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这条“漏网之鱼”潜逃七年,最终也受到了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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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前伙同他人盗窃
同伙相继落网,只有他逍遥法外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漏网之鱼”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案情经过
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退赔两家被盗公司的经济损失。
现年42岁的韦某某家住柳州市,仅有小学文化,是一名无业人员。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8月刑满释放。
2011年6月2日凌晨,韦某某伙同覃某美、覃某通(均已判刑)等人驾车到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路某公司仓库,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将存放在仓库内的一部分电缆盗走。共盗走规格为2400对直径约5厘米的电缆约60米,规格为1200对直径约3厘米的电缆约30米。之后用面包车将盗窃所得电缆运回柳江县卖给杨某某(已判刑)。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6500元。
2011年6月19日凌晨,韦某某伙同覃某美、覃某相(已判刑)等人驾车到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街某房地产公司所在的金海湾小区大门右侧路段,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将埋在地下还没有通电的型号为YJV4*16的电缆约300米盗走。之后用面包车将盗窃所得电缆运回柳江县卖给杨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5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韦某某与同案人共同商量,分工配合,积极实施盗窃行为,事后并分得赃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相关法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防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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