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发布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和金融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7月17日
转载自:财政部网站
2023年7月1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项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和3项金融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相关链接如下: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rzzzq/jrgjzzyy/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jrgjzzss/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gfzzsswd/
财政部会计司
2023年7月17日
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两则
1.问:甲公司持有某结构化主体的份额(甲公司对该结构化主体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该结构化主体的基础资产为一组符合“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贷款的期限均未超过结构化主体的存续期,结构化主体在存续期内不得买卖基础资产。该结构化主体的份额不分层且无保本保收益承诺,而是按照合同约定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约定税费、固定管理费等现金流出后的全部剩余金额等比例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分配。在该情形下,甲公司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答:本问题中,甲公司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的基础资产为一组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贷款的期限均未超过结构化主体的存续期,并且结构化主体在存续期内不得买卖基础资产,因此,结构化主体的基础资产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此外,尽管结构化主体不对其发行份额保本保收益,但合同约定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约定的税费、固定管理费等现金流出后的全部剩余金额向所有份额持有人不分优先劣后地等比例分配,此分配方式未产生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特征的合同现金流量,也未以一种与代表本金加利息的支付不一致的方式限制现金流量,因而不影响甲公司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通过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2.问: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如何考虑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不限于合同明确载明的条款所产生的现金流量,还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其中,“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包括未与金融工具载明于同一合同、但实质上与金融工具的合同构成一个整体的其他信用增级条款。企业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考虑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但该信用增级相关现金流量已单独确认的,则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可重复考虑。
“季丰的会计师驿站”(原名"注册会计师",微信号“CPA-jifeng-weixin”)是一个注册会计师分享信息和经验的平台,是朋友们百忙之中休息且不耽误学习的空间。就像一个驿站,休息之余可以获得一些有价值的资讯或学习资料。这里还不定期会有资深注册会计师与朋友们分享心得,探讨技术问题。订阅者如果有希望看到的内容,或者有好的建议可通过留言或给本订阅号发消息交流。订阅请点击文章标题下的“季丰的会计师驿站”,之后进入本订阅号介绍页面选择关注。或者长按下面的二维码“识别”关注。如果要看往期文本,可在订阅号介绍页面点“查看历史消息”或通过话题标签查找各类信息,也可以使用消息页面底部菜单分类查找信息(菜单使用说明参见驿站公告20161115)。如欲搜索本站文章,可在本订阅号介绍页面右上角点击搜索图标(放大镜)搜索文章。
推荐微信公众号:
推荐收藏:
怀旧金曲之“谭轩”经典作品赏析
怀旧金曲之童安格经典作品赏析
怀旧金曲之《明天会更好》史话
遗珠金曲赏析之“忆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