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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特彻 | 剪不断理还乱:今日头条的版权纷争

2015-10-19 夏琪 狐说

而2014年6月,一直号称“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的移动App应用“今日头条”先后被广州日报、搜狐公司以著作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这一版权纠纷案引发了媒体界、学界和国家版权局等多方面的关注。

“新闻媒体版权”
从我国《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法》中有关版权的规定来看,涉及媒体版权的主要是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发表权、改编权、翻译权等。

事实上,从法律角度来看,新闻媒体版权并非如此简单。现有的关于新闻媒体版权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两个争议点:

其一是时事新闻的保护。单纯的时事新闻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时事新闻”的解释如下:“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包含有作者观点的评论、深度报道等则不属于时事新闻,均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其二在于著作权所有人的确定。即并非登载在媒体中的作品,媒体就能拥有其著作权。学者魏永征指出,新闻媒体上的内容主要有两种来源渠道:“一种是自身的法人作品和工作人员的职务作品;另一种则是外来作者的新闻作品,如外来投稿、约稿等,这部分的著作权依法属于作者”(魏永征&王晋,2014),只有媒体与作者间签署了版权协议,并明确规定了版权属于原作者和媒体共同享有,媒体才能就这些作品被非法使用提起侵权诉讼。

因此可以得出,新闻媒体版权指的是新闻媒体对于除单纯的时事新闻外,媒体自身和所属的记者独创的新闻作品以及与外来作者签订了使用许可而共同享有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权利。


今日头条被诉再度引发关注
在我国,早期的新闻版权纷争较多见于纸质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在中国网络媒体20多年的发展中,版权问题始终存在。20世纪初,网络媒体崭露头角之时,传统纸媒与门户网站曾发生过较大的版权冲突。

而随着媒体环境的发展,以今日头条、ZAKER为代表的移动客户端,以及微博微信为典型的自媒体等新兴媒体形式不断产生,曾经一度被指侵权的门户网站也会面临被侵权的困扰。

近年来,在版权保护方面比较积极的媒体以新京报、财新传媒、重庆日报等为典型,但从整体媒体环境来看,大多数媒体或自身版权意识淡薄或选择放弃维权。

2014年6月,广州日报、新京报和搜狐新闻先后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今日头条。今日头条侵权事件引发了业界和学界对媒体版权的新一轮关注热潮


三种观点争议
从今日头条与宣称被侵权的媒体(广州日报、新京报、搜狐新闻等)双方立场对“今日头条”案展开了探讨。现有文献中对这一事件的分析主要呈现三种观点。

观点一:认定今日头条侵权行为

今日头条所采用的深度链接模式是否构成侵权是争议的焦点。深度链接是区别于普通链接的。普通链接会通过点击链接到达来源网站,而深度链接则会通过转码等方式,去除来源网站的其他信息,使访问者产生链接网站从属于所浏览网站的误解。

在今日头条一例中,用户通过今日头条移动客户端提供的链接到达的并非原始媒体网页,而是经过处理后的简化版,这是典型的加框链接,属于深度链接的一种。通过对新闻聚合App的模式梳理、性质界定和侵权分析,得出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搜索类新闻聚合移动应用端在未获得授权的前提下,通过深度链接使用其他新闻网站内容资源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张钦坤&孟洁,2014)这一结论。

还有部分学者从今日头条提出的抗辩理由——作为信息服务提供商的避风港原则、合理使用等方面进行法理分析,驳斥头条的观点,认定其侵权。避风港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从事特定活动时的版权侵权责任作了限制”。(史学清&汪涌,2009)然而也有学者认为,今日头条的抗辩理由完全是对‘避风港原则“滥用和误读”(王志南,2014)。




观点二:关于版权问题的界定尚存模糊,今日头条并不构成侵权

从总体来看,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占少数,学者唐艳是其中的代表。她通过引入不当得利制度,分析了今日头条带来的法律困惑。唐艳指出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唐艳,2014)

她认为,今日头条的行为满足了法律条文中关于不当得利构成的四个必备条件:①今日头条从中获利;②长期来看,新闻内容生产商广告收入受损失;③前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今日头条基于此点的获利方式没有合法依据。因此,得出“根据现行法律制度,今日头条的‘加框链接’行为既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可构成不当得利”的结论。

观点三:从保护创新的角度,不建议过分打压今日头条

聚合型网站崛起的同时,意味着传统媒体作为内容提供商的优势在不断削弱,今日头条案件恰好反映了二者之间的矛盾现实。喻国明教授就认为,“今日头条确实没有版权,但不宜过于打压这种创新的传播方式”。他还指出,今日头条的传播方式是一种代表着互联网发展方向的传输方式,是有利于内容的有效共享和市场化配置的。

学者范玉刚在这点上给出了一致的观点。他认为,今日头条不应构成侵权,而是“新技术支撑下的形式创新,是一个能引发思考的好创意,要保护其权益”。(范玉刚,2014)

“今日头条”事件是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寻求合作的博弈。(肖珺,2014)今日头条的版权纷争最终是以撤诉和解的形式结束的,关于网络著作权的争议恐怕一时半会儿还说不清楚。但有一点我们是清楚的,媒体和今日头条谁也离不开谁。


编辑:胡壮烈
运营:黄艳兰
参考文献
[1]魏永征,王晋.从今日头条看新闻媒体维权[J].新闻记者,2014,(7):40-44.
[2]张钦坤,孟洁.搜索类新闻聚合App的侵权认定分析[J].知识产权,2014,(7):
29-33,67.[3]史学清,汪涌.避风港还是风暴角——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J].知识产权,2009,19(2):23-29.
[4]王志南.被滥用的“避风港原则”--以搜狐诉今日头条案为例[J].法制博览,2014,(12):88-89.[5]唐艳.今日头条带来的法律困惑及其解决兼论不当得利制度的引入[J].电子知识产权,2014,(8):27-32.
[6]范玉刚.如何保护有别于“版权”的创意[J].热点观察,2014,(9):74-75.
[7]荆楚网,长江日报:搜狐加入“今日头条”诉讼战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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