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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苍泱 | 好讼or厌讼?古人诉讼心态究竟为何?

梁苍泱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编者按
 

与逻辑层面上的法律相比,文学当中的法律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别样的视角。在对传统文本进行挖掘的过程中,既纠正着我们固有的认知,同时也让我们对传统法律文化有了更加现实、生动的理解。

原标题《民众诉讼心态与法律意识——基于“三言二拍”的阐释》,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4卷第1辑。作者梁苍泱,时为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古代文学博士生。文章推送时有删减。



民众诉讼心态与法律意识

——基于“三言二拍”的阐释


文 |  梁苍泱


 一 

绪言


记录和证明法律于民众之影响的文本形式很多,官方有权威的史书、地方志,非官方则有民谚、文学作品等。文学作品作为时代生活、民众意识的反映,会在某个维度、某种程度上观照社会真实。正因如此,文学作品也一直是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研究的重要资源。同样,通过文学研究法律并非新鲜事。传统文学中,诗歌长于抒情,但笔涉法律的也不在少数,如中唐诗人白居易就写了六十多首反映新法令颁布、修改、执行和遵守,体现唐人法律地位、执法者心理等的诗歌。而叙事性文学作品如戏曲和小说,尤其是宋元以来的白话小说,则因其与市民生活的切近而更直接和具象地反映了诸多法律问题。

对传统文学的法律探讨已经有不少。本文则试图初步挖掘另一个富矿,即明代冯梦龙所辑撰之“三言”(《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以及凌濛初编著的“二拍”(《拍案惊奇》或称《初刻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两著共含故事整两百个(包括重复故事两个),被视为晚明市民文学的代表作。据笔者粗略统计,“三言”“二拍”涉及法律问题的故事约八十个(三言中的多于二拍中的),还不包括同一卷(篇)里面有案中案的。这个比例在我国古代文学作品中是较高的。

诚然,“三言”“二拍”多取材自前代史传、唐宋传奇、稗官杂记或民间故事,来源驳杂。由于思维方式、记叙方式等各方面的差异,这些经过文学加工的故事并不能如史书一般信而有征,其所表达的心态和意识也是文人阶层与市民群体的混合物,此种普遍性与代表性在反映明季民众法律意识上是否如斯可靠翔实也需要进一步考证。但从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角度看,故事无论虚构与否在研究中并不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界限。

而且,冯梦龙、凌濛初在利用前代文本资源加工改写时,不能不受其作为明人的主观世界之左右,也必然会受明季时代现实的拘牵。更兼通俗文学读物的内容是在迎合民众阅读要求下产生的故事,不仅需要有相当真实性、生活性才能为市场所接受,也必定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民众的审美趣味和心理要求。这些故事会折射着法律条文之影响力,其在何种程度上被有效实施,对民众生活、心态等有何种影响等。这些对民众日常生活之至关重要的社会面貌描绘,也较少为二十四史体系的正史所载。

此外,由于司法技术和资源的不足,承载道德教化功能的文学在古代同样扮演了进行社会控制的法律的作用,正统意识形态也会悄然成为文学作品的背景。故文学作品本身直接显示的对司法活动的感知和褒贬,亦反映了作为文学加工者的文人与作为文学原创者和接受者的公众之间的共识。

总之,“三言二拍”此种在传统市民文学中较具代表性的文本,会在人们理解明季普通民众的诉讼心态和法律意识及其成因时有较高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作为一项“文学中的法律”的研究,笔者也不揣鄙陋,将在視缕小说文本材料的基础上抉发其中一二。

 二 

民众的诉讼心态:好讼与惧讼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孔子对诉讼态度的经典表达后来成为历代皇朝之司法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部分。官方以“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作为“为政”的目标,希望通过道德教化,达到“使民无讼”的境界。

同时,根据孔圣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的规训,为蝇头小利对簿公堂乃是小人作为,君子不为。“恶人先告状”,首先兴起诉讼官司的当事人会受到道德上的贬抑。所谓“恶讼师”,在现代社会看来是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人在古代也常被认为是挑起事端的罪魁。比邻而居的熟人社会结构也通常使纠纷当事人碍于或许是祖宗几代通家的脸面而选择息事宁人。

然而,“无讼”只是一种理想境界。“息事宁人”也并非意味着厌讼是古代民众的主流心态。尽管司法者通常采用道德教化和民间调解等非官方的手段来解决民众之间的纠纷。可利益当前,教化往往失效。一旦民间调解失效,衙门还得最终出手来解决纠纷。从“三言二拍”故事可以看到,市井百姓之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好讼和惧讼的双重心态。好讼是处于对诉讼之正当性和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性之认可。惧讼则更多是出于对司法低效造成的成本和风险的担忧。


1.好讼:对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的追求

中国古人的“好讼”态度从春秋时代有关邓析——这位最早意义上的讼师——的故事中已见端绪。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内政外交需要,民众的义利观念开始产生变化。虽然中国古代百姓的日常生活与经济交往,基本上是通过伦理道德、家规族法、乡规民约之类的社会规范与民间习惯等维系。但当民众的利益在上述调解体系下无法得到平衡,比如在家规族法调节无效时,便“未免两下搬斗,构出讼事”。亦即诉诸公堂,将纠纷提交上级权力机关——衙门,让官府主持公道,使自己的权利归属得到一个终局性裁判成为当时民众常见的正当选择。《醒世恒言》第三十四卷《一文钱小隙造奇冤》中的大户朱常更是“为人奸诡百出,变诈多端,是个好打官司的主儿”。

2.惧讼:基于成本考量的远祸避害

惧讼和厌讼不同,二者在不发动诉讼、避免诉讼的结果上存在相似性,同好讼是相对的。但二者在对待诉讼的态度上却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后者在前文分析已指出是基于道德上的贬抑,对诉讼本身的价值是不认同的。但前者对诉讼本身的合理性并不表怀疑,之所以畏惧乃是由于司法流程中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成本和风险方面的顾虑。正是“若与他经官动府,虽是理上说我不过,未必处得畅快”。

在杀人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上,市井小民提起诉讼追求的是“天理”、“公道”,或者说复仇的本能,而可能会不计成本。在诸多户婚、田土和钱债等民事方面的纠纷上,民众诉求的只是钱财、土地等现实利益。他们的诉讼行为基于理性选择,往往是在衡量了诉讼成本与回报之后做出。提起诉讼是积极地驱利,远离诉讼则是消极的避害。

除了诉讼成本外,更危险的是官府权力行使的不可控性。即便是“七品芝麻官”,也能令人家破人亡,即俗语所谓“破家县令”。在《醒世恒言》第二十九卷《卢太学诗酒傲王侯》中,浚县“世代簪缨,家资巨富”的卢楠与县令发生了误会和失礼,县令夫妇便“怒气冲天”,心想自己“横行直撞,少不得有人奉承”,居然被怠慢,“顿提起生事害人之念”,后来卢楠十年冤狱,几乎丧生。寻常升斗小民在县官面前的命运更是可想而知。


在中国古代政治和社会伦理中,忠孝本是同构。天下没有不是的父母,父母喜怒不定、惩戒责罚子女,乃天经地义的权力。父母官对子民亦如是,而且威力更大。居上位者刚愎自用,居下位者连申辩的权利都难得保障。“三言二拍”很多故事中,官员审案的第一道程序便是一顿“杀威”棍棒,“随你凶奸似鬼,公庭刑法不相饶。”案件尚未了结当事人便已经饱受皮肉之苦。牢狱中的恶劣条件和狱吏索贿等司法腐败也常令被拒者屡屡未等按案结便已殒命。

此外,由于传统司法体制下民事刑事不分,即使是原告和证人也可能在司法者的翻云覆雨手中顷刻变成被告而大吃苦头。有时一方抵死不招,便刑求另一方。所以好人也多敬衙门而远之。《初刻拍案惊奇》卷十六《张溜儿熟布迷魂局陆蕙娘立决到头缘》提到很多人娶妻妾却人了圈套,人财两空。但“被赚之人客中怕吃官司,只得忍气吞声,明受火囤”。

此外,宗法制下乡约族规的束缚也是民众对惧讼的原因之一,尽管畏惧的对象并非是官府。不少宗谱规定了族人纠纷的内部解决方式,甚至明确要求“宗人有事争论,宜先告宗房,从公评处,不得鸣官,有伤族谊。如有暴戾强横,不告宗房,妄行讼官者,重罚祭祖,以治其罪。不服,则重讦之于官。”乡长族长之裁断成为阻断宗人涉讼的有效屏障。

 三 

民众的法律意识


诉讼心态是对民众的法律行为抽象之后概括出来的行为准则,体现的是民众对诉讼整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模糊而潜在的心理。而法律意识则是民众在法律相关问题上较为明确和表象的观念和看法,这些观念和看法主要针对的则是常态生活下的法律调整机制——契约行为和非常态生活下的法律调整机制——诉讼行为。诉讼和契约是古代民众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相关法律意识也可以进一步解释好讼与惧讼的诉讼心态的并存。

对古代民众而言,诉讼、打官司是同衙门、官老爷、差役、状纸、刑讯、证人证词等一系列微观构成要素发生直接和间接的关系的活动的总称。我国古代并没有明显独立、体系化、制度化的司法活动,民众对诉讼行为的理解是零碎的,即诉讼就是上衙门一让青天老爷做主一来惩办罪犯或者坏人、对头一实现利益、出气等环节。与此相联系,可以发现民众敬畏官府裁决,崇尚官员智慧,追求实质正义以及扩大事件影响等有关诉讼的观念和策略,及对司法权力不测性的畏惧。而日常契约的缔结等维护权利的方式,也是在司法投射(in the shadow of)下的活动。

1.民众对司法权威相当的服膺

古代民众主动选择官府衙门来解决自己生活之中纠纷,归根结底是缘于对官府裁决权威的公信力和终局性的信任。“三言二拍”故事中,不乏针砭官员贪弊的,但在大多数纠纷解决过程尤其是民事纠纷中,我们很少看到关于官员舞弊有偏的描写;相反,民众对官府的信任之词处处可见。官府判决特别是关于户婚、田土之类民事纠纷的,也通常得到了较好地遵守,“执行难”的问题不突出。

而“官断”的权威不仅在于它作为公权力的“一锤定音”功能,也来自作为社会精英阶层(在刑名师爷和胥吏等职业人士的帮助下)的官员在断案中体现的智慧与技巧。

(1)民众对国家统治权威的敬服——好讼的根源一

这一点主要来源于古代政治制度的构建,即集权和科举。

在集权体制下,行政首长对辖区有着全方位的管理,集公检法和行政权力于一身。地方官被称为“父母官”、“老公祖”,且治权来自天子的授予,故对百姓的管理囊括民刑,从人身财产到婚丧嫁娶,涵盖了小民生活的所有的方面,一如父权。这种君权与父权的结合使州县官员的裁判是非的权力在小民眼中得到强化和神圣化。他们是事无巨细地荫蔽一方水土的“青天”,具有处理社会纠纷的最大能力。或者说是在村落、社区、商业行会等自治组织不发挥或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的终局裁判者。这种难一性使官员裁判最具有威慑效力。

另外,于南北朝时期萌芽、隋唐发展定型、宋明完善并成为主导的科举选官制度下,官员大多是寒窗十年,三考出身,经过了朝廷严格遴选所产生的精英。同时由于各阶层晋身机会的极大平等,官员很多出自平民,了解民情。

“青天大老爷”兼具政治精英和文化精英的身份,在智识和道德上具有权威,又受到了公权力的支撑,则作为司法者不仅有还人清白,辨明是非的能力,也有这么行事的道德责任。这种权威性对于制度的形成和秩序的维系起了很大的作用。     


(2)民众对官员“超越法律”的裁判智慧的赞赏——好讼的根源二

“清官”成为一种文化现象大约是到宋代以后。清官意识和包公故事的流行大约始于十三世纪。“清官”不能仅仅指、甚至主要不能指“清廉”、“清正”,而指的是司法官智识能力上的“清楚”“清醒”。如果司法官需要具备情感方面的素质的话,则应当是“仁恕哀矜”以“得情”。

“三言二拍”故事中,官员若非因贪蠹被讽刺者,很少有涉及他们个人道德品质的描述,官员与权贵斗争的故事也不多。民众对官吏所关注的,更多的只是尽职责、依例律、保一方安宁即可。他们歌颂的官员多是能兼顾法理、天道和人情,既解决纠纷又令两造都能接受的。由于官员具有前述的道德和文化权威,所以他们有时的确能具备更高的智慧和较大的灵活空间来进行审判,不太受固有规则的羁绊,结果也会以让民众“喜出望外”的方式予以解决。

《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一老人因为偷珍珠,在争执中被珍珠贩失手“拖翻在地”而死,但各目击者对是打倒还是推跌意见不一,合浦县令吴杰表示要尸检才能认定是打死,“有伤无伤,须凭检验”、“若不见贴骨伤痕,凶身怎肯伏罪?没有尸格,如何申得上司过?”证据意识和疑罪从无的观念鲜明,但死者儿子认为尸检有失大户人家体面。县令便开导说:“望七之人,死是本等。倘或不因打死,屈害了一个平人,反增死者罪过,就是你做儿子的,巴得父亲到许多年纪,又把个不得善终的恶名与他,于心何忍?”同时又责’令珍珠贩披麻戴孝赔礼并承担殡葬费用。遂令事情得到双方认可的解决。


传统中国司法的常态是非逻辑化思维方式导致的非专业化知识的统治,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官的非专业化和司法裁判的实质化,从而与现代西方的法官职业化和裁判形式化不同。苏力、徐忠明等学者都对包公故事中种种超越法律条文的办案方式多有过论述。而在“三言二拍”中,很多案件审理和纠纷解决过程同样几乎从未涉及法律条文(尽管或许本来就没有充分多的条文),也不谈什么正当程序。司法者有很大的个人发挥空间,可谓各显神通,窃听者有之,乔装获证者有之,甚至利用妓女、男宠等特殊群体破案的,只要能令真相大白,皆可被传为美谈。

(3)民众对刑讯逼供的无奈接受与司空见惯——惧讼的根源

不过即便不考虑司法腐败的因素,睿智的官员也总是可遇不可求的,在古代刑事侦查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口供仍然是“证据之王”。“三言二拍”五十来件刑事案件几乎最后都是以犯人招供结案。司法检验、勘察笔录、专家鉴定结论一类的证据形式出现得不太多。当然,这可能是和该作品的文学定位有关,即不宜引人太多技术性细节。毕竟南宋就已经出现了宋慈《洗冤集录》等优秀的刑事勘验鉴定著作。

刑讯逼供就是个明显的问题。尽管《尚书·吕刑》就提出“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礼记·王制》则日“附从轻,赦从重”,但实际上我国古代司法传统具有“有罪推定”和“非对抗性的司法过程”的特质。有罪推定意味着证明责任在被告方,而非指控方。非对抗性的司法又使审判官与发生争讼的当事人之间是直线结构而不是三角形结构,导致官方的力量直接作用于百姓。被告不仅要向受害人证明自己的无辜,更要向咄咄逼人高高在上的审判官证明自己的无辜。审判官的思维一方面受实质正义观的影响,另一方面作为智力优越者和道德文教承载者的傲慢性,很容易使他们产生主观预断,并把当事人为自己辩解视为无理开脱、不老实、乃至和自己“作对”,从而不惮借助刑讯的手段来寻求“真相大白”。而且这种行为模式反过来可能导致司法官在改进、提高刑侦技术上的懈怠。


但从另一面讲,在刑侦技术水平确实较低、短期内通过正心诚意也无法提高的中国古代,通过拷打获取口供并定罪是一种在刑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破获案件的相对节省成本的方法。很多坏人也确实是在大刑伺候下才原形毕露的。古代更是不禁用“毒树之果”,所以若能通过刑讯逼供起获物证,足以令司法官和民众都觉得此结果能正当化手段。

诚然,由于传统文学扬善惩恶的基本路线,“三言二拍”故事中受酷刑之犯人大多罪大恶极,不打就不老实招供,令人读之而后快。但也有不少故事中的主人公受冤被打,且审判官没有徇私枉法,只是“例行公事”地刑讯。犯罪嫌疑人也往往在棍棒之下难以坚持为自己辩解。著名的是《醒世恒言》第三十三卷《十五贯戏言成巧祸》(即“错斩崔宁”)里,两无辜者被“死去活来,拷打一顿”后,“受刑不过屈招了”。不过作者并未表现地痛心疾首,而是颇有几分听天由命地感慨人世无常,“善恶无分总丧躯”。

当时人也知道无辜者会屈招,罪犯却能扛刑。在《醒世恒言》第二十九卷《卢太学诗酒傲王侯》中,一个被捕的强盗因故暗恨一屠户,便“咬定是个同伙,虽夹死终不改口”,知县便把强盗经刑讯落实的口供为凭,将无辜屠户也被问斩。《警世通言》第二十四卷《玉堂春落难逢夫》中,毒杀亲夫的皮氏等人就抵死不招,最后靠书吏偷听才令真相大白。所以,刑讯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例行公事罢了。

2.民众对司法流程的策略性利用

在中国传统社会,普通民众平常处于以家族和宗族为基本层的社会组织网络中,并受到无违隐忍的道德教化的压制,提起诉讼或者伸冤需要较大的勇气,甚至具有冲破网罗的色彩,难度很大。司法流程中非逻辑化思维、非专业知识的统治带来的不确定性、不一致性迫使有能力、有智慧的诉讼发起人努力寻求特定的诉讼策略,以有效利用外部力量。具体策略包括状纸的书写方式,也包括通过扩大事件影响,将案件在一个新的外部力量、态势不同的环境中重新展现,以寻求翻盘机会。

但前述种种值得“好讼”和“惧讼”的现象并存的情况导致的一个逻辑性结果便是:发起诉讼者的逆向淘汰和旨在操纵司法的证据伪造与敲诈性“私了”行为频发。《醒世恒言》第三十四卷《一文钱小隙造奇冤》就很是惊心动魄。“好打官司”的江西大户朱常与安徽大户赵完争地,朱把捡来的无名女尸诈称是在群殴中被赵家打死,“打着尸首赶到赵家,一路打将进去”,“初念只要把那尸首做个媒儿,赵完怕打人命官司,必定央人兜收私处”。不料赵家也是老手,打死了两人,却伪装成是被朱家打死,要围观“众人具个白昼劫杀公呈”。仵作验伤发现女尸确只有缢死绳痕。朱常遂下牢,打起了程序战“向本省上司去吿准,捱到来年四五月,然后催关去审,那时烂没了绳痕,好与他白赖”。

司法中口供为王不等于书证和物证就不重要。“三言二拍”故事中的人物也很注意书证和物证的作用,所谓“词中没个实证实据,乱行不得”。《卢太学诗酒傲王侯》中县令为了隐匿一涉案人的奴仆身份,骗得“佣工文券,只认作假的,尽皆扯碎”。《喻世明言》第二卷《陈御史巧勘金钗钿》、《醒世恒言》第十五卷《赫大卿遗恨鸳鸯绦》都靠关键物证推动了案件侦查。“轻伤尽报做重伤”虽然是惯用伎俩,但当前述《一文钱小隙造奇冤》中朱常买通了仵作再次验尸时,由于尸首竟然没烂,“绳痕转觉显明”,仵作也不敢再做欺瞒。

3.司法投影下的民事活动:契约文书订立的普遍性与作用

种种合同文书的一个基本功效就是古罗马人所谓的“法锁”,通过明确权利义务来增加日后一旦需要上法庭时的胜算,同时也反过来降低上法庭的风险。日常民事活动,不过是在司法投影下运作的。民众对正式的司法流程中的做法的靠拢,值得关注。


据《说文解字》:“契,大约也。”段玉裁注云:“约,取缠束之意^”通过一定形式来约束当事人,确保权利实现的行为古已有之。在商品经济已经较为发达的明代,各类文书的使用更为频繁。在“三言二拍”故事中可以找到诸多离婚协议/休书、财产分割协议、遗嘱、合同等等完整的文本。

《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有休书一份:

立休书人蒋德,系裏阳府奉阳县人。从幼凭媒聘定王氏为妻。岂期过门之后,本妇多有过失,正合七出之条。因念夫妻之情,不忍明言,情愿退还本宗,听凭改嫁,并无异言,休书是实。成化二年月日,手掌为记。

《滕大尹鬼断家私》中有被继承人亲笔手书遗嘱一封:

老夫官居五马,寿逾八旬。死在旦夕,亦无所恨。但孽子善述,方年周岁,急未成立。嫡善继素缺孝友,日后恐为所戕。新置大宅二所及一切田户,悉以授继。惟左偏旧小屋,可分与述。此屋虽小,室中左壁理银五千,作五坛;右壁理银五千,金一千,作六坛,可以准田园之额。后有贤明有司主断者,述儿奉酬白金三百两。八十一翁倪守谦亲笔。年月日花押。  

异于常规的合同安排也得到了官府的广泛认同。《张孝基陈留认舅》中,汉末时,过家的败家逆子逃亡后,为嫖赌所欠之债的债主纷纷上门,过老父不认账,被告到县里。县令实际上是很同情过老父的,他强调“父在子不得自专,各家贪图重利,与败子私自立券,其心亦是不良”,并把居中介绍借债的人“重责问罪”。但古代毕竟没有严格区分家庭成员个人和家庭的财产与债务,债主文契在手,县令也不得不对过老父说:“这都是你儿子借的,须赖不得”,“汝尚不肯与子还债,外人怎肯把把银子与汝子白用”今照契偿还本银”,只是利息免去以惩戒债主,“银完之日,原契当堂销毁”。不知是否是吃一堑长一智,过老父临终前“遍请邻里亲戚到家”,“做个证明,将所有财产,尽传付女夫(女婿)”,并摸出遗嘱,请“列位各署个花押,倘或逆子犹在,探我亡后,回家争执,竟将此告送官司,官府自然明白”。可见他很明确遗嘱定分止争的作用,以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儿子有份女婿没份等法律规则。过老父给儿媳妇也有一类似休书的执照。

除了完整的文书样式,散见的合同、文书、休书更是比比皆是,《陈御史巧勘金钗钿》中梁尚宾与妻子争吵后,“说了尽头话,就憋了一口气,写了离书,手印付与田氏”。甚至于大字不识的农夫有心与妻子断绝婚姻关系,也会到大路上请人写休书,并与代笔之人润笔,履行法律程序。

通过订立文书来确认权利义务的书证意识深人市井小民人心。这种契约意识同他们的诉讼意识互相支持。订立契约有利于当事人预先防范诉讼,同时也意味着他们在发动诉讼时可以具有更多主动权和有利证据。不仅在城里,在农村,尽管没有人“送法下乡”,农户们也已经在主动习得法律知识了。

 四 

结语


“三言二拍”混杂了一两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流传下来的故事,至少就公案故事而言,由于必须令读者信服,而不会在情境安排上过于脱离现实,故具有较强的写实性和代表性。总体而言,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民众对较为正式的司法活动并不陌生,存在一定的好讼心态。

而在国家权力具有垄断性的刑事司法活动中,诉讼是必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囿于司法制度资源的匮乏(如专属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不足)、侦查和审判技术的简陋和司法腐败等因素,中国传统司法并非是一项公正高效的活动,而常常以简单粗暴不透明的方式进行。

在整体法律意识上而言,民众对诉讼行为有具体而微、虽然零碎却有针对性的理解。除了服膺官府代表的国家暴力外,科举制下政治权力和文化权力合一的统治结构也令民众认同官员本身素质优越性,令他们服从和遵守官府裁决,崇尚官员的判决智慧,尤其推崇兼顾天道、法理、人情的司法模式和官员决策类型。

民众作为旁观者时对司法的兴趣点集中于种种戏剧性情节和具有实质正义的后果。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有时虽然是“懒政”而被滥用,但毕竟能突破司法资源不足的限制,间或还是惩恶扬善的唯一手段,所以会被民众认可。毕竟,在任何时空下的司法流程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都存在着一种张力和隐约的冲突。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都无法确保始终被贯彻。

司法制度在现实中的运作尽管不完美,其中体现的价值观和强制力仍产生了对民间交往规则的统摄。“三言二拍”故事也反映出古代民众有相当的法律意识,这些法律意识并不是朴素的正义观或民间法,而是对国家成文法、司法先例的有意识借鉴。

虽然这些样本故事并不全面,也不能说有科学统计上的精确性,但对中华近古社会生活的描绘,应当是较为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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