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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监管适用指引汇总(更新至2023年11月24日)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汇总本文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是指中国证监会将资本市场日常监管中形成的监管问答和其他指导性意见进行系统梳理整合,形成的一系列监管指引文件。截止2023年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已先后发布了29个(修订未计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其中上市类1个、发行类9个、机构类2个(修订未计数)、会计类3个、审计类2个、评估类1个、法律类3个、科技监管类1个、非上市公众公司类1个(修订未计数)、境外发行上市类6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自2023年2月17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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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5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5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的通知中评协〔2023〕21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3日转载自: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人民法院委托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5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现予印发,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人民法院委托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时参考。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5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附件: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5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3年11月23日附件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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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4日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等规则,规定了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的指标要求或披露要求。为规范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工作,制定本指引。一、研发人员认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在研发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中直接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技工等。发行人应准确、合理认定研发人员,不得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如从事后勤服务的文秘、前台、餐饮、安保等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1.关于非全时研发人员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如将其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应结合该人员对研发活动的实际贡献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2.从事定制化产品研发生产或提供受托研发服务(以下简称受托研发)的人员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受托研发,除有充分证据表明履约过程中形成发行人能够控制的并预期能给发行人带来收益的研发成果外,原则上单纯从事受托研发的人员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3.关于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研发人员原则上应为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将签订其他形式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应当结合相关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应与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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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3]第1号——资本市场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审计应对——收入确认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3]第1号资本市场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审计应对——收入确认文号:京会协专〔2023〕1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3日转载自: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特别提示:本专家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随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环境日趋严格,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是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职业怀疑贯穿审计执业全过程,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保持的职业态度。近年来,公众公司基于融资、市值和业绩管理、避免退市等目的,实施财务造假情况时有发生。其中收入造假最为常见和典型,成为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对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怀疑提出了更高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通过了解和分析企业的收入业务类型、销售模式、管理层的舞弊动机等因素等来评估哪些类型的收入或认定易导致舞弊风险,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资本市场监管要求,设计和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鉴于收入确认对财务报表的重要影响并属于财务舞弊的易发高发领域,为帮助注册会计师在资本市场审计业务中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收入确认的舞弊风险,本文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并结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问题解答,针对资本市场审计业务特点,对收入审计实务中常见的舞弊风险及其审计应对向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从业人员做出如下提示,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一、有效识别和应对收入确认相关的舞弊风险的重要意义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包括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和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及收入确认作出舞弊风险的假定,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和具体进一步审计程序。2023年2月,中国证监会通报了2022年全年办理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IPO申报审计业务均有因财务造假导致虚假陈述的案件。通过对中国证监会近期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分析,财务舞弊案件中收入造假占比最高;同时由于收入规模纳入退市指标考量因素后,收入舞弊的风险可能会更加突出。被审计单位通过虚构销售交易、显失公允的交易、变更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运用总额法等方式调控收入规模和利润,达到特定的舞弊目的。随着舞弊动机多样性及舞弊手段隐秘性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识别与收入确认相关舞弊风险的难度不断提高,也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如何适当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与收入确认相关的舞弊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资本市场审计业务中应特别关注的重点领域。二、资本市场审计中收入造假常见的舞弊手段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的相关提示,被审计单位可能为了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而虚增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或为了达到降低税负或转移利润等目的而少计收入或推迟确认收入。收入造假常见的舞弊手段举例如下:(一)虚构销售交易1.在无存货实物流转的情况下,通过与其他方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构存货进出库,并通过伪造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单等单据,以及虚开商品销售发票虚构收入。2.在多方串通的情况下,通过与其他方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通过存货实物流转、真实的交易单证票据和资金流转配合,虚构收入。3.利用所处行业的经营模式和业务特点虚构销售交易。例如,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被审计单位,以保理业务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体外账户或关联方统筹使用,以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又如,互联网广告、网络游戏等依赖虚拟环境下的相关数据统计确认收入的企业,通过虚构刷单、点击率等虚增收入。(二)交易显失公允1.通过与未披露的关联方或真实非关联方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例如,以明显高于其他客户的价格向未披露的关联方销售商品。与真实非关联方客户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通常会由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弥补客户损失。2.通过出售关联方的股权,使之从形式上不再构成关联方,但仍与之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或与潜在的关联方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3.与同一客户或同受一方控制的多个客户在各期发生多次交易,且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存在与市场明显不符的异常波动,即通过调节各次交易的商品销售价格,调节各期销售收入金额。(三)收入造假的其他手段1.通过伪造货运单据或隐瞒合同条款等方式,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时点确认收入。例如,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前确认销售收入,或通过隐瞒退货条款,在发货时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等;2.选择与销售模式不匹配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例如,将代理人的服务收入按主要责任人确认收入;3.当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时,随意变更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或做出不合理的会计估计。例如,对于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的销售交易,通过高估履约进度的方法实现当期多确认收入,或通过调整与单独售价或可变对价等相关的会计估计,达到多计/少记或提前/延迟确认收入的目的,或对于存在多项履约义务的销售交易,未对各项履约义务单独进行核算,而整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一次性确认收入,对于应整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销售交易,则通过将其拆分为多项履约义务,达到提前确认收入的目的。三、与收入确认相关的舞弊风险的识别及应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相关要求,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具体业务类型的收入存在舞弊风险,结合管理层的动机等因素分析可能的舞弊手段和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例如,虚构交易或是会计调节,高估收入或是低估收入,提前确认或是延迟确认)。在此基础上,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和相关认定,并进一步制订应对措施的计划。在应对该特别风险时,如果注册会计师拟信赖管理层针对该风险实施的控制,应当在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如果针对特别风险实施的程序仅为实质性程序,这些程序应当包括细节测试。在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的政策是否恰当,特别是那些与复杂交易相关的政策。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选择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意融入更多的不可预见因素。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从而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得出该结论的理由。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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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3]第3号-资本市场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审计应对-资产减值-商誉及应收账款减值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3]第3号——资本市场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审计应对——资产减值(商誉及应收账款减值)文号:京会协专〔2023〕3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3日转载自: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特别提示: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随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环境日趋严格。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而财务信息的质量是信息披露的基石,这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业怀疑贯穿审计执业全过程,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保持的职业态度。近年来,公众公司基于融资、市值和业绩管理、避免退市等目的,实施财务造假情况时有发生。其中,较为常见和典型资产减值舞弊,尤其是商誉减值及应收账款减值舞弊,成为审计风险的易发高发领域,这对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怀疑提出了更高要求。鉴于商誉及应收账款减值对财务报表的重要影响并成为财务舞弊的易发高发领域,为帮助注册会计师在资本市场审计业务中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商誉及应收账款减值领域的舞弊风险,本文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并结合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针对资本市场审计业务特点,对商誉及应收账款减值审计实务中常见的舞弊风险及其审计应对向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从业人员做出提示。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涉及管理层运用重大会计估计和专业判断,具有高度主观性和重大不确定性,通常固有风险等级较高。注册会计师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在对包括商誉和应收账款等资产减值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方法,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行业状况、监管风险提示等情况,对商誉及应收账款减值的充分性及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有效识别、评估及应对因舞弊和错误导致的与商誉和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一、商誉减值的舞弊风险识别与审计应对(一)有效识别并应对商誉减值相关舞弊风险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企业对外投资并购不断增加,形成的商誉规模持续增长,在2018年达到峰值之后略有下降。上市公司商誉的减值通常涉及较多的管理层判断及会计估计,容易出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证监会通报的2020年以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办理情况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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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3]第2号——资本市场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审计应对——货币资金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3]第2号资本市场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审计应对——货币资金文号:京会协专〔2023〕2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3日转载自: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特别提示:本专家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随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环境日趋严格。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而财务信息的质量是信息披露的基石,这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业怀疑贯穿审计执业全过程,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保持的职业态度。近年来,公众公司基于融资、市值和业绩管理、避免退市和资金占用等目的,实施财务造假情况时有发生。其中货币资金舞弊较为常见和典型,成为会计差错和审计失败易发高发领域,这对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怀疑提出了更高要求。鉴于货币资金对财务报表的重要影响并属于财务舞弊的易发高发领域,为帮助注册会计师在资本市场审计业务中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货币资金领域的舞弊风险,本文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并结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及中国注册师协会发布的问题解答,针对资本市场审计业务特点,对货币资金审计实务中常见的舞弊风险及其审计应对向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从业人员做出如下提示,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一、有效识别并应对货币资金相关舞弊风险的重要意义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要求,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者错误所致,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关注舞弊导致的错报风险。货币资金通常是资产负债表的重要项目,是企业流动性最强、易于被侵占的资产。同时货币资金作为业务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业务开展整个过程中。因此,货币资金通常是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重要领域。随着“两康事件”的发生及其他类似案例的出现,货币资金舞弊对资本市场的危害逐渐凸显并受到社会各界重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压力与日俱增。注册会计师亟需针对货币资金舞弊开拓审计思路、创新审计方法和丰富审计资源,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为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提供有力支持。二、常见的货币资金舞弊手段《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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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3〕221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11月9日转载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财务与会计人员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准,提升证券行业财会业务规范化水平,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了《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并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公司遵照执行。附件:1.《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2.《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修订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3年11月9日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2023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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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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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金规〔2023〕5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9月12日转载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计量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五)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中,底层资产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且交易结构在三层级及以内(含表层)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以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三、优化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六)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七)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八)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为0.4。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九)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科技保险认定范围另行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五十五条中关于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调控性特征因子不再适用。(十)保险公司应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9月10日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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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全文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9月11日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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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

【第51号公告】《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1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9月8日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现公布《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31日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第一条
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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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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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2022年度证券资产评估市场分析报告

单。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和仲量联行(北京)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5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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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全文及历年报告链接汇总)

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9月5日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为便于市场各方了解证券审计市场情况,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规范执业,证监会会计部组织专门力量对我国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进行分析,形成本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基本情况,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情况,2022年度审计报告分析以及证券市场审计执业问题等。一、证券所基本情况(一)证券所数量持续增加,首单证券业务以挂牌公司年报审计为主截至2023年6月底,115家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较去年净增22家(新增23家,注销1家),增幅达23.7%。新增证券所主要分布在北京(6家)、深圳(4家)、广东(2家)、湖南(2家)、宁波(2家),上海、浙江、山东、广西、天津、江苏、江西各1家,分布较为广泛。新增证券所首单证券服务业务主要包括挂牌公司年报审计(19家),债券发行人年报审计(3家)等,首单证券业务以挂牌公司年报审计为主。(二)合伙人数量增长较快,部分新所执业人员较少截至2023年6月底,证券所合伙人共5,702人,较上年增长8.0%,平均每家约50人。证券所注册会计师共35,551人,占全国执业注册会计师总人数的36.2%,较上年增长3.0%,平均每家约309人。新增证券所合伙人169人,平均每家约7人,其中12家新增证券所合伙人仅为2人;新增证券所注册会计师551人,平均每家约24人,其中15家新增证券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足10人,执业人员较少。(三)证券服务业务持续增长,头部所市场集中效应明显2022年度,证券所收入总额为675.7亿元,较上年增长4.8%。其中,证券服务业务收入为220.6亿元,较上年增长7.6%,占收入总额的32.6%。上市公司审计客户超过100家或收入总额超过20亿元的15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所)证券服务业务收入184.4亿元,较上年度增长10.6%,占证券所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的83.6%,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客户超过30家或收入总额超过5亿元的19家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收入32.2亿元,较上年度增长1.8%,占证券所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的14.6%;另外81家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业务收入4.0亿元,占证券所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的1.8%,证券业务收入增长较快。(四)行政监管不断强化,证券交易场所自律监管持续加强2022年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对16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了21家次、51人次的行政处罚,较2021年分别增加7家次、19人次。各证券交易场所共对8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采取了10家次、21人次的纪律处分,较2021年分别增加6家次、11人次;对35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采取了29家次、101人次的自律监管措施,较2021年增加28家次、87人次,自律监管持续加强。(五)民事责任追责持续加强,立体惩戒体系更加成熟随着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落地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陈述案中被判处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大幅增加。2020年至今,在已判决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共14件,判决赔偿总金额达54.9亿元。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取消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2022年7月,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落地实施,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相互衔接的立体惩戒体系更加成熟。(六)职业风险资金持续增加,投资者偿付能力有所增强截至2022年底,78家证券所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占全部证券所的67.8%,较去年增加了8家,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总额共152.1亿元,较去年增长3.7%。其中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在1亿元以上的证券所共29家,累计赔偿限额合计136.2亿元,占全部赔偿限额总额的89.5%。84家证券所计提了职业风险基金,占全部证券所的73.0%,较去年增加了22家;计提金额共17.0亿元,较去年增长13.4%。其中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的证券所共4家,计提总额6.7亿元,占全部职业风险基金总额的39.4%。55家证券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同时计提了职业风险基金,占全部证券所的47.8%,不存在既未计提风险基金也未购买职业保险的证券所。二、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情况截至2023年6月底,5,172家上市公司【注释1:本分析报告中上市公司均指截至2023年4月底已上市的公司,合计5,176家。】、6,310家挂牌公司披露了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方面,主板3,209家(包括B股12家)、创业板1,255家、科创板517家、北交所191家;挂牌公司方面,基础层4,414家、创新层1,896家。2022年度428家公司【注释2:含1家由北交所转板至科创板和2家由北交所转板至创业板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其中创业板150家、科创板124家、北交所83家、主板71家,本年IPO企业募集资金总额5,868.9亿元,较上年(5,371.5亿元)增加9.3%。(一)市场集中度分析市场集中度CR10指行业中按照某个指标排名前十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数据占整个行业的份额。1.上市公司审计市场集中度稳中有升年报审计市场方面,2022年度,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收入总额、证券业务收入、上市公司客户数量计算的市场集中度CR10分别为63.9%、72.3%和69.7%,与上年相比,市场集中度均稳中有升。客户数量排名前十的会计师事务所均为本土所,其中天健、立信、大华、信永中和及容诚五家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客户数量达2,567家,占全部上市公司客户数量的49.6%,头部事务所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在上市公司客户数量方面优势明显。2.挂牌公司审计市场集中度略有下降2022年度,挂牌公司客户数量排名前十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3,398家挂牌公司年报审计,按照承接挂牌公司客户数量计算的市场集中度CR10为53.9%,与2021年的54.7%相比,市场集中度略有下降。3.IPO审计市场集中度总体保持稳定,本土所业务排名靠前IPO审计市场方面,2022年度,除由北交所转板至科创板和创业板的3家公司外,33家会计师事务所为425家IPO公司提供了审计服务,按IPO审计客户数计算的市场集中度CR10为80.9%,与上年(81.7%)基本持平。IPO审计客户数量排名前十的会计师事务所中9家为本土所,其中天健、立信、容诚、大华和天职国际五家会计师事务所IPO客户数量超过30家,合计261家,占比高达61.4%。(二)审计收费分析1.上市公司平均审计收费略微下降,低收费区间公司占比降低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共计83.4亿元,同比增长6.1%,增幅低于上市公司数量增幅(7.5%),审计收费增长主要源于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我国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收费均值为162.3万元,较上年下降0.5%,中位数为95万元,与上年持平。2022年年审低收费区间(审计收费50万以下)上市公司数量占比为7.4%,较上年7.8%有所降低,一定程度反映出上市公司审计低收费情况有所减少。2023年5月4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2023年开始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从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多方面进行评价打分,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可根据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合理调整,上市公司审计低收费情形将进一步减少。2.挂牌公司整体审计收费水平有所提升,审计收费集中度有所下降2022年挂牌公司年报审计收费共计11.2亿元,较上年增长2.4%,审计收费均值为17.9万元,较上年增长6.1%,中位数为15万元,较上年增长3.8%。本年挂牌公司总量有所减少,审计收费总体有所上升。审计收费排名前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合计为6.3亿元,占全部挂牌公司审计收费的55.8%,较2021年的57.1%略有下降,审计收费集中度有所下降。3.IPO审计收费情况有所改善,单个项目受业务规模、审计复杂程度影响金额差异较大2022年,425家IPO公司审计收费共计42.8亿元,同比下降7.0%,审计收费均值为1,007.4万元,较上年(934.5万元)上升7.8%,中位数为972.4万元,较上年(880.5万元)上升10.4%,均值及中位数均有所上升。本年IPO审计收费在2,000万以上的公司为17家,较上年(12家)增加5家,占比4.0%;审计收费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之间的公司为188家,较上年(36家)增加152家,占比44.2%。各证券所客户收费均值分布在170万元至1,486万元,差异较大,主要系IPO公司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差异所致。(三)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分析2022年,403家上市公司和964家挂牌公司变更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换所),结合换所数量、审计收费、审计意见等分析,2022年度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换所呈现以下特点:1.换所公司数量下降,异常换所风险有所收敛换所原因主要包括自身发展及审计工作需要、满足监管轮换规定、审计团队换所、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分歧等。403家上市公司和964家挂牌公司换所,分别较上年减少46家、167家,降幅为10.2%、14.8%,换所公司数量有所下降。异常换所通常包括近两年连续换所、一年内多次换所、被出具非标意见后换所等情形,2022年较上年均有所减少,异常换所风险有所收敛。2.近七成公司换所后审计收费持平或上涨,审计费用变动多集中在20%以内换所上市公司【注释3:截至2023年6月底,换所上市公司中3家未披露2022年审计收费,10家未披露2021年审计收费,因此未纳入比较范围。】中,129家审计收费有所增长,133家与去年持平,128家有所下降,近七成换所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持平或上涨。换所挂牌公司【注释4:截至2023年6月底,换所挂牌公司中26家未披露2022年审计收费,因此未纳入比较范围。】中,287家公司审计收费有所增长,404家与去年持平,247家有所下降。从换所后审计费用看,277家上市公司及613家挂牌公司审计费用变动幅度在20%以内,分别占比71.0%、65.4%,主要系审计工作量变化导致。3.换所公司整体非标意见占比较高,换所后审计意见未明显减轻从换所公司2022年审计意见看,48家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占换所上市公司总数的12.0%,高于上市公司总体非标意见占比(4.6%);192家挂牌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占换所挂牌公司总数的19.9%,同样高于挂牌公司总体非标意见占比(12.1%),换所公司整体非标意见占比均较高。从审计意见变化情况看,364家上市公司换所后审计意见保持不变,18家意见加重,19家意见减轻,2家截至2023年6月底未出具意见;818家挂牌公司审计意见保持不变,88家意见加重,58家意见减轻,换所后审计意见加重或不变的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占比均接近95%,换所后审计意见未明显减轻。三、2022年度审计报告分析(一)审计意见1.上市公司审计意见截至2023年6月底,5,17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审计报告。从审计意见看,5,039份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104份)、96份为保留意见、37份为无法表示意见,分别占比97.4%、1.9%和0.7%,非标意见总计237份,占比4.6%。为便于分析,本文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强调事项段及其他信息段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合称为“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意见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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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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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28日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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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3〕21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8月31日转载自:财政部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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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监管适用指引汇总(更新至2023年8月23日)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汇总本文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是指中国证监会将资本市场日常监管中形成的监管问答和其他指导性意见进行系统梳理整合,形成的一系列监管指引文件。截止2023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已先后发布了28个(修订未计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其中上市类1个、发行类8个、机构类2个(修订未计数)、会计类3个、审计类2个、评估类1个、法律类3个、科技监管类1个、非上市公众公司类1个(修订未计数)、境外发行上市类6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自2023年2月17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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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的通知中评协〔2023〕14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8月22日转载自: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现予印发,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3年8月21日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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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2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2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8月23日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指导开展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在收入审计中更好地保持职业怀疑,我会近期研究起草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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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8日转载自:财政部网站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财政部
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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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769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8月18日转载自: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提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95号)同时废止。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18日附件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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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6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会议》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6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会议》的通知深证上〔2023〕738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8月14日转载自: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升审核透明度,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6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会议》,现予以发布。为做好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按照本指引组建第一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券审核委”)。二、本所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完成债券审核委选聘前,现任审核专家继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以下简称《审核程序指引》)履行职责。三、《审核程序指引》有关规定与本指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规定执行。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6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会议2.《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6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会议》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14日附件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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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支持受汛情影响地区和企业恢复发展的通知

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支持受汛情影响地区和企业恢复发展的通知北证公告〔2023〕53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8月11日转载自: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网站各市场主体: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部署,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积极发挥资本市场平台功能,关心、支持受汛情影响地区(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和企业加快恢复正常发展,实施便企助民7项举措。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1.减免受汛情影响严重企业费用。京津冀、东北三省地区受汛情影响严重的上市、挂牌公司,经申请,可减免2023年上市、挂牌年费。(联系电话:上市公司010-63884691;挂牌公司010-63889549)2.建立企业上市专人对接服务机制。更好发挥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预沟通机制作用,实行“专人对接、快速应答”。对受汛情影响无法及时回复审核问询的企业,支持其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延期回复或中止审核。(联系电话:010-63889735)3.开通新三板审核“绿色通道”。对受汛情影响地区企业申请挂牌、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实行专人对接,即报即审,审过即挂(办),便利企业募集资金加快灾后重建。(联系电话:挂牌业务010-63889583;融资并购业务010-63884975)4.深化“管家式”专人对接服务。公司监管部门安排专人专岗,深入了解受汛情影响地区上市、挂牌公司生产经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实际困难。(联系电话:上市公司010-63884691;挂牌公司010-63889549)5.升级定期报告披露服务月活动。在2023年半年报披露高峰期,将信息披露时段由20点延长至23点,为受汛情影响的上市、挂牌公司报送信息披露文件预留充足的时间窗口。在信息披露系统开放期间设专班值守,便于受汛情影响导致信息披露出现特殊情况的上市、挂牌公司咨询、办理业务。(联系电话:上市公司010-63884691;挂牌公司010-63889549)6.精准开展线上培训和投资者服务。丰富网络课程内容和形式,提升各类培训交流覆盖面和精准度,及时响应受汛情影响地区企业个性化培训需求。投资者可通过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263333)、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向我所(司)反应诉求,我所(司)将及时响应、妥善处理。对投资者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解答,并通过官网、官微等渠道发布。线上线下多渠道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宣传,满足受汛情影响地区投资者学习需求。(联系电话:企业培训010-63884554;投资者服务010-63884555)7.加大对受汛情影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发挥北交所北京基地、北方基地等各层级基地在地化服务职能,深入了解企业困难及诉求,通过一对一走访、座谈交流、线上咨询、远程视频、在线培训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开门服务、直达服务、精准服务,为相关地区企业提供便利化、专业化的市场服务。(联系电话:北京基地010-63884649;北方基地010-63889645,010-63889938)各市场主体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可随时与我所(司)进行沟通。特此通知。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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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支持京津冀、东北地区防汛救灾的通知

关于支持京津冀、东北地区防汛救灾的通知深证上〔2023〕725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8月9日转载自: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各市场参与人:近期,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以下简称相关地区)受台风和强降雨影响,遭遇严重洪涝灾害。灾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持续做好抢险救灾、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防汛抢险救灾、群众生活保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深交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部署,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平台功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相关地区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针对特殊时期相关地区市场经营主体实际需求作出相应安排,以务实举措助力京津冀和东北地区经济社会恢复发展。现将相关安排通知如下:一是针对性减免上市公司费用。在已免收深市上市公司2023年上市初费、年费的基础上,继续免收相关地区上市公司2023年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减轻市场经营主体负担。二是提供多元融资支持。支持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救灾重建的“防汛救灾专项债”,并建立发行审核快速通道,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支持相关地区利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REITs等产品融资,适当放宽相关业务办理时限。支持原始权益人或基础设施项目位于相关地区的基础设施REITs发行上市。三是实施有温度的监管服务。全面摸排相关地区上市公司受灾情影响情况,了解实际困难、诉求并协助推动解决。设立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上市公司受灾情影响在信息披露等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以直接联系本所公司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或办理。上市公司支持防汛救灾等履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将作为年度信息披露考核重要评价指标。四是全方位强化市场服务。支持相关地区拟申报深市首发、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的企业,通过视频等线上方式开展预沟通,因灾情影响无法及时回复审核问询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中止审核申请。发挥深交所北方市场服务中心及相关地区服务基地功能,完善企业上市服务专家团队机制,进一步下沉至各地市区,扩大各类培训交流深度广度,搞好企业上市培育服务。以科融通平台为依托,引导相关地区创新创业企业公开展示,促进投融资信息对接。发挥科交中心功能,加大对相关地区高校院所、科技企业等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服务力度,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五是做好投资者服务保障。便利相关地区投资者通过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所咨询问题、反映诉求,本所将细致解答、快速跟进,及时处理投资者诉求。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线上渠道积极开展投资者服务,针对性加大相关地区投资者服务力度。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9日“季丰的会计师驿站”(原名"注册会计师",微信号“CPA-jifeng-weixin”)是一个注册会计师分享信息和经验的平台,是朋友们百忙之中休息且不耽误学习的空间。就像一个驿站,休息之余可以获得一些有价值的资讯或学习资料。这里还不定期会有资深注册会计师与朋友们分享心得,探讨技术问题。订阅者如果有希望看到的内容,或者有好的建议可通过留言或给本订阅号发消息交流。订阅请点击文章标题下的“季丰的会计师驿站”,之后进入本订阅号介绍页面选择关注。或者长按下面的二维码“识别”关注。如果要看往期文本,可在订阅号介绍页面点“查看历史消息”或通过话题标签查找各类信息,也可以使用消息页面底部菜单分类查找信息(菜单使用说明参见驿站公告20161115)。如欲搜索本站文章,可在本订阅号介绍页面右上角点击搜索图标(放大镜)搜索文章。推荐微信公众号:推荐收藏:怀旧金曲之“谭轩”经典作品赏析怀旧金曲之童安格经典作品赏析怀旧金曲之《明天会更好》史话遗珠金曲赏析之“忆童年”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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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指引——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型企业申报与审核(试行)》的公告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指引——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型企业申报与审核(试行)》的公告股转公告〔2023〕278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8月4日转载自: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为便利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型企业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指引——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型企业申报与审核(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指引——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型企业申报与审核(试行)全国股转公司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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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证券公司应当规定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通过集中管理、分级管理或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子公司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监督、考核。第三章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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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3〕49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8月4日转载自: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为配套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安排,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修订后的规则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特此公告。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4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全文北交所认真贯彻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意见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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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注协专委会: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调研问卷分析报告

份问卷中,会计师事务所开发并部署了用于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管理及监控的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支持“受限实体”搜索和查询的系统、员工申报个人和近亲属财务权益的系统等,相关系统具有健全性、有效性和安全性62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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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征求意见稿)》及其应用指南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征求意见稿)》及其应用指南意见的函财办会〔2023〕16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8月1日转载自:财政部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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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3〕17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7月28日转载自:财政部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平稳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8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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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注协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全面注册制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机遇、风险与应对(附北注协历次专家提示及专家观点链接)

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历经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三个阶段。审批制(1990-1998年)由地方政府根据发行额度或指标推荐发行上市,证券监管部门具有审批职责;核准制(1999-2018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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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2023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4个案例全文)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3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7月26日转载自:财政部网站2023年7月26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3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4个),内容涉及预算管理一体化(1个)和专用基金(3个)的会计处理。相关链接为:http://kjs.mof.gov.cn/zt/zfkjzz/yyal/。财政部会计司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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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协2023年7月14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附江苏省注协已发布的专家答疑等相关资料链接)

江苏省注协2023年7月14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7月22日转载自: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省注协于2023年7月14日组织了本年度第三期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网上答疑活动。本期答疑专家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薛婉如主任和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应镇魁主任,答疑主题为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相关实务问题探讨。以下为整理后的专家答疑汇总,仅供参考,专家答疑不能替代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亦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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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 深交所:关于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大执业质量问题指标,根据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已保荐的公司是否涉及欺诈发行、重大财务造假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计算。重大财务造假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司上市满3年后的,不纳入重大执业质量问题统计。附件2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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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业务相关活动中,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工作人员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章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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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2023年修订)》的通知

证券公司年度综合压力测试结果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经理层报告,其他压力测试结果可根据测试目的、重要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告层级;董事会或经理层应当对压力测试结果给予高度关注。第二十三条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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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八期)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质量管理准则注意事项

—关于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的风险提示函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三期)——关于在审计中关注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提示函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二期)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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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全文及修订说明)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627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7月18日转载自: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可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的全球存托凭证行为,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31日前,本所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全球存托凭证发行申请,但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当按照修订后《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本所提交全球存托凭证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本所于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深证上〔2022〕299号)同时废止。附件: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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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全文及修订说明)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12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7月18日转载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各市场参与人: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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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案例——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两则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和金融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7月17日转载自:财政部网站2023年7月1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项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和3项金融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相关链接如下: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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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股份支付准则实施问答一则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和金融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7月17日转载自:财政部网站2023年7月1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项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和3项金融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相关链接如下: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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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两则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和金融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7月17日转载自:财政部网站2023年7月1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项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和3项金融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相关链接如下: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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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关于发布《2022 年度绿色债券评估认证市场运行及相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号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7月17日转载自: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各市场成员: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扎实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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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分。人员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个人涉嫌债券业务受贿、违纪问题等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留置并被采取相关处分,或者虽尚未被采取相关处分但纪检监察机关有明确负面调查结论。第三十一条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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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与香港会财局:有关贷款、垫付款项、预付款项及类似安排的联合声明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有关贷款、垫付款项、预付款项及类似安排的联合声明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7月13日转载自:香港证监会网站1.证监会及会财局一直强调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活动以及核数师汇报显示发行人财务活动的财务报表妥善地进行的重要性。证监会及会财局互相支持对方履行各自的责任,共同以建立更有效监管香港资本市场的框架为目标。2.作为合作的一部分,我们将就共同监管关注事项发出联合声明,以提升市场纪律及操守标准。3.首份联合声明针对上市发行人在可疑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转移给第三方的涉嫌失当行为个案有明显增加的情况。这些资金转移看来往往以贷款(在部分个案中可能被称为垫付款项、预付款项、按金或其他名目)为借口。资金的收款人通常与上市发行人或其管理层有关连或有联繋,或身分不明。在某些个案中,贷款的条款对收款人十分有利,而他们不可能在其他地方以相同的条款获得贷款。在贷款变得无法收回后,上市发行人便蒙受重大减值损失。4.在某些个案中,作出可疑贷款涉嫌用以掩饰挪用或以其他欺诈方式使用公司资产的情况。这些可疑安排亦可能作为该公司的资金非真实地进出流转的一部分,目的是美化该公司的财务前景,例如显示销售额上升及利润增加的虚假表象,以支持财务报表所呈现的良好业绩。5.以下各节列出证监会和会财局的观察所得,及公司、审核委员会及核数师就上市发行人作出的贷款、垫付款项、预付款项及类似安排应依循的操守标准及常规做法。概览6.管理层有责任创建适当的监控环境,并维持内部监控政策及程序,以保障公司资产,防止及侦测欺诈和错误,以及确保该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这些内部监控措施亦应确保该公司合法营运,及遵从所有适用的法律及规例。7.负责管治公司管理层的人员(包括审核委员会)有责任监督管理层的活动,及确保订立充分的内部监控政策及程序及其有效执行。这些人员的积极监督有助巩固管理层致力在全公司推行诚信文化及道德操守的承诺。8.在接受调查的个案中,我们经常看到有可疑贷款及有关的惯常做法出现下列情况。欠缺商业理据9.许多可疑贷款是在商业理据薄弱或没有商业理据的情况下授出。举例而言:l某从事贸易的上市发行人以远低于其资金成本的利率向某供应商授出一笔贷款。不久之后,该上市发行人从一家财务公司取得一笔金额相近的贷款,利率是它向供应商收取的两倍。该上市发行人无法提供合理理由支持其按这些条款向供应商授出贷款。l某上市发行人在没有任何合理的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授出无抵押的免息贷款,令该发行人承担不合理的信贷风险及其他潜在的损害性后果,例如无法偿还该发行人本身的债务,或违反与该发行人的借款有关的贷款契诺。l某上市发行人据称为了购买货品而支付了预付款项,但常设的购买协议并无预先作出付款的规定,而有关货品从未被交付。风险评估、尽职审查及文件纪录不足10.可疑贷款通常在没有适当的风险评估、尽职审查或文件纪录的情况下授出。举例而言:l某提供系统服务的上市发行人向过往与其并无业务关系的"相熟公司"授出无抵押贷款。管理层仅认为借款人可能会带来新业务而授出有关贷款,却并没有对借款人进行适当的信贷评估或背景查核。最后,有关贷款出现违约,而该上市发行人没有从借款人获得任何实际业务。l某作为放债人及零售商的上市发行人在没有任何抵押品的情况下授出贷款,其依据是借款人拥有包括物业在内的资产证明其还款能力。该上市发行人没有就有关资产进行进一步的尽职审查,以查明其是否不受任何产权负担所约束。该发行人也没有查询借款人在有关贷款到期时是否具有财务实力偿还。11.在上述例子中,作出贷款的过程均缺乏文件纪录为证。内部监控不足12.授出可疑贷款的上市发行人没有就授出、监察及收回贷款制订适当的内部监控制度及政策。举例而言:l大额贷款没有获得上市发行人董事会的适当批核。大额贷款有时是由主席单独或与数名指定董事批核,或由较低层的管理人员在董事局没有正式审查的情况下批核。l监察有关贷款的还款及收回情况的内部监控措施不足。有些上市发行人没有任何监控措施来确保其能迅速采取收回行动,例如发出要求还款信或采取法律行动。l即使有关贷款早已远超原本的到期日且没有还款,还款期仍然在没有任何合理的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多次被延后,亦没有以文件记录理据及经过适当的批核。13.在某些个案中,可疑贷款的减值明显地是任意厘定的,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如何客观地厘定及适当地批准减值额。上市发行人的董事14.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应确保重大贷款通过有效的审查、风险评估及尽职审查程序,并获得适当的批核。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应确保公司按照相关财务汇报规定,作出真实而中肯地反映情况的公开披露(包括财务报表)。15.上市发行人及其管理层在审查、授出和监察贷款,于财务报表及公司公告中作出披露,及管理应收贷款的可收回性(包括评估应收贷款的可收回金额)和任何减值时,应注意以下事项:l董事的责任是在评估、建议或批核企业交易(包括贷款)时,须善意地[1]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前提,及适当地以谨慎、技能和勤勉的态度行事。董事在被要求批核一笔建议贷款时,应严谨地评估授出贷款的商业理据,并确保贷款以合理理由及按照对公司整体而言有利的条款授出。鉴于上文第9至13段所述的观察所得,董事在被要求批核大额贷款(包括个别小额但合计后金额变得相当大的多笔相关贷款)、无抵押贷款或在发行人日常业务以外授出的贷款时,应加倍留神。l董事会应确保上市发行人建立并维持适当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包括评估和管理信贷风险的监控措施,及在以下方面的其他系统、流程和程序:Ø授出贷款;Ø监察还款;Ø跟进逾期款项;Ø识别出减值的情况;Ø评估减值的程度;Ø相关的备存纪录;及Ø对内及对外汇报,包括在财务报表及公司公告(如适用)内作出披露。l除了审查贷款的理据和建议条款外,董事亦应在情况有需要时确保贷款由称职的人员进行信贷评估,及获提供适当的抵押品,以保障上市发行人的利益。信贷评估通常包括对借款人的背景、财政实力和还款能力,以及所提供的抵押品或担保进行足够程度的尽职审查。l董事会应确保上市发行人备有适当及清晰的文件纪录,以证明和佐证对借款人进行的尽职审查和信贷评估,贷款的批核,所提供的担保或资产质押的执行(或在没有提供担保或资产质押的情况下,说明未获得担保或资产质押的理由),抵押品的足够程度及可强制执行性,以及就此取得的专业意见的详情(如有)。l董事会应确保上市发行人已制订程序,以识别重大事项(例如拖欠定期利息款项)并在适当情况下就此向董事会汇报,及遵守外部的法律和监管规定。除其他事项外,有关的披露资料通常包括未偿还贷款的余额,造成该问题的相关事件或情况,已确认或拨回的任何减值损失,及用作计量预期信贷损失和信贷风险承担的方法、假设和资料。l就向关连方提供的贷款,董事尤其应注意确保授出贷款的理据及其建议条款均符合公司整体的最佳利益,及确保上市发行人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规定。上市发行人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关连方的关系,各项条款和条件(例如相关抵押品或担保的详情),及就了解贷款因该关系而造成的潜在影响而言属必要的任何其他资料。16.董事会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上市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具有成效,而不是纯粹依赖管理层在公司依据《上市规则》所编制的年度企业管治报告内的陈述。如未有披露重大监控缺失,便可能构成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违反相关法律和规例的行为。17.此外,我们鼓励上市发行人董事会邀请核数师出席就讨论在审计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包括与贷款有关的事项,及管理层如何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对上市发行人审核委员会的期望18.上市发行人审核委员会乃管治流程的重要基石之一,在监督公司执行有效的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系统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令策略、交易和财政等特定业务风险能以有系统的方式获得识别和管理,并在财务报表中充分地披露不寻常项目和关连方交易。19.审核委员会应确保公司设有适当且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包括在授出贷款、监察还款和厘定减值等方面,以及确保有关贷款适当入帐及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在这过程中,委员会应确保公司订立程序,在贷款超出某个限额时,必经董事会预先批核,以及由委员会和董事会定期评估贷款限额是否适当。此外,审核委员会应在审计期间与公司核数师保持沟通,以便公司妥为解决在审计中识别到有关贷款的重大事项,例如关于授出贷款的商业理据的问题或任何重大可收回性的事宜。对核数师的期望20.核数师是财务汇报质素的把关者,有责任就公司的财务报表并无重大错误陈述(不论是否因欺诈或错误所致)作出合理保证。在对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报表所记录的可疑贷款执行审计程序时,核数师应:l考虑是否需要因欺诈或其他不合规行为而厘定一个较高的重大错误陈述风险;l就上市发行人对授出及监察相关贷款所采取的内部监控措施的成效取得证据,并特别注意管理层逾权的可能性;l就对因欺诈或其他不合规行为和管理层逾权而引致的重大错误陈述的经评估风险,及就对内部监控措施的经评估成效,设计和执行审计程序,包括对日记帐分录和其他会计调整的合适性和适当授权进行测试;l保持专业的怀疑态度,及严谨地评估管理层对贷款的陈述如目的、对手方及可收回性等各个范畴,方法是从其他独立来源取得的证据以验证管理层的陈述,及消除从不同来源取得的证据之间的歧异;l评估管理层就贷款减值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可靠,及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相关披露是否充足;及l向负责管治管理层的人员(包括审核委员会)传达在审计期间识别到有关贷款的重大事项,包括在相关内部监控措施中发现的缺失。21.核数师在该等情况下应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l严谨地评估贷款的商业理据;l审查关乎授出贷款的始末的往来通讯及合约或协议的正本,确保贷款属有效及按照协定条款授出;l审查信贷评估、尽职审查程序及获得适当授权下批核的证据,例如有关对手方的内部或外部信贷报告及董事会会议纪录;l就对手方是否真实存在和其身分取得独立证据,例如进行公司搜寻(就对手方为企业而言属基本步骤),及以电话或实地考察的方式直接联系对手方;l审查与资金转移有关的银行和其他文件,确认与贷款有关的资金按照协定条款经由公司的银行帐户转至对手方(或其授权代表);及l直接从对手方取得有关贷款的本金、条款和未偿还余额的书面确认。22.会财局指出,若就可疑贷款所进行的审计程序乃属于审计上市发行人的整体流程的一部分,核数师应以监督及审阅的形式充分监控审计团队的工作质素,并由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适当审阅审计团队作出的重大判断和结论。23.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核数师对客户负有专业保密责任,他仍有法律责任向适当的主管当局汇报发现或怀疑出现的欺诈行为。如在该等情况下有任何疑问,核数师应在决定采取行动前,考虑取得有关其汇报或披露责任的法律意见。24.一般而言,如上市发行人的任何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高级人员或核数师有理由怀疑或知道某欺诈行为可能或已经发生,便应立即向证监会汇报有关事宜[2]。有关汇报可以保密方式作出。25.《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1条规定,豁免现时或曾经是一间现时是上市公司的公司的核数师或该上市公司的任何相联公司的核数师的人,仅因他向证监会真诚地传达任何关于他以核数师身分察觉,并与该公司的业务中的涉嫌欺诈活动或参与该公司管理的人士的失当行为有关的事宜的资料或意见而招致的民事法律责任(不论是在合约法、侵权法、诽谤法、衡平法或是在其他法律下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证监会强烈建议核数师及时汇报任何所识别的不合规行为。上市发行人犯有缺失的潜在后果26.披露与贷款有关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可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刑事罪行或市场失当行为。27.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任何人披露或牵涉入披露相当可能会诱使进行证券交易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而知道该资料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任何人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万元及监禁十年。28.《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4条对任何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向证监会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责任。《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4条所订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两年。29.除刑事检控外,证监会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对因参与上市发行人的管理并牵涉入授出可疑贷款或管理该公司有关可疑贷款的业务而犯有过失的董事或人士展开民事诉讼,并寻求颁发取消资格令及补偿令。证监会亦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就披露与授出贷款有关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30.证监会一直与香港警务处及廉政公署等其他执法机构合作,共同打击上市发行人的企业欺诈。如授出可疑贷款涉及串谋欺诈、欺骗、贿赂、不诚实行为或其他欺诈性活动,证监会可与其他执法机构合作,在必要时采取执法行动。31.会财局亦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对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进行查讯和定期审阅。如在查讯中识别出会计方面的不遵从事宜,会财局会向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发出通知,要求在指明限期内消除不遵从事宜。如董事不遵从该通知,会财局会向法庭申请强制消除会计方面的不遵从事宜或转交联交所以考虑跟进行动。32.此外,会财局提醒上市发行人董事会注意《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所订明的其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负有的责任。根据该附录第二部分第D.2节及第D.2.1段,董事会负责评估及厘定发行人达成策略目标时所愿意接纳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并确保发行人设立及维持合适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此外,董事会应持续监督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最少每年检讨一次有关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已经完成有关检讨。33.会财局亦会对负责编制或批准包含不遵从事宜的财务报表的会计师展开调查,而这可能会导致会财局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对身为专业人士的个人采取纪律行动。任何专业人士如被发现犯有《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AA条所界定的失当行为,会财局可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CA条向其施加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命令暂时吊销或撤销该人的注册,取消该人的执业证书,及就每项失当行为命令缴付不超过50万元的罚款。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犯有缺失的潜在后果34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就上市发行人的可疑贷款进行的审计程序如存在缺失,可构成《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A及37B条所界定的失当行为。35.《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D及37E条规定,会财局可对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施加处分,命令缴付最高数额为1,000万元或因该失当行为而令该人获取的利润金额或避免的损失金额的三倍(以金额较大者为准)的罚款。36.会财局亦可撤销或暂时吊销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注册或认可,或禁止核数师申请注册或认可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会财局亦可将该人从该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注册负责人名单除名。结论37.董事会(包括辖下的审核委员会)应注意其对上市发行人及其股东负有的责任,并采取合理程度的谨慎以防止公司资产出现损失或被不当使用。他们应确保上市发行人对授出贷款设有并维持合适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监察还款情况,并确保在财务报表和公告中作出充分披露。上市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应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上市发行人设有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来侦测不合规行为,并采取适当的行动以查询其所知悉的任何可疑或不合规交易,不论是现有交易或建议交易。38.核数师有责任就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误陈述取得合理保证,不论有关错误陈述是否因欺诈或其他不合规行为和管理层逾权所引致。他们应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着专业的怀疑态度,并在识别可疑贷款的过程中因应所显示的较高风险而对其审计方式作出调整,藉此取得足够及适当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1]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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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7月7日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全文“季丰的会计师驿站”(原名"注册会计师",微信号“CPA-jifeng-weixin”)是一个注册会计师分享信息和经验的平台,是朋友们百忙之中休息且不耽误学习的空间。就像一个驿站,休息之余可以获得一些有价值的资讯或学习资料。这里还不定期会有资深注册会计师与朋友们分享心得,探讨技术问题。订阅者如果有希望看到的内容,或者有好的建议可通过留言或给本订阅号发消息交流。订阅请点击文章标题下的“季丰的会计师驿站”,之后进入本订阅号介绍页面选择关注。或者长按下面的二维码“识别”关注。如果要看往期文本,可在订阅号介绍页面点“查看历史消息”或通过话题标签查找各类信息,也可以使用消息页面底部菜单分类查找信息(菜单使用说明参见驿站公告20161115)。如欲搜索本站文章,可在本订阅号介绍页面右上角点击搜索图标(放大镜)搜索文章。推荐微信公众号:推荐收藏:怀旧金曲之“谭轩”经典作品赏析怀旧金曲之童安格经典作品赏析怀旧金曲之《明天会更好》史话遗珠金曲赏析之“忆童年”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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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两则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7月10日来源:会计司转载自:财政部网站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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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协2023年6月30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附江苏省注协已发布的专家答疑等相关资料链接)

江苏省注协2023年6月30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7月6日转载自: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省注协于2023年6月30日组织了年度第一期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网上答疑活动。本期答疑专家为常州金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卫新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合伙人陈柏林,答疑主题为绩效评价和破产重整审计等相关问题实务探讨。以下为整理后的专家答疑汇总,仅供参考,专家答疑不能替代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亦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绩效评价相关实务问题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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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资产管理司:《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问题咨询回复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问题咨询回复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7月4日转载自:财政部网站留言编号:6173058-zCdP答复单位:[资产管理司]回复时间:[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