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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讯】我所师生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边会

武瑞尔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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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云上边会陆续举行,我所师生受邀参加了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和中央民族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与高质量发展”及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和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的“基于人权的气候变化方法治理”两场边会。以上会议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被新华社、中国新闻网、China Daily等众多媒体报道。
9月15日举行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与高质量发展”边会围绕“人权视野中的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研究”等议题展开,我所秦天宝教授在会上发言。他认为:整体系统观贯彻当前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的立法模式、法律原则、管理体制、主要内容、司法保护、法律衔接等方面,这一特点既有助于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实现公民环境权益提供充分法律保障,也有助于加强制度设计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在9月22日举行的“基于人权的气候变化方法治理”边会上,我所秦天宝教授、高海平(Otto Spijkers)教授和硕士研究生袁野阳光分别就“环境权实现的法律路径”“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权”和“公民参与环境事务的程序性权利”等主题与参会者展开交流和讨论。
秦天宝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一种新的权利类型,在新时代,我国环境权应以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价值取向,新时代环境权的保障路径不宜采用赋予个人主观权利的方式,而应当以客观国家义务的形式展开,具体包括国家防治生态环境问题的义务和国家营造优美生态环境的义务。
高海平(Otto Spijkers)教授认为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权应当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他强调保障环境权是很多人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指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13号决议《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人权》的对推动环境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他还重点分析了的表决过程以各国表态,指出了该决议就环境权内涵、可诉性等方面存在的模糊性。
硕士研究生袁野阳光从程序法方面讨论了公民参与环境事务的程序性权利及其现实化路径。他认为赋予公民程序性环境权利具有贯彻宪法条款、保障人权和落实公众参与原则三方面正当性,但程序性环境权利面临着被虚置问题,在深度剖析其成因的基础上,他提出了一些有助于程序性环境权利现实化的建议。
我所一直以来都重视环境法与人权等学科的交叉研究,持续关注高原生态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等前沿问题。与此同时,我所也致力于提升教师科研能力,注重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和创新能力。本次会议中,与会嘉宾对我所师生的发言给予了高度评价,对我所近年来在环境法与人权交叉研究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及人才培养模式予以了充分肯定,这进一步增强了我所服务国家环境法治建设、培养优秀环境法治人才、主动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学术交流的信心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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