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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

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8日

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

有效投资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创新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机制,有效盘活我省存量资产带动增量投资,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盘活存量资产的重点方向

(一)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

(二)重点区域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等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西宁市、海东市等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三是围绕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区域重大战略,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重点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对参与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四)开展梳理摸排。聚焦《意见》明确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各地区、省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存量资产梳理工作。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工作力度,先行先试,率先梳理出一批存量资产项目。

(五)建立项目储备库。在摸清全省存量资产的基础上,加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策划、遴选、申报、发行等全过程服务,建立“策划一批、储备一批、申报一批、发行一批”的滚动实施机制。原则上我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项目,从储备库中统一选取,未入库项目不予推荐。

(六)遴选推荐基础设施REITs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纳入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进行遴选,对于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发行要求等前提下,可进一步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对于通过遴选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项目单位梳理发行REITs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努力做到“精准识别、精准分类、精准发力、精准处置”,实现资产集中化处置,最大化资产盘活价值。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对接衔接,积极争取项目获得国家推荐,推动一批权属清晰、收益稳定、特色鲜明的优质基础设施REITs项目尽快上市发行。

(七)强化要素保障。省级各审批部门对于涉及基础设施REITs项目的国有资产交易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研究审批。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产权交易所为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开辟绿色通道。对准备盘活的存量项目以及使用盘活资金的新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清单,优先给予用地、用林、融资等要素保障,并享受省级重点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涉及规划、用地等手续办理或开具证明的积极予以支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用途的,应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八)支持资产整合。各地区要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前提下,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以同类集合互补、提升项目运营效益为目标,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大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整合力度,加快形成符合基础设施REITs产品发行条件的资产,整体打包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统筹本区域相关行业范围内的新项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促进市场主体间的交流,探索单个基础设施REITs项目资产由多个原始权益人共同持有的制度安排,按照试点项目申报条件加快培育、整合新项目,形成权属清晰、收益稳定的可上市优质资产。

(九)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各地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重点盘活具有较好的收益性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及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鼓励各地出台相关奖励政策,对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并减少政府补助额度的,可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

(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对因土地使用权人无力开工建设或无法继续建设造成的闲置土地,经依法依规处置后,支持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以预告登记方式完成转让。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无法按原规划建设条件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可按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原则置换土地并开发建设。

(十一)促进盘活存量与改扩建有机结合。继续鼓励引导国有企业采用出售、转让、租赁等多种形式有效利用长期闲置或使用率偏低的存量资产,释放资产占用资源。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等符合条件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建为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引导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房屋和土地增设养老、托幼、助餐等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持的房屋改造为超市、快递服务站等便民服务设施。

(十二)强化财税金融支持。鼓励各地出台相关奖励政策,对本地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及采取其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解决负债久期与资产久期错配等问题。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

(十三)加强央地合作。支持省属国有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全力争取各方优势资源。鼓励驻青央企参与盘活我省存量资产,充分发挥与省属国有企业共同开发建设优势,通过合作共建,增强我省优质存量资产效益。

(十四)用好回收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优先将盘活回收资金用于补充新建项目资本金,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该类回收资金未用于项目建设的支出情形,应将相关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进行备案。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的,优先支持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十四五”规划和102项重大工程,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能够尽快形成投资实物量的项目。对使用回收资金建设的投资项目,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投资资金时,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也可按规定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优先支持。

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领会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措施,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十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国资、金融、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证监等部门建立省级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及时响应需求、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的审批手续、财税政策等堵点难点问题,共同推动我省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取得实效。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十七)加强督促指导。省级协调机制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采取现场督导、约谈等方式,加强督导力度。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的地区,重点督促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务率、提高再投资能力。当年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相关情况,纳入全省各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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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鲍海霞

责编:李洁

审核:严尔伟

监制: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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