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性还是女性气质?竞技体育性别测试测什么?| 微思客发现奥运另一面
2016年初,国际奥组委(IOC)修改了关于性别重置(sex reassigned,俗称变性)运动员的参赛条件。《广州日报》1月26日的新闻用了这样的标题—《重磅!里约奥运会或对变性人“开绿灯”》[1]。“开绿灯”指的是IOC对性别重置的定义取消了外科解剖学上的改变,包括外生殖器的改变和性腺切除。但新闻标题似乎不是单纯的为竞技体育变得更包容更人性化而叫好,而暗示了一丝不安和顾虑,是因为IOC的新决定挑战了大众对运动员性别的认知吗?为什么这是个“重磅”事件?什么思路导致我们做出这种反应?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简单了解一下现代体育和现代奥运会历史上的性别问题,包括:性别重置和跨性别,以及性别检测(sex testing)。其中涉及两个重要的国际体育组织,国际田联(IAAF)和IOC。
现代奥运会上的性别争议,始于1936年柏林奥运会上的美国短跑女将海伦·斯蒂芬斯(Helen Stephens),她获得百米冠军后被质疑是男性,从而第一个经历并通过了目测方法的性别检测。德国选手“朵拉”·拉特金(‘Dora’ Ratjen)在同年奥运会跳高比赛中获第四名,但两年后“朵拉”在维也纳刷新女子跳高世界纪录几天后,乘火车返德国途中被捕,因为乘务员向警察举报“朵拉”是穿女装的男性[2]。
德国跳高运动员“朵拉”
但后来对于“朵拉”的医学检查也不能确定其是男扮女装,还是跨性别者。冷战时期(1947-1991),苏联女子田径选手在1960年罗马奥运会中成绩优异,之后美、英医学期刊分别于1966年和1967年刊登论文建议采用染色体检测,保留真正的女性运动员,剔出女子比赛里的冒牌女选手[3]。这显示了政治因素对体育和体育组织的干预,源于西方阵营对社会主义阵营的敌视,这也使得IAAF和IOC越发重视性别管制。
IAAF最早引入性别测试,从1966年开始要求女选手接受目视检查生殖器,于1967年替换为对女选手的染色质测试,1991年变成对男女运动员都行进体检,但遭到种种质疑,导致IAAF在1992年废除了强制性的性别测试。IAAF的这个改革在1994年遭到15名美国和1名南非女运动员的联名抗议,史称“海诺宁十六人”(The Heinonen Sixteen),她们请愿恢复在重大赛事中的性别鉴定,并使用更新更全面的检测手段以拆穿男性冒名顶替者、变性者和性别模糊者[4]。
医学领域专家学者怀疑起因是“中国马家军”在国际女子长跑比赛中的优异表现,引起了西方同行的怀疑和恐慌[5]。但学者们认为:
这十六人的请愿不仅说明女运动员同时也是公众对人类生物学缺乏了解,还显示出国际体育组织长期依赖医学科学技术强化性别差异,误导人们医生可以扮演“上帝”的角色,来主观裁定女性身份的归属。
虽然IAAF拒绝了这次请愿,但保留了针对有争议的女选手的性别测试,争议性体现为比赛中表现优异且外貌身型欠女性化。IAAF于2009年和2015年分别对卡斯特尔·塞门娅(Caster Semenya) 和杜提•昌德(Dutee Chand)禁赛,因为她们被怀疑是女子比赛中的男性,有违体育公平。
比IAAF晚两年, IOC医学委员会于1968年开始性别检测(使用染色体鉴定),从一开始的抽查(因为检测费用太高),到对所有女选手检测。介于IAAF在1992年废除强制性性别测试,《新科学家》周刊同年的一篇文章提问: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会是“最后一届性别测试的奥运会[6]”吗?答案是否定的。IOC于1992年改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继续对所有女选手性别检测,直至1999年才改为只对有争议的女选手(如上述举例)进行测试。2004年IOC通过了医学委员会提出的尊重性别重置运动员参赛的共识,第一次给予性别重置运动员奥运会参赛资格,这就是《斯德哥尔摩共识》。
共识中规定在青春期之后的性别重置(女变男或男变女)需满足三个条件:1、完成外科解剖学上的改变,包括外生殖器的改变和性腺切除,2、新性别由相关的官方当局给予法律认可,以及3、用于性别重置的激素治疗应以可核查的方式持续足够长的时间,用来减少因性别因素导致的体育竞技优势[7]。同时性别重置后至少以新的性别生活两年,才可以参与比赛,医学代表团对这些选手的性别有最终判决权。
2008北京奥运会期间成立了“性别鉴定试验中心”,结合使用临床、性激素、基因、染色体,进一步严打“混入”女子比赛的“男性”或“性别模糊者”。2016年1月,IOC召开关于性别重置和雄激素过多症的共识会议(《2016共识》),其中特别提到“外科解剖学上的改变作为参赛资格的先决条件不是保证公平竞赛的必要条件,也与人权立法和观念的发展不相符[8]”,这就是《广州日报》新闻标题中所指的重磅。同时《2016共识》建议国际体育组织不限制女转男的运动员参加男子比赛,但对男转女参加女子比赛的运动员从医学考虑上(比如雄激素值)给以了详细规定。
从上述简史中大致能总结出现代国际体育中性别问题的三个要点: 一、西方政治对性别测试的影响;二、男性几乎不是性别测试的对象;三、科学手段检测性别存在争议。如果从性别研究视角讨论第二及第三点,为保证竞赛公平而采用的性别测试本身,是否公平,又是否有效?
迈克尔·费尔普斯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赢得八块游泳项目金牌,他天生的独特身体条件,比如臂长腿短、双足宽大,被媒体猜测是他游得特别快的原因之一[9]。然而2009年十八岁的卡斯特尔·塞门娅赢得世界田径锦标赛女子800米冠军后,随即被IAAF禁赛 11个月;印度短跑运动员杜提·昌德在亚洲青年田径锦标赛上获得两枚金牌后于2014年被印度田联和IAAF禁赛。因为她们惊人的竞技表现和男性化的外表,她们的女性身分被怀疑有假,进而被要求接受性别检测。塞门娅的测试结果未被公布,昌德的结果显示她的睾酮值[10]超标(>10umol/L)。昌德当时面临两个选择“放弃体育,或用医学步骤改变身体”。昌德回应道:“我生来是个女人,为什么我要改变?[11]”。
在昌德之前,另一位印度运动员桑蒂·桑德拉扬(Santhi Soundarajan)经历了06年多哈亚运会女子800米项目银牌被取消,并被印度奥委会禁赛,因为她没通过赛后性别检测(性染色体异常),所以她是个‘男人’,却参加了女子比赛。费尔普斯和这三位女运动员或许同是因为身体或生理上的异于常人而运动天赋异禀,但因为这三位女运动员的身体或生理“异常”被认为与性别有关,使得她们遭到与费尔普斯迥然不同的待遇。
就塞门娅、昌德和桑德拉扬的遭遇来看,与其说历史上不断更新的性别测试是为了避免男性参与女子项目,不如说是将性别模糊的、跨性别的和不符合规定的男转女运动员挡在女子比赛之外,而这些人哪个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男性。那些表现得“更快、更高、更强”、且外表越缺乏“女人味”的女运动员,越是被性别检测羞辱。体育社会学学者质疑:
至今我们都弄不懂这些测试测的是什么,社会性别(gender)、性(sex)还是女性气质(femininity),但这些测试始终有利于体育组织按两性划分赛事,而非有利于保护运动员的隐私[12]。
《2016共识》对女转男后参与男子比赛的运动员没有医学规定约束,可以推论医学界认为这里不存在因性别导致的不公平优势,隐含思路是女转男运动员的身体/生理条件不会威胁到天生男性运动员的竞技地位,也暗示变性为男性的人并不是真男人[13]。奥运历史上的性别测试举着保证竞赛公平的旗帜,持续地将一些运动员排除在女性赛场之外,将跨性别/兼性运动员和性别重置运动员排除在以男女划分的比赛之外,不承认TA们性别的合法性,将TA们留在“不合规范”的性别污名中无所适从。
关于用科学手段测试性别,作为对昌德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诉印度田联和IAAF一案的回应,《2016共识》建议体育组织允许不符合女子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如雄激素过多症的女运动员)参加男子比赛。然而,如何对待有异常水平雄激素的男运动员,IOC没有相应政策,这样的男选手对男子比赛的公平性没有挑战?然而雄激素有助于运动能力这样的思路本身是不准确的。生物伦理学(bioethics)学者批评目前使用的性激素测试:
睾酮和力量或速度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线性,不是增长x nmol/L的睾酮对应着速度变快x或力量增长x。这关系甚至不是一个曲线…对于睾酮如何影响运动能力还有许多未知,但目前有一点无疑:你不能使用睾酮来预测谁会在何种身体技能上表现更好。你也不能推论有更多睾酮的人表现更好[14]。(p. 67)
除了生物医学上站不住脚,性别检测从性别研究角度看也不合理,因为它赖以存在的二元性别与性/性别的多样性是冲突的。性别测试的基本逻辑是如果一个人不是女性,那就是男性,反之亦然。朱迪思·巴特勒(Judith Butler)认为性别不是自然分为男或女,“性(sex)和性别(gender)一样都是被文化构建的[15]”(p. 7)。比如竞技体育的话语强化着人为划分的二元性/性别。
《斯德哥尔摩共识》和《2016共识》虽然显示了竞技体育参与在逐渐变得包容,但这些共识仍延续着性别二分法。性别测试或许不是在甄别性,而是在度量女性性征,考量女选手的男性化程度到底有多严重,尤其是检测杰出女运动员(如塞门娅和昌德)在多大程度上是男性。跨性别者/兼性者有非典型的染色体数目、睾酮水平、生殖和/或骨骼结构,因此遭受屈辱的检测甚至被取消竞赛资格,这都是为了保护女子体育的“纯洁”和人类历史上长期的性别二分法。在何时、在多大程度上竞技体育能为参赛者提供超过两种以上的性别选项?讨论公平竞争时,我们不该一味质问“这个女运动员到底是不是男人”,而要反思为保证公平而出现的性别测试本身是否有问题。
测试运动员性别涉及的不仅是赛制公平,也是平等参与体育和社会生活的问题,以及自我定义性别的权利和身体使用的自主权。回到开篇的问题,之所以说是“重磅”,是因为IOC对性别重置运动员的新政策挑战了依赖二元性别的竞技公平性,然而这个决策未必绝对导致不公平竞争。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The Olympic Charter)基本原则的第四条,肯定了奥运会的包容性和公平性:
体育运动是与生俱来的人权。每个人都应有机会参与体育运动,并且在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下,在以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为基础的奥林匹克精神下从事体育运动[16]”(p. 13)。
担忧仍然存在,比如男转女的运动员可能还保留高大的身材,这是性别重置也改变不了的具有运动优势的生理特征。因此《宪章》所强调的“竞赛公平”与“平等参与”之间存在难以立即消除的现实矛盾。关于体育中的性别和运动身体问题仍需长期跨学科的讨论。2016里约奥运会将是昌德参加的第一届奥运会,同时塞门娅也将出现在中长跑项目中。希望本届以及将来的奥运会都能是我们重新思考性/性别,以及公平与平等的契机。
文章最后,来看看参加里约2016奥运会的变性运动员怎么说吧!TA们经过了常人想象不到的身体和心理的变化,但在竞技体育中寻求突破的精神、公平竞争的理念,是没有变的。“People don't transit just to dominate in s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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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Fusion.net(https://www.facebook.com/fusionmedianetwork/videos/1506865746006065/)
[1]http://news.dayoo.com/sports/201601/26/140001_46374959.htm
[2]http://rarehistoricalphotos.com/dora-ratjen-german-olympic-athlete-arrested-train-station-suspicion-man-dress-1938/
[3] Pieper, L. P.(2014). Sex testing and the maintenance of western femininity in internationalsport.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History of Sport, 31(13),1557-1576.
[4]http://wellcomelibrary.org/item/b20045633#?c=0&m=0&s=0&cv=1&z=0.1355%2C0.2498%2C0.6627%2C0.604
[5]http://wellcomelibrary.org/item/b20045645#?c=0&m=0&s=0&cv=1&z=0.0497%2C0.8395%2C0.9386%2C0.6262
[6]https://www.newscientist.com/article/mg13518284-900-last-olympics-for-the-sex-test/
[7]https://www.olympic.org/news/ioc-approves-consensus-with-regard-to-athletes-who-have-changed-sex
[8]http://transgenderinfo.be/wp-content/uploads/2015-11_ioc_consensus_meeting_on_sex_reassignment_and_hyperandrogenism-en.pdf
[9] Cooper, E. J.(2010). Gender Testing in Athletic Competitions-Human Rights Violations: WhyMichael Phelps is Praised and Caster Semenya is Chastised. J. Gender Race &Just., 14, 233.
[10]睾酮(testosterone)是主要的雄激素。
[11]http://www.abc.net.au/news/2016-07-30/indian-sprinter-dutee-chand-makes-strides-for-women/7673774
[12] Donnelly, P. &Donnelly, M. K. (2013). Sex Testing,naked inspections and the Olympic Games–A correction to: The London 2012Olympics – A gender equality audit. Centre for Sport Policy StudiesResearch Report. Toronto: Centre for Sport Policy Studies, Faculty ofKinesiology and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Toronto.
[13] Cavanaugh, S. &Sykes, H. (2006). Transsexual bodies at the Olympics: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Committee’s policy on transsexual athletes at the 2004 Athens summer games. Body and Society, 12(3): 75–102.
[14] Karkazis, K.,& Jordan-Young, R. (2013). The Harrison Bergeron Olympic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Bioethics, 13(5), 66-69.
[15] Butler, J. (1990).Gender trouble: Feminism and thesubversion of identity. New York, NY: Routledge.
[16] https://stillmed.olympic.org/Documents/olympic_charter_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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