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好消息!新版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今日上线~
关于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上线的公告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受理范围由仅对商标代理机构扩展至商标代理机构、国内申请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业务范围由仅接受商标注册申请逐步扩大至商标续展、转让、注销、变更等商标业务申请。
新版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于2017年3月10日发布,采用在线缴费方式,首先开放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新旧版本将并行三个月,用户进入“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界面显示新旧两个入口。未注册用户的商标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应先注册用户,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线提交商标业务申请;已注册用户的代理机构,可直接使用新版系统。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7年3月9日
商标网上申请暂行规定
为规范使用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2017版)提交的商标网上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事先与商标局签订《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确认同意商标网上申请相关约定。
第二条 商标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 商标申请人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事宜的,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前需在线提交用户注册申请,按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用户信息。
商标申请人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用户注册申请。
第四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并按照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网上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日期以申请文件成功提交进入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信息以进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七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采用在线支付方式在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缴纳商标规费,未成功支付的视为未提交申请。
第八条 关于纸件申请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网上申请。
第九条 本规定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重要声明
一、如何办理商标网上申请?请点击“商标网上申请指南”, 查阅“商标网上申请流程”。
二、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前,务必点击“商标网上申请指南”,仔细阅读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网上申请流程、商标网上申请缴费须知、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指南、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及各商标申请业务网上申请指南等,并按相关要求办理。
三、登录本系统并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视为完全知晓上述规定和要求,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四、商标网上申请的接收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 8:00至16:30。但因故临时调整的,将在中国商标网予以公告,并以公告中标明的时间为准。
本系统为新版网上服务系统,将于2017年3月10日正式上线。请仔细阅读《商标网上申请指南》,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相关咨询电话如下:
网上申请业务及数字证书咨询电话为:63219461/63219463/63219418/63219464
财务咨询电话为:63219375/63219376/63219377/63219378/63219379
在线支付咨询电话为:95516
代理机构信息查询咨询电话为:63219537
咨询时间为:工作日 8:00-11:30,13:00-16:30
自3月10日起,新旧系统并行三个月,已有数字证书的代理机构在新旧系统都可以登录申报,无需更换或重新申请数字证书。请代理机构按需要尽快下载或打印在旧系统中提交的商标申请件。
支付相关问题
1.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后,可以选择“立即支付”完成此件申请的规费缴纳;也可以选择“继续申请”,进行下一件申请。若已经完成所有申请的填写,可点击“我的账户-待支付业务管理”可进行单件支付或批量支付。
2.申请当日需要修改申请信息的,未点击“支付”前可在“我的账户-我的申请管理”中进行信息的更新,修改申请的内容;若已完成支付,除不能修改商标类型及商品或服务项目外,其他信息可以修改。
3.申请当日需要删除申请件的,未点击“支付”前可在“我的账户-我的申请管理”中进行删除;若已完成支付,可点击删除,所涉及的规费将原路退至付款人账户,详情参见“商标网上申请缴费指南”。
4.当日申请须在当日完成支付。未发起支付的申请件不保存;发起支付但未支付成功的,下一个工作日此申请将作废。
执行编辑: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