠;2.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3.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4.存储、保管的介质、方式、手段是否妥当;5.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可重现;6.是否有增删改;7.是否能用特定形式验证……这样必然会耗费法官大量精力。此外,即使法官借助第三方机构对“散装”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和认证,仍不能完全排除它们被增删改的可能性。其真实性和可信性仍令人担忧。


如果将区块链技术广泛应用到刑事电子数据的保管、固定中,就能使电子数据的全部内容完整、可信地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使电子数据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之间的每一次流转、使用、检验、鉴定得到自动的更新记录,从而实现电子数据的防篡改、完整追溯及“直接证明”。这样能大大减少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们的证据审查工作量。


因此,基于证据效力及司法效率的考虑,区块链技术非常值得在刑事侦查与诉讼中运用、完善及推广。如前所言,高位阶和真正意义上的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具有非常强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如果司法机关能够强化这一技术的运用和推广,将会显著增强我国司法机关揭露真相、打击犯罪的能力,使其免受虚假口供、伪造证据、恶意谣言的干扰。


全国检察机关电子数据云平台作为电子数据的权威集散地,建立了一套区块链网络用于电子数据的存证和验证,进一步强化了“上链”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可信性。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涉及检察机关、嫌疑人、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法院等多方主体。据悉,湖北武汉等地的司法机关正在对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进行论证。司法机关可以利用该技术的优势提高办案中的协同、沟通及审查的效率。因为如果司法机关能将认罪认罚从宽各环节的数据及办案记录“上链”,就能进一步提高其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与公信力。


甚至,有研究者设想将其全面拓展到所有刑事案件程序中:在所有案件中,各方权限主体都可以在相关节点加入链条体系,同步存证,以提高数据的真实性与可信性。如果这些设想能够逐步实现,可能会对我国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型及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产生显著的助推作用。



区块链存证需结合“链前”



当然,并不是用区块链保管、固定了证据就能一劳永逸。这样能担保链条中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可信性,但无法保障“上链”前的数据不被篡改。因此,还需要对其收集、提取程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及法律规定详加审查。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发布的《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指出,目前区块链保管、固定证据已经取得了不少进展,但如果取证时证据原件和设备是分离的,证据的效力也会大大减损。而这些正是当前区块链存证在效率和真实性上面临的最大挑战。这也是学者将司法区块链技术称为部分区块链技术,甚至否认其为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区块链技术的原因。


笔者认为,继续强化证据保管链制度要从“链上”“链下”两方面全面完善其取证、保管及认证的程序,即只要还没“上链”,执法与司法机关就应当将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流转、调取、检查、鉴定的情况及与其接触的工作人员的沿革情况,进行完整而连贯的记录。另外,按照保管链制度的完整要求,所有参与证据收集、移送、保管等环节的执法人员,除法定例外,还需出庭接受交叉询问。


这样就能将证据保管链制度在电子数据真实性、可信性上的规范保障与区块链技术的天然技术优势无缝衔接。也就是说,“上链”前,用证据保管链制度保障其真实性、规范性;“上链”后直至法院审理阶段,用区块链技术保证其可信性与安全性,并在“当量”级别上提高审查的效率。笔者相信,这种传统与科技相结合的机制将对我国电子数据的取证、固定、流转及审查的专业化、规范化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最后,笔者认为,从理性经济人和理性法律人立场出发,其实区块链存证技术是前述一系列技术的综合建设和运用。一味盲目扩张地用该集合技术获取、固定、查验所有案件的电子数据并不可取,具体需要司法人员视诉讼类型、案件类型、案件性质及复杂程度而为之。同时,用该技术取证、存证时,相关主体更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奉行合理的干预程度,以维护公民与企业的通讯秘密、通讯自由、财产权、隐私权及各项信息权利。


(该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检法绩效考核对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影响研究”及天津市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项目“人工智能对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影响的研究”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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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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