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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军 | 法律服务职业者的行动逻辑

何永军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导读
 

刘思达的专著《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通过对边疆、战场、高端、后院和雷区五个空间中定界和交换的考察,向我们展现了中国市场与国家共生交换的图景。该书不但为芝加哥学派定性研究的生态分析传统和中国法律社会学(特别是法律职业社会学)的定性研究提供了范本,而且其所隐含的司法改革导向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原标题《法律服务职业者的行动逻辑》,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3卷第1辑。作者何永军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文章推送时有删减。

法律服务职业者的行动逻辑


文 | 何永军


社会学创立至今,公认的学派只有两个:一是法国的年鉴学派;二是美国的芝加哥学派,而其中芝加哥学派与中国的渊源最深,其领袖帕克(旧译派克)曾于1932年秋来华讲学,对中国早期社会学中的社区学派产生了重大影响,是中国早期社会学的重要思想和方法渊源之一,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社会学之所以曾经在国际社会学界留下一些印记,与帕克来华讲学密不可分的。

但在今天芝加哥学派早已是“明日黄花”,变成了不折不扣的“老古董”。因为自20世纪30年代中期起,芝加哥学派就因为美国社会情势的变化,学派内部人事的纷争,哈佛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定量社会学的异军突起而日趋衰落。1933年帕克返回芝加哥大学后不久就退休了,在1930~1940年以布鲁默为旗帜的所谓“第二个芝加哥学派”为了应对来自帕森斯和默顿等人的挑战,放弃了生态分析的传统,借用乔治·米德的思想资源创建了符号互动理论,在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独霸天下的情况下,勉强为芝加哥学派争得了一席之地,而50年代初接连发生的几起不幸事件—1951年伯吉斯退休,1952年沃思去世、布卢默出走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最终宣告1910~1930年独占鳌头的芝加哥学派风光不再。

芝加哥学派的衰落以及其后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兴起,成为了“托马斯·库恩所说的科学革命或理论范式(paradigm)的转换在社会学中的经典个案”。而与此同时,中国社会学与芝加哥学派曾经的那段亲密邂逅也很快湮没在了历史的风尘之中,日渐被人遗忘。在较长的时段内,芝加哥学派基本上只是作为一种历史性知识在各类社会学的教材中被人记忆和提及。

在当今学界,已很难找到当年芝加哥学派的传人,在汉语出版物中秉持当年芝加哥学派研究旨趣的当代学术作品也基本绝迹。而这一事实,新近被一名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培养的博士所打破,这名博士就是来自中国的刘思达,现任教于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社会学系和法学院,其于2011年出版了《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以下简称《割据》)一书。

该书是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加工而成的,全书采取了定性研究的方法,作者为写作《割据》作了大量访谈,书中使用了大量的口述材料,并以芝加哥学派独特的生态分析为理论框架。该书不但让我们再次领略到了原汁原味的社会学芝加哥学派定性研究的风采,而且也为中国法律社会学(特别是法律职业社会学)的定性研究提供了一个范本。苏力、季卫东、贺卫方等学界前辈均对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称赞“本书是迄今为止对于中国法律职业当下状况最好的研究”(见封底的推荐语),故有将其推荐给大家的价值,特别是在法律社会学业已成为“显学”,而与此同时经得起严肃学术拷问的作品又十分稀缺的历史境遇下,解剖和讨论这样一个具有重要方法论考量的研究案例,对于中国法律社会学学术规范的建立,理论和方法的提升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市场和国家的割据

社会学自创建以来就力图将自身建立成为一门研究社会问题的科学,以区别于传统的人文学科,而作为美国本土社会学开创者的社会学芝加哥学派诸公无疑从一开始也同样怀抱了这样的追求,帕克就将自己与伯吉斯合著的那本为大学新生准备的入门教材命名为“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Sociology”,直译为中文即“社会学这门科学的引论”,强调他们要开创的社会学乃是一门科学,而“作为一门科学就必须是实证性质的”,要求研究者必须将所有的理论和结论都建立在经验的事实和基础之上。《割据》一书的作者试图研究中国的法律职业和法律服务市场,他需要做的首先就是弄清楚中国的法律职业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情况—历史的和现实的状况,为此作者通过历史文献、参与观察和访谈等多种途径来逼近其所研究的经验世界,最终其发现在中国市场和国家均处于割据状态这一常为人们所忽视的基本社会事实。作者发现,不但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是高度割据的,而且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体制以及其背后的国家权力也是高度割据的。

对于市场和国家的这一高度割据状态,我们可用图1来表达,如图所示,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权同时为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资委(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其经历了国家经济委员会一国家体改委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几个阶段)和工商管理部门等多个国家职能部门所分享,并不存在统一的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主体。而就法律服务市场而言,其也是高度割据的,存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办事机构、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以及没有任何主管机关的赤脚律师、土律师和黑律师等多个市场竞争的主体,在市场上律师并不是唯一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而且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在不同时期和地方还存在诸多变种,例如法律服务所就曾存在诸如“挂牌所”、“法律事务所”、“社会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事务中心”等五花八门的名号和形式,同样法律咨询机构也存在“法律咨询公司”、“法律咨询中心”、“维权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名号和变种。

同时,如图1所示,在中国,国家权力主体宰制着市场,结果使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和国家权力的割据表现出高度的同构性,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正是由于国家内部权力机关的割据导致的。与此同时,某个国家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强势,其管辖的法律服务职业在市场竞争中也就处于强势;反之,如果某个国家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弱势,其管辖的法律服务职业在市场竞争中也就处于弱势,国家权力主体与其管辖的法律服务职业是共进退、共荣辱的共生关系。国家内部权力机关之间关于法律服务职业的“宫廷战争”,直接左右和决定着相关法律职业的命运。与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等强势部门相比,司法部无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故当遭遇国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抵制时,司法部试图推行的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改革便无疾而终,最终没能将这两项制度写进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同样,司法部与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企业和政府法律服务的“宫廷战争”,最后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而以失败告终。正是国家权力的这一差序格局,导致受司法部管辖的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上时常并不具有竞争优势。


二、五个空间的定界与交换

假如作者所写的是一篇史学论文,那么将事实讲清楚了其任务就基本上完成了,剩下的将由读者自行去解读,但对于作为科学的社会学而言,弄清楚事实才是其研究的起点,其不但要弄清楚关于研究对象的基本事实情况,而且还必须对事实为什么是这样的作出合理的解释,从经验事实中提炼出理论。“成功的社会学研究一定是既有鲜活生动又具代表性的经验材料,又能透过娓娓动人的叙述或启迪心智的阐释揭示出某种理论洞见。”当作者通过多方收集文献、实地调查和访谈,发现法律服务市场和国家权力主体的割据和共生这一事实时,作为一名社会学研究者其下一步的任务就是千方百计地对这一系列社会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为此,作者承袭了社会学芝加哥学派的生态分析传统,在书中提出了一个关于法律职业与国家的生态理论。

作者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视为一个生态系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个关于定界与交换的社会学理论来分析法律职业与国家的互动过程。在作者看来,定界(boundary-work)是一个社会行为主体试图界定它相对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生态位置的文化过程,其在社会行为主体之间产生竞争和冲突。定界不但发生在市场上的法律职业之间,而且也发生在国家里的司法和行政机关之间。定界既可以解释律师与其他正式或非正式的法律职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也可解释司法部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政治冲突。

这些各式各样的管辖权冲突,显示出三种定界过程,即分界、合界和维界,它们定义了职业服务市场和国家政治系统的结构性边界。交换(exchange)是两个行为主体以相互的奖励和效益为预期,而对彼此实施的行为。市场行为主体用其经济与社会资源来和国家行为主体交换政治权力,从而形成一种共生交换关系。作者认为,定界与交换正是过去三十年间产生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结构的两个基本社会过程。而市场与国家的共生交换,正是作者的研究向我们披露的关于中国社会的最大隐秘,同时也是其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发现,为研究市场与国家关系的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范型,必然成为今后研究市场与国家关系的人们绕不开的话题。共生交换正是理解《割据》一书的核心概念。

而由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异常复杂,作者根据地理和法律领域将其分为边疆、战场、高端、后院和雷区五个空间领域。“边疆”是指农村地区,那里律师数量十分稀少,绝大多数纠纷都是由基层法律工作者、乡镇干部和赤脚律师来解决的;“战场”是指城市的个人法律服务,那里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咨询公司和其他法律执业者在诉讼和其他日常法律工作中竞争激烈;“高端”是指北京和上海等全球化城市里的涉外商务法律服务,那里国内的商务律师事务所受到来自外国律师事务所与日俱增的竞争;“后院”是指企业、政府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那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和商标代理人被多个彼此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部委分别准入管理;“雷区”是指刑事司法系统,那里律师表面上具有对刑事辩护工作的垄断,但在实际工作中却被公检法机关边缘化,有时甚至面临人身危险。接着,作者将每个空间领域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单元,对这五个空间领域中的定界和交换展开了具体分析(见表1)。


具体而言,在法律服务这一生态系统中,律师进行着分界的过程,试图将自身与其他市场竞争者区分开来,而那些与律师共存的五花八门的竞争者进行着合界的过程,试图让自身显得和律师更为相似。而司法部和其他管理机关则用他们的管理权来维系这些职业之间的边界,即维界。当然,这些国家机关之间对于他们的行政管辖权,也同样存在定界的过程。而所有这些定界过程的结果,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上的法律执业者,与国家的司法和行政官员之间对于金钱、人员和资源的交换。

在边疆,市场与国家之间的交换采取的是一种合二为一的极端形式,国办律师事务所和基层司法所中的法律执业者同时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他们被当地的政治科层系统牢牢限制。在战场,基层法律工作者之所以能够成为律师的主要市场竞争对手,恰恰是由于他们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紧密共生关系。在高端,外国和国内的商务律师事务所都与强势的中央商务和金融等机关有着密切关联,这也就使司法部对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显得举步维艰。在后院,司法部在与其他几个部委之间的“宫廷战争”中败下阵来,不但是由于其本身在国家体制内处于弱势地位,而且也是由于它与其试图规范的职业群体之间缺乏交换关系。而在雷区,腹背受敌的刑事辩护律师,只有通过发展与公检法机关的政治嵌入性才能在刑事司法系统的不利条件下生存。

能否与国家权力主体建立起共生交换关系,是决定在市场上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凡是能左右司法判决,或能掌控项目分配权的国家机关和地方领导人,都是各类法律服务人员试图与之建立共生交换关系的对象,而且与哪个层级的国家权力主体建立了共生关系,就决定了其将拥有哪个层级国家权力主体所管辖的市场。律师事务所有省级所与市级所之分,省级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的法律服务基本上是由省属所来提供的,而市属所只能从市级机关和企业获得案源。故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不但在平面上是割据的,而且在纵向上还是分层的。

市场与国家之内的定界,主要是由法律职业者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共生交换的强度和稳定性所决定的。中国律师在市场上定界过程的不成功,和他们与国家之间的交换,在许多时候不如其他竞争者更强或稳定密切相关。而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之所以能够与国家主体建立起共生交换关系,离不开“经纪人”( broker)的穿针引线,许多时候市场主体正是依靠那些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包括“顾问”、“助理”等),加盟到自身机构中来的前公安司法人员和政府官员的架桥铺路,而与国家权力主体建立起交换关系的。在此背景下,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拥有胜算,中国许多律师事务所都将“养法官”加以制度化。

需要指出的是,作者关于本书的体系和章节的安排并不是唯一可能的方案,另一种很容易想到的做法是根据定界和交换等主题来安排章节,将“市场的定界”、“国家主体的定界”、“市场与国家的交换”等各自独立成章。将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划分为边疆、战场、高端、后院和雷区五个空间领域,并将其作为本书的五个研究单元,最终从生态分析过渡到一种空间社会学,这正是作者在本书中的一大发明。

当然,这一发明具有必然性。芝加哥学派“因专以区位学的观点来研究都市社区,故又称为区位学学派”,区位(position)是芝加哥学派生态分析关注的核心现象,而区位本身又是与时间和空间密切相连的,对此芝加哥学派的先贤麦肯齐曾指出,“人类生态学(humam ecology)是研究人类在其环境的选择力、分配力和调节力的影响作用下,所形成的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联系的科学。人类生态学尤其注重研究区位包括在时间和空间两个概念上,对于人类组结方式和人类行为活动的影响”。所以作者从生态理论出发,最终将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划分为几个相对独立的空间领域,并将其作为相对独立的研究单位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同时,这样做还具有避免将定界和交换这一紧密结合的社会现象进行人为肢解的好处。

但就本书而言,仍有几个问题存在商榷的余地。一是空间划分的标准问题,作者是按照地理和法律领域将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分为五个空间的,但从逻辑学的角度讲这样做显然并不科学,因为其实际上是在一次划分时采用了两个标准,而科学的做法是一次划分只能依据一个标准,作者的做法必然导致各空间内容上的交叉和重叠。例如,作者的雷区专指刑事司法系统,但边疆地区的国办律师事务的律师们的主要业务也是刑事辩护。好在作者在写作时,已尽量做到了各研究单元所讲内容的不重复。

二是中国社会具有极大的复杂性,用任何标准来划分法律服务空间都将遇到较大的困难,就作者所讲的五个空间而言,每个空间之间实际上也还存在过渡地带。例如,在研究边疆地带时,作者是以甘肃G县访谈所得的材料为论述的主线,间或穿插了一些在北京、青海、河北、宁夏等地所访谈的材料来作为补充和佐证。但中国有2000多个县,各地情况不完全相同:有的县一家律师事务所都没有;有的县像甘肃G县这样只有一家国办律师事务所;有的县有国办的律师事务所同时还有一两家私人开的律师事务所;有的县有几家私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而没有一家国办所律师事务所。所以在“边疆”和“战场”之间事实上还存在一个较大的过渡地带,而对于这些过渡地带作者尚未给予关注。故作者的五个空间,是否囊括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所有领域,本身还是一个有待讨论的话题。

三是虽然法律服务市场存在多个空间,但其间的定界和交换存在许多的共性,这样就难以避免相关内容的交叉和重复,而不重复又会使人误以为,那些定界和交换形式只是在那个特定空间才会发生。例如,作者在第三章“战场”中详细描述了,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地方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法院、律师与法官之间是如何进行交换的。但这些交换的情形,显然并不仅仅只是发生在“战场”这一空间。

三、生态分析价值的重新发现和拓展

“当代社会学几乎所有的方面都是建立在经典社会学著作之上,特别是建立在马克思、涂尔干、韦伯和齐美尔的著作之上的,并时时刻刻体现着经典著作的思想。”作者的研究无疑为这一论断又增加了一个新的注脚,其研究不但承袭了芝加哥学派的生态分析传统,而且可上溯到齐美尔的社会几何学(social geometry)。

人类生态学是关于研究人和社会机构的地理分布的各种社会原因和非社会原因的学科。帕克当年之所以竭力想建立这一门学科,就是希望“把人作为和鸟兽相同层面的这个生物人,怎样发展成和鸟兽相异层面的道德人的过程分析出来和讲解清楚”。为此,帕克曾多次想和麦肯齐合著一本《人类生态学》的专书。他们甚至还在1933年和Ronald Press签了出版合同,作为准备,1926年和1932年,帕克曾先后两次在芝大开了这门课程。1937年,两人又会合在一起花了一个暑期为该书写出了42页的大纲,但是直到1944年帕克去世时,这本书也没有完成。

对于人类生态学而言,帕克和麦肯齐等人,只是提出了相关的基本概念和框架,而并没有建立起系统的理论。帕克的门人只是在对人类生态学进行粗略勾勒之后,即转入了城市生态学的研究。对于帕克的这一未竟事业,2000年时费孝通还在不无遗憾地念叨:“有没有继起者把它完成,那是难说了”。芝加哥学派的生态理论,从未得到充分发展,也未被广泛地应用到实证研究中。可以说,本书是自帕克试图创建人类生态学以来运用人类生态学理论进行法律服务市场实证研究唯一的案例。

为了充分展现生态理论的独特理论洞见和优势,作者在书中对于其为什么不把研究建立在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的理论之上,而追随芝加哥学派一齐美尔的传统向读者作了简要交代。作者把三大经典理论与生态理论,在解释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上的优劣进行了对比(见表2),有力地再现了生态分析理论在解释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上的独特优势。芝加哥学派的生态理论,可以“提供其他三个学派无法提供的重要学术洞见,尤其是关于社会过程(socialprocess)的视角与对于互动(interaction)的强调”。社会学的三个经典理论传统,都不能像芝加哥学派的生态理论一样,可提供对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结构与变迁的强有力解释。作者认为,能与生态理论在解释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经验事实上一较高下的,也许只有布迪厄的场域理论。重新发现生态分析的优势正是作者在本项研究中所做出的一个理论贡献。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作者在运用芝加哥学派的生态分析理论时,也对其进行了改造和拓展。首先表现在相关概念和术语的使用上。帕克和麦肯齐发挥的人类生态学所使用的概念,多取于植物区位学家的著作,以及人文地理学和经济史学等的研究成果。其基本概念包括社区、空间配置、自然区域、位置、共生、竞合关系、分隔作用、流动、集中、散布、优势、更迭,等等。而作者在书中主要使用了定界、竞争、交换和共生几个概念,而且对共生这一概念的使用,也略微有别于芝加哥学派的先贤们。

帕克和麦肯齐所使用共生概念,是直接从植物和动物生态学中借用来,基本上与植物和动物生态学中的共生概念无异。帕克曾说:“人们生活在一起,即生物学上所谓共生(symbiosis)”, “有了共生,就有互倚,也就有统一”,但他又说“在较大的世界社会中,我们和无数的人与其说是在社会的关系下过着生活,不如说是在漠然的共生关系下过着生活。”即他所谓的共生,就是指相关主体共同生活或存在于一定的空间之内,并不要求其必须具有直接联系(当然间接联系是不可避免的)。而作者认为共生只是交换的结果之一,主体间的交换未必都能产生共生关系,如果因交换而形成了互利关系作者就将其称为“共生交换”,故作者所说的“共生交换”,实际仅指类似生物学上的互利共生,至于生物学上的竞争共生、片利共生、偏害共生、无关共生等,均不在作者的研究视野范围之内。

这使作者在考察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共生现象时,只重点考察了市场主体和国家权力主体之间的互利共生现象(作者称为“共生交换”),而对于像法律服务市场上各种法律服务主体之间的竞争性共生,则较为忽略(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间的竞争是个例外)。这是由于作者所关注的主题使然,作者的注意力都在国家与职业、国家与市场上,作者在书中所力图演绎的主要是,法律服务市场与国家的生态图景。

其次,作者在书中修正了传统生态分析的理论假设,提出了一个开放性和异质性的生态分析模型,来理解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中职业与政治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传统生态理论的分析单位,一般仅限于在一个社会领域中具有一定空间位置的主体。其常将所研究的对象,假设成为一个封闭的单位。例如,芝加哥学派的先贤们就主要是将生态分析运用于城市社区区位的研究。因此,传统生态分析具有作者所谓的内生性(endogeneity)和同质性(homogeneity)两个本体论假设。即假设来自系统外部的影响,只是生态互动过程的消极条件,生态系统中的行为主体都属于同一个社会学类别。遵循这样的思路,生态分析就只能运用于一些狭小的个案研究,基本不可能运用来解释大型复杂的社会系统。

作者受阿伯特“相连生态系统”(linkedecologies)的启发,修正了传统生态分析的理论假设,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经验事实为依据(如图1所示,市场各主体组成一个生态圈,各种国家权力主体组成另一个生态圈,而各种市场主体与国家权力主体之间,又通过交换互动组成新的立体的生态圈,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实际上是多个生态圈的并置),提出了一个开放性和异质性的生态分析模型。如此就极大地拓展了生态分析的运用空间,使其可以运用来分析多个社会结构。值得玩味的是,虽然作者在理论上并没有刻意追随布劳的交换理论,甚至对其还有几分隔膜,但其研究仍然让我们看到了,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私人之间的交换,是如何塑造和型构中国社会、市场和国家的结构的,作者所做的也是一项勾通微观和宏观社会学的工作。

四、研究方法的得与失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研究方法历来为学问家所重视。而任何成功的方法都是与研究的对象、问题和文本紧密结合的,经典方法总是与经典文本连为一体的。我们可以从讲方法论的教科书中获得关于方法的知识,但却很少能获得关于研究的实际操作技能。通常我们都是从阅读和研习经典文本而习得经典的研究方法。离开了文本来学习和讨论方法,向来难以取得成效。《割据》一书在研究方法上的贡献,正在于其为国内法律社会学提供了一个定性研究的范本。

莫里斯·雅诺维茨曾说,“如果有一个芝加哥学派的话,那么它的特点是一种打算把社会当作整体来研究的经验论方法”。而芝加哥学派的经验研究主要是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帕克曾称统计学的方法为“美容院的魔术”(parlormagic),当年来华讲学时,也曾明确表示他对定性研究的偏爱。他说:“因为人类行动必须解释,然后才能了解,所以文献—人类的文献—与人性研究比较统计或正式事实更为重要。文献之所以宝贵,不是因为它叙述事实,乃是因为它能叙明动机,能畅达于人性主观所提示的部分。我们如果知道其历史,我们不但对于事变,就是制度亦可完全明了,而特别是我们如能理解,生息住处于其中的个人经验,我们所知道的便益加深切。”同时在他看来“最有意义的文献,自然是那最为表面显露之生活发生史了”。

而当年费孝通在听过帕克的授课后对其也有这样的评价:“他在社会学上最大的贡献只是一个观点和一个研究的方法,他要求研究社会学的人能把社会看成一个活的机体,不要以死板板的数字描写它。”芝加哥学派对社会学研究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其向人们提供了一系列定性研究的成功案例,直到今天当我们谈起诸如访谈、历史文献分析、参与观察、个案研究等定性研究方法时仍还需不时地回到芝加哥学派这一源头。

但正所谓“成以萧何,败也萧何”,通常人们认为导致芝加哥学派衰落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定量研究的异军突起,最后动摇了芝加哥学派定性社会学的统治地位。正像托马斯和兹纳涅茨基以《身处欧美的波兰农民》开辟了美国定性研究的时代一样,斯托弗以《美国士兵》开辟了美国定量研究的新时代。提倡统计学的人声称,统计学才是社会学通向科学的唯一途径,直到今天定量研究在美国社会学界,仍然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1993年8月怀特在给《街角社会》的中文版写序言时,还在抱怨说:“直至不久前,社会学界似乎有一种普遍的想法,认为我曾使用的参与观察法与其他定性方法一样,已经过时,正在被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排挤到一旁。人们认为定量社会学才是未来的大势所趋。”

不过说芝加哥学派是绝对排斥统计数字的则不符合事实。芝大社会学系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聘请了统计学家奥格本前来任教(后来做过系主任),向学生开设了统计课程。伯吉斯就曾旁听过奥格本的授课,其1927年曾撰文说:“统计方法与个案研究之间并无冲突;它们事实上是互相补充的。”帕克本人也承认“生活史和统计研究是这样互相补充的”。阿兰·库隆在谈到芝加哥学派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时,曾中肯地指出:“如果人们要认真审查芝加哥学派的研究者们所使用的全部研究方法,就不应该忘记定量研究的成果与发展……芝加哥不仅仅是定性研究范例的王国,同时也是定量研究范例的发源地之一。”故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为辅,才是对芝加哥学派经验研究传统的准确、客观归纳。

《割据》一书显然追随了芝加哥学派“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为辅”的方法论传统。作者除了使用少量统计数据外,在书中主要使用了通过访谈、文献分析、参与观察的定性研究方法所获得的材料。作者前后共花了五年左右的时间来收集材料,为本书的写作而收集的数据包括:在12个省份的256个访谈,从中国国家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图书馆、芝加哥大学图书馆4个图书馆和北京、甘肃、宁夏、山西、四川、浙江6个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政府资料库中所收集的历史文献资料,以及在中国律师网互动社区里所收集的参与观察数据。

《割据》一书作者所作的工作,也许在社会学方法论的创新方面贡献不多,但对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纠偏作用却是十分明显的。长期以来由于国内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人员,大多数是法科出身的,“不熟悉社会科学的法学家们对‘实证’二字却常常有一种误解,即认为实证研究就是使用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定量研究”,误以为“法律社会学研究就是量化的、成本很高的问卷调查”。但实际即使在西方法律社会学界,使用问卷调查的定量研究也并非主流。更多的法律实证研究使用的是定性研究方法,即类似《割据》一书中所使用的访谈、参与观察、历史文献分析等方法。与定量研究相比,定性研究更适合单兵作战,更适合于那些缺乏团队和经费的研究者。因此,其正是目前中国广大法律社会学研究者较为理想的选择。《割据》一书的问世,对于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就方法论而言其最大的贡献,正在于提供了一个定性研究的成功范本。

当然如果要挑刺,作者在定性研究方法的具体运用上存在一些小的瑕疵。一是对文献资料的收集和使用仍有所不足,行文时常过分依赖访谈材料。为了弥补访谈数据的不足,作者在书中使用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例如,通过历史文献研究来重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发展史,通过网络民族志(online ethnography)来观察法律执业者关于其市场竞争与国家规范的公共话语。但在讨论五个空间的定界和交换时其主要依靠访谈材料,而很少使用相关案例资料。作者拥有的研究条件,与《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的作者魏昂德(Walder)当年研究中国工业中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结构时的景况,比较起来已优越无比。其不但可深入到中国内陆各地观察和访谈,而且还可查阅到各类魏昂德当年根本就没有办法弄到的文献,但作者并没有将这一有利条件利用到最大化的程度。例如,在介绍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职责时,作者只使用了访谈材料,实际相关法律文件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对此现成权威的文献,作者没有加以任何引征实属遗憾。如果能将法律文献和访谈材料结合起来使用,那么研究无疑将会更加深入和细致。又如,在介绍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法官形形色色的交换时,作者也只使用了访谈材料。而作者与访谈的对象大多是初次见面,交往不深,难免说话时留有余地,不能全面吐露实情,如此就使作者对现实的描述不够全面。如果作者翻阅一下相关报刊的报道,就会发现除了被访谈者对其介绍的那些交换形式和策略外,现实中还存在,诸如充当法官和官员情妇等交换方式,为了赢得市场竞争优势,甘愿作法官和官员情妇的律师在中国不是个别,而且像律师请法官浴足、按摩、桑拿洗浴、嫖娼的事情,在当今的中国司法中更是尽人皆知的“秘密”。在中国这样历来实践与话语高度分离,个人在公开场合说话十分在意“政治正确”的国家,访谈交往不深的人,所获信息常常只能是挂一漏万。故在访谈之外,最好能找一些其他形式的材料对访谈的内容加以补充和印证。

当然此处可能隐含着,一个对所有从事定性研究的人来说,都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即论证时使用多少材料才算是充足的?定性研究通常采用的是归纳的分析方法,而相同主题的事例和材料常常堆积如山,我们将其都一一列举出来,显然是不可能的,同时对于读者的阅读也是沉重的负担。但如果我们只挑选部分来作为论证的依据,又难免显得单薄,使人怀疑其立论是建立在孤立的事件上的,或者只是在抽样作证,所叙事实不够全面和准确,所以使用多少种类和数量的数据来建构自己的理论,对每一位从事定性研究的人来说,都是一大棘手的事情。故作者也许不会认同我上面对他的指责,也许在他看来他所获得的访谈材料已足够丰富了,已足够支撑他的观点了,再使用其他材料纯属多余。

二是作者研究的是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但作者的访谈对象主要集中在律师上面,对律师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提供者访谈的较少,而法律服务的消费者则基本上被完全忽略了。作者最初是打算以中国的律师为研究对象的,但其着手调查了解律师时,很快就发现中国的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上是“上不着天,下不着地,两眼一望,四面受敌”。法律服务市场上律师的各色竞争者一一进入了作者的视野,于是其便将研究对象由原初的律师调整为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由只研究律师扩大到研究所有的中国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研究过程中对研究对象和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这是每一个研究者都会遇到的情况。但在进行调整后资料的收集范围,也应随之调整,对此作者也作了不少努力,但在书中其对律师的“偏爱”还是明显的。其视线始终聚焦在律师身上,对律师命运的关注超过了对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命运的关注,故有学者评论《割据》说其“代表了中国目前律师制度的实证研究的最高水平”(见封底苏力的推荐书),这并不是空穴来风。同时,作者对于法律服务的消费者也很少加以关注,其只让我们见到过一位甘肃的老农。

五、走出市场与国家共生交换的怪圈

经验数据的单薄和粗糙是当下我们许多“实证研究”成果的通病,而偶遇一扎实的经验研究成果,我们对其的理论思考、挖掘和利用又常十分不够,故缺乏经验数据与糟蹋浪费经验数据的现象在我国当下学界并存。作者通过对五个空间中定界和交换的考察,向我们展现了中国市场与国家共生交换的图景,提供了一个理解社会结构与变迁的理论框架,建构出了他关于割据的一般理论,他的研究任务就宣告成功地完成了。

但如果我们的学习和思考就此结束,仅满足于接受作者开列的,诸如“没有实质性的司法和政治改革,或者至少是行政体制的一次大规模重组,就无法打破目前的割据状况,也无法想象中国律师的市场和政治地位能有什么真正的改变”,“对这些五花八门的行业准入标准进行统一并不是一项轻而易举的任务,即使有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的介入也很困难。法律服务市场的重组在根本上是一个政治问题,涉及我国政治系统内部的许多结构性矛盾”,“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出庭权限定在基层法院,而给予律师在中级以上法院诉讼代理中的垄断权……‘公民代理’制度的取消”,以及恢复基层法律工作者、外国律师事务所里面的中国法律人和司法行政机关里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尊严之类的言论,而对作者所揭示的市场与国家的共生交换不作更深入的思考和挖掘,那么我们就将为糟蹋浪费经验数据增加一个新的案例。

1.市场与国家共生交换之弊

作者由市场与国家的割据切入,进而发现了决定这一割据的是市场与国家间的共生交换,为我们理解职业与国家关系、市场与国家的关系提供了新的理论范型。但受研究主题和旨趣的限制,其并没有对市场与国家共生交换作任何直接的评价,他将这一任务交给了读者。一谈到市场与国家的共生交换,许多中国读者很容易想到“官商勾结”和腐败。对此,作者当然并不会完全赞同,这些只是交换中的协商性交换(或布劳所说的外在性报酬的交换)而已,将那些带有情感和信任因素、“润物细无声”的互惠性交换,也贴上腐败的标签显然是欠妥当的。不过,建立在这种互惠性交换基础上的关系,对于中国司法的影响通常仍然是负面的,因为其必然会破坏司法官员的中立性,使其不能完全按照法律的精神来平等地对待当事双方。对此布劳曾指出,“交换交易形成了某些义务,它们使人们不可能坚定不移地遵从专业的或科层制的标准”。故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割据》实际也是一项关于中国人的“关系”,对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和国家权力负面影响的研究。

百年之后,当人们读到《割据》中所描述的无处不在的市场与国家的共生交换之时,也许会震惊于今日中国司法之腐败。而在震惊之余,也许会倍感困惑的是:既然此间中国司法是如此腐败,那为什么中国的司法没有立即遭受破产或者彻底丧失其合法性呢?


可能的解释是,如表3所示市场与国家的共生交换并不是在所有时候都产生了枉法裁判或司法不公。例如,当当事人双方都聘请了与法官或官员具有共生交换关系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时,双方对司法的干预力量旗鼓相当,法官为了不得罪任何一方,最后只有中立地依法判决,在此情况下,司法的判决并没有失去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而只是增加了当事双方的诉讼成本(即请客送礼、拉关系的费用)。即使在当事人力量不均衡,一方请了与法官或官员具有共生交换关系的代理人或辩护人而另一方没有时,法官通常也不会简单地作出枉法的裁判,因为那样办案的法官将面临在不久的未来被追究的风险。此间中国司法政治的特殊之处在于,当贫弱的当事人在司法中遭受不公时(有时甚至并未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他们还有最后一条救济的途径—信访,在今日的中国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只是个神话,而且错案追究制是,高悬在法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果信访者能赢得高级别党政官员的同情和支持,他们就完全可能咸鱼翻身,原来作出枉法裁判的法官将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故在此背景下,法官们更可能作出那种实质上偏袒与其建立共生交换关系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当事人,但表面上看又找不出严重法律错误的所谓符合法律正义的判决。所以,此间的中国虽然市场与国家主体之间共生交换关系无处不在,但公然的枉法裁判也是不多见的,即使偶有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发生,最终也可能通过信访这一途径得到补救,司法的合法性仍然可能得到修复。故市场与国家间的共生交换的弊病,并不在于其导致了许多的枉法裁判,而在于其供养了许多“寄生虫”,增加了司法的成本,增加了人们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代价,削弱了司法的能力,增加了司法对信访这一政治“安全阀”的依赖—其不时地需要信访来重建其政治合法性(这也正是为什么在中国,司法信访很少得到学理上的支持,但在较长历史时期内,却又没有办法将其取缔的原因),使司法在国家体制中被边缘化,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不能完成现代司法所应当承担的历史使命。

2.阻断市场与国家共生交换的再生产和制度化

假如说民众只需要暂时品尝一下这种市场与国家共生交换的苦涩,那么我们在此讨论这个问题的价值就大大降低了。然而,事情显然并非如此,当下的中国市场与国家共生交换,正在像霍曼斯的成功命题所描述的那样慢慢地被制度化。如果不发生大的司法变革,市场与国家共生交换将塑造若干代中国法律人的职业轨迹:一个与国家权力主体建立了共生交换关系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收获了成功,根据霍曼斯的成功命题,他(她)会不断维护这种共生交换关系以便获得更多的成功,而他(她)的成功又成为了后来者的榜样,于是就会不断地有人加人建立市场与国家共生交换关系的队伍中,使市场与国家共生交换不断地被再生产,法律人的职业道路也随之变得日渐模式化、制度化。

今天我们已看到了这一制度的雏形,一幅中国法律人的职业规划蓝图正在形成:大学法科毕业。通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进入公检法系统→转行作法律服务工作者→收获人生的成功。现已有不少人士洞察到了,这条中国法律人的日渐制度化的成长路径。例如,有教授在对大学法科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时,就以师长特有的关怀,提醒那些将来想做律师的学生“最好先到公检法干几年,一是可以搞好关系,案子办得顺利;二是能够保护自己”。

而一旦市场与国家共生交换变成一种制度化的腐败,则很难将其根除,若干代人都将生活在它的淫威之下。因为“一种社会的制度构成了社会的子宫,个体就在其中成长和社会化,结果,制度的某些方面被反映在他们自己的人格之中,其他的方面对于他们似乎就是人类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外在条件”。如果市场与国家共生交换,因不断再生产而制度化,形成一个走不出的怪圈,长期浸淫其间的人们就会思想僵化而失去反思和变革现实的能力,如此就会将这一灾祸遗传给我们的后世子孙。故阻断市场与国家共生交换的再生产,力避使其制度化正是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完成的重大历史使命,这正是作者的研究对长期来在痛苦中徘徊、迷失方向的中国司法改革者们开放出来的最重要的政策性指引。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阻断市场与国家共生交换的再生产,从而避免其制度化呢?结合作者的研究,参照域外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很容易形成如下一个大致的思路:一是提高法官的退休年龄,赋予法官退休薪酬保障,让法官们退休后能安心地颐养天年,没有精力和动力再去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是禁止离退休和辞职的前公安司法人员和其他前公务员从事任何有偿的法律服务工作。市场与国家共生交换关系的建立,离不开那些前公安司法人员和前政府官员[即作者所谓的“经纪人”(broker)]的穿针引线,许多时候市场主体正是依靠那些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包括“顾问”、“助理”等),加盟到自身机构中来的前公安司法人员和前政府官员的架桥铺路,而与国家权力主体建立起交换关系的。此举意图正在着力于减少和消除,前公安司法人员和其他前公务员流动到法律服务的队伍中去,充当建立市场与国家共生交换掮客和“经纪人”的现象。避免离退休的公安司法人员和其他公务员借发挥“余热”的名义去发挥“余威”。三是实行公安司法人员异地任职制度,在公安司法人员和法律服务从业者以及法学专业院校之间建立“隔离带”,以便减少各类共生交换关系建立的机会,减少公安司法人员在执法和司法时的人情困境,使其执法和司法不受血缘、姻缘、地缘、师缘、学缘、业缘、军缘、人缘等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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