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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友 | 人民法庭对绅权的转化和替代

孟庆友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编者按
 

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土改”中出现了人民法庭,为了有效压服地主乡绅,人民法庭采用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技术,比如发动群众、通过“违法”来创造新法、公开审判、残酷斗争。人民法庭的人员和技术在1952年的司法改革中被法院系统吸纳。集中反映传统中国疆域辽阔、农耕生产不发达、交通不便、血缘关系浓厚、政府能力有限等现象的绅权,通过人民法庭这座桥梁,以转化后的形式存在于当今中国的司法制度中。


原标题《人民法庭对绅权的转化和替代》,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推送时有删减。





人民法庭对绅权的转化和替代


文 |  孟庆友

 


 一 

人民法庭与绅权运行空间重叠



吴晗和费孝通等人所著《皇权与绅权》一书认为,传统中国是皇权和绅权分治的大帝国。皇权和绅权实现了一种以县为边界的分工,这类似于税制中的承包制,广大乡村的秩序主要由基层社会所形成的权威人士乡绅所控制。这一论断涉及国家权力运行的总体框架,得到学界广泛认同。皇权与绅权两个相互独立又互为依持的权力不仅深刻影响着当时的司法制度,而且还影响到现在。



绅权就其本身而言,表现为一个特殊群体的社会能量。它的背后是中国疆域辽阔、农耕生产不发达、交通不便、血缘关系浓厚以及政府能力有限等诸多现象,绅权只是这些现象的集中外观。这种外观已经传承了上千年,它所反映出的基础社会条件其实就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重要要素禀赋,不容易发生翻天覆地的快速变化。只要绅权背后的这些现象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或者虽然有变化,但以一种新的形式存在,那么原来这些现象所支撑的绅权也很可能会以一种新的形式存在,它不可能消失得无影无踪。

但具体的影响到底如何?以笔者所见,仅有苏力在《送法下乡》中深刻论述了绅权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可以说全书都离不开绅权的影子,尤其讲到农村中干部角色时,其观点非常有创见。以笔者看来,关于绅权与司法制度的关系,苏力在《送法下乡》一书中大概所持观点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绅权在基层社会发挥着管理社会的功能,相当于后世的基层政权。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必须正视这一传统,国家权力向基层延伸时要重视基层的权威,也要有意识地重建新的基层权威,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司法制度在基层的实际展开。本文要补充的是另一个看法,即绅权可能不仅作为一种新中国司法体系之外的力量影响着司法,它很可能本身就影响了新中国司法传统的形成。传统社会中的绅权是如何影响今天中国的司法制度的呢?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法庭就是桥梁。

本文的“人民法庭”,是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法庭,可由以下几个特征框定:

(1)人民法庭的意蕴可远溯20年代初的农民运动,但其正式兴起于解放战争时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第一次普选中发挥特别功效。它是临时设置的特别法庭,而非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建立的常设人民法庭。

(2)人民法庭几乎仅仅处理“阶级矛盾”中非常尖锐的情形,并不解决一般纠纷。

(3)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多种技术,直接来源于党的安排和指挥,和党的主要任务和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党是人民法庭的魂魄和支柱,没有共产党在场的多人聚集处理某人的情形,不是本文所指的人民法庭。

(4)人民法庭具备公开、大量群众参与、注重形式、斗争激烈的特征。



在广大农村地区,人民法庭和绅权的关系,最直观的就是二者发展、运行的空间完全重叠。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所处的场域不大不小正好一样,都是由一个个细胞般的村庄群落组成的集镇社会,都会在基层社会处理秩序问题。只不过人民法庭是替代绅权的系列手段之一,它在替代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技术和风格。这些成果又在1952年司法改革时被吸纳进正式制度。

 二 

严重劣化的绅权在传统制度上仍具合法性


从多种资料来看,绅权在1949年以前就已经严重劣化,失去了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

传统中国的绝大多数民众,只在自己所处社区中面对不同的绅权。乡绅往往是大地主,他们控制着基层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对在人数上占绝对多数的贫苦农民进行经济压迫和社会关系上的欺凌。


绅权在自己的领域内集政治和经济权力于一身,失去了制约机制,其滥用亦属当然。吴晗这样描述绅权:“把持官府,嘱托词讼,武断乡曲,封山占水,甚至杀人,无所不为……”若暂且搁置价值判断,仅仅从基层社会的秩序着眼,如果贫苦农民一直力量单薄,那么绅权也能将这种不正义的统治维持下去。

在经济上,田租对于佃农来说是很重的负担。进入20世纪,在全国范围内地主往往以定额租代替了原有的分成租,使得农业灾害的风险更多地分配给了弱小的佃户。民国时期,约占人口3%~6%的地主,拥有全国50%以上的耕地面积。纵观民国年间的租佃关系,不管是何种租佃形式,或是何种地租形式,其剥削率都相当高。



当年景好时,雇农尚能通过特别勤勉的劳动勉强糊口,当农业灾害发生时,大量雇农的生活就被逼到了生死边缘。如果田租稳定,倒也使得贫雇农有稳定的预期,但是民国以后的不稳定因素和现代化建设,导致田赋不断增加。经济上的过度压榨,使得农民在面临天灾时极易出现生存问题,所以革命的力量来源于饥饿的呼唤,也就是说革命的力量是天然而强大的,它客观存在,只是等待被点燃。

优势的累积就是危险的积累。这种潜在危机并不一定能被当时的乡绅真切感受到,只是在百年间缓慢酝酿和偶然跃升。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个好的政府应该能够给农民提供过得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能将控制调节到一定宽松度。令后来珍惜秩序者扼腕的是,虽然“中国士绅在历史上依赖于中央集权的、相当官僚化的帝制政权”,但“中国没有一个全国性议会将来自集市社会的支配阶级的代表联结在一起”。

劣绅造成了贫苦者和乡绅的尖锐对立,基层社会的陷落,掏空了旧秩序的根基,酝酿着旧规则的灭亡,也酝酿着新规则的诞生。“当民权从基层社区抬头的时候,第一防线的敌人就是地主绅士。”

至此笔者在本节中列举了绅权在经济和社会关系中的压迫和欺凌,一个势力如果仅仅是邪恶,那么对它使用简单暴力的武装征伐似乎就足够了。但绅权有其特殊性,它虽然作为整体已经失去了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但在形式上,根据传统法律制度仍然深具合法性,这种合法性根植于乡间的日常人际关系,并且不可能从旧制度中获得有力反驳,这一特征将使得铲除并替代绅权的力量一方面要用强力实现物质意义上的颠覆;另一方面,又要以精细的技术促成人们心理上的改头换面,使得传统人际关系网织而成的法律关系能切实被新的法律关系所替代,所以,有必要审视绅权的合法性。这一审视就是为了从对立面理解应因它而生的精细技术。



绅权的最主要法律根据是传统土地所有制,农民起来革命的根本原因也是生活所迫。传统中国汉族地区的土地所有制和精细的农业生产与家族血缘关系密切相关。农桑千年传承和农业技术的发展,衍生出一套详密的土地权属关系。绵延至民国的中国传统土地制度,就其特性来说,虽然和罗马法土地制度的详密程度尚有差距,但土地私有的特色在大体上还是获得了上到国家,下到社区的认可。

这种认可虽离不开契约、械斗、血缘、与权势结合、人际关系,但其排斥他人占有、收益、使用、处分的外观非常明显。“田面”、“田骨”等表明土地权属的词汇已经深入社会心理,土地交易制度的精细和审慎也为一般公众所知晓。无论造成权利边界的力量来自哪里,土地关系在社区的广泛认可成为界分地主和贫苦农民的客观标尺。这种土地关系的长期延续使得社会生活中形成了维护它的道德信条,当财产关系被道德信条升华时,就更加稳定。

但是,法律的正当性说到底并非根源于圣人的说教和悠久的传统,而是根源于社会生活。贫苦农民在法律语言上的暗哑不等于在现实生活中就真的各安天命,如前所述,种种条件的变化使得他们根本就忍不下去,除非死。在恶劣的物质条件下,社会供养不起一套不适应它的所有权制度,即使这个制度从长远的眼光来看,有其相当的合法性,但当它造成的危机不断累积的时候,它的合法性就渐渐退去。

农业经济自身的脆弱和近代以来盘剥的剧增都严重危及千百年传承下来的土地所有制的稳定性,大面积饥饿不断催逼着贫苦大众必须违反这个制度,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再遭遇什么特别的天灾人祸时这种催逼就会骤然增强。这是一种生物本能的呼唤,来自生命延续与否的诘问,每一个要糊口的生命都必须回应这个问题,任何教化只能选择与之契合,而无权选择与之悖逆。从这个意义上看,这是当然的自然法。“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制度体系总是隶属于生存,在饥饿的催逼下,贫苦大众中的个人即使想坚持某种教化,都不可得了,传统和教化网织而成的法律关系在饥饿面前已经实际上代表了邪恶。客观存在的饥饿和虐待是不用讲解不用启迪也能切身感觉到的痛苦。底层人口的普遍贫苦化,使得革命力量不断酝酿累积。这种酝酿发生在近乎全国的辽阔范围内,这就造成了每一个社区都成为革命力量的温床。



绅权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反映出的问题是人民法庭运行的大背景,笔者在解释人民法庭诸多特征的形成原因时,汲取绅权在实质和形式上的信息,试图连接绅权和人民法庭。

 三 

人民法庭因应绅权所形成的特征


陈毅曾说:“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群众用小车推出来的!”如果我们以社会契约论来考量这句话,会发现小车是民众与新生共和国之间缔结社会契约的媒介,民众通过冒着枪林弹雨往火线送粮食的决心,表现出缔结新社会契约的诚意。而中国共产党由小变大,由弱变强,颁布纲领蓝图,有能力一统天下并再造民生的“王者气象”在二十多年间不断累积,表明自己有资格与民众缔约并有能力成立更优的政府。一方面是民众,另一方面是新生共和国的缔造者,通过小车资助战争,达成了新的社会契约。



淮海战役达成的是“皇权”层面的国家总体构架的社会契约。而绅权层面的社会契约并没有随着“皇权”的变更而当然退场。政权要稳固,就必须获得基层民众的背书,所以,新生政权在中央层面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尚须在基层社会广泛建立。面对基层建政问题,中国共产党有意避开了纯粹上命下从的方式,刻意选择了公布政策并发动群众方式,所以在基层订立一个个小社会契约的运动随之而来,这一运动波澜壮阔。人民法庭肯定不是唯一体现这一缔约过程的场所,但其具体运行方式,表明了它正是基层社会契约缔结的重要舞台之一,而且在各种缔约活动中,以特有的仪式外观非常清晰地表明了缔约的大致过程。

在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一般而言,当军事占领完成后,就准备土改。各地各时期人民法庭虽然规模不同、程序参差,但一般都离不开发动群众、诉苦、公审等基本环节。在这些过程中,人民法庭的基本特征有:

1.以发动群众的方式绕开公权力的诸多难题

在“土改”过程中,一直很强调防止“和平土改”和“恩赐式土改”,要求有意识地通过发动群众来改变旧秩序。派到乡村的工作队会先和农民协会取得联系,然后在农协指引下,展开“访贫问苦”,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摸清乡村实际情况及积极分子的人数和大致态度。在此基础上,召开“苦人积极分子与农民代表座谈会”,要通过这一座谈会发现地主欺压农民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例,并归纳出地主的罪状。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通过这样发动群众得来的。



绅权的一些特征可以解释这种主动寻找案件的方式。

首先,乡绅的统治虽败絮其中但并非毫无根据。乡绅统治由来已久,在千百年的发展变化中,一方面,乡绅以实际功用在客观上为自己在乡间的权威提供了支撑,比如灾荒年间主动设置舍粥棚,匪患时主动组织基层人民团结起来抵抗土匪。这些实实在在的功用,使得绅权在基层社会发挥了它曾经的制度优势。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统治方略中的说教系统也为乡绅秩序提供了支持,比如“三纲”、“五常”等我们今天也未必彻底否定的制度体系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结合血缘关系、师生关系、行业组织等事物可以说服贫苦者接受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乡绅是说教者,同时又是说教的受益者,他们的较高社会地位在儒家强调礼制的话语系统里得到了很好的解释。他们的权威在一个个集镇社会长期受到尊重,其实际统治效能甚至连新生人民政府也不能完全忽视,在新生基层人民政权仅仅是空架子时就短期利用过集中反映绅权效能的保甲制度。

乡绅的优势就是革命的劣势。要想推翻传统土地所有制,建立红色基层社会,就必须以新社会的新思路启发群众。群众也许认为乡绅其实也不错,或者认为乡绅的统治是天经地义的,群众的这种意识使得人民法庭试图解决的阶级纠纷在很多情况下也许根本就冒不出来,所以人民法庭不得不主动司法,主动打破看上去平和的基层社会关系。

其次,发动群众也是因为干部数量不足。新中国成立初期干部数量很少,太依靠干部不切合实际。1949年新中国顶多有75万干部可以用于接管国民党200万官吏维持的原有政权体系。即使国民党的旧有政权系统只深入到县,共产党人要完全替代这一系统,也显得人手严重不足,更遑论要将国家权力延伸至中央政权从来没有真正管控过的基层乡村社区了。司法虽然非常重要,是任何政权都必须担负的公共职能,但相对于尚待稳定的大局,司法业务的重要性不及其他更急迫的政权业务。任何一个理智的施政者都不大会在政权未稳之时将大批骨干调集在司法部门。司法对于政权的稳定而言,投入和见效周期太长,不及军事、行政和立法来得快捷。所以,笔者有理由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初司法干部数量的缺口不会比别的政府机关更小,很可能更大。


再次,主动司法有利于防止乱打乱杀。人民法庭主动司法的动因之一,即如果人民法庭不赶在人民群众的怨气爆发之前主动司法的话,有时候很难避免乱打乱杀现象。从多种资料可见,党的文件和讲话从来不直接支持乱打乱杀,党强调的是通过公开方式审判地主恶霸,明令禁止打人,要求死刑必须经过公开程序。如果等待群众运动发生后再作收拾,则会面临政策和民意之间的新生纠葛,所耗费的政治成本将很高。最便捷的方式是主动出击,将群众中已经形成的怨愤以阶级斗争理论来解释和捏塑,以避免虽然乡绅秩序倒了,但社会出现混乱,甚至新出现的秩序并非新政权想看到的革命秩序。所以人民法庭在运作过程中,很强调主动出击,要将铲除乡绅和建立革命秩序同时完成。

最后,发动群众能够防止绅权转化成其他形式。绅权在全国政治意义上已经明确失败的情况下,会利用以前的力量使自己的外观发生变化,从而继续实际统治乡村社区。对于这种现象,外部的公权力是很难察知的,只有发动群众才能彻底明了绅权转化的情形,才能在各种边边角角都获得最终胜利。

2.以众人违法的方式摧毁旧法并创造新法

列宁在论述抵制帝俄第三届杜马时说:

抵制就是拒绝承认旧政权,当然不是口头上拒绝,而是行动上拒绝,也就是说,不是只表现在各组织的呼吁或口号上,而是表现在人民群众的某些运动上,如不断违反旧政权的法律,不断建立新的、非法的,但实际上存在的机关,等等。



这句话和人民法庭出现的逻辑很契合。人民法庭一登上历史舞台,就伴随着贫苦者的大量聚集,这一特征几乎是人民法庭的核心风格。劣绅对底层民众的压榨和欺辱,如前所述,在旧法律上找不到解决途径,或者即使能形成对土豪劣绅语言上的责难,实际上也因天高皇帝远以致政府无力处理。这就造成贫苦基层民众在原有体系下完全没有合法改善自己境遇的途径,只能违法,只能通过列宁所说的“不断违法”来反抗旧秩序。这种众人违法方式即使在新政权已经控制中央的情况下仍然有其必要性,因为农村社区的秩序并不当然随着中央政权发生立即变更。从乡绅统治下的传统秩序来看,人民法庭就是众人纠合在一起违法,是团结起来抵抗现实的和心理的压力,人多是示威,也是相互背书。人民法庭是在乡村社区从违反旧法走向建立新法的活动。

大规模违法所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怎样将原来的非法说成新语境下的合法,否则就不能避免遭受诸如“贼”、“匪”一类的道德否定性评价,也就不可能形成新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国自古以来就不乏直指土地制度的饥民造反,但一直缺乏有效的理论指导和组织系统。从传统秩序来看,这种理论和组织系统应该有能力将本来不合法的说成是合法的,将不道德的说成是道德的,并且能通过切实有效的强力维持这种新的法律关系。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才能在语言和实力上重新建立一套新的法律秩序,否则就必须不断依靠糜费巨大的直接武力来维系秩序,如果一个秩序离开了直接武力便不存在,那么,其维系的也就不可能是一种新的常规秩序,只能说是军事控制。

集体能产生正义。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很强调“民”的地位,“民”是抽象的概念,不是指哪个具体个人,而是指众多个人的汇集,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哪个具体的个人是“民”,但又没有人不在一个虚幻的“民”概念的笼罩下。当现实世界中真的出现了众人聚集时,“民”就脱离了文字而变成了具有现实政治、法律意蕴的概念。《尚书》中所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惟帝不畀,惟我下民秉为,惟天明畏”,指明了作为集体的“民”在现实统治秩序中能反映虚无缥缈的“天”,而“天”在终极意义上决定着传统法律秩序的最高合法性。在颠覆旧法律秩序的过程中,贫苦农民的现实聚集,使得“民”作为一个具体现象外化了,“民”的出场为中国语境下自然法的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贫苦农民作为集体出场,是因为在话语上和强力上都处于弱势,他们只能以规模来说理,只能以规模来武装自己。只要能够形成集体,不需要律师,不需要一班新的法学家,也不需要强大的外援,就能表达最明白的法理,甚而能够自然形成声势乃至武装。集体,成为广大弱势群体违反旧法,创造新法的最方便、快捷、直观的手段。

大量群众聚集能具象化阶级斗争学说。中国共产党宣传的阶级斗争理论很好地完成了颠覆旧话语的功能,是崭新的法理,有能力为一套新的规则提供理论支撑。按照传统土地所有制,农民向地主缴租乃是为了履行自己和地主之间的契约,是偿债的活动,是天经地义的。在地主和农民的关系上,以前地主是东家,是地主养活着农民。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学说与之恰恰相反,强调劳动创造财富,强调地主不劳动,是通过剥削农民才获得了财富,是农民在养活着地主,这就完全颠覆了原来的法律关系,为贫苦农民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的利益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


当理论显得很直观时,其解释世界,改造世界的力量就会更强大。当阶级概念通过现实中的集体获得了最直观的诠释时,那么阶级斗争、武装革命、无产阶级最终获得胜利的理论延展就较容易说清楚了。从这一角度看,也容易理解在新中国成立后,为什么特别强调人民法庭要预先组织,为什么对于群众的出场都有安排。因为没有集体的出场,阶级教育意义就大为减损,一次人民法庭审判的影响力就大为降低,同时以阶级斗争为基础的新的法理就很难展开,也就谈不上在语词上击溃旧的法律秩序。在语词上不能获得压倒胜利,就需要更多实体的直接武力来保证新秩序的稳定,这就大大增加了新秩序的成本,也增加了新秩序的不稳定因素。从这个角度来看,集体出场是支撑一套新法理所要求的,是违反旧法,建立新法所要求的。

3.以公开审判获得信息优势

人民法庭诉讼的方式,虽有少部分是室内审理,但影响力最大的都是露天公审,公开颠覆旧秩序。比如,从1949年10月1日到1951年6月3日,《人民日报》共报道了67次人民法庭的开庭,无一例外全部是露天公审。虽然也有质疑公审的声音,但公审在人民法庭程序中的地位丝毫没有动摇。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公审?笔者认为这和新秩序所面临的旧敌人—绅权有关。公审的理由和发动群众的理由有重叠之处,总的来看,是因为绅权建立在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之上,它的秩序有其自身的合法性,要在社区内颠覆并刮除掉这个长期有效的制度,必须公开使得新制度在外观上获得不言自明的天然正义,同时能给予公众最强化、最清晰的关于新秩序和旧秩序的信息。

首先,绅权一直占有信息优势,有其顽固的一面,公开的审判方式可以瓦解其织入乡土社会的信息优势。从客观上看,绅权自有一套社会生态支撑,血缘关系、家族、鬼神、礼仪都在一定程度上拱卫着实际发挥效能的绅权。新秩序要拔除如此树大根深的旧秩序,必须在信息上取得压倒性优势,通过在人民法庭中公开羞辱、指斥、殴打、枪决绅权的代表—地主恶霸,在信息上达至震撼人心的峰值,以明确的信息宣布旧秩序的彻底失败和新秩序的完全胜利。

其次,绅权并非在全国每个乡村都是邪恶的力量。中国疆域辽阔,从全国看来,绅权是落后而邪恶的制度,但就某一地某一乡村社区来看,这样的评价未免过于武断。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只能将地主作为一个阶级来整体打倒,而不能过于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个总背景下,就不难理解,有的地方甚至把对革命有突出贡献的乡绅也拉上了人民法庭,并处以惨烈惩罚。革命难免会出现冤假错案,但在革命话语下,这些偶然失误又不得不刻意忽略掉。

最后,公开审判能够以革命秩序“格式化”乡村社区。要颠覆这个有着悠久传统的旧秩序,要实现彻底的秩序替代。这是全国范围的大工程,要做到没有“夹生”,也不会有“小蒋介石”,仅仅有前几页论述的集体特色还不够;必须要撕破脸皮,使原来乡绅和农民在社区的紧密关系被改造成新的革命秩序。这就是为什么从中央到地方,都一再强调要防止“和平土改”的原因之一,不允许将土地恩赐给农民,必须要经过发动群众,使得群众自发起来争取土地。



支持乡绅权威的社会网络是复杂的,仅仅依靠经济上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来解释,有不足之处,对于宗族等关系,如果不公开审判,就不能使得乡村社区的最重要的人际关系,即原来的统治者—乡绅和农民的关系,得到新话语的洗礼。公开审判,使得这种斗争关系被群众的记忆记录下来。无论是斗争中的胜利者还是失败者,谁都难以抵赖,他们新的社会地位通过公开审判,留在了熟人的记忆中。这些记忆使得革命秩序被“绑”在了积极分子的身体上,他们想摆脱也不可能,他们就成为新秩序的坚持者。这使得原来的宗族关系、纤繁的人际关系被简单的敌我关系格式化,乡绅集团和农民中的积极分子、苦主、干部形成了“撕破脸皮”水火不容的新关系。

这种农民和原来的统治者水火不容的斗争关系,才是有利于新政权的基层社会关系的。

当这种新秩序在各个基层社区建立的时候,国家的中央政权也就稳固了。正如刚刚翻身的湖南农民说:“只要毛主席坐北京,我们农民坐乡村,管他什么美帝屁帝,包管打个稀烂”!湖北农民也有很类似的话,只不过比湖南农民更深刻些,更加切实地描述了乡村政权对于中央政权的支撑,“我们在乡里当了家,毛主席才能稳坐北京”。



人民法庭的公开审判有助于人民民主专政获得社会和制度的“基本盘”。任何有效的统治都要有最坚决的支持者作为一个群体来支撑,当今台湾选举中,将这种坚决拥护某政党的群体板块,称为“基本盘”。人民法庭公开审判的方式,能在社会基层建立弥散于全国的“基本盘”。人民法庭所建立的基本盘,更有其独特之处:它不仅仅是施惠于民,它更是在显露新政权的力量,这种力量不仅仅给被打倒的人看,也给还没有被打倒的人看,人们看到了权力本身的暴戾和强大。有了基层政治基础,才真正建立起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大厦。从法律制度方面来看,只有在一个个基层的乡村打倒了旧的统治者—乡绅,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层面法律制度的总体改变。人民法庭强调公开审判,助推了人民政权在基层的建立,也同时完成了新法制在基层的建立任务,只有夯实基层才能实际上实现制度的彻底更替。



另外,公审在当时还有利于防止谣言。新中国成立之初信息并不像今天这样顺畅,由于山川阻隔,新秩序虽然已经在中央层面基本建立,但还可能在乡绅控制的小范围得不到贯彻,地主乡绅所惯用的反抗办法是制造谣言,致使乡村革命新秩序长期难以建立,这方面资料很多,非常典型者有:

自从美国侵入朝鲜,轰炸东北以后,他们自以为他们的“好日子”又要来了……他们把“朝鲜”说成“曹县”,说美国兵已到曹县,不久就到河南。一贯道也到处造谣活动,说从洛阳的“透天仪”上看到大劫不久就到等。有的地主说:“我的儿子在毛主席那里做大官,你们要留留后步……”

从这些低劣的谣言中,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基层农村社区的封闭和愚昧,绅权之所以得以在近现代条件下仍然能生息,和这种软环境是分不开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庭的公审,对于在基层农村社区建立革命新秩序就特别有用,可以使信息以最充足的方式公开化,能使谣言不攻自破,降低了其他方面公权力的执法成本。

4.以残酷手段镇压敌人建立新秩序

人民法庭虽然相对于乱打乱杀来说,算是有秩序了,但和常规状态下的诉讼相比,其粗暴程度显而易见。党虽然一方面一直公开反对在肉体上折磨土豪劣绅,但另一方面又特别强调干部不能给群众运动“泼冷水”,所以肉体折磨就从来没有绝迹过,在很多时候还大面积存在。从党自1946年到1952年对乱打乱杀反反复复的持续纠正中,就不难看出这一现象其实并非偶然,它至少体现了新生政权在对待地主的政策口径上趋于略略放纵。

残酷从哪里来?从多种资料看来,可能是绅权的劣化间接导致了人民法庭的残酷。因为先前存在的统治方略已经将残酷的烈度定得非常高,在社会间已经形成了什么是惩罚,什么是镇压的残酷印象,这种印象相对于社会表层的统治而言,其变化是滞后的,新的统治不可能突然以和风细雨的方式来形成新秩序。新的统治必须尊重社会间已经先期存在的残酷烈度,如果随便大幅度降低这个烈度,新秩序就不可能压服旧统治者。

另外一个造成人民法庭残酷程度较高的原因是要用残酷手段加密刑网。刑罚一般原理将犯罪受到惩罚的概率较小看作刑网太疏,在刑事手段因科技或者统治能力不足显得比较弱时,要想加密刑网,一般以“杀鸡做猴”的方式来提升具体个案中的惩罚力度,这样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心理强制,最终加密刑网。



 四 

结论


人民法庭起源于国家公权力的暗弱和地方绅权的强大,在大量穷困农民中早就酝酿着反叛传统土地所有制的情绪,该情绪其实是对法律秩序的新看法,但在农民掌握政权之前仅仅是潜流。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这种情绪获得了在局部爆发的正当性,使得人数很少的乡绅,尤其是其中极少数恶霸成为众矢之的。

社会物质条件通过以众敌寡的斗争,反映成一股强大的“力”,这种“力”又因为革命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改造社会的需要,被多方运用。毋庸讳言,和今天任何西方发达国家的常规诉讼方式相比,人民法庭运行的诸多特征都和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尤其是触及人权问题时。本文认为绅权是人民法庭起源和发展的背景,将人民法庭的特征和绅权联系起来,就能获得更多情景化的理解。以上论述的主动司法、群众大量聚集、公开审判、残酷斗争四个现象,都和绅权关系密切,正是因为有了绅权的正当性、长期性、暴虐性和蒙蔽性,才使得人民法庭在应对绅权过程中,结合其他因素形成了这四个特点。

从1952年司法改革开始到1956年期间,出现了法院系统不断引入人民法庭人员和经验的现象,姑且称为“引庭入院”:人民法庭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大规模实践不仅展现了一种不同于民国司法制度的思路,而且提供了具体可行的办法和可以信赖的司法干部。诉苦、公审、人民陪审、巡回审判、主动司法、将审判和群众斗争大会结合起来,这些办法都是人民法庭首先大规模实践的,大批工农群众中的积极分子正是通过人民法庭进人法院的,后来的巡回法庭和新的人民法庭也直接借助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建立起来的网点。

在1952年的司法改革中,多次提及的新中国大规模司法经验其实主要就是人民法庭的经验,正是因为有了人民法庭短时间的大规模实践,才使得新中国司法制度摆脱了既缺乏合格司法干部又缺乏具体办事制度的难堪,法院系统才迅速建立起来。正是因为有了人民法庭的铺垫,1955年,一个仅仅开国六年的大国就几乎同时获得了一套新的司法系统和一套新的司法制度。人民法庭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正是中国社会结构和经济基础的反映,它更在新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过程中,起了管道作用,使得中国社会的多种因素通过它被新的司法制度所吸纳。



50年代法院的司法风格成为新中国司法制度走向成熟的开始,直接影响到今天。人民法庭就好像反映绅权的一面镜子,它在新中国的制度体系中映出了传统社会的“像”。这是一种反射,也可以说成是对蕴藏于社会中的秩序因素的捡拾,权且名之为“反射性的捡拾”。中国是大国,其长期有效的司法制度离不开自身深层物质基础,通过本文的分析,笔者认为今天我国司法中的某些特色,很可能和退隐在历史黑幕中的绅权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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