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播报】济源最新一期醉驾案例(2020年第四期)

济源市人民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2024-02-04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但据不完全统计

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仍任重道远

小编盘点了济源上半年醉驾案例

其中一名被告人酒精含量达到

328.1mg/100ml

是个什么概念呢?

酒精含量是醉驾标准4倍还多呢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贺某,男,汉族,无业。


2019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贺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济源市五龙口镇温泉度假村由西向南转弯时,与被害人史某停放在车位上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贺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28.1mg/100ml。事故发生后,贺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贺某自愿认罪认罚。


济源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3000元。



典型意义


血液酒精含量既是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也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被告人醉酒程度越高,对其驾驶能力的影响越大, 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越高,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 mg/100ml 以上属于从重处罚情形。本案被告人血酒精含量高达 328.1mg/100ml,远远高出 200 mg/100ml的标准,综合考虑此起交通故后果及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例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全省法院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典型案例。






夏季到来,随着消暑纳凉、聚餐娱乐活动增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入高发期。小编特别梳理了市法院近期审理的醉驾案例,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 


案例一:醉酒驾车撞花池 司机受伤车辆损坏

赵某某,男,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2020年2月20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沿济源市北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海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越过花池冲进道路东侧树林,造成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检测,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37.8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8 000元。


案例二 醉驾倒车碰撞出租车后再醉驾

郭某某,男,住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2020年6月12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轿车在济源市济水大街商业城南门口倒车时与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倒车距离约50米。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同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又酒后驾驶轿车从商业城南门口附近停车位移出,驾驶距离约10米。经检测,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4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1 000元。


案例三 醉酒驾车追尾轿车

尹某某,男,住济源市天坛办事处。2020年2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轿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使至与208国道交叉口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李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经检测,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9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 000元。


案例四 醉酒驾车碰撞货车 醉驾司机受伤

闫某某,男,住济源市天坛办事处。2019年11月28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G32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济源市虎岭村路段时,违反左转弯规定,与赵某某驾驶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事故,导致闫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检测,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9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8 000元。


案例五 无证醉驾连撞两车 一人受伤三车受损

陈某某,男,住济源市思礼镇。2020 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轿车沿济源市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海大道红绿灯路口向右转弯时,先后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轿车、被害人段某某驾驶的轿车在等红绿灯放行时发生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某某受伤。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1mg /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4 000元。


案例六 醉酒驾车撞车后又撞路灯

卫某,男,住济源市济水办事处。2020年3月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卫某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济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白涧村路段时,驶向路左侧,与对向由西向东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相撞,后卫某驾驶的车辆又撞到路南边的路灯,造成路灯及双方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卫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7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卫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 000元。


案例七 无证醉驾报废标准摩托车碰撞路边停放车辆

侯某某,曾用名候某某,男,住济源市五龙口镇。2020 年3月15日21时50 分许,在济源市北环路碑子村口路段,被告人侯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侯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7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2 000元。


案例八 醉酒驾车撞倒地电动自行车后逃逸

王某,男,住沁阳市太行办事处。2019年9月28日2时17分许,吴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济源市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岔村路段时倒地,并与电动自行车发生分离。同日2时37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吴某倒地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倒地的交通事故,吴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倒地的吴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3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4 000元。


案例九 交警夜查揪出醉驾司机

杨某某,男,住济源市济水办事处。2020 年5月23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济源市克井镇柿槟立交桥下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2.2mg/100ml 。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8 000元。



(点击图片 酒驾知识点了解一下


————  往期醉驾案例 ————

↓↓↓


过节了,市法院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远离酒驾过好年

 【案例播报】济源市法院发布2020年第一季度醉驾案例

 【案例播报】济源市法院发布2020年第二季度醉驾案例


推荐阅读





(点击上方图片查看精彩内容)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案例播报】济源最新一期醉驾案例(2020年第四期)

济源市人民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