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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设计:创始人如何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建议收藏)

2017-08-04 陈勇 大成陈勇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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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资本市场部副理事长。陈勇律师执业十余年,以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法人治理为主要业务方向,在公司法人治理、境内外上市、新三板、股权激励、并购重组、私募股权投资等非诉讼法律业务有较为丰富的经验。



创始人在股权设计时有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如何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控制权对创始人来说至关重要,创始人一般把自己创办的企业视为“儿子”来看待,一旦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可以说是身、心、灵、财俱损,这可能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在著名的“万宝”事件中,王石在面对宝能的压力下,居然不得不对姚老板道歉,其目的还是希望保住对万科的控制权,因为万科对王石而言,不仅仅是财富层面的需求,更是对万科这个“儿子”情感层面的需求。

近年来,随着一些公众公司或明星公司控制权之争的爆发,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有更多机会融资、股权逐渐被稀释等因素使得控制权之争更有机会得着爆发,企业要发展、要融资,股权被稀释是不可能避免的,不同企业的不同做法却带来不同效果。阿里的马云、京东的刘强东、百度的李彦宏等他们虽然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多,但却一直保持着对公司的控制权。而同样作为明星企业的创始人不但失去企业,甚至有的还面临牢狱之灾,如雷士照明的创始人吴长江、真功夫的创始人蔡达标等等。本文将从法律层面上解析创始人如何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

一、维持对公司持有50%以上的股权。

在公司治理中有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而其中最为直接体现能否保持对企业控制权就是股东会的言语权,即股权份额。通常情况下,除公司合并、分立等极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其余事项只需50%以上表决权即可。因此,创始人在初始阶段设计股权架构时就要考虑这个问题,尽可能持有高比例的股权,以便在今后融资股权被稀释时能够仍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

二、在持股低于50%时保持控制权的措施。

企业要发展必须要融资尤其是股权融资,融资就不可能避免导致股权被稀释,此时有几个措施可最大限度地维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1、委托表决:作为创始人周围肯定有一批共同创业的初始股东或一些早期投资者,这些股东对创始人通常情况下对创始人比较信任、也愿意共进退的。因此,创始人可争取让这些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创始人,创始人就可能拥有50%以上的表决权。

2、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除了上述委托表决外,还可以与这些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即当创始股东的意见与其他股东意见不一致的时,以创始股东的意见为准,如此创始人就可间接拥有50%以上的表决权。

3、通过持股平台归集股权:在股权比较分散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将分散的股权归集在持股平台下,并由创始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此创始人就可间持控制了持股平台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表决权,加上自己股权份额的表决,就有可能超过50%的表决药。

三、利用“AB类”制度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

如上所述,阿里的马云、京东的刘强东、百度的李彦宏等他们虽然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多,但却一直保持着对公司的控制权。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他们很好地利用的“AB类”制度,即把股份分为A类和B类,A类股份一股可获得多个表决权,而B类一股只能有一个表决权,并且由创始人持有A类股份,其他股东持有B类股份。如此,即使到后来创始人股份被稀释到很少,但依然能够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但这种制度在海外上市时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美国,而境内甚至香港目前该制度尚未执行。

四、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一定程度上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

目前的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强制性的规定比较少,如此让企业、创始股东对公司章程有了更多自由约定的空间。因此,作为创始人可利用公司章程来设置一些机制,比如“一票否决权”、财务管理权的归属等,这些机制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可帮助创始人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

五、融资时注意风险防控,避免引狼入室。

企业融资目的让企业有更好、更快地发展,但作为创始人来说,融资时得注意风险防控。一方面,要注意所引入的投资是财务投资者还是战略投资者,比如雷士照明引入了施耐德时以为是财务投资者,后来才发现他们还有战略上的目的,但为时已晚。另一方面,一定要慎用“对赌”机制。企业为了融资往往会被迫答应投资者对赌协议的要求,此时务必要慎重,要判断对赌事宜是否处于自己可预期范围之内、对对赌后果是否处于可承受范围之内等,否则有可能导致创始人完成失去整个企业。在著名的“俏江南”事件中,张兰就是败在对赌事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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