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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学科优势,浙江财经大学结合疫情防控向业界建言献策③


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

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亲自部署、领导下

在党中央坚定果断科学号令下

全国上下迅速打响疫情防控战争

在此关键时期

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的教师

积极发挥学科优势

对重大疫情冲击下的财税政策制定

从财税视角展开了积极探讨



浙江财经大学

现代公共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

金戈 教授


疫情、公共财政与文明尺度

2020年初,一场肺疫席卷中国,给无数人带来苦难。社会各界众志成城,纷纷投入到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浙江省在这场战“疫”中表现比较突出,得益于有力的防控措施和民众的积极配合,目前浙江省的新增病例数不断下降,治愈数不断增加,应该说已经迎来拐点,而且,浙江至今无一例死亡。

但是,我们不仅要看到数字,更要看到统计数字背后每一个具体的人。在疫情得到缓解、拐点到来时,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当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疫情来临时,我们应该秉持什么样的理念去抗击疫情? 我认为,在疫情抗击过程中,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被人性地加以对待,每一个人的体面和尊严都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很多人担心疫情会拖累经济增长。在我看来,疫情对浙江经济虽有一定的冲击,但并未伤及根本,不会对经济造成持久伤害。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一个地区的长期生产能力取决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疫情凶猛,但对浙江而言,没有损害到最基本的物质和人力资本。因此,只需坚持以市场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假以时日,浙江经济将恢复并出现有力增长。

社会和政府真正需要做的是,抚平疫情给人们带来的心理创伤,重建人民对未来的信心。建议下一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是对疫情中受到伤害的家庭进行慰问和补偿,对一线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对确诊和疑似病人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慰问,对在疫情中被强制隔离或主动隔离的个体与家庭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对在疫情中处于一线的医护人员和其他一线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在公共财政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慰问、补偿和奖励的金额可以适当定得高一点,以充分体现浙江的人文精神,彰显浙江的文明尺度。


浙江财经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

童光辉 副教授


完善预备费管理办法,

提升公共风险防控能力

 “新冠”疫情爆发后,财政部门根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起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资金拨付,优化管理流程,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截至2月14日,各级财政已安排疫情防控补助资金901.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252.9亿元,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保障。

由于今年中央本级预算尚未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我们尚无法得知上述财政支出中有多大比例是从预备费中列支的,但从历史上的“非典”和“禽流感”等突发性事件来看,预备费都曾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公共风险突显和突发事件多发的背景下,完善预备费管理办法,提升各级政府防控公共风险与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我建议完善预备费计提标准、建立预备费动态调整制度并构建预备费公开监督机制。

一、完善预备费计提标准

一个规模适度且管理有效的预备费,一方面可以确保各级财政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拥有相对充足的资金储备,能够迅速拨付应急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尽可能地减少突发事件对既有预算收支结构及其平衡关系的冲击,保障正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目前,《预算法》在预备费的计提上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即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而没有将与公共风险水平相关的重要因素考虑在内。为此,建议根据综合财力、人口规模、环境禀赋与行政层级等多个因素综合设定计提标准。

(一)综合财力。对比新旧预算法,预备费计提标准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由“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改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相当于缩小了计提口径。考虑到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在各级综合财力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建议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也一并纳入计提口径,扩大计提基数。

(二)人口规模。城市化带来的大规模人口集聚,既是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也给社会治理和风险防控带来了巨大挑战。所以,直辖市和省以下的市、县两级财政应该将常住人口规模作为确定预备费计提比例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环境禀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广土众民的国家来说,各地的环境禀赋千差万别,发生突发事件的概率也有明显区别。因此,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环境禀赋和风险等级作为确定预备费计提比例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行政层级。对于存在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政府而言,上级政府的管理幅度要明显大于下级政府,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的概率也会增加。因此,行政层级高的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预备费的计提比例,一方面可以有机动财力来应对全域性的公共风险和突发事件,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对下级政府进行必要的补助和支持,防止风险外溢和事态恶化。

二、建立预备费动态调整制度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支出。由于将预备费的使用时间限定为当年,所以有些地方会出于预算执行率等方面的考虑,在年底前加快经费使用进度,以至于在岁末年初时出现预备费暂时不足的情况,极大地影响地方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对此,有必要建立预备费的动态调整制度。首先,建立预算年度内的季节性调整制度,确定当年第四季度预备费的最低限额,一旦低于限额,适时加以补充。其次,建立跨年度预备费调整制度,当年未使用完的预备费可以结转到次年继续使用,确保新旧预算年度之间平稳衔接。

三、建立预备费公开监督机制

由于预备费金额已经列入当年预算中,并且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具体动用列支时不需要经过人大审批,由行政决定即可。这样一种事前授权的办法,是确保预备费发挥其灵活性的关键所在。然而,同样出于预算执行率等方面的考虑,有些地方政府会在没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将预备费用于其他非紧急用途,偏离政策本意。所以,有必要在不改变事前授权的前提下,建立事后的公开和监督机制,即各级政府需要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决算报告中专门就预备费的计提、动支、结转和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说明,纳入预算公开的范围。


浙江财经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税务专硕项目负责人

董根泰 教授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渡难关

 为了抗击疫情,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时出台了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举措。在税收优惠方面,中央出台了进口物资免税、特定企业特定收入免税、特定人群的特定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等。地方政府出台了帮扶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包括减免小微企业税费,细化了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充分发挥网上税务局的作用,积极开展“非接触式”网上办税。这些政策措施有力地支持了抗击疫情的工作。但是,我们也发现,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进一步优化空间。理由如下:

第一,中央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非常必要,但应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获得感。中央出台的税收优惠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的税基主要流转额、所得额,对于查账征收的企业而言,企业停产停业通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可以少缴纳所得税等。简言之,有收入交税,没有收入不交税或者少交税。所以,这些政策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是大的,但企业的感受度有待提升。

第二,一些税种构成了企业的固定负担,疫情期间的这类负担较重,代表性税种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这两税的征收是分别根据账面上房产价值的一定比例、占用城镇土地面积作为税基计税的,不管企业是否正常营业,比如春节放假,这两税一般是照收不误的。

由于上述两税的管理权不在中央而在地方政府,因此,各地的政策难免存在差异或裁量空间较大。例如,在应对此次疫情中,某些地方出台政策规定,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负责认定,可参照此意见给予支持。

实际上,2019年中央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有效期3年)也是针对小微企业的。中央政策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各地都不折不扣地在执行这一政策。也就是说,小微企业本来就是在50%的税额内减征两税的,其他企业不享受50%的税额减征。

我认为,为了公平地减轻企业负担,地方政府可以允许企业根据停工停业期限享受这两税的减免。减免政策不应该只针对小微企业,其他企业也应该享受停工停业期限的税收减免。因为,无论是从征税的能力原则还是从受益原则分析,在疫情期间被迫停工停产的企业,两税都应该给予一定的减免,无关乎企业的规模。更何况企业的规模越大,两税的负担也越重。所以,针对疫情的两税优惠政策可以适当调整优化:一是明确而不含糊;二是取消申请制,让企业能够自主享受;三是扩大受益主体,让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


浙江财经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系主任

张帆 副教授


加强政府政策干预,

降低疫情对经济运行的不确定风险

 2019年底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的生产、居民的消费按下了暂停键。经济学通常把这类事件看作一个外生冲击,这种冲击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社会生产角度来说,通常都会对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实际上,从疫情爆发到现在,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对我国社会经济供给和需求产生了严重的双重冲击。面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应对这一突发事件对经济造成的短期冲击,财税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加强政策干预,保障社会经济健康运行。

第一,在疫情期内扩大财政投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面对疫情在全国范围内造成的影响,政府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加强网络建设,培育云计算技术在政府部门中的运用,深化“最多跑一次”服务建设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

第二,盘活财政资金,精准施政。面对经济活动中的突发情况,短期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大困难。中央应该协同地方政府精准施政,盘活财政资金、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防护救治、物资供应、企业物资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工作。通过提升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的能力,精准施政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针对不同企业等纳税人采取差异化的措施,保证这一外生冲击对企业经营降到最低程度。


浙江财经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

王春元 副教授


战“疫”促转型,财政需发力

 2020年春节期间爆发的新冠肺炎,仿佛对整个中国经济按下了暂停键。短期内,此次疫情无疑会对中国的经济造成较大波动,但长期看,这种影响终会趋于消失,中国经济最终会沿着既定轨道、持续向好发展。辩证地看待此次疫情,我们会发现尽管疫情本身是“恶”的,会对人民的生产、生活等方方面面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但是疫情同样会给我国正持续进行的产业转型升级起到催化和加速的作用。

疫情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悄然改变了工作方式。5G、人工智能、大数据、机器人在诊疗及为病人服务等方面已初见成效;视频会议、在线办公、远程教学等工具和手段的应用,极大解决了疫情期间不同人群的迫切需求,线上影院试水已好评如潮,这即是“线上替代线下”。所有这些不无体现着技术创新对人们生活及工作的深度影响,反过来又必然引起人类对新技术和新应用的更大需求。疫情为高技术产业带来了更好的发展契机。当然,产业特征决定了其研发投入大,但不确定性也极大,需要持续投入以保持其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对于公共财政而言,至少可以在以下两方面有所作为:

第一,优化既有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政策。

(1)加大对研发财政补助力度的同时,创新补助方式。各地方政府可简化财政补助申请程序,对契合国家发展战略、具备重大发展潜力的项目或产品给予资助。

(2)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在保持税收中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发挥税收激励技术创新的作用。整合已有的税率、税基优惠措施,尽可能避免税收优惠政策叠加而产生的抑制作用。借鉴部分发达国家的经验,克服和改变加计扣除政策变动及其本身的不足之处,引入税收抵免政策,构建较为完整的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第二,疫情后的重点资助或优惠。

对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企业以及受疫情波及的企业,可在R&D经费上给予相应的补助,减免或推迟缴纳税费,在尽可能降低企业成本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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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财政税务学院

编辑 | 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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