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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第二十七期 “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

承信全球 涉外家事与财富传承
2024-08-23

北京时间2022年3月11日下午,第二十七期“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通过线上+线下的形式圆满举办。

本期沙龙的主办方为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承办方为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宇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发表致辞,本次会议由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会理事刘宏律师主持。

本期沙龙的主讲嘉宾有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副主任马国栋公证员,卓佳集团中国地区信托负责人叶莹女士,某信托家族办公室董事周慧女士。

与谈嘉宾有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宋耀红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强力教授。

相关高校、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保险公司、家族办公室等140余位关注财富传承、家族信托领域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通过线下和线上的方式参加了本期沙龙。








主持人:刘宏律师

讲座伊始,主持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宏律师对各位嘉宾和在线参会人员表示欢迎,并对本期活动的致辞嘉宾、主讲嘉宾、与谈嘉宾进行了介绍。






致辞嘉宾:郑宇律师

随后,北京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宇律师致辞发言,郑律师表示,很高兴由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承办本期活动,并对各位嘉宾的参与和到来表示欢迎。他认为:财富传承已经成为很有市场的领域,数据显示,家族信托业务量也急速增长,本次沙龙对相关议题进行讨论与研究,很有现实意义。同时,他还表示,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系列沙龙,在业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孙长刚律师是学者型的律师以及解决问题的专家,两位教授更是业界的翘楚,三位主讲嘉宾,更是实务领域的领跑者。非常感谢到场嘉宾的支持,希望这样的主题沙龙坚持办下去,结出理论与实践的成果。







主讲嘉宾:马国栋公证员

本次沙龙的第一位发言嘉宾是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副主任马国栋公证员。

马公证员的发言主题为:公证处在遗产管理领域的业务探索-兼谈律师、公证相关业务中的定位和互补

首先,马公证员分析了部分省市公证行业的探索与实践现状:包括加入法律服务公司、家族办公室、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体系(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政府牵头、整合律师、公证服务成立指导中心或数个公证处、律师所联合成立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公证机构在合适的情况下,由自己担任遗产管理人;公证处发起、多部门联动、信息汇总于公证处处理、结案(浙江);公证处设立家事法律中心、衔接遗产管理相关业务;公证处建设遗产管理人推荐库&互认计划,并用案例进行了详细的阐释。

随后,马公证员介绍了订立遗嘱的相关内容,包括简单遗嘱、复杂遗嘱、股东互保协议+遗嘱、意定监护协议+遗嘱等的形式和适用人群。马公证员还分析了遗产转移问题的相关内容,包括遗嘱检认、遗嘱/遗愿宣示、确定遗产管理人、依法履职、遗嘱继承。

最后,马公证员对遗产管理的相关内容做了介绍。他详细介绍了遗产管理人的定义、职责、制作清单,并辅之以案例进行了阐释。

主讲嘉宾:叶莹女士

本次沙龙的第二位发言嘉宾是卓佳集团中国地区信托负责人叶莹女士。

叶女士的发言主题为:境外上市架构中的海外信托应用

首先,叶女士介绍了中概股使用海外信托的情况。她以图表的形式列举了2018~2021年中概股的基本情况(选择交易所分布情况、所属行业分布情况、总体使用信托架构情况)。

随后,叶女士又分析了境外上市架构的境内合规要求,包括37号文登记的合规要求、未登记的影响、需要登记的主体等内容。

其次,叶女士还介绍了私人家族信托以及员工激励信托。私人家族信托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前搭建信托的好处(整合资产、统一管理,保持持股比例、保留控制权,减少申报、避免公众关注、减少印花税)、常见的处理方式、资产转让税。员工激励信托的主要内容包括其常见的形式(预留股权、创始人代持、员工通过SPV持股、境内有限合伙外翻、企业员工激励信托、)。叶女士还阐述了私人家族信托以及员工激励信托的区别以及报备新规69号文。

最后,叶女士详细阐述了上市架构中搭建信托的难点,包括上市进程中的阻碍(境内架构重组方案、是否满足相关合规要求、上市整体进度延后),私人家族信托中的阻碍(对信托的控制与隐私性要求的冲突、婚姻与家庭关系、资产转让税),员工激励信托中的阻碍(兄弟的名或利、员工激励信托的表决权、是否算入公众持股)。

主讲嘉宾:周慧女士

本次沙龙的第三位发言嘉宾是某信托家族办公室董事周慧女士。

周女士的发言主题为:家族信托国内业务开展实操解析

首先,周女士对财富传承中的风险和工具做了介绍。财富传承中的风险主要有为债务(家企不分)、婚姻(变动导致财富外流)、意外(家庭成员保障)、继承(挥霍、散乱继承)、接班(交接失败)、税务(高额税费)风险。财富传承中的工具主要有遗嘱、保险、家族信托,周女士对其各自的优势、劣势进行了比较。

随后,周女士又对家族信托做了介绍。她详细地介绍了家族信托的定义、家族信托的功能(财富有效传承、家庭成员保障、特殊目的执行、税务筹划、财产保全、婚姻风险防范、专业财富管理、信息保密)、家族信托的法律依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见信托法第15、16、29条以及最高院的发文)、家族信托财产的形式,并选用了案例来对照说明。

最后,周女士对国内家族信托的操作结构和流程进行了解析(沟通需求、设计方案、尽职调查/合同审批、内部审批、签署信托文件、交付信托财产、管理运作)。

主题发言结束后,与谈人先后做了与谈发言

与谈嘉宾:宋耀红教授

第一位与谈人是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宋耀红教授。

宋教授表示三位嘉宾都从各自的领域做了精彩的分享。马主任谈到的是公证在财富传承方面的介入,比如民法典颁布后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就是很好的介入点。叶莹女士谈到的是海外上市公司的信托,我在此方面研究不多,信托更多的是商事、金融律师去做,我作为家事律师注意到在这块领域中,有个现象很突出,就是一说到财富传承,客户更相信国外信托,因此实践中有许多国内律师通过和国外律所合作把业务衔接起来。周慧女士全面梳理了国内的信托公司和业务的情况,条理清晰。

宋教授还表示,三位分享者从不同的维度,在技术层面上,深入探讨了如何做好财富传承、家事业务。宋教授表示,最传统的业务就是离婚、继承业务,但其实这些传统业务涉足的领域很多。当今天财富问题越来越多的时候,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很多离婚纠纷中,一方之所以不离婚,是由于财产、子女问题很难处理。所以马主任谈到,家事调解是非常重要的,她也认可这一点。她认为,律师应该可以做一个家事顾问,既可以涉及情感,也可以涉及人身、财产关系。不同于心理医生,虽然家事律师懂一些心理知识,但律师有更多的批判思维,要尽量要用调解的手段,来处理家事问题。

此外,宋教授提到,涉及到高净值人群,他们的需要,除了财富传承,还要有文化传承。这一系列的传承服务,都需要律师来服务。再加上财富传承的专业性、门槛都很高,这就对律师的知识面提出了要求。同时,也要看到小团队、小律师事务所都是搞不定这类服务的。对于这块业务,还是金融保险、家办机构介入的比较多,他们有自己的理财产品,这些机构偏向于进攻。因此,在这类服务中,当客户需要守护、传承财富时,我们律师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宋教授还阐述到,在68家信托公司中,客户群是固化的,但律师的客户群是不固化的。

她还提到,在财富传承中,高净值人士还更多的考虑到节税的问题,律师对此类问题研究不多,没有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有优势,因此作为律师,如果手里有类似的资源且客户有需要,可以给客户做适当的推介,与ipo、税务律师进行合作。比如当企业面临上市的时候,首先就涉及到婚姻风险,即要考虑企业与家庭的风险隔离,此时家事律师就能发挥自身的作用了。律师在这些业务里,定位是什么,应该有所明确。

宋教授还说到,她也一直在了解家办业务,感觉到律师是家办的技术人员。但随着专业发展、业务精进,只有跟各机构联手,深入合作,才能做好这些业务。就比如遗产管理人业务,跟公证处合作才是更好的推进方式,还可以避免潜在的风险。因此,宋教授认为,针对律师的定位,某些业务可以是主导,某些业务可能最好做辅助。

最后,针对律师如何介入这类业务的问题,她认为越是传统的业务越有生命力,用传统的业务介入更容易。此外,她还认为应该跟同行合作,比如跟ipo律师合作,跟公益基金会合作。

与谈嘉宾:强力教授

第二位与谈嘉宾是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强力老师。

强力教授首先特别感谢了孙长刚律师的与谈邀请。他表示,前面三位嘉宾分别从公证处业务的衔接、海外上市公司的架构、国内信托业务现状三个方面进行了关于家族信托的分享,孙律师如此安排很到位,从公证、投行、资管三个维度给出了一个实务与理论的全方位的呈现,大大拓展了视野,使人受益匪浅。

接着,围绕沙龙,强力教授从四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点,要正确认知信托、信托法在当代社会的作用与价值。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也是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过程,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加,出现了个人、家庭、企业、社会、国家资产与事务管理的需要。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人类社会早期,从罗马时代就产生了家族遗产信托,进而英国的尤斯制发展到民事信托,一直到美国的金融投资信托。诚如英国法学家梅兰特、美国信托法学家斯科特所言,信托制度不仅有包含普遍包含的道德准则,更重要的是其具有很强的变通性、灵活性、包容性,信托制度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人类社会从从农耕经济、工业经济到今天的数字经济到今天,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必然产生更多的分工、委托、和信托的需要,只有信托制度能满足此种需只有信托制度能满足如此多样化的需求。所以要提高正确认知,信托制度对我们的家事、企业、社会、国家生活的意义和作用。尤其在家事管理与财富传承业务中更重要,这类业务体现出了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的需要,就需要有专业的机构和人提供相应的忠诚、专业的服务,在服务的过程中,就产生了信任的问题,所以才产生了信托的概念,这就是信托的价值和意义。

第二点,要准确把握家族信托的法律特征。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实际上是从2002年开始的,仅发展了有短短10年的时间。我们需要准确把握其法律特质:

其一、信托目的

家族信托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实现财产的管理、保全、增值、传承的法律需要,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与家庭性,即服务家族事务,这也让其与自益信托区分开来。另一方面,家族信托的目的的合法性,即不得利用家族信托的方式规避财产责任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比如税收、债务等方面。因此,在从事家族信托这类业务的时候,一定要准确把握家族信托的目的,即传承性与合法性。

其二、信托主体

一个信托架构中至少涉及到三个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再延伸一下还可以包括关联人,关联人包括保护人、托管人等。

从委托人来看,37号文规定,委托人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基于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但是37号文规定的家庭这个主体,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因此,在实践中,家庭最终可能要还原成单一个自然人,去签订信托合同。这类情况,可以在配套文件中释明,委托人系以自然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但是自然人之下是家庭财产。

从受托人来看,37号文规定,受托人指的是信托公司。首先需要明确的是,37号文是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出的文件,用以规范银行业以及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属于持牌的特许经营的金融机构,从而信托业务是特许业务,其他机构是围绕着这个机构来做的。如果单纯从业务特质来讲,家族信托这块业务指的是只有信托公司能做。那么除信托公司之外的其他机构,比如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等机构,这些机构有一些特定的产品,实际上具有有家族信托的内涵,却不能有此种形式。在从事家族信托业务时,首先应当考察的就是合规性,根据目前的规定,只能采用与信托公司合作的方式来开展业务。但如果从广义的信托法上来讲,不考虑特许经营问题,那么其他机构、个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但作为律师,肯定首先要朝着合规的方向来进行。

从受益人来看,其外延是比较广泛的,但在尽调界定中,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不允许把委托人作为唯一受益人,如果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其实就成为一种资管产品了。

从其他主体来看,主要包括保护人和财产托管人。针对保护人来说,从社会需要来看,其设立是很有必要的。一些家族信托限于委托人的年龄、知识、阅历等需要有保护人。保护人系独立的第三人,针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不可以成为保护人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是没有规定的。在民事、商事信托中,亦没有强制性的要求,我以为应当可以为家族信托设立保护人,当然需要遵守信义义务。针对财产托管人,银行、券商、投行都能做此主体。

其三、信托财产

一方面,家族信托的财产指的是家庭财产或者自然人财产。从形式上来说,可以是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货币、不动产、债权、股权等都可以,针对财产的不同形式,要为当事人做合理的安排与架构。从起点来说,1000万以上才能形成家族信托的起点,此系高净值人士的业务范围,这需要律师对家族财产做充分的尽调(构成、来源、合法性)。前段时间,虽然央行发文暂缓原定3月1日施行的《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和客户信息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但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三反机制的建设上来讲,做好对大额的资金的流通、存取的监管是大的趋势,在尽调的过程中,我们也要做好此类工作。另一方,要强调家庭财产的独立性,在信托法、37号文、九民纪要中对其均有所规定,要在法律规定上有所把握。

第三点,律师家族信托业务的拓展和发展方向。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家族信托业务的地位和作用,才有利于更好拓展业务领域与范围。其次,要认真学习和研究信托理论和信托制度,尤其加深在应用方面的研究。最后,要利用自己的业务渠道和方式,加强跨界合作,加强信托理论和信托制度、架构的普及宣传和指导。

第四点,家族信托律师的理念与守则。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家族信托业务中,要恪守信义务,勤勉尽责、忠实守信,这一点尤为重要。家族信托律师不仅要有很强的专业性,更要有良好的道德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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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Review of previous periods

2022跨境遗嘱与继承公证实务研讨暨第26期家事与财富传承沙龙综述

●第二十五期 “跨境婚姻家事远程视频公证实务”综述

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实务中的跨境夫妻财产协议

香港小甜甜及“汕头版小甜甜案”中的遗嘱和跨境继承法律问题

第二十四期 (美国)“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综述

司法部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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