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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股份支付准则实施问答一则

财政部会计司 季丰的会计师驿站
2024-08-27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和金融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7月17日

转载自:财政部网站


2023年7月1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项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和3项金融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相关链接如下: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rzzzq/jrgjzzyy/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jrgjzzss/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gfzzsswd/

  
财政部会计司 

2023年7月17日


股份支付准则实施问答一则


1.问:某企业对职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并约定了服务期和业绩条件。在等待期内,某已参加该激励计划的职工认为激励计划约定的行权价较高,向企业声明不再继续参与该计划,并与企业签订退出协议,收回前期预付的行权资金。在该情形下,原已确认的与该名职工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能否冲回?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相关规定,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对该取消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本问题中,职工自愿退出股权激励计划不属于未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情况,而属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取消,因此,企业应当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不应当冲回以前期间确认的成本或费用。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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