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与视频回放|第三十期(香港)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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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22年6月25日上午,第三十期(香港)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通过线上的形式圆满举办。
本期沙龙的主办方为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承办方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业务部。
本次会议由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孙长刚律师主持。
本期沙龙的主讲嘉宾为香港毅嘉大律师事务所大律师、牛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诸思诚律师;香港古明慧律师行创始人、国际家庭律师学院院士古明慧律师;香港古明慧律师行资深律师、英属哥伦比亚大学硕士黄楚仪律师。
与谈嘉宾有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首批员额法官、审判长肖峰博士;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文亮副教授。
相关高校、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保险公司、家族办公室等190余位关注财富传承、家族信托领域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通过线上的方式参加了本期沙龙。
主持人:孙长刚律师
讲座伊始,主持人孙长刚律师对各位嘉宾和在线参会人员表示欢迎,并对本期活动的致辞嘉宾、主讲嘉宾、与谈嘉宾进行了介绍。
主讲嘉宾
诸思诚律师
本期沙龙第一位主讲嘉宾是香港毅嘉大律师事务所大律师、牛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诸思诚律师。
诸律师发言主题为内地香港婚姻家庭判决的相互执行与平行诉讼,从内地香港婚姻家庭判决的相互执行和婚姻家庭案件平行诉讼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诸律师详细介绍了《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639章)(以下简称“执行条例”)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两者具有的实务意义体现在:内地婚姻家庭判决在香港得以通过非普通法途径获得登记解决;法定程序限制平行诉讼;客观上有利于人民法院就家庭在香港资产行使管辖权。接下来诸律师阐释了《执行条例》中的一些具体条款。诸律师认为在内地,《执行条例》带来的实务问题可能有:(1)获得内地法院的证明书;(2)出具内地法院判决有效性的意见;(3)送达符合内地法律要求的意见;(4)出具内地判决在内地执行情况(是否申请强制执行,采取了哪些执行措施)的意见;(5)出具有关于诉费担保的意见;(6)如果内地判决被上诉或者再审,则需更新意见。
第二,诸律师分享了平行诉讼问题。因为实体法律和程序救济上的差别,当事人双方会有意识地在两个或者以上都有管辖权的地区,选择一个对己方有利的开展诉讼,从而获得优势,是为“法院挑选”(forum shopping)。另一方通常会在第二地区开展诉讼,是为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诸律师提出了平行诉讼策略,就实务而言,两地律师需要(1)周全策划,综合考虑两地实体和程序法律差异;(2)做好详实的证据收集和诉前准备;(3)积极行动,首先提起诉讼,或者应诉时、在本地法院首先获得相关可执行的命令,以期强制中止外地诉讼程序。
古明慧律师
本次沙龙的第二位主讲嘉宾是香港古明慧律师行创始人、国际家庭律师学院院士的古明慧律师。
古明慧律师的发言主题为:香港家事法律概述,主要从中港婚姻数据、香港法律并辅佐案例介绍了香港家事法律。
古律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第一,香港与内地居民之间的跨境婚姻数据展现出持续上升态势。
第二,香港法律规范了香港离婚条件和香港财产分割。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有限, 其只能于婚姻其中一方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前提下管辖该离婚个案 : 其于呈请或申请提交之日以香港作为其居籍;其于离婚呈请或申请提交之日前的三年惯常居于香港;其于呈请或申请提交之日与香港具密切联系。香港的财产分割则需要遵循《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 条;4 项指引:以达致公平为目标;拒纳任何歧视;质量标准;拒纳冗长而无意义的调查;5 个步骤:鉴别资产;评估当事人的财务需求;决定是否采用分享原则;考虑是否有合适因素促使法庭作出偏离平均分配的决定;决定结果。
第三,古律师以JQ v CLH 案阐明具体如何适用香港法律。此案中的争议点为遥距控制香港公司业务和遥距控制在香港的财务事宜应否被视为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尽管并非身处香港,和香港有经济联系是否足以构成拥有密切联系? 以上能否构成例外情况? 上诉法庭对JQ v CLH案的判决:“例外情况”是用以形容频次较少出现,而不作为一项规则例外;尽管丈夫可以在内地远端控制香港公司,但以下事实仍足够建立与香港的“密切联系”(1. 从香港上市公司,产生可观的月薪和分红,以支持其内地的家庭生活。2. 为香港上市公司,以其家庭名下房产提供贷款担保。)不论开展业务、进行社交,还是探望子女,都应与之前他和香港的“密切联系”视为一个整体。因此,此案对中港婚姻产生了巨大影响:扩大了香港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当中任意一方与香港的“密切联系”的解释;向常居于内地,但其家庭经济活动与香港有关联的夫妻,打开了选择香港进行离婚诉讼的机会之门。
黄楚仪律师
第三位主讲嘉宾是香港古明慧律师行资深律师、英属哥伦比亚大学硕士的黄楚仪律师,发言主题为家族财富传承及管治。
首先,黄律师谈到,家族财富三部曲为创富、守富和传富。家族传承财富可以选用银行联名账户 ,创设公司 或者创设信托,对比资产保护、风险隔离、遗产分配、传承、私隐度、灵活性等方面,信托是最佳选择。
其次,黄律师还介绍了信托的概念和一般信托架构,一般信托架构主要包含信托人、委托人、受益人、保护人和信托财产,并辅佐以香港案例Kan Lai Kwan v Poon Lok To Otto [2014] HKCFA66进行了具体介绍。
最后,黄律师又说明了家族发展、家族企业三环模型和家族管治原则、政策、推行与实践,并展示了信托架构概念图。
主题发言结束后,与谈人先后做了与谈发言
与谈嘉宾
肖峰博士
本次沙龙的第一位与谈嘉宾是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首批员额法官、审判长肖峰博士,肖博士从以下五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肖博士谈到,针对平行诉讼中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范围,继承相关的问题实际上是被婚姻家庭的安排给甩出去了。同时,除了继承以外,在婚姻家事领域,内地跟香港还是存在分歧,针对此种情况,只能尽可能求最大公约数。比如香港认为属于婚姻家庭的,内地都认可,香港如果说没有认可的,内地就暂时不管。再比如,内地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的,可能在香港地区,就不会被理解为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但是,内地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如对婚约财产、分家析产纠纷,是可以按照2019年的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安排,请求香港法院认可和执行的。内地还有一种有关亲子关系的纠纷,分为两类,为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和否认亲子关系的纠纷。但是香港地区的立法里面只有亲子关系确认纠纷。那么针对内地否认亲子关系的纠纷,是否算婚姻家事安排,或是香港地区条例里面覆盖的婚姻家庭家事案件的范畴。肖博士认为,广义上应该算,即确认既包括确认有,也包括确认没有,这样更有利于跨境案件的认可和执行。
其次,肖博士还谈到,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有关公共政策的考量。在内地,很多代持行为都是为了规避现行的法律或者是政策,比如说限房政策,限制机动车购买的政策等。如果说香港做了一个交付判决,而非确权判决,然后到内地来执行,肖博士认为,社会将会产生很多的纷争。
同时,肖博士提到,针对朱律师讲到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问题,即婚姻中哪些情形属于不予认可和执行的也应该引起关注。另外,针对“被申请人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这一问题,肖博士认为,从文义解释上来看比较困难,如法官可能会经常打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因为对方没有陈述到要点,此时法官要行使诉讼指挥权,提高庭审的效率。那么如果在庭审直播的录像中有法官打断陈述的情形,会不会作为一方到香港去申请执行的时候,被申请人拿来作为一个抗辩事由,说其没有得到合理的陈述机会。再其次,在内地,经常是庭审后可能会有一些法官会有单方询问,单方质证,甚至庭后的书面质证,这些方式其实在大陆法系上来讲,就是涉及到当事人辩论权有没有得到充分行使的问题。此时,作为英美法系的香港地区,它们的法官会怎么看待这种行为不得而知。
第二,第九条第二项中提到“判决是以欺诈方式取得”。在内地,一般理解上的欺诈就是一方去欺骗另外一方。内地有一种假离婚情形,双方系虚伪意思表示,内地实际上把虚伪意思表示和欺诈是做区分的。此时,如果内地或者是香港做了一个判决,拿到另外一方去执行的时候,被申请人提出离婚是假离婚,是虚伪意思表示,是恶意串通,那算不算欺诈的行为呢?肖博士认为,可能在内地可能就未必算了,但是在香港地区算不算尚未可知,这里可能会是一个争议点,分歧很大。
第三,针对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请求法院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情况,此处的“受理相关诉讼”在理解上就可能会有分歧。比如在内地的相关诉讼,严格意义上是不包括非讼程序,也就是特别程序的。但恰恰在婚姻家事中有一类案件,比如反家暴案件中的申请人人身保护令,就走的是特别程序,也就非讼程序。此时,受理相关诉讼还能不能够包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就成为了一个问题。
第四,同一诉讼问题。肖博士谈到,多数人还是认可诉讼标的是指的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在内地的婚姻关系法,普遍被认为是复合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会有人身关系的解除,也会有财产分割的问题,还会有亲子关系的问题。在内地,通常把它理解为是三个诉合在一个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还是可以把它分离的,比如说先解决离婚的问题。
第五,社会公共利益问题。肖博士认为,从这一点考虑,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因为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成本政策,此类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明确,会随着时间、司法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要特别提到的一点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基本原则有可能与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的原则产生冲突。如果在内地申请执行,可能会更加的偏向于未成年人,作为优先考虑。
张文亮副教授
本次沙龙的第二位与谈嘉宾是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文亮副教授。
首先,张副教授谈到了婚姻家庭判决的执行问题。由于内地与香港之间在婚姻家庭制度中差异巨大,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法院或适用不同法律,这就使得司法协作成为必要,由此,“内地与香港婚姻家庭判决执行安排”有非常重大的实践价值。从内容上来说,这个新的安排突破了传统的涉外婚姻判决承认执行的范围的问题以及判决的终局性的问题。
其次,针对平行诉讼和管辖的问题,张副教授认为这也是个特别有意义的问题。平行诉讼是内地一直在关注的问题,区分涉外和非涉外诉讼语境下的平行诉讼。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依据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对于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无论外国法院是不是受理案件,都不影响中国法院的管辖。此外,针对抢先诉讼的问题,张副教授认为这是诉讼策略的问题,具体到抢先诉讼是不是有利于管辖权的合理的分配,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他认为,这两个问题并不能直接相等同,但存在多种可能的方式去协调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允许平行诉讼只是一种方式。但同时他指出,从合理性、效率等角度上来考量,抢先诉讼并不是理想的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方式。相关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地区之间以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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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Review of previous periods
●综述及视频回放|第二十九期“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
●2022跨境遗嘱与继承公证实务研讨暨第26期家事与财富传承沙龙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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