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振兴 | 爱恨情仇与纠纷解决
纠纷解决是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和心理学的双重维度对纠纷发生的内在机理进行探讨,有助于深化对纠纷的认识以及寻找更加有效的解决办法。
原标题《纠纷解决的心理学研究述评》,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5年第14卷第1辑。作者柯振兴,时为美国印第安纳博明顿大学法学院SJD学生。文章推送时有删减。
纠纷解决的心理学研究述评(节选)
文 | 柯振兴
纠纷解决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吸引了很多学科的学者加盟参与研究。但是这一领域的研究似乎缺少心理学的加盟,尽管在国外,关于纠纷解决的相关心理学研究在最近几十年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这些研究的意义在于,了解人们在纠纷解决中的心理并对影响这些心理的因素加以分析,再根据这些心理找到针对性的办法来促进纠纷的解决。本文尝试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总结,以推动中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
本文题目中的心理学实证研究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实证研究方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利用数量分析技术,分析和确定有关因素间相互关系的研究方法。而广义的实证研究还包括个案研究。本文的实证研究采狭义说,基本是量化研究。第二,心理学实验是常用的心理学定量研究方法,但是本文也不局限于此,也部分涉及通过使用问卷调查等方法获知人们态度的研究。本文主要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关于程序正义评价与纠纷解决的研究,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情感和各种认知心理因素对纠纷解决的影响及应对。最后部分是讨论这些研究对中国相关研究的一点启示。
程序正义评价的内外因素分析
一般认为,程序正义能提高人们对于司法的满意度和对调解审判结果的接受度。因此,寻找能提高程序正义评价的诸因素并以此为基础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进行改进,对于促进纠纷解决很有裨益。
1.程序正义评价的内部标准
(1)程序正义评价的内部标准的实证研究
Tyler进行了实证研究。一共有1575名芝加哥市民参加这项电话访问,Tyler从中随机抽取一部分市民,最后一共有733名市民完成了访问。
在这项研究中,因变量是对程序正义的感受,分别是“有关部门(警察或者法院)适用程序的公平程度?”和“他们被有关部门公平对待的程序”,自变量则是Leventhal等人提出的诸多要素,分别是一致性;公正性;决定的准确性;正确性以及合伦理性。
Tyler研究发现,首先,除了一致性这一自变量,其他自变量对于因变量有很强的解释力。而一致性不能影响人们对程序正义的感受,说明受访人最近的经历与曾经的经历是否一致,或者与他人的感受是否一致,对于他对程序正义的感受没有影响。Tyler还专门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可能是受访人缺乏相关的信息来进行比较。相似性是比较的前提,他们虽然和瞽察和法院打过几次交道,但是不知道如何将这些经历进行联系,因此受访人很难评估这种相似性。此外,Tyler还特别强调了合伦理性对程序正义感受的影响,他认为很多研究忽视了合伦理性的重要性,而事实上,合伦理性提高了受访人的自我尊重的感觉,因此受访人会认为程序更加公平。
(2)程序正义评价的内部标准的社会检验
如果说Tyler的调查针对的是普通民众,而接下来Lind等人的研究则是在具体的社会场景下展开。
Lind等人通过社会调查讨论合伦理性这一要素在程序正义的作用。他们并不是直接调查人们对法皖程序正义的感受,而是比较人们在审判、仲裁和调解过程中体会到的不同程度的程序正义感受,继而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他们发现,无论在审判还是仲裁程序,人们从中获得的正义感要高于在调解过程中所获得的正义感,原因是人们在审判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去参与法律程序,因此觉得更加公平。作者进一步分析,这种参与让人们感受到了尊重和尊严,因此提高了对程序正义的认可,而调解程序中参与者就缺少这种尊严感。
而Bies和Tyler的研究重点的是员工日常的公平感。他们发现如果员工认为工厂的规则和程序是公平的,那么员工诉讼工厂概率会小很多。特别是,员工比较关注规则和程序的实施以及雇主对待规则和程序的质量,这是影响员工是否起诉的非常重要的因素。这也证实了公平感对于程序正义感受的影响,也要求我们在处理纠纷时注重当事人的公平感。
2.影响程序正义评价的外部因素
除了内部标准,程序正义的外部因素也会影响人们对程序的评价,继而影响人们对纠纷解决的满意度和接受度。关于程序正义的外部影响因素,学术界已经有不少研究。高记和马红宇对这些研究成果归纳为五个要素,分别是情境变量、特质变量、分配结果变量和领导者因素,本文根据法律程序的特点和学界的关注,再补充讨论信息正义和文化对程序正义评价的影响。
(1)信息对程序正义评价的影响
无论在调解还是在审判中,信息的充分与否常常影响人们的决策和感受。
我们首先考察的是审判结果的信息对程序正义感受的影响。在审判中,在知晓判决结果后再来考虑程序正义,与单独考虑程序正义,这种感受是否有偏差?
在Tyler的实验中,每个实验参加者拿到一个小插图,情境是假设国会提出联邦政府是否应该对允许堕胎的医院提供资助?然后,所有参加者将根据情境分为12组(2 x3 x2)。首先是根据国会的决定分成两组,一组的情况是国会应该结束这种资助,另一组的场景是国会应该支持这种资助。其次,每一组再根据程序正义的标准分为三组。程序正义的标准一是委员会的中立性,如果它的组成成员代表了不同意见那就意味着程序正义,如果只代表一种意见那就意味着非正义。二是委员会的听证会,如果举行听证会听取不同人的声音那就意味着程序正义,如杲闭门决定各项事务就意味着不正义。实验中,“正义”这一组中两个情境都是正义的情况,“不正义组”两个情境都是不正义的情况,还有一组“半正义”者,即两个情境中有一个是正义的情况,另一个不是。最后,每一组都根据展示顺序分组,即一组是先看到程序信息再看到结果信息,另一组是先看到结果信息后看到程序信息。实验结束后,每个小组的成员需要回答是否投票给支持该议案的国会议员候选人——如果投票支持,即表示成员支持国会的决定。
通过方差分析, Tyler发现,先看到程序信息还是先看到结果信息对于参与者的判断没有显著性的影响。也就是说,即使参与者先看到结果信息,也不会影响他对程序的评价。随后,Tyler对这些数据做了一个回归分析,结果发现,如果参与者先知道结果然后再对程序进行评估,那么对程序评估的权重会比较小,也就是说,要评估一个决定,人们不一定都会考虑程序方面的因素,如果人们在考虑程序因素前已经知道了结果并且这个结果符合自己的立场,那么程序因素对于评估整个决定的影响要小很多。
第二种情况是程序信息不充分时人们如何判断程序是否正义。 Daly和Tripp同样通过实验来验证。参加实验的人都有一个小插图,小插图里设计的情境是商学院的课程发生变化并且这个变化将导致一部分选不到足够的课程而无法毕业。然后,参加者先根据结果的条件分为两组,一组是结果公平组,即所有商学院的学生都有机会选到额外的课;另一组是结果不公平组,即只有商学院内的市场系的学生能选到额外的课。然后,每一小组再根据“包含程序公正的信息”、“包含程序不公正的信息”和“不包含程序的信息”进行分组,即一共六组。其中,程序公正是指这个结果是听取其他学院的建议和商学院院长的目标是让全体学生受益,而程序不公正是指商学院自己闭门做决定和商学院院长的目标是增加课程的注册量。最后,不同组的参与者均要回答“新政策是否公正”这一问题。
通过ANOVA的检验,研究人员发现,程序信息对人们评估新政策有显著性的影响。因此,他们得出一个结论,即当参与者被剥夺程序方面的信息时,他们将更倚重结果是否公平来评判政策。如果再推广这一结论,他们以劳工政策为例认为,在一个公司里,如果管理层要对劳动关系做一个决策,如果他们的员工不了解决策的程序,那么那些员工对于这一决策的评价将更重视结果部分。
(2)文化对程序正义评价的影响
就文化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学术界提出的问题是:第一,文化是否对人们的程序正义感产生影响?第二,文化如何影响人们对程序的感受?
对于第一个问题,Thibaut和Walker提出这样一个假设:在纠问式和对抗式两种审判制度中,程序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那么人们对程序是否正义的感受是否和他们本身的文化背景有关呢?比如德国人身处纠问式的审判制度,他们是否就会认为纠问式这种制度更能体现程序正义?
Thibaut和Walker发现参加实验的法国人和德国人(当时是西德)尽管属于纠问式的法律文化,但是他们依然更喜欢对抗式这种审判方式。而Anderson和Otto的实验也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关于公平度,美国人发现对抗制比纠问式更加公平,而荷兰人发现纠问式比对抗制更加公平。对于是否带来坏结果,美国人认为纠问式更有可能带来坏结果,而荷兰人认为对坑制更有可能带来坏结果。稍微有点不同的是,美国人认为对抗制相比纠问式更能可能呈现重要的信息和证据,而荷兰人认为对抗制和纠问式在这方面没有明显差异。对于实验结果, Anderson和Otto认为,人们对审判程序没有绝对的偏好。很有可能人们都偏好自己熟悉的制度,也可能是文化的作用,而这里的文化不仅指审判文化,而是指整体的法律文化。
接下来讨论文化如何影响人们对程序正义的感受。Brockner等人用权力差距(power distance)作为文化的一个方面进行研究。权力差距是指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不平等的状况。在权力差距大的社会,高权力者和低权力者之间的差异被合法化,相反,在权力差距小的社会,高权力地位者更有可能与低权力地位者分享决策的权力。也就是说,在权力差距小的社会,处于低权力地位的人更有可能相信他们应该在决策过程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因此,对于程序正义中的发出声音的标准,研究人员假设如果民众对发声的程序不满意,那么低权力差距的人对程序的不满意会比高权力差距的人对程序的不满意更加明显。
Brokner等人的心理学实验分别邀请美国学生和中国学生参加,因为一般认为美国的权力差距较低而中国的权力差距较高。.参加实验的学生首先都要求阅读一个插图来了解场景:“假设你在一家正在经历重大变化的公司工作。现在公司使用更加高级的机器进行生产并将不同产品销往新的领域。因此,你所在的部门也在经历很大的变化。它的规模更加小,经理和员工的数量也更加少,并且有新的报告结构。你的工作也受到直接影响。你现在每天的工作于过去都不一样并且随着公司的发展还会发生新的变化。一些员工对于这些变化很兴奋,但是另一些人并不满意。总的来说,这些变化能否将公司带到更好的地位,现在下定论仍然太早。而作为变化的一个结果,你的部门将有一个新的经理”。接下来,实验的参加者被分为三组,第一组是较大发言权的情境,即新的经理在做出新的决定前会征求同事的建议。在聆听同事的建议并考虑其他意见后,经理再做出最后的决定。而在较小发言权的情境,新的经理在做决定前不会征求同事的意见。最后一组的情境是没有经理的行事方式的任何信息。而因变量则是对公司的评价,比如是否信任公司,是否为公司投入工作,是否开始寻找新的工作。
研究人员发现,随着员工发言权的减少,员工对公司的评价也下降,只不过下降的幅度因为文化而不同,即美国组(即低权力距离文化)的下降幅度比中国组(即高权力距离文化)更加显著。这说明处在低权力距离文化的人们更加看重发言权,看重程序上的公平,也因此程序上的不公正会明显影响他对公司的评价。高权力距离文化的人则相对不那么看重程序问题,因此程序不公正对于他们对公司的判断影响不大。
3.小结
从上述文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影响人们程序正义评价的原因有很多,并且还包含了文化等因素,显示了这一领域的复杂性,如果我们来研究中国人的程序正义评价的影响因素,需要考虑的变量会更多。但是,这一领域的研究又非常重要,如苏新建所言,“如果民众对一个法律制度的规定或司法机构的行为是满意的、信任的,则他们会自愿地服从这个法律制度和这个司法机构。”因此,通过程序正义影响因素的研究,“找到民众感知与司法正义的契合点,正是化解当前中国司法中重重矛盾的一个重要途径。"
情感和认知心理对纠纷解决的影响
1.情感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1)诉讼与出气
民间常说有些人打官司是为了出气,但是国内似乎没有实证研究专门探讨。 Sarat发现有一些人自提出民事诉讼后便不再出现。经过调查,Sarat发现他们放弃的原因有多重,有的是因为立案后原被告已经私下解决,有的是因为觉得打官司太麻烦就放弃了,还有的是因为他们来起诉只是为了出气,出完气后就再也不会来法院。其中,有17%的人来法庭立案是因为有了纠纷以后觉得不安,然后利用诉讼来表达他们的不满。
医患矛盾的产生有时候也是因为出气。美国的Charles和Magi研究表明,起诉医生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还有一大原因是受到伤害后医患双方并不顺畅的沟通。病人在解释起诉的原因时,除了正常的赔偿要求,很多还带有情感性地诉求,比如“我感觉我被医生忽视了”、“起诉后医生可以知道我的感受”、“因为起诉是唯一的方法来对待我的感觉”或者是“因为工作人员的态度问题”。另一个研究表明,起诉医生的原因中,除了需要钱来支持长期的治疗,一个原因是医生没有完全诚实地告诉他们到底发生了什么,或者是报复医生。
(2)生气与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泛指所有为促成交易发生而形成的成本。他与人们的生气有什么关系?这个要从科斯定理谈起。科斯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时候,那么无论初始权利支配给谁,最终的结果都一样,也就是产值最大化或者避免最大的伤害。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交易成本并不都为零,甚至人们的情感因素也成为一种交易成本阻碍纠纷的最终解决。为了验证科斯定理, Farnsworth进行了一项社会调查来了解判决后是否有原被告双方进行谈判或者协商。首先他在网上寻找那些简单的,并且类似糖果店诉讼的案子:通常是两个邻居的事情;通常是侵扰案件,一个邻居的行为让另一个邻居感到讨厌;这些案件必须是进入到法院的判决程序;最后是交易成本比较低,比如判决后谈判的阻碍因素比较少。在确定20个案件后,Farnsworth马上联系这些案件的律师,向律师提的问题包括法院判决后双方的权利有没有发生改变,或者说,有没有任何谈判的可能性。如果没有,那原因是什么。最后的问题是,假设判决结果是相反的,判决后双方是否会谈判。
当律师回答了这些问题后,结果让原作者感到吃惊。这20个案子在法院判决后没有一次谈判发生。律师认为,其中可能的原因就是在法院打官司时,双方已然结怨,因此在官司后也是互不往来。
(3)道歉有用吗?
Robbennolt做了一个很有趣的实验。在实验中每个学生都拿到一个插图来描绘交通事故的场景,然后这些学生都会作为身体受伤的一方,来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调解请求。实验的目的是看对方的道歉是否会影响这些学生接受调解请求的决定。实验一共分成三轮(这三轮中调解请求时相同的)。第一轮是对方没有道歉直接提出调解请求,第二轮是在提出调解请求时有一个部分的道歉,而第三轮则是一个完整的道歉。完整的道歉包括提供一个非常充分的语言道歉,道歉中有很多后悔,道歉看上去很有道德感,表示在未来会更加小心,相信自己是对事故有更多的责任,以及更少的恶意行为。而部分道歉相对于完整道歉只是一个程度上的差别。
实验结果表明,如果在提出调解请求时没有道歉,那么52%的人会决定接受请求,43%的人会拒绝,5%的表示不确定。如果是部分道歉,那么35%的人决定接受,25%的人拒绝接受,而40%的人表示不确定。最后,如果是完整的道歉,那么73%的人会接受调解请求,只有14%的人会拒绝以及14%的人选择不确定。可见,道歉行为对于对方是否接受调解请求还是有积极的作用的。
试验后,参加实验的人表示,如果得到一个完整的道歉,那么他们对于对方会有更多的同情,更少的愤怒以及更加愿意去原谅对方。而且在对方完整道歉之后,他们也希望事故对双方关系尽量少造成伤害,以及希望调解请求能更好地补偿他们的人身伤害。
当然,一个可能需要关心的问题是,道歉会不会成为对方的证据而对道歉方不利?对此,为了鼓励更多的被告(或潜在被告)去道歉,美国已经有一些州明确对道歉提供了证据法的保护。有些州对一些同情性的话语进行保护,比如类似“对不起,你受伤了啊”,就不能被对方作为不利的证据。有些州则走得更远,连“我的错”这些都不能被对方作为证据。当然,这些规定适用的领域也不一样。有的州的道歉规定只适用于医疗领域,有的州则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都适用。
2.认知心理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1)自我服务偏见
Loewenste等人的实验就想验证这一心理偏见。有80名学生参加实验,并且随机被分为两组,一组扮演原告角色,一组扮演被告角色。案情是一个一辆汽车和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司机(原告)要求汽车司机(被告)支付损害赔偿100,000美元。他们会给每一对原告被告分配一名法官,他们对于原告是否得到赔偿已经有了答案。
在原被告谈判前,参与者被要求写下他们对于赔偿金的预期。如果他们写下的金额与法官实际判决的金额相差在5000美元以内会得到奖励。词时,他们被要求写下他们心目中一个对原告公平的数字(假设在一个法院外的调解中)。
在试验中,被告会从实验设计者拿到10美元,随后原告和被告就损害赔偿进行谈判,如果谈判成功双方和解,被告就付原告一笔赔偿金。每10,000美元赔偿金折抵1美元,即如果谈判结果是被告支付60,000美元赔偿金,那被告就支付给原告6美元,自己保留4美元。如果双方调解失败,那被告就按照原告的判决支付赔偿金,同时还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实验结束后,参加者还要填写在过程中他们认为的对己方或者对方有利的论断并且标注这些论断的重要性。
研究结果发现,原告所预测的法官判决赔偿金的平均值要比被告所预测的法官判决赔偿金的数额平均值多14,527美元,而原告所认为的公平的赔偿额平均值要比被告所认为的公平的赔偿额平均值高17,709美元,并且这种差别都具有显著性。这显示了自我服务偏见的存在。原告认为有利于原告的论断要比有利于被告的论断多0.49条,而被告认为有利于被告的论断要比有利于原告的论断多0.91条。这也同样显示自我服务偏见的存在,因为如果不存在偏见,那么对于原被告来说,对于论断是否有利的判断应该是同方向的,比如原被告都认为辩论中原告或者被告的论断占优。
(2)其他心理因素
李婧在《试论妨碍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心理偏误及排除》一文中介绍了其他认知心理对调解的影响,包括框架效应、归因偏差、过度自信、反应性贬值。当然,国外学者所研究的心理因素不止这些,还包括描定效应。围绕这些心理偏见的心理学实验研究和关于自我服务偏见的研究很类似。
比如在锚定效应的实验中,实验场景是原告购买了一辆新的宝马轿车但是发现有缺陷,因此原告到宝马轿车的经销商要求赔款但是被商家拒绝。因此原告聘请了律师准备起诉该经销商。但是此时,经销商提出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然后,实验参加人员被分为两组,尽管经销商对于调解的心理价位是12,000美元,但是两个小组的调解起始价不同。经销商对第一个小组的起始询价是2000美元,而对第二小组的起始询价是12,000美元。经过几轮调解后,实验参加者填写他们对最终价格12,000美元的接受度。实验结果发现,第一组的人相比第二组的人更愿意接受经销商的心理价位,并且这种差异具有显著性,这也显示了锚定效应在调解中的存在。
(3)心理偏见的调和
下面的两种方法是比较综合的方法,针对的是上述提到的各种心理偏见,学者希望的是这些制度安排能减轻这些偏见在调解或者审判中的影响。
A.调解第三方账户
调解第三方账户是指这样一种安排: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机构,并且这个机构能收到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心理价位。如果被告提出的价格高于原告的心理价位,那么法院就在这些价格的中点进行调解。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账户对于双方的心理价位严格保密。
这个严格保密能帮助减少锚定效应。在谈判中,很多时候双方不愿意做第一个出价去锚定未来的谈判,害怕这个出价会对自己不利——就像上述实验中第一次出价比较低的人接受对方价位的可能性更高。但是通过第三方账户进行谈判就能减少这个问题,因为被告方看不到原告方的出价,只是知道调解是否成功还是失败,如果失败则进人下一轮的出价。第三方账户也能减少反应性贬值的偏见。在反应性贬值的偏见中,即使一方对出价作出了让步但是没有解释这种妥协,另一方很可能并不待见,因为人们会认为这些条款如不能给对方带来更大利益,是不会被提出来的。但是在第三方账户的机制中,双方都看不到对方的出价,自然也不会受这一偏见的影响。
B.律师的作用
律师的作用对于情感因素和心理偏见因素都有回应。
对于前者, Galanter认为,律师可能会起到一个诉讼看门人的作用,帮助过滤那些不适宜去追求的诉讼请求。其中律师就有可能去过滤那些因为出气而引起的诉讼。
对于后者,Korobkin和Guthrie开展了一项心理学实验研究来讨论律师对于减轻心理偏见的作用。实验一共分两期,在第一期,实验参加者以原告的身份先拿到一个关于纠纷调解的卡片,然后根据卡片里的具体情形确定是否接受调解。在第二期中,实验参加者被分为四组,发到他们手里的除了之前的卡片,每组的成员还各收到一张律师对该纠纷的发言卡片。
在第一组和第二组里,律师扮演的是教育者的角色。在第一组的卡片里,律师从心理学的角度提醒原告:“律师很清楚该纠纷由原告决定接受或者拒绝调解的报价。但是律师提醒你注意心理上的趋势,很多人在调解决定时都会产生这种现象。这就是锚定效应……”。在第二小组里,律师主要提醒原告考虑一下对方的意见,即让原告认真思考调解报价的利弊。第三小组和第四小组里,律师都扮演建议者的角色。在第三小组里,律师推荐了调解方案并且简要说明推荐的理由。在第四组里,律师仅仅推荐了方案但是没有说明理由。
实验结果发现,第二期相对于第一期,每一小组的实验参加者都提高了原告接受调解报价的可能性。其中,绝对拒绝调解报价的实验参加者是显著下降。这一实验显示了律师的作用。当然,现实生活中就更加复杂,毕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和当事人如此合作,有时候律师为了律师费会“教唆”当事人去打不必要的官司,这还需要我们研究。
3.小结
本部分是从情感和心理认知的角度去认识纠纷解决机制,其中情感方面的研究更接近于常识,比如道歉的作用,很多人都知道“得饶人处且饶人”的道理。而各种心理认知对人们的影响更加隐蔽,也更加难以克服,因此这些研究成果更应该值得司法机关重视,将来在设计或者改进纠纷解决机制时可以参考这些研究成果。
以上研究对中国的相关研究颇有启发:通过访谈、问卷调查和实验等方法对于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进一步丰富了该领域的研究方法。
看到这里了,分享一下呗~
如果你喜欢我们的推送,请长按下方的二维码,关注我们,谢谢支持!此外,如果你有什么想法,以及对本文的评论,欢迎在下方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