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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晟 | 转型时代的过渡策略

李晟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中,颇有争议地规定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争论。不过,事实果真如此吗?本文提供了另一角度的解答。


原标题《转型时代的过渡策略》,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9卷。作者李晟,时为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



转型时代的过渡策略


文 |  李  晟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一司法解释立即受到媒体和公众高度关注,尤其是媒体迅速从中提炼出了吸引眼球的标题,诸如“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一时间使之成为了极具争议的话题。参与到争论之中的人们从多个方面展开论辩,充分表达了不同群体对这一司法解释的态度和看法,因此,这也不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技术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不过就笔者的观察而言,这一司法解释的实际影响并不会如同媒体炒作的那样深远。引起争议最大的无疑是该司法解释第7条第1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的修改:“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比这两个条款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其关键的差别在于权利的推定,在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是推定为父母对于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于双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存在协商过程,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图,那么这个推定实际上也就不发生效力了。而在现实生活中,关于房产权属的登记这样涉及未来家庭生活的大事,双方往往都不会表现出默示的状态让条款发生推定的效力,而是要明确的表达产权应该如何登记,而且往往是在婚前就通过双方两代人的参与反复协商加以确定下来的。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产权的归属都不需要通过这一条款来加以推定,许多对这一条款感到义愤填膺的女性或是欢呼雀跃的男性实际上用不上它。

诚然,确实会有一部分人出于一种耻于言利的心态对此感到不好意思开口,认为把产权登记问题摆上台面讨论会有伤和气与面子。但是这种“不好意思”最主要的不是因为显示了自己对于利益的看重,因为中国人历来也有“亲兄弟明算账”这样的说法,而是表达了对于婚姻未来的不确定性的预期,只有在考虑到未来离婚的可能性时,计较产权登记才变得重要起来。那么我们可以设想,究竟是40、50后的父母一代还是70、80后的小夫妻更加不好意思表达这种对婚姻前景的不确定性预期?显然一般而言是前者。毕竟从1985年到2005年,中国社会的离婚率从0.44上升到了1.37。


如果出资的一方父母因为不好意思明确表达只赠与自己子女的意图而仅仅只是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按照《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他们的利益在婚姻破裂时将可能遭受损失,因为当初的购房出资可能是其大部分乃至全部财产,而在离婚后作为共有财产被分割之后其子女一方所分得的部分在房价飞速上涨的背景下可能无法获得与当初接近的购买力,而子女因此而导致的生活水平下降也会影响到对父母的赡养水平。而《司法解释(三)》则通过将产权界定为个人财产,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当然,如果是夫妻中的另一方因为不好意思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而没有争取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话,那么从《司法解释(二)》转入《司法解释(三)》的时代,其就成了更容易受到损失的一方。因此,解释的变迁实际上是一个公共政策的选择,在双方基于面子的考虑对于产权登记采取一种不明确的意思表达时,究竟是更强调保护父母一代还是子女一代的利益。就概率而言,《司法解释(三)》的新规定或许将是更有效的。

即使说社会文化的变迁不会引起人们对要求自身利益的表达方式的改变,从概率上说不好意思开口的父母和子女是基本均等的,《司法解释(三)》采取强化保护父母一代的立场也是更有现实意义的。在房价全国性飞涨的今天,“啃老”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主流的选择。出自一般中产家庭的年轻人如果想要在大中城市立足,基本上都必须依赖父母给予的资助,而也只有子女能够买房获得一个稳定的居所从而能够在城市继续发展自己的事业,才有可能在日后为父母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这也是中国社会中代际之间“抚育一赡养模式”的传统在当代社会中的一个自然延续。父母一方的投入如果由于子女的婚姻破裂而导致受到较大损失的话,不利于其今后所能获得的赡养。

但“抚育一赡养模式”这一传统的存在,其实也不必然要求法律采取这样的措施。假如房价不是以今天的速度上涨而是保持稳定甚至下跌的话,产权界定为双方共有还是单方个人所有其实不会对未来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也就不会对父母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可以说这种强化对父母一代利益保护的公共政策选择是具有时代特殊性的。


特殊性还不仅仅在于房价问题。“啃老”在当下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主流的选择,实际上是基于公共政策变迁的一个结果,同样是一个具有时代特殊性的现象。除去少数非富即贵的家庭之外,被“啃”的父母一代之所以能够为子女提供支持,实际上是得益于传统的“低工资、高福利”政策的。这种政策使他们在年轻的时候减轻了诸如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相当程度的负担,才有可能积蓄资产为子女提供资助。

因此,“啃老”事实上还具有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意义,将基于过去的福利政策所形成的城镇居民的财富进行了“收割”。而在市场化得到充分发展之后,这种“啃老”模式其实是难以持续的。试想,今天30岁左右购房者在依靠父母提供首付之后,假设还要承担10到20年的房贷,同时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负担也很重,如果其收入保持一般的线性增长而不是非常规的几何级数增长的话,那么在其60岁左右时能否还有能力为子女购房提供今天这种程度的支持?

如果这一状况发生改变,那么这个问题可能在法律上也就不成为问题了。基于这一点,也确实有必要在当前加强对父母一代利益的保护,因为现在这样一种穷两代人之力购房的现象,实际上是公共政策转型在特殊时段造成的一个特殊结果。

当然,上述分析会引出一个疑问:对于父母而言,什么是自己的真正利益?显然,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视之为投资行为更不是炒房,任何一个父母都更希望子女组成的小家庭能够和睦地持续下去,这才是他们的真正利益。没有人会更加希望因为离婚后产权的分割使自己的子女一方获得房产增值的收益,将之视为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

因此,“稍稍有点头脑的中国父母都知道,真的爱子女,就是要千方百计成全那个小家庭的和睦,把房子登记在谁名下看得那样重,在小两口中间制造隔阂,不是明智的父母所为。”但明知如此仍然要采取此种登记方式的父母还是会存在的,那么这很有可能是由于出资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配偶并不满意,并进而怀疑婚姻能够延续多久。或许是因为对性格的不满意,认为没有办法在一个屋檐下长期生话;或许是因为对家境的不满意,认为对方是冲着自己家的财产而来……而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当父母可以用这样一种方式比起《司法解释(二)》的时代更容易的表达自己的态度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时,父母对子女婚姻的控制力会得到加强,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婚恋观念。


因此可以说,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必然会面临着‘再封建化’的过程,即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发言权越来越大,房产等经济因素在婚姻中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增加,而爱情的要素会越来越弱。但是这也就未必全是消极影响,毕竟婚姻不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而是为了确立双系抚育,具有社会意义。而父母对于“门当户对”的要求也是基于对下一代乃至下几代生活幸福的考量的一个自然选择。而在“抚育一赡养模式”没有被放弃或者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在婚姻中突出对大家庭利益的考量并不能说一定是一个错误取向。

当然,父母以此种方式表达对子女婚姻的控制,其前提在于对于离婚的预期,因此这种“再封建化”并不是简单的回归或者说倒退,而一定是和“资本主义化”结合在一起的,只有在离婚率持续上升、个人财产日益突出的社会背景下才会出现。而如果“资本主义化”得到更为充分的发展,这种“再封建化”也不可能出现了。例如,如果高离婚率得到较长时间的持续,未来的中国社会中的家庭组织可能会更为松散脆弱,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会变得复杂,父母也就没有必要或者没有能力去控制子女的婚姻。反之,如果“资本主义化”仅仅是一个短时间的潮流而没有彻底冲击传统的社会观念,也同样没有“再封建化”的必要了。从这一点来看,又一次凸显了转型时代的特殊性。

总而言之,这个司法解释所应对的是一个转型时代中所出现的特殊问题,可以说是一种过渡性的策略。如果不是因为房价的飞速上涨而保障性住房尚未有效覆盖,这个产权归属问题不会凸显出来;如果不是因为“啃老”成为购房的主流选择,而且反映出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不会有修改《司法解释(二)》的必要来强化对父母一代利益的保护;如果不是因为传统的大家庭观念仍然延续而现代社会中的小家庭变得更不稳定,这一修改也只会限制在法律技术层面而不会对社会观念造成那么大的影响。

图:《时髦的婚姻》,威廉·霍加斯 绘

事实上,其既谈不上吹响“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因为中国的离婚率在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持续提高;也谈不上促进“再封建化”,因为自改革开放30年以来,婚姻中所传递的社会不平等就已经得到了加强,社会开放性的程度已经下降。这个司法解释所做的,无非是见招拆招而已。如果我们看到它感到困惑不解,那正是因为社会转型制造的方方面面的冲突而使我们的生活处于一种高度的“纠结”状态,这或许就是现代人不能逃脱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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