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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丨刘某某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受到环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为进一步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宣传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六五环境日活动期间,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选取了我市十个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利用漫画形式进行展示,并结合环保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对案例进行解读,通过“线上漫展”的形式普及环保法律法规。
下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2021泸州环境违法典型案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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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受到环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2018年4月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茅溪镇九坝村刘某某投资的白酒作坊现场检查,发现该白酒作坊在未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给予刘某某罚款30万元处罚。刘某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某某诉讼请求。刘某某又上诉至中院,后向中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案作为落实赤水河流域最严格源头保护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一个生动实例,充分彰显了泸州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职能,依法支持环保机关依法履职,为当地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
来源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丨王兴权 刘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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