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 | 为什么自愿守法?
上海交通大学社会认知与行为科学研究院(筹)与“社科法学连线”定于2017年6月18日(周日)在上海交通大学召开“法律与认知”工作坊。现推送与工作坊相呼应的“认知系列”。
驾驶者为什么自愿遵守交通规则?经济学的利益衡量或许未能完全解答此问题,而引入到法律中的认知科学,或可另辟蹊径。原标题《为什么自愿守法?——自动化社会行为的发生机制》,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推送时有修改。
为什么自愿守法?
——自动化社会行为的发生机制
文 | 葛 岩,秦裕林,林喜芬
设想一种或可称作“红灯效应”的场景:午夜时分,一辆汽车通过十字路口。当红灯亮起,车停了下来。假定马路上没有其他车辆或行人,不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这位驾驶者为什么会选择遵守交通法规?
就对这一问题的解释而言,威慑模型(Model of Deterrence)在西方法学界占居主流地位。该模型假定人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能理性权衡行为选择所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守法带来更多好处,选择服从;违法带来更大利益,选择违法。因此,提高违法的成本是抑制违法、鼓励守法的有效策略。该模型还预测,行为人对惩罚严厉程度和确定程度的评估会影响涉法行为选择——惩罚严厉且被捕获率高,违法行为会减少,反之则会增加。据此,场景中的驾驶者若看到不远处的警察,或想到无处不在的监控摄像装置,便会做出守法选择。
如果修改场景,假定街上没有警察,未安装摄像机,驾驶者会选择停车吗?若仍可能选择停车,驾驶者既无守法收益,亦无违法损失,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对此,威慑模型无法提供有力的解释。
有理由相信,在调整个体的社会行为时,一方面,法规范,尤其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从来都不会单独地发生作用。一些社会学家和法社会学家对此已有较充分的说明。帕克(C. Parker)曾使用规制空间(regulatory space)的概念来解释法规范与社会、文化、心理等规则之间的关系。他相信,人群中原本便存在着诸多规范化秩序(nonnative ordering),如家规、学校规章、商业活动惯例、公司运作程序、黑帮亚文化等,这些规范化秩序均会在不同层面上规范个体行为。法律法规所进入的规制空间绝非空白,相反,它是一片由形形色色的社会规范所管控的社会空间。因此,在对法规进行设计,对法规效果进行预测、评估和解释时,这些业已存在的规范对社会行为的调整作用也须纳入考量之中。苏力曾考察过国家法与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探讨了基层社会民众对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法律选择问题。他发现,这些冲突现象在转型社会中普遍存在,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即便就法规范本身而言,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时,它也不会仅仅依赖于威慑模式。如在刑法规范中,威慑模式仅是其中的一种规制或制裁理念,除此之外还有复仇模式(Retribution Model)、恢复模式(Rehabilitation Model)和剥夺模式(Incapacitation Model)等。
面对威慑模型的上述局限,参考心理学和社会学诸多新发现,我们试图为涉法和守规行为的动机提供更为多元的解释。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将这些解释统称为自愿守规模型(Model of Voluntary Compliance)。该模型假定,社会规范、道德观念、对立法和执法者合法性的认知(perceived legitimacy)、对立法和执法程序正义性的认知(perceived procedural justice)、个体声誉维护(reputation management)、性格特征以及偶然情境因素,均可能激发(或抑制)守法或违法行为。
我们试图回答:(1)在社会行为选择中,自动化行为是否普遍存在?(2)若回答是肯定的,其发生机制是什么?(3)对自动化行为的研究是否有助于理解自愿守规行为,从而帮助设计旨在激发遵纪守法行为的策略?
20世纪70年代,认知心理学家将人的信息加工过程划分为两类:控制式的(controlled)和自动化的(automatic)。自动化过程无须投入专门的注意,难以由意图来抑制,导致自动化行为;控制式信息加工过程须投入注意才会发生,须由意图推动,导致控制式行为。例如,当看到一张人物照片,观察者可以迅速并自动化地判断出该人物的性别,她或他的情绪状态(欢乐、愤怒或面无表情),而且,观察者无须有意识地考虑其判断的依据。但当面对一道简单的算术题时,如78 x64,观察者则必须集中注意力,提取已有知识(如乘法口诀),花掉不短的时间,而且需要在明确解题意图的推动下才能获得答案。
几乎在同一时期,认知研究者还发现,记忆可分为显性(explicit)和隐性(implicit)两类。显性记忆清楚呈现于意识中,对判断的影响很明显。例如,面对问题“马达加斯加是否位于亚洲”时,没有相关的显性记忆便无法做出回答。相比之下,隐性记忆则不为意识觉知,难以测量。研究者为此设计出一些测量隐性记忆及其影响的方法,如启动效应(Priming Effect )测量、隐性联想测量(Implicit Association Test)等,为探讨隐性以及对行为的影响提供了可能。
社会心理学家进一步发现,隐性记忆,自动化信息加工过程在社会认知中也普遍存在(如群体间的刻板印象、态度评价、自尊等)。隐性记忆一经激活,便可能在无觉知状态下影响判断和行为,因此有了“隐性社会认知”(implicit social cognition)的概念。例如,英国纽卡索大学心理学系在休息室为教师提供饮料,饮料旁标记建议付费的标准,希望使用者自觉在“诚实盒”(honesty box)中投币付费。在休息室的周历上,贝特森(M. Bateson)等人分别使用人眼和花朵照片,以观察人眼对付费的影响。实验发现,周历展示人眼的一周,人们会放人更多的钱,且历十周不变。这些对所谓“注视效应”的研究显示,或因人眼与声誉考虑的隐形联系,人们在无觉察状态下,启动效应便沿循单一联想模式诱发出自愿守规(合作)的行为选择。
对自动化行为的研究还为判断守法或违法行为提供了新颖的证据。1999年2月,四个纽约白人警官枪杀了一名未持武器的黑人青年,但所有被告均获无罪释放。法官相信,该青年试图逃跑并从口袋中掏出东西,虽事后知道掏出的是一只钱包,但基于现场情境,警官们有理由判断自己面临险境,开枪行为有其合理性。这令人权和少数族裔保护组织出离愤怒,指控该判决为种族偏见,并发动了颇具声势的社会抗议。以此案为契机,佩恩(B. Payne)发表了一篇广为引用的实验报告。报告显示,比之白人照片,当使用黑人照片做启动物时,白人被试能更快地辨识出武器,并更可能把日常工具误认为是武器。研究者解释,由于根深蒂固的种族偏见,黑人照片在记忆中自动激活黑色人种与武器、暴力的隐性联想,造成误判。这或可表明,警官开枪是自动化行为,而自动化行为不受意识控制,故意杀人的指控因此失去根据。虽然警察的开枪行为因在下意识状态下发生而未受法律追究,但种族偏见无疑是错误的。观念形态的偏见固然不该用法律手段解决,但法律对偏见驱动下的杀人行为竟无所作为,随之而来的社会抗议也就不足为怪了。
20世纪认知心理学最重要的进展之一是双重加工(dualprocessing)理论的提出与深化。整体上,该理论试图说明,两种认知与判断方式在人类思维中并行存在,非理性的、无意识的、情绪化的因素渗透在信息加工、决策或行为选择的各个环节中,诱发人类的控制式和自动化行为,包括遵纪守法的社会行为。巴夫(J. Bargh)和查特兰德(T. Chartrand)概括说有意识、有意图地规范行为、评价、决策或情绪状态,须付出相当的努力,速度相对缓慢,会很快消耗原本有限的(认知)资源,因此,有意识的自我规范行为只能稀少地,在有限的时间内存在。而另一方面,无意识或自动化过程——如我们在此描述的那样——却是无意图的,不费力的,而且非常迅速,其中,不乏随时随地发生者。最重要的是,它们无须费力便能够持续且有保障地引导个体(行为)。”
从隐性社会认知角度再看红灯效应,驾驶者在选择刹车的瞬间,有可能什么也没有想到。红灯,作为社会行为启动物,在无意识或前意识状态下激活了隐性记忆联想(implicit association),可能是对惩罚的惧怕、对个人名誉的关注,也可能是对遵纪守法社会规范理念的服膺。究竟哪些动机,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激发了自动化行为,是研究者需要回答的重要问题。
一般认为,自动化行为能否发生取决于启动物与特定隐性联想在记忆中的联想强度(association strength)。这种强度从何而来?研究者通常把联系形成机制分为两类:(1)有意图的,即始于某种意图,通过有意识地不断重复而形成的自动化联系,其联系强度与重复频度有关,如学习打字,操练网球,专家通过反复训练形成的对专业问题的直觉判断;(2)无意图的,即通过隐性学习,不知不觉的经验积累,或者通过个性、遗传等非意识控制因素形成来形成自动化联系,其联系强度受制于十分复杂多样的原因。
相应地,在最宽泛的意义上,相关研究可概括为两类:一类沿循隐性社会认知的心理学进路,聚焦于显性记忆、隐性记忆启动控制化行为、自动化行为的机制;另一类则从更为多样角度和广阔的视野出发,分别从社会—经济—文化、认知规则、神经基质与机制和进化与遗传四个层面,立体化探讨自动化行为的发生机制。
1.社会、经济和文化层面
从社会、经济和文化层面解释认知与行为有着久远的传统。“社会存在决定意识和行为”是多数社会科学家接受的假设,对此方面的讨论颇多,其整体有效性也毋庸置疑。
从联想强度的角度去看,特定社会、文化或经济的信号与行为之间的联系经过不断强化之后,就可能诱发自动化行为。如威慑模型那样的建立在理性人假说之上的理论模型也可从这一角度得到解释:在儿童成长过程中,如果特定行为反复受到家长、教师的惩罚,日积月累,在从事该行为愿望出现时,儿童也可能自动化地或不加思考地对愿望加以控制,实现从有意识控制到无意识服从的转变。
2.认知规则层面
20世纪中期始,心理学家开始挑战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说。不少研究者相信,人类认知自有其规则,这些规则时时带来认知偏差,偏离理性和自我利益。在红灯效应中,因马路上没有其他机车和行人,排除了交通事故的可能;因没有瞥察和摄像头,排除了违法惩罚的可能;因人行道上没有路人,排除了名誉损伤的可能。由于尽早到达目的地意味着收益,选择停车很难从自利和理性来做出解释。
认知规则研究与自动化研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无论是框架效应、锚定效应、禀赋效应,还是代表性偏见、损失规避,认知规则多在无意识状态下影响着人的行为与判断。以框架效应为例,对同一问题的解决方案,若采用强调损失或强调收益两种不同表述方式,虽然二者的损失与收益相当,人们仍更可能选择强调收益的方案。换言之,此类选择显然不是理性判断的结果。从认知心理学的扩散激活理论去看,由于记忆内容以网络形式存储,节点之间有着意义、类别或情绪上的联系。解决方案表述中对损失的强调激活了记忆中与之紧密联系的损失规避心理倾向,后者在无意识状态下便诱发了行为人对强调收益方案的选择,无论收益和损失的实际关系如何。
3.神经层面
20世纪90年代,神经学方法被引入认知与行为的研究之中,社会神经科学(social neuroscience)随之出现。二十余年来,研究者已能粗略辨识出不同脑区与特定社会认知功能的联系,并大体勾勒出人脑中负责控制式和自动化信息加工的脑区分布,为理解从社会认知与行为的神经基质和机制打下了基础。
以“具身认知”(embodied cognition)为例,该现象指人在形成社会判断时常会自动伴有的身体或情绪感受,这种感受与判断的社会性质交互作用,标示出判断的正面或负面的向度。例如,有行为实验发现,与手持冷咖啡相比,手持热咖啡更可能带来对人际间关系的温暖感受。摩尔(J.Moll)等人的研究则显示:“物理恶心”(physical disgust)(如见到腐败的食物)和“社会恶心”(social' disgust)(如见到某些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特别是性行为)在额叶和颞叶激活明显重合的部分,透露出前额叶(prefrontal cortex )和框额叶(orbitofrontal cortex )在道德判断和道德归因时的重要作用。
涉法行为选择问题的神经学基础是许多研究者的兴趣所在。通过比较一般人和罪犯、精神变态者、精神疾病患者,研究者发现反社会行为(特别是暴力行为)与神经结构和功能变异有密切联系。框额叶(orbitofrontal cortex)、背外侧前额叶(dorsolateral prefrontal cortex)、颞上回(superior temporal gyrus )、杏仁核—海马区(amygdala-hippocampalcomplex)、脑岛(insula)以及前扣带回(anterior cingulate cortex)是研究反社会行为时最受重视的脑区。
斯柏策(M.Spitser)等学者观察了人在做出守规选择时的神经基质。他们发现,在可能遭到惩罚的条件下,若被试者选择遵守社会规范,脑区中的侧框额叶(lateral orbitofrontal cortex)和右背外侧前额叶(right dorsolateral prefrontal cortex )活跃程度会提高,而侧框额叶的已知功能之一是评估“情绪感受”和“选择带来的好处”之间的关系,背外侧前额叶的已知功能之一是推动决策的执行。他们还发现,在有惩罚存在的条件下:(1)被试会更多地考虑他人利益;(2)有马基雅维利人格倾向者的侧框额叶和右脑岛特别活跃;(3)该类被试在有惩罚存在时会做出考虑他人利益的选择,无惩罚存在时则相反。这些发现说明,在做出是否服从社会规范(这里是公平)的判断时,被试通过侧框额叶评价得失并做出决策,由背外侧前额叶推动实施决策。不过,虽然惩罚威慑更可能令人守规,但个体间有明显差别。更为自我、更加机会主义的马基雅维利主义者对利益得失有更多权衡(侧框额叶更加活跃),需要更多努力才能完成考虑他人利益的决策(背外侧前额叶更加活跃),且会伴有不愉快的感受(脑岛更加活跃);而非(弱)马基雅维利主义者的这些脑区活动则相对较弱。这暗示出后者在守规时付出了较少的认知控制努力,且未有明显不悦感。
使用脑成像技术,格林尼(J. Greene)和帕克斯通(J. Paxton)观察了守规(诚实)与违规(说谎)的神经基础,借以检验关于诚实选择的两个流行假说:(1)“意愿说”(Will),认为诚实选择是积极抵御诱惑的结果,需通过控制式加工完成;(2)“从容说”(Grace),认为诚实选择仅在诱惑不存在时发生,因此由自动化过程实现。他们发现,无论有无利益诱惑,做出诚实选择时,脑区均未显示额外的控制活动;而说谎时,负责控制的前额叶明显活动加剧。这一发现支持“从容”说,表明诚实选择更可能在自动化条件下发生。当人们“违心做事”“违心说话”后常会抱怨“活得真累”;当人们“无视诱惑”“诚实待人”后常会想到“云淡风轻”。该发现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这些有趣的现象。
4.生理与遗传层面
人类的认知与行为模式究竟是与生俱来的,还是后天习得的?或者说,哪些行为与生倶来的,哪些由后天习得?对这些关涉人性的基本问题的研究有着久远的传统。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社会理论,无论是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或是纳粹主义,都有各具特点的解答。可以肯定的是,一些生理因素,如代谢物质,会明显影响人类的社会行为。例如,催产素可以提高人们对陌生人的信任程度和对他人不良行为的容忍程度,并能增加为陌生人捐款的可能。而催产素的受体发生变异的女性,结婚的可能性会降低,即便结婚,其离婚的概率也比其他女性高出50%。由于生理因素对人类行为的影响在无意识状态下发生的,这类发现对于理解自动化行为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过往研究显示,自动化行为的形成机制可在社会—经济—文化、认知规则、神经以及生理遗传等不同层面获得立体和深入的解释。源于不同进路的发现说明了自动化行为的普遍性,也说明了自动化行为根植于多元因素的复杂交互作用之中,有着不同的形成机制。
虽然对自动化社会行为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从实验室成果到社会管理的实际应用,仍然面临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遗传层面和神经层面的研究显然有助于理解自动化行为的深层原因,通过药物从生理层面矫正行为的实践也并不罕见(如对抑郁症的治疗)。有关职业训练对人脑影响的研究还显示,长期训练不但会改变神经功能,也可能改变神经结构,在出租车司机、运动员、调香师、同声传译员、芭蕾舞者等许多专业人士那里都发现了这类结构性改变。然而,通过药物、基因修复或者具有明确社会目标的神经改造来矫正社会行为,不但面临技术上的困难,也会面临社会和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障碍和风险。谁来决定什么样的行为需要矫正?什么样的人或人群是需要矫正的对象?矫正的结果更符合谁的利益?这些不仅是医学问题,也是政治和伦理议题。通过社会规范的建构,道德观念的普遍提升也是推动自愿守规的必要途径。然而,它绝非能一蹴而就,乃是牵扯诸多历史、文化、政治和社会因素的系统工程。
因此,就自动化社会行为研究成果的应用而言,更具可操作性的工作也许是通过深人理解亲社会行为的激发机制,在现实条件下发现激发亲社会行为,抑制反社会行为的信息线索,并依此制定出诱发遵纪守法行为的策略。芝加哥交通管理的一个案例为这种策略的制定提供了极富启发性的案例。
北美五大湖之一——密执安湖横陈芝加哥东部,湖畔的北湖滨大道(North Lake Drive)是一条包含多个S形弯道的高速公路。虽然路边、路面上有许多限速标志,超速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仍不断发生。据行为经济学家泰勒(Thaler)和法学家桑斯坦(Sunstein)介绍,为解决这个问题,交通管理部门在弯道开始前的路面上画出横向白线,离弯道越近,线条越密集。依据认知原理,速度知觉不仅与速度有关,也与参照物有关。横线密集程度的不断增加让人感到速度不断加快,驾驶者多会因此自愿或自动减速,不知不觉中,遵守了限速法规,减少了交通事故。
芝加哥案例中,交通法规和驾驶行为可看作两种事物。法规可以仅用限速标志向人们呈现,也可辅之以不断增加密度的白色横线。芝加哥案例说明,增加辅助线使法规与驾驶行为之间建立起更符合认知和行为规律的对接方式,推动法规和个体行为之间更为顺畅的“对谈”,为法律这一公共产品建立起更人性化的“界面”。
在目前正在进行的一项研究中,上海交通大学的一个研究小组还试图观察认知原理在新技术采纳,政策接受的影响。转基因食品是否有害?专家、名人、一般公众对此辩声滔滔,乃至影响到行政和立法部门的决策。反对者认为转基因食品有害于健康,且将贻害子孙,是西人亡我中华的阴谋;支持者认为严格管理下的转基因食品无害,且是解决食物不足困境的出路。支持者还要求迅速推进转基因食品的研发推广,该技术控制在外国公司手中已构成对国家食品安全的威胁。不久前,中国政府决定加快推进转基因食品的开发研究,在政策制定层面,相关争论似已尘埃落定。若假定这一政策是正确的,则实施中需要公众的广泛接受,我们猜想,改善该技术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方式,使之更加符合公众的认知原理,会提高对新技术的接受程度。
在一项由秦裕林、安龙飞和葛岩正在进行的测试中,我们要求参测者对虚拟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大豆”和“基因改良大豆”做出选择,之后还须回答选择的原因:(1)弄不明白是怎么回事,随便选了一个;(2)转基因不好,所以选了基因改良大豆;(3)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不知道基因改良食品怎么样,所以选了转基因大豆;(4)自然的食品才是好的,但要求必须选择一个,所以这样选了。我们推测,在我国文化中,人们相信基因对生命存在与延续十分重要,不该随意变化。而在汉语中,与“转”相比,“改良”排除了完全改变的涵义,且有“趋于向好”的喻示。因此,比之于“转”,“基因”与“改良”交互作用会激发相对正面的联想。实验中,基于原因(2)和(3)做出选择的参测者对转基因食品已有稳定的预设态度,技术的名称不会影响其选择;基于原因(1)做出选择的参测者或会在无意识状态下受到名称的影响;基于原因(4)做出选择的参测者则或会权衡两个名称,做出“非最坏的”选择。与预测相符,基于原因(1)、(4)的参测者压倒性选择了“基因改良大豆”。意欲推广转基因技术的人们可能始料未及,名称——新技术与公众接触的认知界面——竟也会成败攸关。
事实上,依据隐性社会认知原理,通过自动化机制改善社会治理的实践的理念已在一些发达国家获得民间和政府的广泛重视。
人类的行为选择可被视为一个连续体:一端是显性的、控制式加工过程,可以从理性利害权衡的角度加以分析;另一端是隐性的、自动化加工过程,在无明确觉知控制下的情况下发生,理性利害权衡的角度难以做出完整的解释与分析。遵规守法行为也不例外。我们试图说明,红灯引发的不一定是理性权衡的产物。作为一个现代社会中为人所熟知的生活实例,红灯效应的喻示出个体守法遵规行为选择的多样心理机制,也表明了治理者在制定规则,规制行为时需要做出更复杂、更人性化,许多时候也会是更有效率的心理学考量。
值得思考的还有一个更具根本性的问题:在红灯面前,基于理性权衡的选择与并非基于理性权衡的选择相比,哪一种行为选择方式在生活中更为普遍?或遵纪守法的自动化行为与理性权衡下的守法选择在现实中孰轻孰重?对此,不同理论家给出了倾向迥异的回答。
在不久前出版的《思维:快与慢》中,心理学家卡尼曼把人脑象征性地划分为两个系统。系统1的运作通常是自动化的,它使用最易提取的信息并形成判断,迅速且经济,但易于形成偏见或对理性形成系统性偏离;系统2更具控制式特征,它审慎、逻辑化,它监督系统1的运行,富于批判性地加工信息,形成判断,但其过程缓慢、效率低下,耗费更多的认知资源。这位诺贝尔经济奖得主相信,系统1掌控更多的日常决策和行为选择,系统2会不时地向系统1妥协,且多由后者主导,为后者充当解释者和辩护者。假定这一认知与行为选择模式普遍有效,注重与系统1相关的自动化守法研究便是十分重要的。
图:卡尼曼
在17年前发表的《社会规范与法律:经济学的进路》一文中,法律经济学的旗手波斯纳法官比较了社会规范与法律中的相同和不同部分,也分析了人们服从社会规范和法律的机制。他相信,与法律相比,与自动化行为有关的社会规范难以由政府制造或改变,因为很多时候,遵守规范行为是自我执行的(self-enforced),由情感来驱动的(enforced by emotions),通过“社会性排斥”这种温和的惩罚形式获得强化。经父母、教师和一系列社会机构的努力,一些社会规范还可能在儿童时期就开始逐渐成为获得内化的心理习惯,通过耻辱、羞愧等情绪来激励守规,控制违规。然而,波斯纳的本意却不是要指出社会规范的优势。他相信,社会规范对行为的控制只在较小群体中效果明显,在更大的群体中则效果堪疑。他认为,高度内化的规范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服从惯例,从而消减了自由选择的空间,而法律则要求对行为选择做有意识的推理,使用成本收益的利害权衡来抵御违规的诱惑。因此,守法行为应该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但不是对选择的剥夺。波斯纳还指出,许多自然形成,自动约束个体行为的社会规范是有害的(如由荣誉感、羞耻感驱动的决斗的习俗,如仅对个别群体有利的行为规范),法律不应附和而是要克服这样的规范。这位法经济学研究的奠基人批评了自动化(内化)行为对自由选择的剥夺,支持由理性意识控制的守法选择。
卡尼曼关注人类普遍的认知与行为模式,波斯纳强调法律在规范行为时的优势,两种观点各有其说服力。落脚于中国,在法治或礼制争辩中,在我们身处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规范礼崩乐坏的历史环境中,波斯纳的观点或有着更为直接的意义。不过,本文从更普遍的人类认知与行为角度出发来观察守规问题。在为波斯纳的分析鼓掌的同时,我们的问题是:人类能够时时处处做出理性的,得到充分控制的利害权衡吗?在行为选择中,我们能够摆脱由文化习得并被内化(culturally internalized)的价值、情感和规范吗?能够避开由进化一遗传嵌人(evolutionally and genetically embedded)的生理特征、认知规则吗?若不能——大多数认知与行为研究者做如是想,当设计和实施法规时,非理性的、无意识的、自动化的、更接近实然状态的行为选择就有充分理由被纳入思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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