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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案|“出逃”副市长的国内女友也遭受到司法不公

案件观察员 刑辩社 2022-01-23

近日,牡丹江市违法留置孕妇一案引发热议。原鸡西市副市长李传良的女儿在经广西妇产医院检查确认怀孕后,被黑龙江省的监察人员跨省抓捕。办案人员在明知其身怀六甲的情况下,仍坚持对其进行违法留置、高压审讯。《牡丹江留置孕妇案 | 零容忍”背后的诡异管辖》一文揭示了该案存在的问题,尤其令人惊恐。


无独有偶,同时被该监察机关留置的,不仅还有李传良的女儿和儿媳、李传良的弟弟和妹妹,甚至还有李传良的女友付佳。

付佳

付佳,一名漂亮的东北女孩,曾在影视圈跑龙套,出演过古装电视剧《忽必烈》和吉林卫视多部小品,被逮捕只因她是李传良的女友。

2020年7月5日,她被以接受过李传良给予的购房款为由,被牡丹江监察委留置。留置半年后,她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以涉嫌洗钱罪为由刑事拘留,随后又被牡丹江市西安区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捕。2021年11月29日,付佳被牡丹江市东安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到东安区法院。案件定于2022年1月29日开庭审理。
 

一、牡丹江市监察委非法留置,涉嫌非法拘禁


 
《监察法》第22条明确规定,对于涉嫌贪污贿赂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存在特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然而,付佳并不在《监察法》第15条规定的监察人员范围内,也没有任何材料显示付佳可能涉及李传良的职务犯罪案件、可能与李传良有共同犯罪。付佳并非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也不符合被留置的条件。
 
牡丹江市监察委员会在2020年7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将付佳留置在牡丹江市纪委监委办案基地,非法剥夺付佳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
 

二、诡异管辖,举报人亲属的命运掌握在被举报人手里


 
媒体报道李传良曾举报市委书记

如《牡丹江留置孕妇案 | 零容忍”背后的诡异管辖》一文所述,李传良自2013年始多次举报原鸡西市市委书记许兆君和其同僚杨某某和杜某某。

后来许兆君被判刑14年,但杨某某目前却成为了牡丹江市政法委的头号领导,杜某某也担任了牡丹江市公安局长职务(2021年3月卸任)。
 

现在,李传良的多位亲属和女友付佳的案件都要在牡丹江进行审理,由牡丹江侦查、起诉、审理。举报人亲属的命运掌握在被举报人手里,这很难让人不相信这是一场为打击报复李传良而设的局。无论李传良亲友们是否真的构成犯罪,他们作为公民,都享有被公正审判的权利。
 
案件由与李传良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杜某某来侦查,已经难有公正的根基。另一与李传良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杨某某又是现任牡丹江市政法委书记,他对包括法院、检察院在内的整个牡丹江市的司法部门都有监督职责。杨某某“监督”着李传良亲友们案件的起诉和审理。如果该系列案件的一审由牡丹江市的基层法院审理,二审由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审理,在牡丹江市内完成对李传良亲友们的终审宣判,势必难以获得公正。所以,牡丹江市范围内的政法部门都不宜管辖本案。
 
最高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作为牡丹江市政法委的监督部门,很难对付佳案进行公正审理,不宜对付佳案行使管辖权,应当将付佳案层报黑龙江省高院指定牡丹江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先留置付佳,再找上游犯罪


 
2020年7月份,付佳被留置。2021年2月份,付佳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捕。但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需要有上游犯罪的“查证属实”为前提。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也就是说,只有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了,才有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然而,直到付佳被刑事立案9个月以后,2021年10月底,在付佳案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中,侦查机关才向监察委调取到了所谓上游犯罪的证据。这些证据的形成时间是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份,当时,付佳已经被留置几个月了。

且不说上游犯罪是否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牡丹江市的这种先抓人再搜罗证据的做法,是存在程序硬伤的,是有失公正的。
 

四、顶格七年,牡丹江检察机关顶格量刑的底气从何而来


 
牡丹江市东安区检察院给付佳的量刑建议是七年。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年,是该罪的最高刑罚,检方的量刑建议是顶格的。
 
对于该罪名如何定罪处罚?《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已有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付佳作为李传良的女友,从未参与到李传良的从政和经商之中,她只是以为李传良经商赚了很多钱。年轻的付佳没有办法判断李传良赠予她的钱款是经商所得,还是犯罪所得,她买房子的行为也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她甚至向办案人员表示,不管这笔钱是不是李传良的犯罪所得,她现在都可以将钱如数交付给司法机关。
 
暂且不论上游犯罪是否成立,我们在此只谈掩饰罪的量刑:如果收受1300万就可以顶格量刑7年,那么收受2300万、3300万、甚至1.3个亿的话,该怎么量刑?如果将犯罪所得全部交付给司法机关了,还要被顶格量刑,那收受3300万、甚至收受1.3亿后没有退还的,该怎么量刑?所以说,付佳案中检方的这种顶格建议量刑的做法,令人迷惑:牡丹江检察机关顶格量刑的底气从何而来?这是正常的司法办案,还是在搞“司法报复”?
 
透过非法留置、违法管辖、顶格量刑,东安区法院在该案前期程序违法与现今重压之下,这位出逃国外的副市长女友,将会迎来什么样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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