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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这人“收废品”竟然被法院判刑了!咋回事?
收废品不犯法
可明知是偷来的“废品”
还先后十三次进行收购、贩卖
那可就是犯罪了!
案情速递
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期间,旷某(另案处理)多次到井冈山市厦坪镇某村民家中盗窃电缆线、铝线等物品,得手后便将盗窃来的电缆线、铝线等运送至井冈山市厦坪镇一回收站售卖给被告人徐某。
被告人徐某明知旷某售卖的电缆线及铝线系犯罪所得,为了获利非法利益,先后十三次在凌晨收购旷某盗窃来的电缆线及铝线,后转卖至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废品收购市场,获利5000元。
经井冈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铜芯电缆线、废旧铝线的价格为人民币486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旷某售卖的电缆线、铝线等物品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井冈山法院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处被告人徐某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编辑:吉安中院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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