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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 法律能否治理“混混”?

王启梁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编者按
 

今年6月3日将在南开大学举办主题为“规制与治理”的法律和社会科学年会。“规制与治理系列”是与年会相呼应的推送栏目。


“混混”是我们身边“熟悉”的陌生人,人们似乎很少关心他们从何处来,如何长成。也许,我们可以试做一番探析,并追问:法律能否治理“混混”?原标题《法律能否治理混混》,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1年。


法律能否治理“混混”?

文 |  王启梁


一 

为什么研究那群常见的陌生人


“混混”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乡村调查中,调查者总是会或多或少地听到各种关于“混混”的故事。他们往往是“传奇”的来源,调查者可能还要与“混混”打上交道。笔者至今还清楚记得大学时代第一次进行调查时与“混混”的遭遇:那时眼看几个“混混”可能骚扰同行的女生,笔者只得做好搏命的准备;并且笔者长期观察的一个寨子也深受乡村混混的滋扰,作为调查者,笔者同样需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

但我们对这些乡村混混其实又相当陌生。虽然“混混”从来都是乡村生活的组成部分,由于某些原因,尤其是如果与“混混”有过多往来会导致村民的非议和某些麻烦,调查者通常不会主动进人“混混”的生活世界。我们虽然了解村民如何看待“混混”,但对“混混”如何长成、他们的世界观以及生存的方式等问题则很茫然。可以说,对于乡村社会的研究者来讲,“混混”既常见又陌生。陈柏峰博士发表在《法律和社会科学》以及随后出版的“乡村混混”研究专著,无疑为我们认识、理解乡村混混的问题提供了精彩的文献。

这些常见的陌生人之所以值得认真研究,并非是因为“混混”那里有“传奇”的故事。在陈柏峰看来,主要是因为通过对乡村混混与乡村社会性质变化、乡村治理的交互考察,可以深入理解转型期的乡村社会性质和乡村治理问题。这其中也包含作者对乡村社会“灰色化”的深深忧虑。

笔者想进一步说明的是,之所以值得对这个群体展开研究,关键在于经由对乡村混混的理解能够进而理解乡村社会秩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变迁。乡村混混作为一类常见的群体,普遍存在于乡村社会中,以至于显然不能把其产生归咎于个人的个性和个别的家庭教育出了问题—如果是,也意味着是一批人、相当一部分家庭出了问题。他们具有结构性的特点,这种特点可以归纳为两个溢出:他们是溢出社会结构和溢出社会控制的人。正因为这种结构性的特点,围绕着这群人的考察能够反映出乡村社会性质的变化和乡村社会的治理问题。

在分析的进路上,陈柏峰重在通过对乡村混混与熟人社会的交互影响来考察乡村治理的变迁及其问题,而本文重在从结构性的因素来认识乡村江湖为什么得以兴起和对其治理的困境,这种讨论与陈柏峰的研究主旨和分析进路差异较大。

 二 

“混混”是如何长成的

陈柏峰将乡村江湖的产生和变迁大致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以后。全书揭示出两个阶段乡村江湖的特征、运作原理和危害并不相同,并由此贯穿着乡村混混与熟人社会的交互影响和变迁的分析,及对乡村社会的变迁和乡土逻辑的演变的剖析。而笔者在此想强调的是从社会结构和社会控制的角度来认识乡村江湖的发生和演变。正如Lewotin等所言,“根据辩证的观点,部分的有特性与整体的特性是相互决定的。因而,人的特性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作为社会生活的结果出现的,然而,这个社会生活的本质又是我们作为人存在的一个结果……”。乡村混混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他们总是成长于特定的背景下,是乡民的一部分,是乡村生活实践的产物。从这个角度来讲,乡村混混只是一个表象,而他们的背后其实有着一个更为隐秘和深厚的社会与文化脉络。这就一如怀特笔下的街角帮派,也有如布儒瓦浸淫其中的哈莱姆东区的快克“生意人”。

陈柏峰指出80年代的乡村江湖兴起与“无聊”有关,那是一个解放的时代,农民从集体化生活中解放出来,有了闲暇和自由,却没有合适的方式打发时间。恰如书中所言:

他们像没有具体目的的野马一样随处乱逛,随处饮水就食,这也许是由于人们刚刚获得自由,还不知道如何享受自由,也许闲逛的自由已经让他们很陶醉……

而精力旺盛的年轻人走到一起时并不只是闲逛,结果是“那些无聊的年轻人”在那个“无聊的年代”结成了各行各色的地缘团伙和关系团伙。陈柏峰把80年代的特点概括为“无聊”是准确的,毕竟那时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实行释放出农民的自由,也释放出大量的劳动力。不过由于商品经济和改革开放刚刚开始,市场并不发达,社会分层也不是非常明显,人们的发展机会没有后来的多,生存和发展压力也远不像最近20年来那么严重。所以,那些有了时间的年轻人虽然没能找到有益的生活方式,却也不必急于为生计奔波。

陈柏峰指出那时乡村江湖的一个特点是“畸形的英雄主义情结”。但问题是过多的闲暇,如何产生出乡村青年的团伙继而形成乡村江湖?这就需要注意80年代的文化状况。80年代不仅迎来经济、政治的自由,也迎来了文化的开放和变化。那时的大众文化中,武侠和形形色色的英雄主义是一个重要的主题,这些深深地影响了那个时代的年轻人。乡村青年们没有学到多少“侠”的真意,却画虎成猫地结成各种团伙、帮派,并由此产生出各种问题,滋扰乡民、危害治安。

总结起来,20世纪80年代乡村江湖的兴起,乡村青年结伙成帮的社会原因在于:第一,当时社会制度的变化引发社会结构的变动,大量闲散年轻人出现,这是形成乡村江湖的前提。而那时社会结构未能容纳有足够闲暇的年轻人,以至于他们中的部分人在不能通过合适的途径去从事有益的活动的情况下,溢出了社会的主流。第二,80年代不仅是乡村生活方式大转型的开端,也是乡村政治制度巨变的开始。经济活力显现、农民自由度增加的同时,乡村自身的社会控制系统也开始松弱。那些构成乡村江湖的年轻人最终溢出了社会控制。因此,中国从1983年开始进行“严打”并不难理解。

陈柏峰认为90年代以来复兴的乡村江湖与80年代的不同点之一是,乡村混混们注重实际利益而非“名气”。作者历数了乡村混混组成的团伙如何采取用各种非法手段追逐利益,导致了乡村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治安的恶化。正如书中所言:

90年代初的乡村江湖是个以实际利益包裹起来的去处,这里不再有出于无聊、为了打发闲暇而建立起来的团伙,有的只是为了实际利益浮现出来的各种违法犯罪团伙……这是一个非常混乱的时代,整个乡村江湖既没有80年代的集体主义和英雄主义情绪,也缺乏稍后世纪之交时的组织化形态,江湖一盘散沙而又“群雄并起”……

这一特征是明显的,那么,我们需要问的是,这种牟利型乡村江湖又是如何形成的?总的来看,其形成原因如下:第一,90年代延续了80年代以来的社会制度变迁,农村剩余劳动力仍在大量增加。部分农民通过外出务工等方式发展了新的谋生途径,增加了经济来源,融入市场经济中。而一部分人则意图通过机会主义甚至非法的方式谋取经济利益,这部分人成为了乡村江湖的主力,并源源不断地产生。第二,乡村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乡村社会的关系纽带和人们的行为逻辑不断变化,乡村中原有的“礼治秩序”对人的约束力量直线下降,以至于不足以控制和约束乡村混混们的越轨行为。第三,按照陈柏峰的研究,90年代以来的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乡村治安工作存在诸多的问题,并不能完全有效地回应乡村秩序存在的问题。

此外,要理解这种以利益为目的而形成的乡村江湖还必须理解这30年来整个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价值观变化。伴随着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控制变迁的是市场经济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30年来农民价值世界的松弛,是理解社会控制与秩序形成困境的一个重要维度。陈柏峰在另一项研究中指出:“当人们完全接受‘利益才是硬道理’的观念后,就会反思:有面子又怎么样呢,面子也不能带来利益。这样,当人们这样反思并最终‘醒悟时’,社会性价值也将被他们看做是无意义的,只有利益才是唯一有价值的东西。此时,农民的价值世界完全坍塌了。”乡村混混从“畸形的英雄主义”转向现实的物质利益并没有背离整个乡村社会的总体背景及其变迁,而是与乡村社会的价值取向有紧密关系。由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乡村混混要深度介入经济生活中并直接影响了乡村日常经济的运行。因为他们本是乡村社会的产物,当然也就会在生长于斯的乡土“讨生活”。

据此,如果说80年代的乡村江湖是转型的社会结构、松弱的社会控制与不合适的英雄主义相结合的产物,那么,90年代乡村混混的产生则是社会结构转型深入发生、社会控制不断弱化与乡民追逐利益相结合的结果。

 三 

法律为什么难以对付“混混”

《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一书的写作目的是对乡村社会性质及乡村治理的问题进行研究,意在揭示乡村秩序的危机与根源。为此,作者把乡村江湖、乡村混混的兴起、运作放在熟人社会变迁和乡村治理松弱的大背景下进行了深入分析。80年代的“混混”以人身侵犯为主滋扰乡村生活,构成的主要是治安危害。而90年代的“混混”们则更加深刻地影响了乡村社会,正如作者所指出的:

在两湖平原农村,乡村混混的危害既面向村外,也面向同村村民,对村庄生活的介入非常深,从村庄日常生活到村庄政治生活,几乎无处不在;乡村混混是村民“家门口的陌生人”,他们对村庄生活的介入导致了村庄生活的去熟人化……

那么,为什么乡村混混能够持续地发生着影响呢?陈柏峰的研究中指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80年代的“严打”以及对乡村的治理致使乡村江湖衰落了,然而,时隔不久乡村江湖再次复兴。这种复兴,无疑表明法律并未有效地控制住乡村江湖。笔者更关心和更想再加以阐述的是,在这几十年中尤其是近二十来年里,法律为什么难以对付“混混”,甚至在部分地区连警察也受到“混混”的压制。

虽然“严打”对遏制乡村江湖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产生“混混”的社会结构仍然存在。“严打”并没有断绝“混混”的结构性来源,有“混混”就有“江湖”。我们还需进一步讨论90年代以来乡村江湖的性质,以此来理解江湖兴起、持续不断的动力机制。

按照陈柏峰的界定,乡村混混往往结成的是一种比黑社会组织松散的关系网络,不同于盗匪等犯罪团体。乡村混混们往往是在法律的边缘行动,所犯罪错通常也不是重罪。他们能够游刃于乡村社会,欺压乡民、争夺利益的关键,在于他们形成了一种非常规的势力和关系网络,如书中所言,其声势、做派足以从心理上强制老实的村民们。再者,乡村混混做出的小偷小摸、借势非法夺取不正当利益等滋扰村民、破坏乡村秩序的行为,虽然危害甚巨却往往不足以构成犯罪。因此,法律手段不足以奈何这些人。

更进一步看,前文已指出乡村混混是对社会结构和社会控制的溢出;反过来讲,这导致乡村江湖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单元,并且在其内部形成或松散或紧密的内部关系和控制,以及与乡村社会的其他领域发生交互影响。在这一过程中,乡村中那些不愿依靠自身劳动、正当途径获得发展的人们进入“混混”圈子,踏入江湖就是对社会资本的一种扩展。乡村江湖日益变成了一个可以帮助“混混”们争夺利益的所在。这个乡村江湖变成了一种生存方式—一种提供出可以依靠暴力、欺诈、胁迫等非正当方式获取经济、政治利益的生存方式。机会主义的诱人之处在于付出比别人少的辛苦获得比别人多的收益。机会主义的行为一旦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控制,就会有人不断地希望以这种方式牟取个人利益。而在乡村治理和社会控制弱化的背景下,乡村江湖就有了产生、存在和延续的足够动力,就会有人不断投身到里面去。就法律功能发挥的一般规律而言,当大量的越轨行为发生时,正式社会控制系统会受到较大冲击,无论是资源的制约还是运作方式的滞后都会导致法律往往难以有效地消除和控制越轨行为。

 四 

从保卫社会看法治建设

无论是专吃窝边草的“坏混混”,还是那些混迹外村的“好混混”,对于乡村整体社会秩序而言,其危害性的本质都是一样的。“混混”离罪犯只有一步之遥,乡村江湖离犯罪团伙也只有一步之遥,他们随时可能越出“灰色地带”把社会染黑。对于社会而言,这些“混混”和他们构建起来的江湖是一种慢性病,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就会侵蚀社会的肌体和精神,最终导致社会的瓦解。所以,陈柏峰所言极是:“在中国现代化意义上,遏制农村社会灰色化就是保卫村庄,而保卫村庄就是保卫社会!”

在以往的实践中,法律常常不能有效地对付“混混”导致了乡村能否抵制“混混”的侵扰或控制“混混”取决于单个的村庄的实力,那些自身团结程度高、社会控制能力强的村庄就能够对抗“混混”,或者像楚江农民那样基于特殊的民风对抗外来的陌生“混混”。这说明了两个同样重要的问题:

第一,微观社会生产秩序和价值的能力至关重要。如果村庄自身不能有效整合,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那么不仅不能有效控制实施侵扰的“混混”,还会制造出“混混”。如果大量的村庄存在出现秩序的危机,那么意味着法律在总体上会缺乏微观社会基础的支持,法律因此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建构秩序的作用。而当前乡村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混混”表明了社会结构和乡村自身的社会控制能力明显出了问题。

第二,乡村江湖的长期存在,部分地区的“灰色化”还表明法律及其他正式社会控制系统和乡村治理的结构明显需要改进和完善。乡村混混甚至侵入到乡村治理的组织机构中,这种侵入严重动摇了基层社会的组织架构。

“混混”的长成、江湖的形成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乡村混混的出现是由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个人因素导致的,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难题,更说明是社会出现了疾病。

无疑,要治理“混混”,最主要的是对乡村江湖存在于其中的社会进行治理。首先,从众多的个案中可以看出,乡村混混和恶势力的抬头与政府的保护职能缺失、公权力退缩有直接关系。因此,在法治建设中,针对社会基础结构的变化,尤其是陈柏峰所讲的熟人社会的变迁,有针对性地完善社会治安管理的战略思路和具体措施,对遏制农村社会的灰色化、防止乡村江湖向犯罪集团转化至关重要。其次,当前的乡村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问题的症结在于乡村社会转型了,但是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中,国家应当承担的公共服务和保护性职能却没有迅速跟上,基层政府对村级组织的依赖也没有变,甚至导致部分地区村级组织的灰色化。这是一个制度性的悖论,导致村级组织在完成着不能完成的任务,其中就包括了对乡村治安的全面维护。乡村混混的问题也表明,如何适应乡村社会的转型,转变乡村治理结构是我们必须破解的难题。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法治建设的基点应该是立足于促进社会的建设,而最关键的是矫正社会结构和开展文化建设。如果说80年代“那些无聊的年轻人”是因为无聊走上江湖之路,那么无聊也是一个社会结构和文化问题,闲暇并非只有江湖可以消磨。90年代以来的问题虽与80年代有所不同,虽然农民可以通过进城打工等方式改善经济状况,但是,总体上失衡的社会结构和过度的社会分层导致农民处于一个相对弱的位置,社会的结构性紧张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而当前的问题变得更复杂,乡村相对于城市的发展不平衡,且城市内部、乡村内部也分别出现了巨大的贫富差距。这导致了必定会有数量不少的人被甩出社会主流。单一地以金钱、权力为主要标准的人生价值评判体系甚至会导致部分人主动溢出社会控制,以某种非正规或非法的方式去获得个人发展而滑入江湖、成为越轨者。与此相关的是,社会的价值观的形成看似是一个主观性的问题,然而,畸形地以单一的物质利益追求为主的价值观,实际是在一种极其不平衡的发展格局及社会结构下形成的。所以,如何通过法律、政策的构建从宏观上解决社会结构的问题并辅之以乡村文化建设会直接关系到一个个微观村落的状况,也直接关系到乡村社会中的每个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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