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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少石 | 这里没有普通话

孙少石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编者按
 

边疆是大国治理的关键,形象模糊却令人遐想无限。《法律和社会科学》曾经在2014年推出“法律的边疆”专题。时至今日,边疆问题仍未过时。


语言是现代国家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其中有何深意?如何看待诉讼法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


原标题《这里没有普通话:藏区的双语司法实践》,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作者孙少石,时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文章推送时有删减。




这里没有普通话:藏区的双语司法实践


文 |  孙少石


 一 

这里没有普通话


今天主流的关于法律和语言关系的讨论,几乎集中在法律诠释、诉讼语言、谈判技巧这些烙有欧陆法学传统的领域。但这些理论存在一个未曾言明的假定,即语言在本国范围内已经大致统一、初步格式化了。而把这个假定再向前推一步,则意味着一个物质的、历史的前提,如同欧陆国家一般,国家面积较小,多平原地形,民族单一。在这样的环境中语言统一相对容易,语言差异甚至不为人所察觉。有了这些条件的支撑,法律诠释学才不是无本之木,也因此可以看到这一知识的地方性特征。

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确实已经使相当数量的城市呈现出这一理论适用的背景。但中国毕竟处于并将长期处于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状态,现代化民族国家的中国正在并仍旧需要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渐进地完成建构,因此尤其不可对中国基层、西部与边疆治理掉以轻心。尽管当地面貌大有改观,但伴随中国总体发展的推进,过去没有遇到、无法预料的深层次问题也渐次暴露出来。

图:2008年,在悉尼声援祖国、反对分裂的留学生、华侨

举例而言,当一个法官在藏区解决纠纷时,发现当事人与他不仅语言不通,连文字也不通,怎么办?找翻译。但如果一时找不到呢?或者翻译专业本领不过关,甚至歪曲原意,从中作梗呢?如何质证,如何询问、讯问,如何审判,又如何抗辩,审判结果听不懂、判决书读不懂,接下去如何执行?如果长期不能克服语言不通的难题,谈什么法律向边疆的扎根,法律背后的国家又将何去何从?本文正是受这些连珠炮式问题的激发,切入到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更确切地讲,讨论的是在现代化的背景下,为了建立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法律在不同语言与文化共同体之间是如何穿行的。

其实两年前,我模糊地感到语言并不仅仅是一个文化问题,它同时也应当成为一个大国语境下政治学和法学有必要关切的问题,比方说,日语,我是听不懂的,是一门外语,闽南语对我而言,同样听不懂,它是一门“外语”吗?不是。那什么是“外语”?外国人使用的语言。什么是外国人?什么又是“国”?闽南语、日语与我都是有距离的,为什么我从来没有因为语言迥异而将操持着闽南语的福建人看作反正同样也沟通不了的日本人或是其他外国人?仅仅因为有能够交流的普通话?但我也懂得英语,怎么没有产生对英语世界的国家、民族认同?

因此这不纯粹是个说话、识字意义上的语言问题,而需要认识到语言是不同时空中的人们在生命、情感、认同上建立起的某种神秘联系的具体附着,所以仅仅有语言是不够的。但反过来,没有语言却也万万不行,想一想没有普通话,中国各地顽守本土方言,这必定大大提高人员、信息跨地区的费用进而最终限制自由、频繁地流动,一个生动活泼的全国性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建立得起来,统一的法治就只是一句空话。语言之于政法不是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制度,而是一个支持、推动操作性制度的基础性制度。


作为促成目标的努力之一,我现在继续分享当时的核心主张,即驱除现代西方法学理论中将语言统一视作当然或普世的假定,在历时性研究中把握中国将原本裂碎化的方言统一为不与任何单一地方存在代表性关联的官方标准语言—普通话—所发挥的不可估量的宪制与司法功能。但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是,当时的我还是把问题考虑的简略化了,在揭示问题之时落入了一种视角上的遮蔽。这样的理解是基本成立的,但直到转向边疆法治,直到独自进入藏区试图与普通藏民对话,直到触碰到另一种全新的社会经济格局和组织形态,我才猛然醒悟也许是那时难以避免的疏漏:藏区不仅没有不动产,这里也没有普通话。

在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访谈时,几位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藏区政法部门现在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双语人才的匮乏,一些偏远的基层法院已经濒临人才断层。据他们说阿坝县法院招录了专职翻译,因此取得了不小的成果,受到了上级法院的重视。在这一提醒下,我决心去一趟阿坝县,四川省的西北角,去看看语言在藏区是如何与法律勾连并成为一个问题的。

2013年8月我在阿坝县法院只遇到一位翻译J,另一人D在外地参加司法考试培训。这位我见了面的翻译,是本地土生土长的藏人,毕业于西北民族大学,研修的是数学和法学双学位,后来回到阿坝在藏文中学当老师,2012年11月进人县法院,专职翻译工作,不仅承担了法庭上向当事人的口头翻译,而且据他讲法院所有文书都得由他们进行双语翻译。他坦率地告诉我,这样的工作量是比较大的,希望法院至少再多招一个人,然而12月初我再和他联系时,尽管又增添了两名翻译,但令他沮丧的是,即使人数上多出一倍,依然没有分担他们的负担,“新来的这两人,一个马尔康的,一个红原的,用不上。”电话里他说,“工作基本上还都是由我和D在做。”

 二 

谁来翻译?


随之而来,这个问题是怎么发生的?但这个追问其实还不够确切,更能说明问题的应该是,它是如何在今天成为一个问题的?之所以突出时间维度,不是我在故弄玄虚或是刻意矫情,而在于要有意识地将这个问题嵌入受到中国整体现代化波及的,尽管缓慢,但同样也开始发生在变化了的社会情境的结构中。我们需要由面及点地发现、理解,边疆司法领域从人员组成到审理方式等各个方面的问题是怎样汇聚到语言并显现出来的。

是因为与当地老百姓语言不通。这当然是事实,首先是藏区的自然条件迫使早已在内地播撒开来的一体化文明难以翻越巍峨峻奇的青藏高原,仍然是自然条件制约了它无法像历史上的中原王朝发动并最终通过时间达成“书同文”与“语同声”的文化宪制,因此不光是藏语与内地基本通行的语言几乎无任何兼容性可言,而且辽阔的藏区在缺少流动性的情况下各个地方又有自己的一套方言—思维上的惯性很容易将我们快速地引向这个解说。但要注意,存在语言不通这个现象,并不等于这个现象必然是一个问题,更不等于它是一个司法上的问题。因为语言之间鸿沟般的差异不是今天才出现的,而且如果仅仅是与识字率、文盲率有关,那无论如何,今天与10年、20年、解放前相比,藏区的教育普及化程度不可同日而语。


可是为什么当我问访约三十年前曾一度生活在藏区的人们时,他们惊呼当时从未感受到语言限制政法工作的开展,甚至怀疑是我不了解情况,那么为什么反倒是在有更多机会与外面的世界发生接触,甚至可以通过看电视、听广播、与在学校念书的孩子对话等方式自我矫正发音的今天,语言成为了边疆基层司法的难题?

是的,要留心空间与制度的交错,这主要是边疆基层司法的难题。我们什么时候听说过浙江、福建、广东也要培训双语法官的?难道温州话、闽南语、广东话就一定比藏语更接近普通话了?为什么同样都是藏区,问题集中发生在天高地远的草原各县政法部门,州府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毗邻成都、都江堰的几个县基层法院就罕有遇到?语言不通对司法正常运作产生的影响是普遍的,但影响的具体后果和解决问题可利用到的资源却是不尽相同的。

要对待语言的问题,却不能本末倒置,观点流露在前文中了,是当语言寄居在边疆司法困境之际才成为了一个我们不得不重视的问题,那么现代法治在边疆困境的表现是什么呢,是如何发生的呢?理解了这一点,语言问题也就自然地浮出水面。

20世纪以来,中国历史的主旋律线索就是以建立现代化的民族国家而展开,如何用统一高效的行政架构、法律政令、意识形态、文化语言将在地域面积极为广袤上生活的亿万民众整合起来,这是孙中山、蒋介石和毛泽东等政治家们的夙兴夜寐,国家的注意力开始不再是帝国时代的占据领土而转移向精耕细作地治理领土上的人口,发展经济,建立一个围绕主权所在地以及政治、商业中心恰当组织的权力均质化国家。


自然历史上“皇权与绅权”分立和有边疆无国界的局面必须改变,国家权力开始通过各种方式—自然包含法律—或明或暗地从政治金字塔结构的尖端缓缓但坚实地向国家每一寸土地伸进,纵向而言,即向基层下沉,横向而言,则是向边疆推拓。尽管目的一致,但相比内地以农村为代表的基层社会,边疆治理的第一位目标与困难倒还未必是借由送法下乡将暂未充分受到工商文明“格式化”影响的乡土中国以法律的方式进行规训,而是怎样先确保这块“帝力于我何有哉”的土地不独立或者分裂出去,它们无可争辩的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常规条件下谈一切政治、法律的最基本前提与最根本制约。

但这是与生俱来的且永世不变的吗?摆在国家面前的任务是如何把历史上从来更多属于当地家族、土司、活佛的政治、经济、法律事务,以及更重要的人心,争取到它这方来,如何让边疆生长的人们超越基于现实环境、认定的自己只应当效忠本族群、本地方的直感,升华为心怀祖国、放眼天下的现代公民,如何在波谲云诡的国际政治干预和防不胜防的恐怖主义影响下在边疆立定脚跟,让人们自觉自愿地享受中国政府提供的保护而不是其他。这注定将是一场在大约半个中国面积的国土上横空出世的秩序变革。

图:阿坝州卓克基土司官寨

虽说是送法入疆,但送的归根结底其实不是抽象的或者文本的“法”,而是活生生的、办得成事的、属于这个国家法律职业群体的“人”,是靠他们用行动塑造的有现代法律规则意义的实践。之所以人们过去没有觉得语言在藏区等地是个问题,很大程度上在于以前的法官就来自本地,他们没有也不需要经过严格的科班式法学教育和以司法考试为标尺的法官遴选机制,有口才、有威望,抹得平纠纷就可以了,当然前提必须是对国家的忠诚,但这在毛泽东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可能是个问题吗?

当改革的浪潮一波接着一波打到了过去闭塞的边疆,曾经无怨无悔的法官也开始讲求更好的物质待遇了,通讯、交通条件的改善使人们追求并且可以追求远离环境苛刻的边疆了,高考制度客观上敦促当地富裕家庭把孩子从小送往内地接受更发达的教育,这些孩子甚至还可以走得更远,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重点大学里也越来越多地见到他们的身影,他们不仅习得了一口尽管还略带方言的普通话,而且也力图融入、事实上他们中不少人已经融入另一片新天地,也就在此时,他们不自觉地切断了与曾经族群、地域的血肉联系。

图:《马背上的法庭》剧照

当2002年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律职业人准入门槛的制度实行以后,在看不出提高了法官办案能力的同时大大加剧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政法部门人员的流失,再加上“一刀切”的公务员退休制度使大量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到龄即退休,如果能够像北京、上海等地有削尖了脑袋的后备力量作补充那也不可能成为问题,但是:

第一,原本就留不住人才的物质待遇和艰难困苦的自然条件还想吸引足够的外来人才,不现实;

第二,即使基于其他利益考虑来了,有没有高原反应,会不会朝三暮四,能不能用得上,这些也都是问题,有的基本不是内地会碰到的问题;

第三,因此很大的希望就寄托在外地求了学的少数民族精英能回到家乡,可是他们中的大多数还愿意回到寂寞的藏区吗,家乡有多少人能理解与分享他们在内地五彩缤纷的经历呢?

而且即使回去了,这些从小远离藏区、也自然早早荒疏、遗忘了原本语言的精英法律人真的能担纲,与藏区的—特别是草原上还操持着语音天差地别、但笼统讲也是“藏语”—牧民沟通判案的法官一职吗,就因为通过了司法考试?

因此如今出现了今天像阿坝县政法系统面临的在藏区颇有代表性的吊诡现象:懂得法律专业知识的,忘记了少数民族语言;会说少数民族语言的,则意味着没有接受从后果上看与汉化教育几乎等同的现代教育,他们自然难以通过司法考试,也就无法正式进入国家体制。

“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而现在广阔的藏区派得上用场的干部找不着了。想一想,当藏区的老百姓遇到了纠纷,去据说象征着公平正义的法院,却发现居然无法直接和这些标榜着职业化、专业化的年轻法官沟通时,他们会怎么想,他们还会再来法院吗,还会相信国家当初的允诺吗?甚至,他们还会认同这个国家吗?不要忘记孔子的告诫:“民无信不立。”


尽管讨论的是司法中的问题,但这只是边疆地区具有普遍性意义的问题的“冰山一角”。“人心散了,队伍不好带了”,在市场经济“孔雀东南飞”的今天,为了维持这个不平衡大国的平衡,国家不可能一味坐等时间来调和,而“3·14”事件、“7·5”事件的发生更是迫使国家必须采取积极主动的姿态加快速度输送国家权力,双语政法人才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中以制度的方式凸显了。

 三 

翻译什么?


在阿坝县法院与翻译J当面以及后来通过电话与D的访谈中,我留意到一个问题,即翻译工作的重点难点其实不在于诸如案件事实等细节上,而在于设法让当事人理解具有司法程序性意义的法律概念及其相关实践上,例如传票,他们要翻译为用四川话表述为“单单”的语词;又如,回避,则等于要将诉讼法教科书上的定义用通俗的藏语转述一次。但过去并不是这样,不是的原因倒不仅仅在于曾经的司法本身就不需要翻译,而且这里曾经的司法也没有想过把这些“法言法语”视为需要对待的问题。为什么?在我看来,这与司法在其协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目的、风格、手段之整体变迁有关,这是双语政法人才出现的另一个理由。

与新中国一直以来向边疆输送国家权力一脉相承,但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背景下,通过司法的表达有所不同。20世纪90年代以前藏区的司法几乎完全依附于行政,法院设立的逻辑其实不在于解决纠纷,更不在于确立规则,而是与地方党政机关一道深入边疆,以类似占领据点的形式开始逐步扩展国家在当地的政治、社会影响,纠纷解决只是这个过程之中的一个必定会面对的环节,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图:入藏干部的代表——孔繁森

但藏区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可能会发生什么纠纷呢?根据阿坝县一位(也是至今唯一一位)执业律师的回忆,整个20世纪80年代,除了三四件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和极少数的离婚案件,阿坝县几乎找不出民事案件的身影,没有借贷、遗产、知识产权、不动产所有权争议,而刑事案件有的只是传统的偷牛盗马、抢劫、伤害、杀人、强奸这些类型,案情相当清晰简单,因此没有接受多少法学专业训练的人凭借对公平正义的基本把握也能大致够应付个案。对他们而言,采用什么具体形式解决纠纷是次要考虑的,首要任务就是如何化解主要矛盾,维持边疆稳定,至于在当时即使是内地也还若隐若现的法律程序就更上不了他们的心。从外观上这大体是藏区土官“说口嘴”解决本地纠纷的历史延续;他们关注的焦点在违法本身,而这其实也是当时全国司法的普遍现象。

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市场经济制度逐渐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外观上以西方制度为蓝本的法律体系开始繁衍壮大,从纠问制到抗辩制的转变,违法者开始纳入司法审判的考量,仅仅查明案件是不够的,如果被告人没有承认犯罪、自我忏悔、自我检查,如果法庭不了解犯罪人的动机,给不出一个在法律上充分的理由,刑罚机器就不足以运作,如福柯所说:“如果死刑犯真的想被处死,他们就非得走上那么几步。如果被告真的想受审,他们就非得吐露一点儿自己的情况。”

我们发现在这一过程中,不再是象征着国家权力的法律单向度地对当事人进行强力制约了,同时诉讼人也在见缝插针地约制法律和国家,他们不再是过去的对法律消极的接受者或者仅仅是司法的亲历者,他们也是法律实践积极主动的参与者和塑造者,会钻法律空子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国家鼓励、欢迎,甚至需要这样的约制,因为正是如此,才是人民与国家共处一室的最极端生动的表现,它是国家赢得人民的信任,成功地将其引诱到了治理麾下的有力证据,尽管看上去是对抗关系,但他们参照的却是同一个文本—国家制定的法律,因此又是一种隐蔽的合作关系。

在两相互动、监视、博弈、控制的过程中,最终强化的是法律对整个社会无孔不入的规训和征服,而这恰恰是躲在法律帷幕后面的国家乐于所见的。当然它需要付出必要的代价,即过去“无法无天”的司法审判方式揉进了形式主义这一新因素,其使法律和国家较之过去如履薄冰,战战兢兢,但与得到这样一种精确、俭省、持续、有预期、高效率的治理术相比,那样的代价又算什么呢?然而这些意义都建立在法律与诉讼人之间发生的正常沟通中才得以显现,而沟通需要实践的语言。

这可真是“味道好极了”。但千万不能忽略中国一切制度的运作逃不过其巨大的发展不平衡性带来的众口难调,将内地行之有效的逻辑放在藏区、放在边疆就完全可能动辄得咎。从建构现代民族国家,适用统一法律的角度看,边疆不可能例外于单一制的中国整个法律实践,从社会经济转型,人员开始跨区域流动的角度看,边疆的法律实践也应当随之发生性质上的改变,但是现在的问题不是这样的改变对不对,而是改变的幅度如何做到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大致协调。

图:阿坝县的法律服务小分队

一种通俗的解读是生产关系走在了生产力前面,另一种更为精致的则是,一个制度之所以得以成功运作,并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有一系列相互关联、与之默默协同,内生于这个社会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具体制度。同样存在南腔北调现象的内地—一个北方语系的人到了东南沿海光听当地语言,和在外国的感受不会有太大区别,在这个意义上看,和他去藏区接触藏语并无二致—在司法上,尽管也会因为语言遭遇到种种问题,但深究具体内容和后果则和边疆情形非常不同:

第一,内地,尤其是城市,有较多的律师,即使当事人与审判者因为方言无法正常交流,但借助律师这一中间人,不仅沟通了当事人与审判者,而且可以规训因知识、情绪难于同法律积极配合的当事人,从而使司法制度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步步推进;

第二,即使是在律师数量相对短缺的内地农村,仍然基本保证了有一批专业知识不那么专精,但土生土长、懂得生动活泼的方言、善于调解家长里短纠纷的基层法官,他们实际上起到填补中间人制度空白的功能;

第三,内地司法面对的语言问题,将法言法语转化为民间俚语,或是用方言而非使用普通话,目的在于更平易地与当事人打交道以及更有效地传递法律信息,但这并非一个必须的过程,并且其政治属性是相对弱的。

这当中寓含了一个重大问题:在已经存在并认可共同体政治合法性的前提下,在法律实践中突出语言的统一性其实仅仅是一个“加分”,但反过来,缺乏历史的凝聚力以及经济、文化的联系与整合,即使靠政策的力量使语言在某个特定场合,例如法庭,一体化,最终的效果也是松散的,是权宜之计。


如果将内地解决的双语问题比作在现有秩序上“锦上添花”,那么解决边疆的双语问题则是“旱地拔葱”。缺律师少法官,又受自然影响和与内地长期隔离,而且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明显滞后,那么生发于工商社会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等于“深入荒漠的孤军”,在当地没有任何围绕它、激活它的现实建制(institutions )。同样针对于“申不申请回避”这个问题,乡土社会的人刚开始也未必清楚它将产生什么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因为其经历过其他有关联性的实践,比如为什么法官总是要耳提面命地提醒当事人把“单单”保管好,对于过去也许即使看了书也只看过一些经书的当事人来讲,这份汉字写就的法律文书有什么用?他们一定会按照上面的规定办事、执行吗?但悖论的是,就是这几页当事人不以为然的纸,对整个依赖于形式化公文写作的现代司法制度却具有启动审判或者上诉的功能。

所有概念、制度并不都一开始就与每个人的行动息息相关,它们伴随了一个长期的、痛苦的、靠生产方式全面改进的接触与融合的过程,但“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在求诸其他社会机制不得—这正是内地或者工商社会的法律之所以成为一种节省治理术的秘密所在—的情况下,边疆的政法系统就只能自力更生,他们“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在现代民族国家司法制度、意识形态与当地现实条件双重制约的夹缝中,力所能及地培养双语政法人才,以期把国家权力、方针路线通过司法的渠道向边疆勉力贯彻。


 四 

唯愿多余的分析

我理解且尊重这样的努力。他们和我们一样都是这个国家的法律人,但他们又是和我们太不相同的法律人。他们也许错过了某些机会因而被留在了这里,但他们不可能都始终没有可能离开这里。不管怎么说,现在就是这些不大为世人关心的法律人在繁华以外的边疆忍受孤独、默默奉献,单凭这点,值得所有人致敬。但作为一个学人而非法律书报的普通读者或者非黑即白的新闻记者,不应当放弃任何反思的机会,光唱赞歌是不够的,还要关注、预测可能的后果,权衡利弊,未雨绸缪,看一看能否在现有基础上有所改善。在这一节中,我将对“订单式培养将从根本上解决少数民族法官匮乏问题”这一思路提出质疑,指出它也许可以缓解一时之急,但无法也不应作为长远之计,公务员群体过分看重甚至推广方言对这个大国或将带来意想不到的重大麻烦。

尽管聚焦的是语言问题,但我们的关切从来不局限于语言。这是一个与语言有关但来自并因为现代化而加剧各地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全局性问题。我们的目的是借助语言的统一强化国家的统一,然而,语言本身并不是一个自在的实体,它的统一既是社会整合的结果,又在不断促成更大的社会整合。否则即使单纯地语言一体化了,而各地之间没有具有向心力的政治文化生活,缺乏联动的商品经济往来,不能分享大致近似的价值与情感,这个国家仍然不会稳固,甚至可能分裂—想想当年的南北越南以及今天的朝鲜半岛。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以政治赌博的心态应对问题,得到一时一处的收益就如获至宝,“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把希望都压到语言上。

图:甘肃省汉藏双语培训

从2013年5月以来,内蒙古、新疆、青海、西藏、四川、吉林六个省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开办为期一个月培训班的方式培训双语法官,有没有过分夸大事实的积极一面,很难断言,但这却一定加重了法官在工作之外的负担,在物质性利益本身不高的情况下,又削减了他们的闲暇。而且这种培训方式名为“订单式”,即按照法院认为的需要多少数量、什么语言的双语人才有针对性的培养,但是姑且不说突击地学习一门语言能有多大效果,就算学会一个民族的简单口语,那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的是其他民族语时又派不上用场了。如果确实法庭上可以翻译,相比于内地同等条件下的直接沟通,所需时间将不止翻上一倍,但麻烦还不仅于此,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决书质量要求的提出,一份判决书先用汉字要说一通理,还要全文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再说一通理,所幸今天边疆地区案件数量不算多以及双语对照法学词典的编撰,否则法官承担的工作量之繁琐难以想象。

司法考试尽管在该地区降了分,但仍限制了一定数量的法院翻译成为正式审判员,他们既得不到像内地那样的货币性收益,又得不到凭自己能力应当得到的非货币收益—职位、荣誉、闲暇,等等。我不否认少数民族法官中有不计回报的情操高尚的法官,但我更相信人性,相信大多数人是“争名于朝,争利于市”的机会主义者和现实主义者,边疆少数民族法官短缺不会因为“订单式培养”缓解;能缓解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提高待遇。

然而,更让我感到不安的还不限于上面所写的。片面甚至刻意地启用双语法官回应边疆司法问题的另一面就是轻视具有宪制功能的普通话,长此以往,最后结果在法庭上就可能出现的不是还需要借助翻译沟通的双语,而是变成单语,从而也许变相地强化或固化了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

因为按照现在的制度设计,请不进人、留不住人,而又要顺应当地民族语言,最有效率的结果不就是起用本地人吗?那些边疆少数民族精英接受的现代化标准教育都只是一道“门槛”,最后的结果是兜了一圈又回到了地方基层用原来的语言,解决本地的纠纷,这样一来还需要那么高的教育投人吗?而这些人当初的出人头地使他们一向被当地人视为标杆,周围人们自然将他们的言行投射到自己、自己孩子身上,示范效应,而现在制度的客观效果等于生生把好不容易选拔出来的少数民族精英又硬塞回了地方,且受制于语言还无法为官他乡,一旦他们意识到失去了逐步走向全国政治高层的机会,他们就会从准国家的精英退到纯地方的贵族,他们的关切和想象就不再是基于本地但勾连整个国家了,而是仅仅局限在本乡本土,也只有本乡本土才值得他们关注。当官员流动升迁仅仅因为语言而受阻,这无异于便利地方上出现阻碍全国统一的行政、司法的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权力网络,也许整个地方就这样逐渐与四周、与这个国家割开了。

图:1934年,四川卓克基(今属阿坝州马尔康县)土司官寨当权土司索观瀛


对地方性语言抱以简单的迎合姿态,那么今天和普通话没多少共通性的民族语言,将来甚至会可能失去共通的可能性。生活在偏远地区的人们断掉了与普通话的联系,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他们失去了附着在普通话上的可以与整个内地商贸洽谈的机会,意味着他们无法成为当地的代表,向全国报告本地事项,也就参与不了政治军国要务,意味着他们不可能识别普通话的书面形式“汉字”,于是他们也拒绝了被汉字承载着的历史的中华文明,意味着他们与国际社会将走得更远,因为即使翻译,也会经济地选择主流的语言,也就可能隐藏着分裂主义的危险。

这就是为什么《宪法》第19条第3款要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立宪者或许早早地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对于小国而言无所谓,但对中国这样的大国却具有生死意义。因此作为国家构成的确认性、指导性文件的宪法提纲挈领地指出了这一威胁的应对之策:作为文化宪制的普通话不能因为内地大部分地区已经由政治、经济形成的内在密切联系而陷入停顿,在边疆和内地之间,它不仅是进行各地技术交流的工具,更是中央集权、国家权威确立的一种符号。

行文至此,我似乎陷入一个自相矛盾的境地:一方面我基于社会转型带来的司法转型,认为双语法律人是对制度与现实造成困境的一种回应,但另一方面我又认为这种回应不足以解决问题,它所产生的消极影响甚至还可能适得其反,阻碍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进程。

但正是在这里,我想表达,法律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民族国家塑造的侧重表现是不同的,并且理解法律的这一功能是不能脱离作为整体的社会,不能脱离了正在进行的现代化语境的。在发达的工商社会,法律之所以运作流畅,在于包括语言在内的一系列社会非话语因素已经磨合得相对规整,实现了较高程度的格式化,也因此会带来更细密的社会分工并且催生更紧密的社会团结,法律的政治功能并不是没有,而是消融、渗透、完成在这一过程的历史中。

图:阿坝州小金县沃日土司官寨

而历史又是绵延的,工商社会的今天是来自一个不是工商社会的昨天。在那一阶段,其他社会资源相对稀缺,为了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牢固地确立合法性,奠定社会的总体框架,国家需要集中地对人们进行以国家/法律之名的单兵操练,而整个政法工作的核心实际上也围绕着如何塑造国家、现代社会欲求的新人,仅仅在肉体上惩罚,甚至消灭是不够的,还必须在“灵魂深处闹革命”,因此人们将感受到法律更多的政治性色彩。而对于边疆,法律另一层面的复杂性还体现在语言不通上,那么纵然国家权力使出再大的暴风骤雨也只是影子拳击,因此法官自主转换语言将当事人引人法律语境,教着他们跟随法律节奏,亦步亦趋,是有道理的。

这实际上也是一场生动的普法教育、政治教育和国民教育,通过它为现代化一点一点地清理障碍。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希望生产出理性反抗的当事人,他们不再是法庭上一个不发声或者发声无意义的摆件,即使困惑如秋菊,也必须有效地表达出来,这是一种对现代化生活有主体性的参与。

但作为塑造民族国家的力量,法律也仅仅是一个方面,一支片段,一段插曲,不是全部,甚至不一定是最重要的。并且现代化自身也不是消极被动的,它并不是等着摆好一个所有都齐净了的台子,最后搁那儿才能发酵。

图:拉萨色拉寺内的领袖像

现代化,作为生活世界变迁的总结,它无处不在、无时无刻地弥散。根本上改变人们语言、人们对法律理解与实际运用的,并不是具体的哪件事或者哪个人,而是无数件事和接触的无数个人在不经意间的漫长塑造,也许某个特定的事件尤其触动了你,但这个事件终究也不是孤立的,它的背后是一串与之勾连的、驳杂的其他事件构成的线索以及这些线索形成的网络。这是一个“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结构性转变过程,许多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并未被触及。

因此,我才对以理性安排的某种设计和规划抱有一般性的怀疑、悲观态度,尤其要警惕希望一劳永逸、自信于“万世开太平”的根本之道。“中国的问题是复杂的,我们的脑子也要复杂一点”。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人的理性仅仅是、也只能是促成事物前进的一个因素,还有一个更大的且超越于理性的社会结构在发挥着影响。

如费孝通所言:“如果中国社会乡土性的基层发生了变化,也只有在发生了变化之后,文字才能下乡。”是的,是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之后”,尽管费孝通讨论指向的是内地的文字下乡,但对于边疆司法的双语问题,道理却是相通的。

 五 

结语


本文除了讨论语言在法律中的功能,还隐含地体现了司法与宪制并不如我们概念上认定的那样是相互分离的铁板两块,它们或许只是同一事物在不同的语境下为我们所给出的理论区分。比如,法官说的话,当事人听不懂,又没有翻译,纵然法学家把《刑事诉讼法》第9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11条分析得再怎么天花乱坠也不管用,这看上去是一个与司法相关的问题,但是换一个角度,不正是说明了语言横亘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吗?不打通这一层隔膜,国家岂不是在包括但不仅仅是司法的领域放逐了对一部分人民的管控,那他们还能否算作这个国家的组成部分呢?


这显然溢出了通常理解的司法的范畴。也许会有人误以为我这是试图将司法问题拔升到宪法高度。并不如此。我认为对任何法律制度的理解,包括所谓原则性的宪法,都要向下看,要附着于常识与具体的材料,要把法律运作的过程一点点掰碎,落实到比如语言这样的细节,要让书本上抽象的法律知识和现实的、具体的限制性因素发生联系。只有这样,我们才会更真切地感受到法治是一个诸多现实条件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实践过程,也因此,难以想象存在某种釜底抽薪的解决方案。

这么说似乎给法律人“泼了冷水”,其实不是。不仅因为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而且我批评的其实不是双语法律人,而是质疑是否有必要以及是否可能用“订单批量化”的方式去培养这样一批人。给定量的资源配置不同,产生的社会总收益就会有所不同,而考虑到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法律的需求和当地语言裂碎化的现实,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可能是低效率的。

在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落后等问题仍困扰着藏区的今天,部分藏族青年对中华民族、对国家认同感缺失,这是当下政治治理的要害所在,双语法律人,甚至法律,在当中的作用只是也只应该是“拾零补缺”的,更多的社会资源仍然应该投向发展地方经济、基础教育,强化边疆与内地多维度的联系。但毕竟双语法律人推行时间不长,很多事情还只能雾里看花,但作为学人,如果还讲职责的话,就是展示事物发生的来龙去脉与它发展的多样可能,为治理决策撑出一个有更多选择余地的、更大的知识背景,即使看上去并不高调,甚至即使我上面的怀疑会被未来的法律实践证明是多余的。

尽管法律是今天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规范,但稍微反思一下自己,我们身边有多少人是因为打了官司才遵纪守法的?真正矫正人们言行举止,进而塑造社会秩序的,事实上是密布在社会各个角落、持续不断、大大小小的规矩,包括上公交车是打卡还是逃票,在图书馆轻声还是喧嚣,与陌生人接触有没有留意说“请”“谢谢”等等。是,它们不起眼,与法律没有明显的外在关系,但它们的活跃背后却意味着笼罩了一张已经规范化的且这种规范化还在不断织就、扩张的微观权力之网,法律只有黏在这张网上才能运转良好。


在调研时,听当地干部讲,不止政府机关、法院,几乎所有事业单位,甚至包括广播站里的工作人员都承担了“下乡”的任务,同时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他们还要被组织起来轮班“站街”。我感受到在国家权力稀松的边疆尽可能地组织、动员人力的可贵和艰难。

如果将“下乡”视为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那么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又是如何运作的呢?我想起福柯说:“在人们所说及的事物中,重要的不是人们想的是什么,也不是这些事物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的思想,重要的是究竟是什么从一开始就把它们系统化,从而使它们成为新的话语无穷尽地讨论的对象并且任由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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