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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信息化管理办法》(附全文)
陇南大数据
2022-09-24
陇南市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大数据建设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保障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大数据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陇南市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陇办发〔2018〕8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项目及与之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信息化项目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发展、需求驱动、互联共享、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是本市信息化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级信息化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定信息化投资项目,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是我市政务外网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务外网、市大数据云计算中心的建设,参与制定全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相关应急预案和重大事件处理,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及应用推广等工作。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搭建数据共享平台,并提供统一的信息资源服务接口供需求者申请使用。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的数据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
运营商负责市大数据云计算中心安全运维保障。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入驻市大数据云计算中心信息系统的安全维护,并按要求及时整改安全漏洞。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软件开发、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信息化大数据项目。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是我国电子政务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是服务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和检察院等政务部门,满足其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需要的政务公用网络,支持跨地区、跨部门的业务应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本办法所称数据资源,是指本市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在履行职责、机构运行或者开展社会活动时所产生和使用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具有一定应用价值的信息。
第七条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县(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二章 大数据发展规划
第八条
按照国家及省市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信息化大数据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应统筹指导各县(区)结合县(区)实际制定本县(区)信息化大数据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第十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信息化大数据发展规划、市信息基础管线规划及数字城市建设需求,协同市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组织编制数字陇南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信息化大数据发展规划和数字城市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市信息化大数据发展规划和数字陇南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市级信息化大数据项目采用统筹建设的方式进行,每年十月底由市直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管理局报次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市大数据管理局统筹汇总后向市财政局上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并结合市级财力状况,设立次年市级信息化大数据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除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以外,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新建项目应当在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或者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市大数据管理局监督指导。项目建成后,由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审批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出具验收报告,申请拨付项目款。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建设,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能够互联互通;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应优先考虑数据共享。
第四章 大数据云计算中心
第十九条
市大数据云计算中心承载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集中托管互联互通、信息资源汇聚整合交换共享等职责。
第二十条
统筹建设市大数据云计算中心,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不再另行建设大数据云计算中心,所需服务由市大数据云计算中心统一提供。
第二十一条
市大数据云计算中心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建设和运行,购买服务费用由市、县(区)按资源使用比例分担,各级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为市大数据云计算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协调中心的规划、建设、运行、迁移上云、扩建扩容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全市非涉密信息系统必须全部迁入市大数据云计算中心,由云计算中心统一提供硬件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不得自建机房或采购硬件设备。有特殊需求确需采购硬件的,需由市大数据管理局出具论证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方可办理项目评审、政府采购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所需硬件资源由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按需申请使用并向市大数据云计算中心运营企业支付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维护,并与市大数据管理局及运营企业签订《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协议书》,按照责任划分保障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依据审定后的规划做好云计算中心建设工作,负责云计算中心的日常运行维护,配合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应用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护。
第五章 政务外网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要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和法律法规,做好全市政务外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区)做好县(区)政务外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全市所有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必须全部部署在政务外网上,各单位各部门不得私自建设市级业务专网。现有业务专网上的信息系统要分步骤逐步迁移至电子政务外网。
第六章 数据管理
第三十条
统筹数据资源,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涉密外的所有信息资源均应实施共享。
第三十一条
市直单位的数据资源均归市委、市政府所有,任何单位不得对应共享的数据资源实行部门垄断。
第三十二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代表市委、市政府实施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在履行相应手续,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市大数据管理局可获取、使用全市所有单位数据资源。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系统,必须提供共享接口,通过市大数据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数据交换,实现互联互通。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必须将有关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履行数据资源维护的义务。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对外公开的数据,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无偿查询,市大数据管理局要建立全市统一的公众大数据开放平台,为市民提供服务。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三十五条
市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乡村大数据平台是重要的信息数据汇集、交换、应用的大数据平台。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信息数据共享及使用规范,切实保障数据使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陇南市政务外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政务外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接入终端的安全维护。
第八章 经费与人员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要根据信息化建设工作需要,将大数据、云计算、电子政务、信息化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及软件开发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信息化大数据建设工作的顺利进展。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要按规定积极引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用于支撑本区域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大数据建设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鼓励技术创新,积极探索应用区块链等新一代技术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市、县(区)每年度在信息化、大数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大数据管理局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十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信息化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十一条
擅自变更大数据发展规划和数字陇南发展规划的,不按市大数据发展规划要求编制本县(区)大数据发展规划或部门专项规划的,由市大数据管理局上报市政府责令改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陇南市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陇办发〔2018〕88号)同时废止。
监制/张 治
审核/董 星
编辑/杨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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