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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胡卫列:在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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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卫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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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八检察厅厅长 胡卫列


尊敬的黄书记,尊敬的宇航代表与黄超代表,各位专家、老师、同学,各位媒体的朋友们:

非常高兴在武汉隆重召开湿地公约第十四次缔约国大会之际,参加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发布以及研讨会。我要特别感谢武汉大学,感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组织这一次高质量的评审工作。这是第一次湿地为专题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活动,要特别感谢以秦天宝所长为首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团队。在这些年,在我们公益诉讼、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检察实践中,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实实在在的参与并给予了多方面支持。从本次案例的发布到其他案例的评审、具体案件的咨询、重要文件的研究起草,秦天宝所长及其团队都没有缺席,而且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我们最高检刚刚发布的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五周年的好案件、好人物、好机制、好新闻、好影像中,天宝所长实至名归地入选“好人物”,在此表示感谢和致敬。

我们还要特别感谢今天线上线下的很多老朋友,我们长期依赖的积极支持者和参与者,包括刘艺教授、张嘉军教授、高静芳司长等,以及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同志们。你们这些年来确实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给了我们特别大的支持。特别是欧洲环保协会的龙迪先生,为这次案例评选提供了中文案例英文版以及国外案例中英文版的重要支持。对于大家全方位的支持,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想借这个机会简要地从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一下中国检察机关开展湿地保护公益诉讼的相关情况。


一、准确认识和把握

公益诉讼在

包括湿地保护在内的

生态环境保护中

的制度定位

和法定职责


刚才黄泰岩书记和秦天宝所长都特别提到党的二十大。这些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包括法律制度体系和实践方面的进展,都转化为现实中的绿水青山。这些实际效果举世瞩目,称得上是新时代的一个奇迹。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深入人心,我们可以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它带给人民幸福和美好生活的感受。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建设,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央环保督察制度等等。与此同时,公益诉讼也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而且是与上述这些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特别阐述了四个领域,第一个领域就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随后中央部署开展试点,在两年的试点当中,涉及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占总数的约75%。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中央又提出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今年刚刚闭幕的二十大上,中央提出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一系列决策部署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对更充分地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完善国家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给予了更多的期待。这其中,生态环境保护始终是公益诉讼的第一领域,也是最重要、办案量最大的领域。


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已经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有71万多件,其中有一半以上的案件都涉及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应当说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的实践和办案的成效,呈现了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在湿地保护中的制度价值和功能定位。《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纲要》也明确把检察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制度实践,确认和肯定其在提供法治保障环节所发挥的制度作用。


湿地保护始终是检察机关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特别是这几年,随着《湿地保护法》的酝酿和制定,检察机关也与社会各界一道,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当中,共同来参与湿地保护和治理。检察公益诉讼最核心的机理就是通过磋商、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法定手段和方式,来督促相关执法主体和其他的主体,积极履行好法定职责,共同来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并落实到整治损害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中,使受损害湿地的公益功能得到恢复。


二、检察机关

以办案为核心,

因地制宜开展

湿地保护公益诉讼


在公益诉讼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坚持系统治理,

充分发挥

检察公益诉讼

在湿地保护方面

的独特优势


近年来检察机关立足作为督促之诉、协同之诉、公益之诉的功能定位,坚持把诉前实现公益保护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以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大湖治理为重点和样板,在湿地保护系统治理中发挥制度优势。


2022年1月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黄河保护法的实施提前进行谋篇布局。最高检已经连续举办四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今年7月,在江西九江举办的第四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上,张军检察长特别强调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更加自觉地融入国家长江治理,敏于发现典型个案、类案背后的行业管理、社会治理问题,促进问题标本兼治,助推提升治理效能。


最高检在2019年2月部署开展了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将红树林湿地保护等纳入到重点办案领域。2020年9月,最高检指导江苏省院牵头在著名的湿地城市盐城召开了黄渤海湿地公益保护检察研讨会,各地交流分享了在湿地公益保护中的经验和做法,并就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研讨。


同时最高检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督促协同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为湿地保护的统一正确执法、凝聚保护合力积累法治经验。陕西省神木市检察院针对红碱淖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放牧等破坏行为,向林业、环保、农业农村、镇政府、派出所、管理局等制发检察建议,促成林业部门牵头出台《关于研究红碱淖自然保护区内封山禁牧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共同保护红碱淖生态环境。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了湿地保护领域案件32件,其中在诉前程序解决公益损害问题的26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督促修复被损毁的湿地面积超过1万亩。


(二)突出重点领域,

以红树林和

泥炭沼泽湿地保护

助力提升

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在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中尤为显著,需要特别保护。


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如海南、广西、广东、福建等等,都把红树林保护作为湿地保护的重要内容和办案重点。广西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守护海洋,保护红树林”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与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林业、海洋等部门合作推动解决红树林遭破坏侵占等问题,让红树林保护深入人心。四川等地检察机关积极关注高原泥炭沼泽湿地、泥炭资源保护。四川省阿坝州检察院办理了一个引起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涉及泥炭盗采破坏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践行恢复性

司法理念,

以公益诉讼守护

湿地生物多样性之美


这两年我们在跟社会各界进行交流的时候,发现生态环境、特别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能够得到社会各方面共同关注,是各界共同支持的具有普遍关切的领域和话题。最高检近两年把生物多样性保护也作为湿地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直接办理的以包头市政府为监督对象的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捕捞中国圆田螺造成水域生态系统遭破坏等案例中,检察机关在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媒体和学术界的关注。


(四)倡导预防性

司法理念,

探索在湿地保护中

适用禁止令

保全措施


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建议建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禁止令制度。随后,他们与重庆的人民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已经将其转化为司法制度,探索试行。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等地方检察机关在湿地保护案件办理中也进行了在检察建议制发前先行制止违法行为的探索等。


在各个地方司法实践的推动下,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明确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在提起诉讼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实际上在司法解释的层面肯定了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


三、深化国际交流,

不断丰富

湿地保护的

检察公益诉讼实践


检察公益诉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创新发展的重大成果,制度设计的中国方案受到广泛关注,制度运行中体现出效率、效果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同,国际影响持续扩大。最高检不断深化国际合作,促进交流互鉴,宣传公益保护中国方案,为公益保护这一世界难题贡献中国智慧。


最近几年举行的世界自然保护大会、《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以及中国参与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中,中国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都得到了很多的关注。去年举行的世界自然保护大会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委员会主席安东尼奥·本杰明大法官表示: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检察机关不同,中国的检察机关可以综合利用行政、民事、刑事手段,代表公众的利益,敦促不同主体遵守环境法律。中国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是其他国家所无法比拟的。中国检察机关正在探索气候变化检察公益诉讼更是鼓舞人心,可以想象中国将因此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这样的决心值得所有国家学习。


在公益诉讼检察的中国方案和中国制度走向世界的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感谢今天在座的欧洲环保协会龙迪先生和他的团队。他们和我们已经持续地进行了多年和谐良好的合作,取得了富有成效和建设性的成果。我们共同举行了多场国际研讨会,共同开展了包括生物多样性、固体废物防治、预防性诉讼等带有前瞻性的课题研究,进行了专门的实地调研。在去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P15和今年的《湿地公约》COP14期间,共同编写了中英文版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中国检察公益诉讼深化实践和制度研究以及走向国际舞台的进程中,龙迪和他们的团队始终都是热心的参与者和积极的支持者。借此机会,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次活动是首次发布专题的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而且是在《湿地公约》COP14这样世界性的大会期间发布,特别有意义。它能够充分呈现中国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领域的贡献。我们都知道,最早的公益诉讼是社会组织提起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为公益诉讼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今年正好是中国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第十年。中国公益诉讼的历程、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历程,与取得伟大成就的不平凡的新时代十年紧密相关。我们是创造奇迹的时代进程中的一部分,我们大家都是其中一员,我们共同见证和实际参与了这个时代伟大的变革。我们也期待着大家给予我们公益诉讼这项崭新的事业更多的关注。让我们共同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为法治建设,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我们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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