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犯!帮电诈团伙转移赃款,你们可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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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究竟是“肿么”一回事
2023年7月 ,被告人李某、汪某恒、吴某明知其上家使用出借人提供的银行卡接收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但面对利益诱惑,仍选择成为电诈团伙的“工具人”,多次将他人的银行卡密码、手机开锁密码、手机银行密码等通过即时通讯软件Telegram上报给上家,并将银行卡出借人的手机及银行卡一并收走,全部上交。上家则利用这些银行卡接收电信诈骗所得资金,同时通过POS刷单、电话充值等方式转移非法所得。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汪某恒、吴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汪某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在近两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中,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被告人最后的陈述,清晰展现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及其关联案件的特点、审理重点等。阿坝中院与阿坝十家基层法院的刑事法官观摩了整个庭审过程,表示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审判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法官寄语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犯罪分子通过“跑分”,让赃款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不断转移,人为设置追找障碍,以此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致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牵涉面广,极具隐蔽性,方法多样,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生活中还有很多群众明知自己账户收取的钱款是电诈分子实施诈骗所得赃款,仍为蝇头小利非法为他们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手机号等,或者出借对公账户为电信诈骗提供便利,充当电诈分子的“工具人”……
希望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提供或借用给他人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及支付宝等,切勿因贪小便宜铤而走险,要拒做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供稿|刑庭 刘俊佚 张蔚然
编辑|橙橙 一糖
校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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