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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一公司伪造证据,法院:罚款5万!

吉安中院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31

大家知道吗

在法庭上伪造证据的后果

是非常严重的!

可是有人还就这样干了

近日

泰和县人民法院

依法对在庭审中

提供伪证的诉讼代理人

及出具伪证的物业公司

分别作出

罚款5千元和5万元的处罚决定

事情是这样的

据原告郭某诉称,2020年9月15日,被告朱某驾驶教练车与原告郭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

原告负次要责任

被告朱某负主要责任


之后

郭某聘请肖某为诉讼代理人

帮其走诉讼途径理赔


结果

骚操作来了!

为了让原告获取更多赔偿款

肖某伙同某物业公司

出具原告在该物业公司

就职的虚假证明

并提交法庭


伪造证据

有用吗?

一不小心就会穿帮!

庭审中

主办法官向原告问及该物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工资如何发放、有无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原告一无所知。在法官释明作伪证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原告承认自己已经退休,并未在该物业公司就业。


法院

认为

诉讼代理人肖某伙同某物业公司伪造重要证据提交法庭,违反诚实信用,其行为扰乱了诉讼秩序,妨碍了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小编提醒大家

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

也一定要遵守法律

诚实守信!


来源:泰和县人民法院  钟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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