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阜西:幽兰指法集解(下)
编者按:
《幽兰》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古琴谱。由于唐代大部分指法与今谱简字迥异,查先生认为不能先译今谱,而必须自原谱推敲。所以,先生将唐、宋诸家指法的解释,照杨时百《幽兰古指法解》之次第一一录出。汇集诸家指法是古琴界的需要,也是文献考据的严谨性使然。先生不畏繁复,不做善断,实为前辈学者学识与学力的体现。
间抅(右法)
(一)杨时百释谓即“先挑后勾,无大小之分。”又“有间抅挑者,则先间抅然后挑。”又“又有逆间抅,则先抅后挑。”
(二)陈居士:“小
(三)杨祖云:“间勾,中指按商上,名按宫上,中先勾商,名即打宫。”又“疾间勾如前间勾两声,连急作之。”又“复间勾,中指按商上便勾,名指即打宫,如此两度,为复间勾。一说,食按商上,中按宫上,食先抹商,中即勾宫,中仍按商;次下名按宫上,中先勾商,名即抹宫,连作之。”
(四)成玉磵无此指法。
(五)陈拙:“间勾,食安商上,中安勾上,食先抹商,名即勾宫。”又“复间勾食按商上,中按宫上,食先抹商,中则勾宫,中仍住商,次下名按宫上,中先勾商,名则打宫,连作之。”又“挑间勾,大指约徵,食挑角,中安宫商上,食挑角,中名仍间勾商宫,连匀布作之。”又“逆间勾,与复间勾有异者,复先食,逆先中。”又“展转间勾,先疾全扶,次用名,次用中,还用名节龊名于大擘历。”阜西谨按:“还用名”下恐有讹脱。
(六)《乌丝栏》:“间抅,一作间勾,假令中指抅角,无名抅商,各抅一弦度。又曰假令食指按商上,中按宫上,食先抅商,中即打宫。”又“挑间抅,假令大约徵,食挑角,中安商上,食挑角,中无仍间抅商宫,相接抅布之。”阜西谨按:此释文中疑有讹脱。又复间抅,若假食安商上,中安宫上,食先抅商,中即打宫仍住商,次下无安宫上,中抅商,无即打宫相连作之。”
唈(左法)
(一)杨时百云“盖今罨宇也”,是。
(二)陈居士、杨祖云、成玉磵、陈拙四家均无释。(参看“掩”之释)
(三)《乌丝栏》:“唈或曰掩又作罨,左大指打琴以取声。”
蠲(右法)
(一)杨时百云“与今谱之叠指小同大异,其同者皆向内弹,其异者今用于一弦作两声,《幽兰》用于两弦作一声;今仍名为蠲,作两弦一声。”又云“又有五度蠲,宜分停顿作五声,有两蠲,则作两声。”均须存疑。
(二)陈居士:“
(三)杨祖云:“蠲,食指着宫,一时勾过宫商如一声,中指续后倚杀宫声。一说,食按宫商,中随后著宫似停;中仍疾度宫商,名随后倚宫挹杀之,一如蠲法,中仍依连速作之。”又“连蠲,食指宫上疾勾过宫商,又续过宫商,名次后著宫倚杀之,如前蠲法,两度以名指倚之。”
(四)成玉磵:“
(五)陈拙:“蠲,食安宫上,食疾度宫商,中随后著宫,似如停,中仍疾度宫商,名随后著宫挹杀之。一如蠲法,中仍依次连连作之。”阜西谨按:“挹杀之”后显有大量脱文。
(六)《乌丝栏》:“蠲,一名合楼,假令右头指抅羽,中指即遂抅度徵羽二弦,无名即挹前弦令断后响。又,假令食指安宫,食指疾夕过宫商,中指随后著宫,挹杀之,亦如似一声又似前后。”又“相接蠲,又曰连蠲,假令食指安宫上,食指疾度宫商,中指随后著宫挹杀之,似如停,中指仍疾度宫商,无名随后着宫挹煞之,一如蠲法,而中指仍依次相接作之。”阜西谨按:此释可作陈拙脱文之补正参考。
(七)阜西谨按:蠲祛与扶法为指法中分歧演变之最大而最多者。北宋琴家即谓“半、全扶,节、全扶……亦涓之变也”。在古五家指法中,蠲法注释讹脱之字又甚多,尤须多加推敲,始能决定《幽兰》中之蠲法究应采用何家之法。但《乌丝栏》、陈拙、杨祖云三家对于蠲、扶均倚杀前弦,比较统一,似宜就此三家之各种蠲、各种扶配合弹出时之节奏、音程,深入体会,深入辨别,方属妥善。似不宜仅从辨别指法注释以决定弹法,亦不宜仅从弹出时主观的效果以决定指法也。
又按《幽兰》谱明是“五度蠲之”为一语,杨时百乃以“五度蠲”为蠲之一种,琴坛一向疑之。今详释诸家“连蠲及相接蠲等法,有连连及相接作之之说,则所谓“五度蠲之”或系连连五次或相接五次之谓。
复泛(左法)
(一)杨时百云“复泛多用大指”。
(二)陈居士、成玉磵二家未作专释。
(三)杨祖云:“复泛,食泛二,大泛七,右勾擘二七是也。”
(四)陈拙之《要诀取声》云:“……泛法有三……二曰复泛,用食大二指各弦同徽。”
(五)《乌丝栏》:“复汎,大指泛也。”
(六)阜西谨按:《幽兰》谱中凡用复泛之处,多为两弦同徽,于两弦泛按同徽,大指势被“复”于左掌之下,故能肯定杨祖云与陈拙二家之说不误。至偶有写明大指复泛之处,则《乌丝栏》之说亦是也。
仰泛(左法)
(一)杨时百云“仰泛用名指”。是也。
(二)陈居士、成玉磵二家无专释。
(三)杨祖云:“仰泛,立手用名指。” 。
(四)陈拙之“要诀取声”云:“……泛法有三,一曰仰泛,独用名指。”
(五)《乌丝栏》未释。
互泛(左法)
(一)杨时百云“平泛用食指中指。”字义均未申。
(二)陈居士、成玉磵二家无专释。
(三)杨祖云:“牙泛,大指各徽别弦换打之。”
(四)陈拙之《要诀取声》云:“……泛法有三……三曰牙泛,大指各徽别弦换打之。”
(五)《乌丝栏》:“互汎,无名先汎,大指后汎。”
(六)阜西谨按:《幽兰》谱中如第三拍第一行及第八行之互泛,皆写为“牙泛”。盖“牙”为唐时俗写之“互”字,不知何时又被写成“
又谨按:杨祖云与陈拙二家谓仅用一个大指在各条弦中之各徽位上往返换打,似乎不可想象;杨时百悬想宜用食、中二指,则系自平泛一误而演成之再误,自不足为训。则互泛之释,只合从《乌丝栏》矣。
臑(左法)
(一)杨时百定为小撞。
(二)陈居士、成玉磵、陈拙三家均无臑,仅杨祖云一家释臑云;“臑,大指急纵当晖承声是也。”《乌丝栏》提列“臑”“双臑”“再臑”三法,但均未作注释。
(三)阜西谨按:明嘉靖本汪谅混合翻刻明初朱权及袁均哲两家《太古遗音》辑注改称《新刊太音大全集》,其中卷六之《左手指法第三》之目下,列有“臑”法之释,原文云:“需、犭,井猱字,大指臑取,声在大指间,两手适相应,得声如圆珠,谓之猱。”又另释撞云:“立、量,井撞字,谓以指作无声向上,捺下也,如名指按徽。”则臑实即猱而非撞,殆反撞之柔者耳。又同书《左手指法第三》释那云“尹,那也,谓得声后以指挪动往来各一声,须软着,手腕动则有声,仍硬指稍下不动也。”窃按:臑,读如“乃到”切或“奴刀”切,其义为近骨节之肉;猱亦读如“奴刀”切,《埤雅》谓猱为猿之一种,其尾柔而长,故从柔;“那”字正韵作“奴何”切,古时有音无义,—语助字也。今“臑”“猱”均为“左大指取声如圆珠”,“那”则为“左大指软着挪动往来各一声,”读音既同,指法亦似,则臑、猱、那殆千余年来工师用左指骨节肉按当晖运指承声之总称,但因时代与方言之不同,以致同为—法一音而演成三字欤?
璅(右法)
(一)杨时百云“有璅、打璅、三璅之别,凡璅,用背锁三声;打璅,则先打一声再背锁三声;三璅,则用短锁五声。”似不尽妥。
(二)陈居士:“小巛,小锁;以中剔食抹挑一弦,有三声。一说,如长锁法慢作四声后急作二声,共成七声也。”又“
(三)杨祖云:“三锁,大指搯食指斜挑一弦,却斜抹出入三声,相连作之。一说,食在商上,先向外拨宫,斜挑为拨,食却急向内斜打过宫,食即疾向外拨宫,连作之,似书屈律,皆用大指承食指也。”又“长锁,食指斜抹一弦,却斜挑出,如此从缓至急长作之。—说,食先向内斜抹商(阜西按:疑宫之误),食卸外拨宫,又复急来去,食指着商,仍用大指承食指琐之。”又“急琐,大指搯食上节,先向外斜历弦,即向内又抹入,如此内外来去十许度,连急作之,他弦准此。”又“打琐,食指打一弦,停少许,又来去三琐之。”
(四)成玉磵:“
(五)陈拙:“三琐,食在商上,先向外发宫,斜挑为发,食却急向内斜打宫,食打,疾外发宫,连作之,似书屈律,皆用大指承食指也。”又“长琐,食先向内斜抹商,食即外拨宫,又复急来去,食指著商;仍用大指承食指琐之。”又陈拙之《要诀取声》云:“凡琐,须以大指搯食指第一节文上近指面,侧腕顺琴,于五六徽间琐之,即成声,如近上则声硬,若不侧腕则琐不行,绊住指法。”又云“凡琐,长不过九声,短不过三声,当软作近按指处为佳。”又云“琐法有三,一曰散琐,二曰按琐,三曰弦琐。(阜西谨按:弦琐或即成玉磵所称兼两弦同琐之意。)”又云“凡先打一声,息,然后长琐,则谓之打琐。”又曰“一散—按,连琐二弦,则谓之双琐。”又云“每琐声未绝,其指间暇,不可便举移于下句,所谓‘徽弦上举指之时勿令弦有声,徐徐收手。’须候长琐声足,指方住,方可移动。”
(六)《乌丝栏》:“三鏁,右头指挑打一弦作三声。”又“鏁,右指头先打一弦,停,仍即依三鏁法”(阜西谨按:乌丝栏原本鏁字之上脱失一字,显系打鏁也。)又“长鏁,右头指挑打一弦无定数。”
豆(徽位)
(一)杨时百云“即今谱某徽某分之分字也,今改上某徽某分。”
(二)阜西谨按:《幽兰》谱中之“寸许”“半寸许”“豆许”皆指某徽以上约一寸、约半寸,约一豆粒之距而言,盖清代始有依三分损益律严定徽分之习,至明以前多称某徽上,某徽下,某某徽间。唐以前之谱用寸许、豆许等指出音程,比之清代稍粗,比之明代则精矣。而且清代严定徽分乃依先汉之三分律而定,实则魏、晋以后西域音乐东来,乐家于先汉音律与西域音律之间难免各有取舍,则《幽兰》之粗正好留有弹性余地,使乐家能各自深入体会,亦自有其长处矣。
掩(左按)
(一)杨时百云“即今之罨宇也。”
(二)陈居士:“电,大指用力磕弦令有声。”
(三)杨祖云“罨,后按一齐使用大前罨。”阜西谨按:“后按一齐”疑为“名后按一徽”之误。
(四)成玉磵“电、
(五)陈拙:仅《要诀取声》云,“凡罨,有虚有实。”
(六)《乌丝栏》:“唈或曰掩,又作罨,左大指打琴以取声。”
曳
(一)杨时百云‘曳无名之曳字,即举大指、缩大指、屈无名之类,皆文法,非指法也。”大可疑。
(二)阜西谨按:唐、宋诸家及《乌丝栏》均无专释,倘如杨时百所云皆文法非指法,则固不须有释,杨说似是,但《康熙字典》首引《曲礼》“车轮曳踵”释“拽”字之义,并举《正字通》“拽字讹,省拽本作曳。”其释“曳”亦举《仪礼》《士相见礼》“执玉者则唯舒武举前曳踵。”今如以李白诗“曳裾王门不称情。”与《诗经》《唐风》之《山有枢》章“子有农裳,弗曳弗娄”互相印证,则“曳”字显应从《康熙字典》“拽”字之训为“引”为“拖”,似不可即谓与取音无关而非指法也。细察《幽兰》第二拍第七十行“曳无名上至十二”之语乃承同拍第六十八行“无名十三外一寸许案羽已下”之语而来,已显然是指示应将无名指从十三徽外一寸许之处曳(即引或拖)至十二徽。而第三拍第四十行“无名徐曳上,至十二取声”之时,无名指亦早时已经“当十三下少许案羽文”,(第三十六至三十七行)而且又曾经郑重交代“无名案不动”(第三十八至第三十九行),其为自十三徽外缓缓曳(徐曳)至十二徽,以取十二徽之音,更是明确。又细察全谱中凡大指引上皆曰“抑”,名指引上则曰“曳”,二字之声母皆为以韵母亦仅有去、入之分,殆因大指按弦之势卧而屈,名指按弦之势立而伸,故为之别欤?
发刺(右法)
(一)杨时百:“即今之泼刺也。”似仍未尽是。
(二)陈居士:“
(三)杨祖云:“节拨刺,食中指疾打宫,中指向外摘宫。”又“疾拨刺,与节拨刺同,唯不摘宫为异。”
(四)成玉磵:“
(五)陈拙:“节拨刺,作缓全扶宫商,名仍缓打过宫商,不绝之。”又“疾拨刺,与节拨刺同,唯速摘宫为异。”
(六)《乌丝栏》:“节发刺,假令食指中指依次疾共抅宫,中指仍着商,即节摘宫。”又“疾发刺,与节发刺同,唯相接摘宫为异。”
(七)阜西谨按:除陈居士二说中之一说与今之拨刺略同外,其余四家之说均与今法不同。尤须注意者,《乌丝栏》、陈拙、杨祖云三家均只有“节拨刺”与“疾拨刺”,而所释又颇分歧,使用之时,唯有详审音节以定去从耳。
放(左法)
(一)杨时百:“与举大指之举字略同。非今之放合也。”
(二)阜西谨按:唐宋各家均未注释。此法在《幽兰》第三拍第二十四行,自其音节审之,如:放弦出音亦甚有情,似亦不必遂从杨说也。
齐撮(右法)
(一)杨时百:“即今之撮,”是。
(二)陈居士:“早,以中勾大,大擘七,如一声。”
(三)杨祖云:“棷,名指约商,大指擘武,一时发声。”
(四)成玉磵:“
(五)陈拙在其《声法双音》(释双音)《指分远近》(说右手下指位置)中均提到齐撮,但未专释。
(六)《乌丝栏》:撮,假令右无名指触宫,头指挑徵,一时发声。”
暗徽(徽分)
(一)杨时百:“即徽外也。”
(二)陈居士、杨祖云、成玉磵、陈拙四家无释。
(三)《乌丝栏》:“
(四)阜西谨按:“暗徽”二字在《幽兰》第四拍第八行,如因其上下各音均为泛音,而就所谓“暗徽”或“逸徽”取泛音徽位,殆欲取文弦十—徽之折半位,或武弦十三徽之同音欤?
拍(左右法)
(一)杨时百:“同泼刺伏。”应存疑。
(二)陈居士、成玉磵、陈拙三家无释。
(三)杨祖云:“拍杀,直舒四指于中徽,拍杀为曲也。”
(四)《乌丝栏》:“拍,右一手复打七弦着面也。”
(五)阜西谨按:唐宋各家右手指法中,言“杀”及言“着面”者颇多。凡言“杀”只谓抑止其余音,言着面,只谓各右指向琴面压弦,皆未言着面有声也。今时琴家用“伏”,亦往往有只是压弦绝其余声,而不打弦着面有声者,但杨时百先生所用“泼刺伏”指法则必于刺出之同时,顺势以全掌击琴作响。今古法用“拍”虽与伏相似,但并无拨刺在前,而只是“拍杀为曲”或“复着琴面”而已,并无击面有声之说也。
右《幽兰》谱中各种指法集解,乃仅就杨时百所曾提解者,必须附集唐宋诸家之说,借以释疑正误。至谱中尚有其他指法如“取声”“附弦”之类,未经杨时百注释者,但唐宋诸家指法中(尤以陈拙一家材料更富)亦多有诠释,则琴家在研究弹出之时,自必迳自推敲,故不赘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