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一无业男子用微信做这样的事,被判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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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防城区一名无业男子通过手机微信与购毒人员联系好之后,再进行毒品交易,结果被警察当场人赃俱获。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手机1台。
现年21岁的黎某某仅有小学文化,是一名无业人员。2017年12月27日晚上8时许,黎某某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许某取得联系后,在防城区防东路某小区大门以150元的价格将1小包净重0.3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出售给许某。二人完成交易欲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被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金色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相 关 法 律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64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防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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