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执 • 强信|执行局“最强辅助”,了解一下!
自“三统三分、三区六化”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运行模式落实以来,锦江法院执行局除了大家熟知的执行法官(即办案团队),还形成了由众多法官助理、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的执行辅助团队,以开展事务集约化办理,推动执行案件快结到位。
今天
我们就以“图说”形式
认识执行局“最强辅助”
——处置(外勤)团队
一起来看看
他们紧张充实又活力四射的工作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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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或面临罚款、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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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唯一住房不是阻碍执行的理由。
执行程序中,被查封的房屋远远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最低生活所必需标准的,法院依法拍卖后,可参照最低住房保障标准预留部分执行款,作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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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也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居住地、收入来源、动产所在地、第三方债权等),不仅可以提高执行效力,还能节省司法资源,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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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①执行中,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碍公务、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都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的处罚。
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除了会被责令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能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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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披星戴月”直击现场时
他们是群众眼里
英姿飒爽的“前行者”
“雷厉风行”实施执行措施时
他们是法官眼里
值得信任的“小伙伴”
他们就是
锦江法院执行局“最强辅助”
——处置(外勤团队)
END
供稿|执行局 何页
编辑|沐沐 一一
校审|橙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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