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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爱文:个人信息案件中的信息虚假性、多重性、多主体性及数据合规

侯爱文 司法兰亭会 2023-10-09
(感谢张法官题字)

侯爱文 |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业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曾在北京市某区检察院及市级分院工作,有二十余年刑事案件审查经验,全面掌握司法办案流程及审查重点。擅长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多次担任厅局级干部、大型国企负责人、著名私企经营者的辩护人,效果突出;为多家企业进行刑事合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系统性防范方案,成效显著。
多次受邀到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等高校授课;多次受邀参与最高法《非法集资刑事解释》修改论证会、最高检疑难案件分析会、“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研讨会等;发表法律论文、时评、随笔等20余篇。
来自公众号“盈科刑辩人”,感谢授权转载。


大家好,我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的侯爱文律师,感谢盈科律所春雨主任、艾院长的邀请、江溯老师的推荐,参加刑辩学院的读书会,在这里又看到了老朋友朱主任、康主任,结识了新朋友奚老师和各位,特别高兴。
首先,热烈祝贺由江老师主编的《网络刑法原理》出版!刚才江老师提到了这本书的团队花了四年的努力。江老师还有一本《中国网络犯罪综合报告》,可见,江老师一直是网络刑法领域的探索者。除此之外,江老师还有《美国<模范刑法典>研究》、《美国判例刑法》、《德国判例刑法(总则)》和《德国刑事程序法原理》(译),可谓著作颇丰。
江老师极具开阔的国际视野,他特地介绍他今天设置的虚拟背景,美丽的德国小镇维尔茨堡,别有一番风情。江老师以他深厚的学术研究功底,总是站在刑事司法研究的前沿,引进国外最新的学术专著,直面专业领域的各种挑战!并引导我们,给我们带来那么多的精神财富,非常感谢江老师!
刚才,艾院长特地提到今天是一个特殊的日子,盈科刑辩学院的读书会满月,我们周泰律所主任王兆峰博士特地率团前来祝贺。我想肯定是志同道合的缘故,周泰与盈科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周泰律所也非常重视并提倡读书,周泰书声已经做了九期。
网络和书籍都是突破了空间的束缚,网络让我们在全国各个地方都能相聚,分享书带给我们的感受,书籍更是能够穿越时代。而读书会和周泰书声更能让作者和编者亲临现场,将写书过程中的点点滴滴原汁原味地娓娓道来。让我们一起面对面感受好书带给我们的知识和力量。祝愿盈科刑辩学院读书会越办越好。

01 新书点评
刚才江老师也提到了网络犯罪逐年猛增,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的现象。实际上,由于网络迅速传播,引发网络暴力,已远非普通的诽谤等传统犯罪在一定区域内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所能及,社会危害也远非受害人个人所能承受,也因此,杭州快递案已经打破了公诉和自诉的受理界限。
因此,根据其独有的特征和技术特点,研究网络犯罪的治理,构建网络刑事法律体系,就显得很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此书标志着我国网络刑法学的正式确立。刚才江老师也揭秘了这本书的梦之队,是我国网络刑法学者的第一次集体亮相,是各个领域的杰出代表。它的出版必将给学界和实务界带来重大影响。
正如江老师和王主任都提到了,这本书带来了与以往不同的思维革新。一体化的思维是这类案件办理的突出需求,而这本书正是由总论、分论、程序法和管辖与国际合作几个部分组成,构成了独特的网络刑法体系。
作为实务界的一名律师,我曾办理大量的网络犯罪案件,周泰律所也非常重视网络犯罪的研究,组建了互联网犯罪研究小组,专门从事相关研究。所以能够参与读书会,能在《网络刑法原理》的预售阶段就拜读到此书,我们团队非常高兴,爱不释手。

02 选读和分享原因
这次分享我为何选择个人信息保护这个角度,是因为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而且对公民的人身、财产、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严重威胁。
在互联网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百罪之源”,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犯罪屡打不绝,也成为刑法修正案重要内容(修正案五、七、九都有涉及)。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肇始于2000年《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到2021年1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十年之间内容变化非常大。尤其新诞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一起,标志着我国网络数据法律体系的全面形成,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互联网时代和民法典时代的大背景下,刑法领域也面临着挑战,需要实时更新。因此我选读了本书第七章第八节的“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节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敬力嘉教授撰写。
他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着手,详细分析了个人信息法益的理论研究现状,提出了信息专有权的法益观点。他应用比较法学的域外研究视角,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信网络诈骗等多个司法解释以及“徐玉玉案”等多起案例,对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模式、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罪责、入罪标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比如,在论述犯罪对象时,将德日刑法的观点进行比较,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边界进行了明确划分,并将个人信息类型划分为了个人人身信息和个人财产信息,有效解决了实务案件在认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时易产生的困惑。我认为,在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确定的敏感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时,这一点值得借鉴。
读完这一节,读者就能够对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有较为全面的掌握。尤其对实务工作者来说,不仅提供了办理此类案件的审查路径和判断标准,还解决了不少实务中的疑难复杂和新问题。

03 我的实务思考
在学习上述“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章节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作为辩护律师,我也结合我办过的案件,谈谈此类案件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1.公民个人信息的重复、虚假问题
作为该罪的行为对象,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通过数据形式而被批量甚至大批量地获取或提供。实务中,这些批量数据经常会混杂不少重复、无效甚至虚假的个人信息,而这类案件的数量问题是影响入罪或跨档的。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因此,辩护律师面对海量的信息数据,要善于发现问题,综合应用各种手段,有效识别信息的重复和虚假,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证据线索,尽可能剔除不真实或重复的信息,以实现更好的辩护效果。

2.公民个人信息的多重属性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能够用于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等情况,而且存在商业价值等多重属性。比如,对于有的互联网企业而言,其合法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能够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属于其经营内容,还具有商业秘密的特征。
因此,当行为人通过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此类公民个人信息,可能还会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侵犯商业秘密的想象竞合问题。
因此,此类案件中应充分考量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况和信息背景,把握信息内涵和属性,准确划定此罪与彼罪的界分。

3.共同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中主体身份问题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上游获取、提供行为,与下游的出售、牟利行为往往存在分工协作。其中,上游犯罪的行为人通常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获取行为,并参与后续出售获利的分赃或直接收取报酬。因此,这就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问题。
此时,辩护律师应根据事先共谋情况、行为手段、获利分赃方式等情况,准确区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受贿罪。

4.侵犯个人信息案件刑民交叉、刑行衔接问题
我还要特别提醒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0、66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应用程序暂停或终止服务、罚款、暂停业务或停业整顿、禁止从业的规定;第68条可责令国家机关改正、对主管和责任人员处分的规定;第69条个人信息民事侵权过错推定及赔偿数额的规定;第71条可治安处罚和刑事追究的规定,有效地统筹、衔接了此类案件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办理机制。
同时,我们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还有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因此,我们辩护律师如果能在办案中对此善加利用,还能很好地推进数据合规乃至刑事合规工作的开展。
最后,我要说,由于网络市场需求大、网络产品和服务更新快,相关法律和规定更新快,新概念、新规则和新模式层出不穷,例如“告知—同意”规则、敏感信息界定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推定规则、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规则等。这就需要我们律师不断学习、理解和提高,才能更好地辩护。
以上就是我对这部《网络刑法原理》的学习感受。再次感谢江溯老师和北大刑事法治研究中心、腾讯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基地的全体作者给我们的这场知识盛宴。感谢盈科律所精心举办的品读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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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学术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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