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余盛峰 | 失败的知识产权?——中国视频企业的版权原罪

余盛峰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中国视频企业的版权之争,指示了知识产权在中国实践的特殊性逻辑。知识产权既非“一张白纸”,也非“法律信仰”。中国的庞大市场规模决定了互联网企业竞争的行动逻辑及其约束性条件,互联网市场的等级化结构也赋予不同企业在运用知识产权时的不同实用策略。互联网企业与网民消费者最终都同时具有了“守法”与“违法”的悖论性特征,这构成了理解中国知识产权特殊性的内在基础,也再次说明了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必须超越法条字面上的教义性阐释。


作者:余盛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

原文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5卷第1辑(2016)

1

作为仪式的版权献祭

2012年,腾讯视频和PPS网络电视互诉侵权,腾讯称PPS盗播其5部剧集,索赔金额超过千万元,而PPS则在上海、深圳、香港三地对腾讯盗播提起上诉,索赔金额过亿元。搜狐视频随后也对PPS发起了侵权诉讼,指责PPS共盗播其23部共800集剧集,PPS则反诉搜狐涉嫌盗播其独家影视剧173部。有意思的是,各方均否认自己存在盗播行为。


无独有偶,2012年3月,中国视频市场占有率居前两位的优酷网和土豆网宣布合并,而在此前,两家公司也围绕版权互盗问题展开过激烈的相互指责。据媒体报道,2011年12月,土豆网高层公开面对媒体用针痛扎一大片代表优酷的蓝色气球,将其炸成碎片,宣布要“斗争到底”,并发起1.5亿元的视频行业天价索赔。冲突源于土豆声称其重新购买的综艺节目《康熙来了》遭优酷侵权盗播。优酷当天便迅速反应,痛斥对方盗播自家几十部剧版权,已将其告上法庭。随后,双方多位高管在微博上演隔空骂战,场面煞是热闹。


中国视频企业的版权互盗司空见惯,任何有视频网站登录经验的网友都可发现,同一视频内容,往往可通过搜索引擎在不同网站轻松找到,不同视频网站的内容高度重合。视频网站这种行业性默契的互盗版权,形成了一种矛盾局面:一方面,视频内容的高度重合无疑反映视频版权的互相侵犯是行业普遍的潜规则;另一方面,版权也不是完全失效,否则,难以解释各大视频企业都在宣传自己对于某部影视剧的独家播映权。而这些独家播映权,其版权收购价格经常达到天文数字,以热播剧《心术》为例,其每集价位高达260万元到280万元(以剧长30集计算,版权成本将高达8000万元)。


这形成了中国视频版权保护的独特生态:视频版权的普遍侵犯并非代表版权的完全失效,而视频版权的畸高价格又建立在司空见惯的版权互盗之上。在视频网站市场,因而形成一种非常奇特的半知识产权保护状态—— 一种特殊的半法治局面。一方面是市场对版权的普遍侵犯,另一方面是市场对版权的选择性保护。为争夺优质广告客户,视频企业需要借助独家版权策略,而捍卫与确认版权的结果,是不断抬高了版权价格,在这种版权竞争策略的价格竞逐抬升下,任何一个视频网站都越发不可能支付其全部播放内容的版权费用。因而,越是强调对单一视频版权的保护,就越使一个网站增加了对其他视频版权盗播的可能性。无法想象的是,在残酷的互联网竞争环境下,一个视频网站可以通过播放少量独家版权视频就能存活下来。


但是,视频企业虽然不可能收购所有播放版权,却也不可能盗播全部播放内容,相反,最终会在所有具备竞争实力的视频企业之间达到一个均衡点:一个企业所收购的独家版权视频的数量,要能诱使其他企业也来盗播它的部分内容。以此,视频企业相互之间的盗播才能形成一种内在的均衡状态。某个网站盗播了其他网站的部分内容,其他网站也盗播了这个网站的部分内容,这样一双互盗版权的“看不见的手”,既能保证内容的共享,又能阻止侵权诉讼的发生。然而,最终也只有那些占有一定数量版权的企业,才能获得进人这一互盗游戏的资格,版权制度则构筑起一道狙杀中小企业的高墙。只有占据一定数量版权的视频企业,才能获得对其他企业版权侵犯的资格。


这在某种程度上使版权保护变成了一种宗教仪式。选择性的版权宣告是对版权之神的献祭,以求得日常的版权破坏的许可。


因为,在高版权保护状态下,一个企业的生存必须依赖于一定程度的盗版行为;而完全的盗播,也不可能逃过版权之神的诅咒。因而,在视频版权领域,最终就形成了一种行业性的“原罪”:要在行业中生存,就必须获得版权之神的救赎,而这也就需要对版权之神做常规的法律祷告与献祭,通过选择性的版权保护和版权确认,不断为版权之神提供祭品。与此同时,每个企业也要诱使其他企业对其版权禁果进行偷食,从而让所有参与其中的企业都陷人普遍侵权的堕落状态。


最终,所有这些企业之间的分化与联盟,号召版权保护(一种竞争策略,而非实质性的保护),借此排挤和消灭掉那些中小企业竞争对手。至少在视频领域,对于版权的尊重,就不是出自于某种虔诚的法律信仰,版权保护并非意在推动文学艺术殿堂的缔造,而变成了版权之神与资本魔鬼之间的交易。


视频行业的盗版困境并非当代知识产权世界的孤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比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3D打印技术的涌现,都在预示以集成诸多单一知识产权于一体的新技术形式的逐渐普及化,创新正以一种要求集成大量知识产权于一体的形式出现。这些技术趋势预示着知识产权将面临新的困境。技术革新正逐渐告别传统的单一版权与专利权作品的时代,集合诸多版权与专利权于一体的产品与商业模式正在不断突破传统壁垒而大量出现(比如视频网站、音乐网站、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整体产品打印等)。竞争优势的转移,越来越不可能以单一或少数版权与专利技术的实现而完成。


当代知识产权所构建的法律保护体系,正在塑造出一个非常不对称的市场权力结构:占有一定数量知识产权的企业才能获得侵犯一定数量知识产权的可能性,中小企业成为信息寡头收购创新技术的对象,知识产权的高水准保护形成了一个等级式的企业竞争筛选网络,市场竞争结构借助知识产权的介入被不断得以固化。与中国视频企业面临的困境一样,一切只要是必须通过大量集成才能获得技术突破与商业模式创新的产品或运营形态,都面临与之相似的困境与原罪。在知识产权的神灵面前,只有那些资本力量雄厚的企业才能获得赎罪券;而中小企业,则只能在零散的知识领域做“创新”的苦行。


正是因此,关于中国视频企业的法律原罪,从法治基础薄弱(立法不健全、执行不得力、司法不独立)、惩治力度畸轻、中国模式论、文化特殊主义出发,都无法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知识产权,作为当代企业与资本竞争的法律工具,实际已逐渐变为企业间“战略恐怖平衡”的威慑性手段。知识产权对于当代资本经济的革命性影响,甚至可以譬之以核武器对于现代战争与和平形态的颠覆。这一原罪所指示的问题其实已超出一时一地的困境与挑战,而指向一条前途未知的法律道路。


“知识产权”稀缺性的吊诡

2

首先,关于知识产权的劳动价值学说正面临深刻危机。如果说,在古典经济时代,是以富有和贫穷来界定社会分化,在货币经济时代,是以资本和劳动来界定社会分化,那么,在进人知识经济时代之后,劳动和资本的区分图示已不敷使用。过去,人们希望通过劳动来降低自然的稀缺性,劳动价值学说因而承担了一种功能,即告知人们可以通过劳动来调和富有与贫穷。但是,对于知识财产而言,劳动价值学说的解释已显苍白。因为,知识稀缺性与土地财产有限性所导致的稀缺性完全不同,它在更大程度上揭示出稀缺性本身即是社会建构的产物。


因为,知识稀缺性并不出自知识的有限性(知识并不因为使用而耗尽),知识的稀缺性,实际完全出自于社会的规约。只有对一个有限数量的范围进一步筛选和界定,才能形成稀缺性。对于知识的攫取制造了稀缺性,而这种人为建构的稀缺性又成为进一步知识攫取的动机,而由这种攫取所形成的自我循环,则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得以构建的内在动力。由此所形成的吊诡局面是:它一方面创造出自己的运作条件,另一方面又将这种由自己所造成的结果理解为制度运作的动机。而为了掩盖这一吊诡,知识产权制度则建立起一整套连续运作的框架与条件。如德国社会理论家卢曼所说,通过分岔和编码,这使稀缺性被进一步浓缩为拥有和不拥有的财产形态。


图:尼可拉斯·卢曼

知识稀缺性本来是建构的产物,但通过这样一个遮掩吊诡的过程,人们就被置入一个由知识攫取而不断编码化的法权结构之中,从而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体系的特定历史处境。知识稀缺性的吊诡,经过洛克式劳动价值理论的阐释,也就被转化为有关知识交换与分配的政治经济学问题,转化为如何正当化知识占有不平等的法律技术问题。


在知识产权自我的意识形态诠释中,对于知识的攫取本是为了降低知识的稀缺性,是为了推动文学艺术创造和发明创新的进程。但实际上,正是攫取本身制造出了知识的稀缺性,而且,经过“拥有/不拥有”这样的财产编码之后,原先的知识的多少问题(A多一点知识,B少一点知识,但不会是全有全无的状态),就转化为知识的有无问题(A有权占有知识,B无权占有知识),在一个特许的时间范围内,谁要是拥有什么东西,就可以一再利用这个拥有;谁要是不拥有什么东西,就一直缺少这个东西。而这种人为建构的知识稀缺性的吊诡,也就进一步被遮蔽起来,而这一切,正是通过劳动创造知识的价值论说来完成的。


可以发现,在传统的宇宙论框架中,稀缺性很难与有限性区分开来(以土地财产为典型),但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稀缺性相反以知识的无限膨胀和持续使用的矛盾形式展现出来。古典经济是一种“道德经济”,因为稀缺性往往联系于有限性,同而也被联系于剥削的可能性。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稀缺性不再被体验为一种对非权利人的剥削,稀缺性不再是一个针对总量恒定的客体进行具体配置的问题,而成为一个纯粹功能化的可操作性概念。而这正是通过知识财产制度的奠定而实现的。对于知识的攫取,被浓缩为知识财产权的拥有和不拥有(不再是知识较多或知识较少的问题)这两个选项。表面上,对知识的攫取是通过劳动而正当化的,但实际的逻辑却不是如此。


依照传统的论述,知识财产被视为一种由法律所保护的,对于劳动所创造的知识价值的支配权(dominium)。但实际上,知识财产其实是作为一种符码机制在发挥作用,因为,它不需要物理手段上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也不是某种必须通过劳动才被创造出来的知识价值,而知识的财产/非财产这组区分才是关键的。正是基于这项区分,一个人不是知识的财产所有者,就是知识的非财产所有者,而不再有第三种可能性。


劳动并未使知识财产变成“权利束”,“知识”也不必是一个需要被主体意识所占有的对象。在传统的劳动价值学说那里,既然人们通过劳动创造了知识价值,那么,人们自然可以自由地“享用”其知识成果,但知识的财产/非财产的符码化——知识的“产权化”——却要求知识必须通过一种“合理性经营”的方式为自己辩护,在此,它就必须嵌入到理性资本经济的脉络之中。

图:银行家和他的妻子


大致从17世纪资本主义兴起开始,西欧的所有事物都开始变为买卖的对象,包括灵魂救赎、政治职位、贵族头衔、土地占有等。灵魂与贵族头衔都变为买卖的对象,这当然不是因为劳动价值灌注于其中的缘故。“知识”的“产权化”,正是自17世纪开始其历程,这并不是偶然的。当代“知识”的全面产权化,不过是自17世纪就已开始的资本主义逻辑的深化。财产不再是静态的占有和支配形式,而必须通过动态的方式才能达成运作式平衡。


知识作为一种抽象物,也只有在这种不断的流动性之中才能发挥它的效能。和灵魂救赎成为买卖的对象一样,知识的产权化也绝对不是建基在劳动之上,它奠基于一种完全不同的编码形式之中。通过这个编码过程,知识生产就变成了一种围绕于资本而展开的商品化形式。知识本身无法控制交换,以资本形式展开的交换,反过头来控制了知识生产。


因此,可以看到,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构,一方面排斥了劳动维度,自此才能建立起财产/非财产的权利符码,从而实现对知识稀缺性的精确控制;另一方面,劳动范畴又被保留下来,作为证明知识财产制度合理性的“寄生者”。它维持住劳动创造智力成果的表象,却遮蔽了资本主导知识产权建构的事实。劳动使知识财产获得了一种神圣光环,也使人们不断陷入诸如知识改变世界的陈词滥调之中。而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在许多方面也使“知识劳动”陷人与19世纪产业工人同样的困境,知识通过资本的组织化过程,逐渐陷入异化境地。


如果说,资本/劳动图式能够描述20世纪之前的工业形态,那么,它已无法把握当代的新阶级图景。因为,不平等已不再仅仅基于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而更多被知识生产、消费与分配的特殊权力结构所决定。我们不再听命于一个资本家,却被充斥于世界的无所不在的“知识产权”弄得无所适从。


3

保护竞争,而不是保卫社会

正是基于劳动价值学说的苍白,我们可以进一步审视哈耶克有关知识产权的论述。在哈耶克看来,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个由国家刻意设计,由外部强加的外生性秩序(exogenously order)的失败典型。哈耶克否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而呼吁一种知识生产和传播的“自生性秩序"(endogenou order)。


对于哈耶克,作为国家强加的外部性规则,知识产权是导致人为垄断的罪魁祸首,只有取消知识产权,才能重新使市场恢复良性竞争的前提。但是,哈耶克完全否定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实际上,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即是竞争型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


图:哈耶克


正如前文已指出的,知识财产的稀缺性本身,并非出自知识本身的有限性,并非出自劳动/不劳动的二元界分,也不是出自于国家的人为干预。稀缺性实际上是现代经济作为一个自创生系统通过其特殊的编码与分岔形式自我演化所成。假设按照哈耶克的构想,一种取消了国家外部干预的自生性秩序,可能只会进一步固化某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市场竞争本身无法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垄断问题,正如中国视频企业案例所显示的,版权制度正是当代企业通过选择性遵守灵活展开资本竞争与垄断的法律利器。


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已不再仅仅满足于个人智力成果交换的需要,它在很大程度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竞争性武器,当代知识市场的首要逻辑已经不再是交换,而是企业竞争。当代知识市场的参与主体,也主要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平等民事主体,而更多是不对等的竞争型主体。


古典的放任自由并不反对政府通过知识产权的特许制度来调和市场竞争,而哈耶克的放任自由则留下这样一种可能性:自生自发的市场竞争将呼唤一种比“外生性秩序”更为激进的知识产权制度,并最终导向一种更为严重的垄断形式。因为,当代知识产权已经不再主要服务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而是服务于企业资本逻辑的展开。当代信息资本主义的发展,正是建立在对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重新整合和调整的基础之上,并不断呈现出“信息封建主义”的发展趋势。


资本主义利润链条的最高环节,已经不在生产终端,而是围绕企业营销、版权保护、专利许可、转让、交叉持有、资本联盟、标准化、诉讼等形式展开。整个产业链条通过知识产权的分解与塑造,通过相关法律和标准的引人,通过相关议程与议题的设定,从而以一双“看不见的手”来控制和垄断利润。它在表面上带来一个琳琅满目的知识社会,但其背后则是一个围绕于抽象财产而不断复制的企业社会。因为,建筑在传统的土地、劳动和资本之上的企业,其扩散和繁殖能力是有限的,而围绕于知识财产蔓延开来的企业形态,则甚至可以“个人”的形态存在。这样一种关于企业社会的定位与想象,就绝不只是自生自发秩序的结果,它必然要求一种相应的法权结构对之塑造和规范,而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其中最为核心的机制。它所关注的,已不再是知识的交换问题,甚至也不是知识的生产和分配问题,而是服务于企业围绕知识所展开的资本竞争。


因此,在竞争性市场的组织形式中,取消知识产权就不可能是“自由放任”的自然结果。不用违背哈耶克的理论构想,知识产权也完全可以绕开国家,成为一种跨国界的严格执行机制(WTO的TRIPs协议即是其证)。而对于哈耶克来说,竞争也绝不只是一种自然现象,因为对于所有的新自由主义者来说,竞争实际上是一种形式化的动力原则,它是现代经济系统除“财产/非财产”这一组符码之外更富力量的编码形式。对于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主体,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需要,丝毫不比国家立法的冲动更弱。


正如福柯所言,新自由主义只是为国家普遍的行政干预采取了掩护手段,干预只是通过新自由主义的形式被隐藏了起来。政府干预越是在经济层面保持谨慎,在包括技术、科学、法律、人口等背景整体方面,政府介人的程度就会越重,它必须提供一整套市场秩序和资本竞争的法律框架。

图:米歇尔·福柯


所以,在当代社会,没有人能够平等地接近知识,知识市场有赖于一种差序格局,竞争机制也正是通过这种差序格局才能顺利展开。而哈耶克所倡导的取消知识产权,也绝对不是为了保护知识社会的目的,不是为了对抗知识产权的垄断化趋势,相反,他是对反竞争机制的一种反对。对于哈耶克,取消知识产权,不是为了追求一种相对公平的接近知识的机会,相反,是为了进一步推动知识财产的流通和资本化。他所追求的,其实是一种更为激进的知识财产私有化形态。


另外,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哈耶克对于劳动的暧昧态度。在古典政治经济学那里,劳动没有被认真对待,李嘉图就倾向于把劳动化约为时间性的变量。而作为新自由主义者,哈耶克(也包括如舒尔茨等芝加哥学派),他们希望重新把劳动维度引人经济学领域。在他们看来,古典经济学只把劳动视为一种力和时间的范畴,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误解。


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对于劳动深度和广度的质的方面的挖掘,是“自生性秩序”生成的重要途径,这使他们更加强调知识作为一种劳动的维度。但是,对于新自由主义者来说,知识劳动,当然已不再是纯粹的文学艺术创作或发明创造的时间化历程,而其实更是一种资本、一台机器、一座企业,只有借助于知识的劳动化与劳动的知识化,才能对个人与社会进行空前规模的深度和广度上的开掘。


劳动在这里再一次扮演了掩盖吊诡的正当化功能,只不过,在洛克式自由主义那里,劳动所遮盖的是财产/非财产的编码形式,而在哈耶克式的新自由主义这里,劳动所掩盖的则是竞争/非竞争的符码逻辑。


哈耶克当然不会真诚地相信是劳动创造了价值,劳动对他来说只是一个“寄生者”——它既被排斥也被涵括。而对于新自由主义者来说,一个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应当寻求杜绝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可能性,这是一种“致命的自负”。正像法律经济学的刑罚理论一样,不是为了消灭犯罪,而是为了达到犯罪供给曲线与负需求曲线的某种平衡。保持一定的知识产权违法率,其实也正是这套制度运行良好的表规。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视频企业的版权互盗,其实并不是知识产权失败的表现,相反,也是知识产权在中国其独特活力的象征,它将我们带向一个更为微妙的法律世界。


版权违法与版权保护的悖论生态

4

2014年快播CEO王欣的入狱,是中国视频互联网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它代表了视频行业丛林竞争时代的终结,以及一个新的寡头垄断行业格局的正式形成。而曾经比快播更被视为盗版先锋的百度,基于它作为BAT巨头以及流量分发的巨型平台,最终成功摆脱了盗版原罪的审判。它和举报快播的“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一起,通过一场版权的集体献祭,实现了对自身盗版原罪的救赎和洗白。


从法律技术而言,百度对于侵权诉讼采取的回击策略,是利用了《著作权法》的“避风港”原则——诉讼主体必须是版权内容上传者——从而将盗版主体转移到众多小微网站,而百度则作为视频“搜索技术”的“创新”提供方,可以“合法”地利用这些“非法”的小微视频站(其分布式的存在广度大大超出执法禁止的成本),进而占有这些小微视频网站提供的“非法”“授粉”产生的“蜂蜜”——广告流量和收入在“法律”上,百度是“合法”的,在“技术”上,百度又是“创新”的,尽管其模式与快播并无本质不同,但它却可以借助其互联网平台的垄断地位、雄厚的资本市场动员能力以及力量庞大的律师团队,最终成功逃脱“知识产权”的审判,并转身成为知识产权的“桿卫者”。这无疑为我们展现了有关知识产权守法与违法的复杂面向。


实际上,虽然版权的壁垒被不断筑高,但中国的视频企业仍然可以通过版权“分销模式”来对冲高额版权带来的商业模式困境。当视频网站以高价版权获得首播权,它可以在其平台播出后,继续将其版权分销给其他企业,或者直接与它们进行等价的版权内容交换。


但是,这种分销模式不足以对冲和平衡版权的严格保护,成为视频寡头垄断时代的商业平衡器。因为,分销模式最终不可避免形成了视频网站之间的内容趋同化,这难以满足互联网时代对于“更多、更新、更快”的信息需求,从而会被逐渐排除出企业竞争策略的优先选项。


这已在中国当下的视频产业发展中得到了验证。根据媒体报道,2013年11月7日,爱奇艺宣布砸下数亿元重金购买国内外影视剧版权,而且“不分销,不换剧”。爱奇艺首席内容官马东表示,爱奇艺将坚持“独家播出、不分销、不换剧、不赠送”的内容策略。尽管分销模式能够降低购买版权的成本,但寡头视频企业的竞争胜出,最终并不取决于“价格战”,而是取决于“内容战”。而“行业共享”的版权模式之所以只能是脆弱的短暂平衡,其根源则在于中国视频行业发展面临的内在困境。


一方面,与其他一些国家不同,中国庞大的互联网市场规模和受众群体,决定了成功的视频企业必须进行大量的剧集聚合,这因此就必须支付庞大的版权采购费用。但由于这个庞大的市场规模本身超出了任何一个视频企业自身的财政容量,所以它就只能在不同寡头视频企业之间形成一种有所默契的相互盗版空间,只有如此才能支撑起一个庞大互联网市场的信息消费需求。版权的高保护标准和中国体量的互联网市场,这两者之间所形成的价值和容量落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视频行业盗版的内在必然性。既然视频企业必须吸引更多的观众进而招揽广告投放,并由此来支撑财政平衡,那么,在这样一个具有庞大互联网受众规模的巨型市场,盗版空间也就会被进一步放大。


面对这样一个任何巨型企业都不足以支撑全部高额版权支付要求的庞大市场规模,高版权保护标准带来的结果,就很可能会是一种高投入(版权支付)、趋同化(分销模式)、低质量(低劣自制剧)的恶性循环局面。而对于一个具有高度多样性和差异化信息获取需求的巨量规模市场国度,在这样一个由高版权保护标准所构筑的,一个被网民所痛恨的“什么也看不了”的正规视频内容市场之外,就会不断催生出数量极为可观的广大分布的地下微型网站及其“非正规经济”,它们可以聚拢在“百度”这样一些可以“合法”地通过“技术创新”来规避版权“违法”的“保护伞”之下,通过百度这样一些存在于寡头视频企业互联网等级架构之上的巨型信息平台和流量端口,从而形成一种相互寄生的版权规避生态和互联网“授粉经济”。


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前述的“爱奇艺”网站之所以敢于打破业已形成的寡头平衡生态,违背视频行业的“分销模式”潜规则,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爱奇艺”通过“百度”的资本收购和商业包装,俨然已成为一支绩优的“概念股”,它可以成功地进人“资本市场”,通过金融资本的财力动员,迅速获得远超出其他视频企业的资本规模,从而可以获取进一步筑高版权壁垒标准的资本能力,从而形成对既有寡头格局的持续冲击。既然资本市场可以容纳的“概念股”是有限的,那么视频企业的法律游戏也就变成了一场拼谁能更快进入资本市场的追逐游戏,谁先获得了IPO,谁先进人金融市场获得融资,谁就可以最先打破既有游戏规则进而获取战略上的主动权。


这就形成了一种十分吊诡的从“版权违法”到“版权筑垒”的连续传导和循环链条:“百度”正是基于前述的“‘合法’的‘违法’授粉模式”,获取了互联网经济生态的超垄断利润,它由此可以借助这样的超垄断利润攫取模式,完成对寡头视频企业的收购和包装,进而再一次获取进入金融资本市场的先机,由此,可以转而进一步抬高版权收购和法律保护的标准,来形成对既有视频寡头格局的冲击。它利用“版权违法”完成了对“版权保护”的筑高,又经由“版权保护”的筑高来反向提高“版权违法”的超额利润。


由此,视频寡头企业一方面不断被迫提高版权保护标准,另一方面又面临愈益严重的难以执法的互联网地下盗版活动,而这实际上正是通过“百度”这样的互联网“总开关”公司来推动实现的。它既可以“违反”知识产权,但同时又比任何人“宣扬”知识产权。它同时容纳了正规与非正规的版权运作逻辑,从而超出了“合法”或“非法”的简单范畴。而作为中国的视频网民,则既可以乖乖做支付版权费用的守法好公民,也可以在不需要太高技术能力的情况下相对轻松地获取各种“非法”的视频资源。中国网民的“信息权”,在这里也显然不同于传统互联网法律领域所讨论的“中立性原则”(net neutrality),因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实际提供了一个“差序化”的信息接触和法律生态。和“百度”一样,中国网民在知识产权的“守法”意识上,也超出了“遵守”或“破坏”的二元范畴。二者的同构性,也由此构成了中国奇特的互联网法律生态的内在基础,而这个内在基因,则成为了理解悖论性的中国知识产权的关键。




看到这里了,分享一下呗~


如果你喜欢我们的推送,请长按下方的二维码,关注我们,谢谢支持!此外,如果你有什么想法,以及对本文的评论,欢迎在下方留言。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