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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如何判断?否认收到钱款是否可抗辩协助过户?

易居房产团队 张涛律师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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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18-053-3总第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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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如何判断?否认收到钱款是否可抗辩协助过户?

用同事购房指标购买单位房改房10余年,还能主张借名买房要求过户吗?

---韦1与韦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购房指标购房资格 单位房改房 借名买房 购房权 购买单位房屋权利出售 购房资格转让 购房指标转让 建房补贴 实际履行 合同纠纷 所有权确认纠纷 主要义务 附随义务


【要点提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约双方基于合同的约定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和行使相应的抗辩权,但是,该项权利的行使也不得超过合理期限。如一方的抗辩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常理,则不会被法院采信。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2(被上诉人/借名人/乙方)

被告:韦1(上诉人/出名人/甲方)


【案情简介】

1993年,中铁十六局某公司自建一部分房屋(包括涉诉房屋)作为公司职工宿舍。2003年年初,中铁十六局某公司进行房改,决定将原有部分职工宿舍出售给单位职工。作为单位职工,韦1因此享有购买单位房屋权利。韦2与韦1同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又是同乡。韦1考虑到自己经常不在北京,家属也在南方,不愿意买房,但是按照单位规定,如果不购买单位房屋,单位将只给个人5000元建房补贴。韦2与韦1协商决定将此购买单位房屋权利出售,具体即韦2 支付韦18000元作为韦1的建房补贴,韦1把购买单位房屋权利出让给韦2。2003年10月3日,韦1(甲方)与韦2(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因甲方愿把自己在中铁十六局某公司购房权让给乙方购买,为了子孙后代,双方特定如下协议:1.甲方自愿把自己的购房权转让给乙方,不管今后房子如何变化,都不能返回,把房产权要回,子孙后代也是如此。2.乙方通过协议得到甲方在中铁十六局某公司的购房权后,利行上交各种款项,并如实交给甲方捌仟元建房补贴。从此后房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由乙方全部负责,子孙后代同样如此。3.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务1份,1份由证明人老乡黄某保留。4.协议自甲乙双方、证明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涉诉房屋于2004年1月12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韦1,韦2对一直该房屋居住使用,并负担了居住使用期间的暖气费、卫生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后,韦2多次要求韦1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但韦1拒绝配合。

韦2于2014年9月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韦1协助办理涉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韦2自愿负担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所需税费。

【法院判决】

【一审】:

1.韦1协助韦2办理坐落在顺义区某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所需费用,由韦2负担。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购房资格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详见本公众号2018年9月10日推文】购房资格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二、购房指标转让的借名买房纠纷,是合同纠纷,还是所有权确认纠纷?

【详见本公众号2018年9月14日推文】购房指标转让的借名买房纠纷,是合同纠纷,还是所有权确认纠纷?


三、借名买房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如何判断?否认收到钱款是否可抗辩协助过户?

韦1(甲方)与韦2(乙方)签订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两点:“1.甲方自愿把自己的购房权转让给乙方,不管今后房子如何变化,都不能返回,把房产权要回,子孙后代也是如此。2.乙方通过协议得到甲方在中铁十六局某公司的购房权后,利行上交各种款项,并如实交给甲方捌仟元建房补贴。从此后房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由乙方全部负责,子孙后代同样如此。”韦1与韦2签订协议后,韦2遵照协议书的约定,交付了购房款,实际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并负担了居住使用期间的暖气费、卫生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已经履行。韦1所主张的《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不符合客观事实

韦2与韦1对于《协议书》中约定的8000元是否交付存有争议,韦2主张在签订《协议书》后已经以现金形式交付韦1,但确实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韦1否认从韦2处收到了8000元,但韦1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协议书》签订后至今的十余年中曾向韦2主张过该项权利,韦1对于该8000元交付的否认也不符合常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法院认为,韦2与韦1属于借名买房关系,韦2支付了购房款项以及后续与涉案房屋居住使用相关的费用,已经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主要义务。韦1协助韦2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属于《协议书》的附随义务。韦2履行了《协议书》的主要义务后,即有权要求韦1履行协助韦2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这一附随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约双方基于合同的约定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和行使相应的抗辩权,但是,该项权利的行使也不得超过合理期限。假使韦2确实至今未支付韦1《协议书》约定的8000元,韦1也不能基于此对抗韦2要求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请求。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对8000元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法案对该8000元的问题不予处理。关于8000元款项的支付问题,韦2与韦1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另行提起诉讼解决该争议问题。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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