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洞见】刘孝阳、叶榅平: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的价值追求与实现路径

刘孝阳、叶榅平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2024-10-22
点击上方 “公众号” 可以订阅哦!

您喜欢这篇文章吗?请滑到文末给我们点亮 “在看” 吧!


作者:刘孝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叶榅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来源于《学术界》2021年第11期,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为方便编辑,相关注释已省略。
本文着重标记系编辑为便于读者阅读而添加,与原文作者无关。

摘要:生态正义不仅是环境法治的首要价值目标,而且也是知识产权法治的重要价值取向。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既存在追求生态正义的必要,又具有契合生态正义的可能。追求生态正义的必要体现在遗传资源对生态环境维持和保护的重要性、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和私益属性。契合生态正义的可能蕴含于生物遗传资源的自然资源性和生态环境性、传统知识的认知生态环境性、倾向性和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及制度生态化。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不仅要追求生态正义,还应当实现生态正义。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实现生态正义的路径主要有培育并根植生态正义的理念、形塑并强化生态正义的法制、贯彻并切实正义法制的执行。籍此路径,促使生态正义在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强力体现和有效伸张。
关键词: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生态正义

“保障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是时代命题”,“作为一种本源性构成,保护遗传资源是生态文明的根本内涵”。生态正义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理念,实现生态正义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内在本质要求和重要价值保障。那么,作为生态文明根本内涵的“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与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的“生态正义”又有怎样的关联呢?总体上来说,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与生态正义的关系较为微妙且复杂。在事实层面上,二者之间既有倾向性的分离,又有程度上的契合;在价值层面上,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应当具有或反映生态正义的诉求。

因此,探讨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生态正义,就成为有关遗传资源环境保护与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的追求与实现,更是对“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双赢’问题”的再思考。


一、遗传资源知识

产权保护中生态

正义的价值取向


尽管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定的法律困境,但遗传资源与知识产权之间也有某种程度上的契合。在“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众议题中,“正义”议题是不容忽视的。基于当下的生态环境恶化状况和将来的生态环境美好愿望,在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具有特别的位置,甚至是高阶的地位。


(一)遗传资源知识

产权保护的

困境与拟思


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相关问题,不仅是知识产权界的一个热点议题,还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如“遗传资源的‘专有权’与‘知识产权’之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争论”,欧盟就曾主张“遗传资源保护并未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而发展中国家则坚持“遗传资源应通过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基因序列能授予专利”。可见,在某种程度上“‘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昭示着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新突破”,“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构势在必行”。

(二)遗传资源知识

产权保护中

生态正义的

诉求和突显


“法学是正义之学,维护和追求正义是法学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取向”。关于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价值取向,正义价值是不可或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种程度上,“正义”应当成为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线,即在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坚持正义价值导向,需要倡导、维护和实现正义,至少应当考量正义的位置或者奠定正义的基础。这里的正义,当然包括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及保护“狭义范围内”(即知识产权及保护范围内)的正义,也涉及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及保护“广义范围外”(即知识产权及保护范围外)的正义。至于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这些“范围内”和“范围外”的正义类别,可能有“千人千面”之见,抑或“不胜枚举”之数,但分配正义、伦理正义、权利正义、环境正义、资源正义、生态正义等类型应该具有较为广泛的共识度或一定程度的识别度。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生态正义是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重要或永恒的价值追求。而在某种意义上,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生态正义似乎属于“知识产权及保护外”的“正义”,因为生态正义很难构成传统或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及保护的正义伸张。但这并不意味着,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的价值意义因“外在或补充”属性而有所降低。事实上,知识产权及制度的生态化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已是较大范围、较高程度上的制度化,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及制度也不例外。这里是不是允许设问:知识产权及制度的生态化,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及保护中生态正义价值的“内在置化”呢?因之,进一步地,无论从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生态正义价值的“外在诉求”,还是从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生态正义价值的“内在置化”,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生态正义价值取向,不仅是重要或永恒的价值追求,而且日益成为广泛的普遍的价值取向。概言之,追求和实现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生态正义,也应成为后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时代知识产权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超越环境正义

的生态正义

产生和聚焦


在倡导和阐述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生态正义”价值取向的同时,不能不联想到环境保护领域中的“环境正义”价值取向。“正如正义是法学的基本理念一样,维护和追求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也是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环境正义的追求是永恒的”“环境正义可以作为一种新的范式和法律分析框架,研究者可以通过这一新的范式分析环境法的法律理念、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及法律制度”。那么,“生态正义”与“环境正义”之间的简约关系又大致是怎样的呢?

形式上,“生态正义”与“环境正义”较为相近,但生态正义与环境正义又并不完全等同,只是不彼此排斥、不相互对立。历史上,环境正义发轫于美国的绿色运动,是美国少数有色人种和族裔及蓝领工人反对“环境种族主义”追求“环境平等”运动演进下的产物,而生态正义是环境主义论者因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对人类与自然关系进行全面思考的产物。相应地,从生态正义与环境正义各自关注的对象或焦点上,环境正义是对差异性主体“生活、工作和玩耍的地方”“小微环境正义”的个别性关注,而生态正义则对人类和自然之间“宏大生态正义”的普遍性关注。因此,生态正义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环境正义。无论是“小微环境正义”还是“宏大生态正义”,都属于“环人之境正义”,但一定程度上,环境正义只是“人类之间分配环境的正义”,生态正义则是“人类与自然界其他物质关系上的正义”。

显然,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只专注或止步于环境正义,更应当追求并实现生态正义。这也是本文选定“生态正义”的主要因由。需要说明的是,文中的生态正义概念当然恪守生态正义一般涵义,但也不排斥“差异性主体之间分配环境的正义”即环境正义的合理诉求。


二、遗传资源知识

产权保护中追求

生态正义的必要


尽管“因为生态危机的恶化及生态文明的推进,包括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在内的法律制度都要面临‘生态功能’的拷问”,即对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不仅需要独立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而且传统的法律也必然会发生深刻的变革,但这并不意味着“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的自然伸张或实然生成,甚至可能有观点认为,“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追求和实现“生态正义”有“越俎代庖”之嫌。另外,由于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一些属性,也导致了“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与“生态正义”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倾向性分离。事实上,正是这种“倾向性分离”,印证或反衬了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追求生态正义的必要。当然,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追求生态正义的必要,还包括或体现于“遗传资源及保护本身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至关重要性”。也就是说,体现于遗传资源对生态环境维持和保护“至关重要性”的要求,与出于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和私益属性“倾向性分离”的需要,共同构成了“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追求生态正义的必要”。

(一)遗传资源对

生态环境维持

和保护的重要性


遗传资源对生态环境维持和保护的作用和意义重大。“加强……遗传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升生产力和创新能力,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遗传资源国际上通常表述为“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我国学术界较公认的表达为:“遗传资源是指具有遗传功能的基因性资源,以及土著及地方性社区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体现其长期传统生活方式的知识、创新和做法。”遗传资源对于维持生态系统生物或物种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生物或物种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是生态系统保持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有关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方式和做法,在维持生物多样性和丰富性方面的功用同样不可小觑。尽管传统知识不是直接的自然资源和遗传生态,但它们是“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的学问、传承、技术和技能”,同样,有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环境。此外,遗传资源在优化生物进化、改良土壤、保护水源、涵养水土、缓解虫害、调节气候、促进生物界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等方面也具有无形或有形的作用和价值。

(二)遗传资源知识

产权的私权性质


尽管有“知识产权兼具有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二者既对立又统一。其中,私权属性占矛盾的主要方面,公权属性属于矛盾的次要方面”之说,也有“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正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之论,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也不容否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序言就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因此,至少可以说,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私权,并且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界的共识,是今天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一种私权。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也不例外。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属性不可避免地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是私人的权利,二是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是私有的权利。而私人的权利,意味着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的平等,即使政府参与到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与其它民事主体也是平等关系;私有的权利,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为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而不是一切人共享,不同于公共权利。这倒不是说,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属性及其表现,就一定完全漠视或否定生态环境权利,但在某种程度上,私人或私有的权利性质确实孕育或导向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对生态环境公权的漠视可能,甚至是全然否定。正是因为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及其与生态环境公权的区别甚至可能的冲突,所以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追求生态正义。

(三)遗传资源知识

产权的私益属性


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更多考虑的是认定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私益。诚然,保障和保护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私益无可厚非,“如果文明要得以维持和发展、社会要避免无序和解体,法律就要为利益提供支持”,这里的利益当然包括合法的私人利益。但私益毕竟是与公益相对应的,虽然不全然是对立。作为以“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形成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的私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或公益不协调之时或不一致之处实则在所难免。出于追逐利益的天性,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可以让权利人获取不菲的私益,而如果此时此处的私益与公益存在抵触或相互排斥,那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益就可能对抗或损害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公益。正是因为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私益属性及其与环境公益的可能抵触或冲突,所以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追求生态正义。

三、遗传资源知识

产权保护中契合

生态正义的可能


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不仅存在追求生态正义的必要,也具有契合生态正义的可能。这里的可能,主要蕴含于生物遗传资源的自然资源性、生态环境性,传统知识的认知生态环境性,知识产权及制度生态化的倾向性。

其一,生物遗传资源的自然资源性和生态环境性及传统知识的认知生态环境性,奠定了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的契合基础。生物遗传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尽管冠以“遗传”资源的名号,但生物遗传资源本质上就是一种自然资源,来源于自然。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的自然资源性尤为“本色、典型”。遗传资源与生态环境关系紧密。作为资源体系中的本源性构成,遗传资源本身不仅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自然资源,而且是地球自然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遗传资源不仅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延续根基的承载,同时也是人类生存、生活和发展的生态环境系统的构成,生物遗传资源的生态环境性基本“合适、自然”。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契合生态正义,也就顺其自然了。

我们知道,遗传资源是一种笼统或概括的称谓,某种程度上也是简洁的称呼,国际上的表达为“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尽管目前并无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公认定义,但一般被认为是“结合传统的、当地的,与生态和环境相关的知识”。一定程度上,这种“与生态和环境相关的知识”可以理解为“传统知识的认知生态环境性”。这样,除了“生物遗传资源的‘自然资源性和生态环境性’奠定了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的契合基础”之外,关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认知生态环境性”,也从另一方面奠定了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的契合基础。

其二,知识产权及制度生态化,提供了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的契合条件。在人类现代化文明甚为发达的当下,生态危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甚至还存在日益严重的趋向。某种程度上,生态环境危机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甚至首要因素。造成当今生态环境危机的因素或原因固然众多,但不当或泛滥的现代科技怎么也脱不了干系,有些科技直接导致或加重了生态环境危机。既然以往的科技负有造成生态环境危机的责任,那么,现代科技也就有缓解生态环境危机的义务,人类也更有能力创新创造出减轻或改善生态环境危机的现代科技。这实质就是科技创新的生态化,即通过直接的生态技术研发和间接的生物科技创新来保护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的生态化运用于或体现于知识产权领域,我们姑且称之为知识产权的生态化。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生态化也不例外。作为实质内容的科技创新的生态化与作为形式表现的知识产权的生态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加快和拓展改善、保护生态环境的步履和空间。

科技创新的生态化与知识产权的生态化迫切要求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换句话说,生态化的科技创新和生态化的知识产权需要生态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在根本上,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也适应了“从环境角度,尤其是从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退化以及污染等重大环境问题的角度重新评判所有法律”的“新世纪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条明文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其中“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危害公众健康”等有害环境的情形,皆属于妨害公共利益。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生态化”确实要求“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是对生态环境危机的回应。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也不例外。因此,无论是知识产权生态化还是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都提供了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的契合条件。

四、遗传资源知识

产权保护中实现

生态正义的路径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生态正义不仅是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价值取向,而且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追求生态正义也存在必要和可能。与此同时,生态正义不能仅仅只停留在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价值追求上,生态正义还需要在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贯彻与切实履行。以正义的结构或构成来看,总体上,正义主要包括正义观念、正义制度和正义行为等基本方面,生态正义也不例外。相应地,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实现生态正义的路径也就主要有三个维度:培育并根植生态正义的理念,形塑并强化生态正义的法制,贯彻并切实生态正义法制的执行。

(一)培育并根植

生态正义的理念


尽管“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但人类始终追求着正义。从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实现生态正义的角度,在观念、制度、运行的三维体系中,在强调制度建设和运行规范的同时,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和重视正义观念的地位与作用,并且逐渐觉察到生态正义理念“培育和根植”的功用。“在所有有号召力的概念中,正义概念似乎是最伟大的、最有号召力的概念。正义是人类灵魂中最淳朴之物,……观念中最神圣之物,……它是宗教的实质,同时又是理性的形式,是信仰的神秘客体,又是知识的始端、中间和末端。”生态正义理念当然也不例外。

培育并根植生态正义的理念,不可避免地要涉及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理念培育和根植的受众、内容和形式三个方面。就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理念培育和根植的受众而言,不仅要有对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立法者和执法(司法)者的遗传资源生态正义理念的培育和根植,也要有对普通民众的遗传资源生态正义理念的培育和根植,更要有对青少年遗传资源生态正义理念的培育和根植。就遗传资源生态正义理念培育和根植的内容而言,不仅要有特定性的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生态正义理念的培育和根植,也要有一般性法律法规的生态正义理念的培育和根植,更要从生态正义的内涵、精髓和生态正义理念的孕育、生长、生成、植入、固化等方面进行。就遗传资源生态正义理念培育和根植的形式而言,总体上需要切实遵循方式方法灵活、时机节点合适、手段体例适当的基本要求,细节上则需要体现因人制宜、细致入微的特定规制,但无论如何都要结合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自身特点和规律进行,不可从众型、教条式地硬性植入或机械叠加。

至于如何具体地把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的“内容”和“形式”转化为“受众”的生态正义理念,从根本上说,这是思想认识的问题,其基本路径是从感性认知到理性固化的过程,即从感觉、知觉、表象到概念、判断、推理的渐次发展历程。从生态正义认知到生态正义固化的基本规律也是遵循实践、认知、再实践、再认知以至循环往复的逐步深入法则。但毕竟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生态正义法制理念,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观念,而是法律层次上的理念,其规范性、理论性及强制性更突出、更高阶。这样,生态正义法制理念的培育和根植则更应遵循其自身的特点,从一般意义上的观念上升到法律规范上的理念。另外,如上文所述,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理念培育和根植的“受众”,当然包括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立法者、执法(司法)者和普通民众,但这三者的生态正义理念培育和根植的内容、形式、程度、广度与深度等方面,也存在明显不同。事实上,这些方面的不同也是源自这三者生态正义理念在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生态正义实现过程中的地位与功用的区别。

因此,培育并根植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的理念,就应当围绕“‘生态正义理念培育和根植’的‘受众’‘内容’和‘形式’”等三个方面,遵循从生态正义认知到生态正义固化的基本过程和基本规律,特别是遵循生态正义法制理念的自身特点,整体而系统地展开。至于培育并根植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理念的这几个方面究竟孰轻孰重、何多何少,该突出哪个或谁先谁后,则应该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也应因时因地而化,既不能不问条件地“千篇一律”、也不能不看对象地“一视同仁”。

(二)形塑并强化

生态正义的法制


虽然人们对正义的追求是永恒的,但正义不仅是多变的,也是抽象的,而且正义在人们心中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尽相同。因此,要实现正义,不仅要有理论上或观念中的“无形”正义理念,还应有实践上或运行中的“有形”的正义制度。生态正义也是一样,而且还有特别之处,那就是,对于环境保护或环境法治中追求和实现生态正义,人们会觉得理所当然,但知识产权中追求和实现生态正义似乎有点“牵强附会”。但知识产权及制度生态化的“倾向”已是大势所趋,知识产权及制度生态化的“背景”也是初具成型,而这还远远不够。这里的“远远不够”,一方面体现在“趋势”的程度和“背景”的成色不够,另一方面也表现在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的法制形塑,即不仅仅需要生态正义的环境法制形塑,也需要知识产权法制的生态化。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的制度形塑,也不能只局限于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私权法制领域。因为知识产权“在私人层面,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在国家层面,它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度选择”。因此,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的法制形塑的力度和范围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和拓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的法制形塑,将不同程度地涉及整个法制及社会其他制度中的正义形塑。

对于如何形塑和强化生态正义的制度安排,狭义上,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从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确认前的生态价值评估、知识产权使用中的生态规范标准限制、知识产权使用后的生态标准追踪等方面进行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的法律规范设计;广义上,可通过环境法制或其他方面的法制,在各自领域或范围内不同程度地进行追求、表达或规定涉及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生态正义方面的法律规范设计。显然,就形塑并强化生态正义法制的“狭义与广义”而言,狭义上的形塑和强化知识产权制度生态正义法制“直接且针对”,广义上的形塑和强化环境生态正义法制或其他方面生态正义法制“间接又宽泛”。这似乎容易造成一种感觉或认知,即狭义上形塑和强化生态正义法制“举足轻重”,而广义上形塑和强化生态正义法制“无关紧要”。其实并非如此,狭义上的形塑与广义上的形塑根本不存在高阶与低阶或者重要与次要之分,如果非要说明二者之间的差别,除了“直接针对”与“间接宽泛”外,也只能归属于“眼前与长远”“特定与基本”之列的词汇意义了。至于当前形塑并强化生态正义法制如何在狭义与广义方面进行选择或平衡?就我国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实现的紧迫性看,狭义上的形塑和强化当然更为急切,自然也就应当更为优先,但这丝毫没有降低广义上的形塑和强化生态正义法制的成分或意味。

(三)贯彻并切实

态正义法制的执行


正义理念或观念的制度化,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但还不是充分条件,贯彻并切实正义制度的执行也不可或缺。某种程度上,唯有贯彻并切实执行正义制度,才有可能真正地实现正义。实际中堆积如山的制度文本却束之高阁,这不是偶然或罕见的例证,而是存在相当程度上的普遍性。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生态正义的实现也不例外,贯彻并切实体现生态正义法制的执行同样必不可少。

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狭义的知识产权法制或相关法制的执法或司法,还是广义的一般制度的实行或运行,实现正义应该是理所当然,也是绝对意义上的最高价值追求。但对于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生态正义法制的贯彻或执行来说,又不能不关注其中可能存在有意或无意的“疏忽”。因为在普通大众甚至是个别专业人士观念中的知识产权毕竟是关于“知识(财产)所有权”或“智慧(财产)所有权”的,这或许造成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对生态正义法制贯彻与执行得不彻底、不坚决,尽管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涉及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也有知识产权及制度生态化的倾向性等有利因素。另外,知识产权的“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也可能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体现生态正义法制的贯彻与执行中的犹豫或动摇。因此,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切实执行生态正义法制,也就显得更为突出了。

对于贯彻并切实体现生态正义法制的执行的环节或进程,可通过遵守体现生态正义法制的过程实施、严守体现生态正义法制的规范运行和加强体现生态正义法治的指导监督等步骤达成。就其实质而言,这其中的“过程实施”与“规范运行”都是涉及执行力问题。包括法制在内的制度执行力历来都是可以大书特书的议题,也是古今中外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同时还是因时而化、因地而变的课题,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绝不是历史现象和个别案例。特别是对于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贯彻并切实体现生态正义法制的执行而言,其执行力更可能被大打折扣。因为“生态正义”更可能被认为是“虚无缥缈”的。目前,日常环境执法的力度还正处在提升阶段,环境执法在民间的认可度也依然处于逐步被接受的过程,更何况体现生态正义法制的执法呢?面对如此状况,既要有“而今迈步从头越”的气度,又要“脚踏实地并遵循规律”的实干。因此,遵守体现生态正义法制的过程实施和严守体现生态正义法制的规范运行也就尤为重要了。此外,对于体现生态正义法制这个较为新颖且急迫的运行和执行力而言,专业机构、权威部门或上级单位的指导或监督不可或缺。这样,加强体现生态正义法治的指导监督也就自然而然了。当然,切实或严格执行体现生态正义法制,易于操作的程序步骤也不能忽视,而且程序正义也必须贯穿其中所有的环节或步骤,否则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体现生态正义法制的切实执行,将似“狗咬刺猬”无从下牙,也犹“大象抽筋”难以立足。

综上,生态正义不仅是环境法治的首要价值目标,而且也是知识产权法治的重要价值诉求。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既存在追求生态正义的必要性又具有契合生态正义的可能性。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不仅仅是追求生态正义还要实现生态正义。可通过坚实路径的筑铸在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强力体现和有效伸张生态正义。

转载自《学术界》2021年第11期我们尊重原创,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谢谢!


往期 · 推荐


本公号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维护,与中国环境法网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官网 (www.riel.whu.edu.cn) 互补,与各位同仁分享环境法资讯 ——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为你提供最新最热环境法学术资讯,欢迎关注、转发或分享朋友圈平台ID:whu_riel官网:http://www.riel.whu.edu.cn投稿邮箱:whu_riel@163.com微信号:(长按可识别)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