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刘竑波:“公交车上该不该让座?”—基于公德—私德的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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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该不该让座?”这个看似简单的个人道德问题,是中小学德育中常见的内容,但事实上,对它的理解却并不是看起来那么简单,而如何去教,更是体现着中小学德育教学的思维水准与实践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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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准确定位。“公交车上该不该让座?”这个特定的问题属于道德教育中的哪一领域、哪个层次。我国最早的关于公德和私德的分类来自于梁启超先生的阐释:私德旨在“人人独善其身”,公德强调“人人相善其群”。
通俗地讲,私德是个人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原则,通常以家庭美德为核心,因此,私德教育尊重个人的尊严与价值,重在培养学生在私人生活领域的道德意识与行为习惯;公德则是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道德准则,因此,公德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的国民公德和社会公德意识。
若从德育内容的抽象程度区分,也可以分成道德规则、道德原则、道德理想三个层次,在具体道德行为规则(如,上海市的“七不规范”)之上,构建了社会生活的道德原则(如,我国社会主义公德建设的基本要求),进而又从中揭示出共同的道德理想(如,以前我国提倡的“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以及今天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然,在实际教学中,也可以进行反向推理,道德理想必须分解成道德原则去理解,并具体化为道德规则去执行,通过这样的层层分解,学生对于学校德育内容的理解度和接受度会更高。
可以看出,“公交车上该不该让座?”这个问题在上述概念坐标中属于“社会公德教育”中的“道德规则教育”层次。这即是说“公交车上该不该让座?”这个问题属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道德准则,是一个国家对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具体的道德行为的基本要求。所以,个人在社会公共生活的情境中,应该有主动“让座”的社会公德意识和践行“让座”的具体行为。德育在帮助学生明晰概念的同时,更要培养学生的社会公德意识,进而主动践行社会公德行为,在行为的基础上反过来进一步深化社会公德意识,如此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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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应当聚焦现实中有争议的部分。“公交车上该不该让座?”这样的问题在二三十年前并不明显,但在今天,有人会觉得,一以贯之的社会道德准则似乎不存在了,因此,德育教学必须正视价值多元、选择丰富的时代特点,正视青少年的困惑和现实选择。那么,“该”或“不该”让座,分歧何在?双方的理由又是什么?
这里依然涉及对“公德”和“私德”内涵的理解及与之相关的行为取向。持“该让座”观点的人,其理由是:“让座”只能是、必须是公德行为,既然是公德,那么每位公民都必须遵守,因为公德具有义务性,大家责无旁贷,必须遵守,没有例外。但认为“不该让座”的人,理由也很充分:“让座”也可以是私德行为,它不具有义务性,能够遵守最好,但不遵守也无可厚非,人们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这个价值多元、个性张扬的时代,这种想法更接近人性,何况,还有一些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存在:年轻人上班一天也很累、健康人也可能偶尔身体不适、车程很长的人在起点站上车就是想坐一个座位……指责不让座的人道德有问题,似乎过于武断。上述两种看起来都有理有据的道德阐释告诉教育者,模糊地“教道德”在今天是行不通的,在特定情况下,区分情境中的公德选择和私德选择十分必要。因此,中小学的道德教学内容必须明确区分为公德(包含职业道德)和私德两个领域,而且,一个好的社会道德系统是以公德为主、私德为辅的,它们相互补充、不可分离,可以区分却不可截然区分。
把应交由个人选择的某些道德准则(比如,有人注重个人卫生,认为饭前饭后都必须刷牙,所以一天要刷牙六次,这是低端的私德)强加到每一个人身上;把少数人能够做到的“最高纲领”(比如,是否要献出自己的生命去拯救他人的生命,这是高端的私德)当作每个人都能做到的“最低要求”。也即,离开公德来提倡私德,不仅无法培育和实现道德,还可能培养出伪君子。显然,这与我们倡导和追求的德育是背道而驰的。
可见,“以公德为主”就是突出道德底线,即自觉遵守和维护基本的公共法则和社会契约。如果一个人连这点都做不到,就难以奢谈更高层次的私德修养。而且,以公德为主并不要求人们在作出一个道德行为之前总是进行理性计算,而是要求人们经常在道德行为之后进行反思,用以指导和改进今后的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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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应帮助学生认识并理解生活中已有的“社会公德系统”。在我国目前的公共交通系统中,已经通过“可见的制度”对公交车上的公民道德选择作出了提示:目前,在我国各地的大部分公交车上,都有3~5个有颜色(或做出标记)的座位,它们就是公交车上的“公德系统”,而其他座位则是公交车上的“私德系统”。坐在有颜色位子上的人,遇到“老人、幼童、孕妇”等需要照顾的对象时,有义务(也即“必须”)为这些人让座;而坐在普通座位上的人,则可以选择让座或不让座。可见,在学校教育中,应该采取有边界的道德教育,并清晰区分“公德”和“私德”的界限,而非只是进行笼统的德育。近年来,我国中小学道德要求的变化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16年,教育部就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向公众征求意见。新版《守则》合并了以往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将70条要求精简为9条,并删去“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等表述,让青少年践行“能做到的社会公德”,恰恰体现了学校德育的进步。
总之,在多元价值共存的当代社会,人们应当具备清晰的道德认知,拥有多元化道德选择的自由。与此同时,当中小学教育努力培育公民的时候,除了明确、严格的道德规则之外,我们还需要个人恻隐之心的力量、审慎思考之后的道德选择、反观内心的道德自省力。
【作者:刘竑波,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至善】
【来源:《中国德育》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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