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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玲∣水木清华BBS纠纷解决机制

罗玲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水木 BBS ∣搜狐


水木清华BBS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

文∣罗玲


  引言  


网络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便是虚拟社区的建立。在一些规模较大,用户众多的虚拟社区,例如各大高校的 BBS ,也有着特殊的纠纷解决机制。那么,这种纠纷解决机制是怎样产生的?它的发展遵循着怎样的规律?本文将以水木清华BBS仲裁制度为例来切入问题的讨论。


  概念界定  


本文的关注对象是用户与 BBS 的管理者因为管理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因此,本文的「纠纷」是指在新秩序形成之前存在于用户和管理者之间的冲突和相互交涉状态;「纠纷解决机制」是指解决虚拟社区中用户与管理层之间纠纷的制度架构。


本文将会涉及的四种纠纷解决机制:协商、调解、仲裁和审判。如果一定的标准来衡量水木清华 BBS 的仲裁制度,就会发现它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因为它不是双方合意管辖,而是强制管辖。因此,「水木仲裁」在很大程度上应属于审判制度。


随着用户的不断增加,虚拟社区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和复杂。将各种纠纷解决模式在这里套用,就会有如下的猜测:虚拟社区的纠纷解决机制可能沿着从耗费资源较小的协商向耗费资源较大的审判这条道路上发展。


在承认 BBS 的整体权力架构是人治的前提下,我将在具体纠纷解决这一微观基础上重新定义「人治」和「法治」。


「人治」:纠纷解决过程中第三人的介入是偶然的,且并非处于中立状态;纠纷解决没有固定程序;也不依据已有规则进行,第三方的主观意志直接影响纠纷处理的结果;纠纷处理的结果没有约束力,也没有翔实的书面化理由支持这一结果。


「法治」:纠纷解决过程中第三人的介入是制度化的、必然的,其处于中立状态;纠纷解决有固定程序,依据已有规则进行;第三方通过解释规则处理纠纷,其主观意志不会直接影响纠纷处理的结果;纠纷处理的结果有约束力,并且有翔实的书面化的理由支持这一结果。


以以上定义为基础自发型,根据我的观察,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在一定程度上遵循由「人治」到「法治」的发展道路,虽然它还没有达到完全「法治」的程度;而且,一种耗费社会资源更大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更「法治」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机制变迁  


前制度化阶段(1995.8-2000.11)


从水木清华的最早发文到 2000 年「投诉与举报」制度的建立,期间都不曾出现专门解决普通网友与管理层之间纠纷的机制。这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首先,没有建立这一机制的需求。早期 BBS 功能比较单一,技术还不成熟;参加BBS的人数非常有限;易于妥协,不需要复杂的纠纷解决机制;


其次,普通用户缺乏规则上的依据来挑战管理层的决定。


然而,没有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构并不意味着纠纷就无法解决。除了「忍受」以外,普通用户的另一选择就是「回避」,主动与对方切断联系。在水木清华BBS中,用户可以通过转移到其他版面、下线,甚至是「自杀」的方式实现这一点。当然,纠纷双方就问题直接展开交涉是最常见的方式。


相对于普通用户来说,管理人员还是在纠纷中处于某种优势地位。如果管理方直接用封禁方式剥夺用户在一定版面的发言权,那么用户被处罚之后,就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与管理方进行交涉的权力。换句话说,用户除了接受处罚之外毫无办法。


这种纠纷处理方式的缺陷显而易见,它往往只能使纠纷潜在化或一时消失「在」当事人觉得无法忍受或者退让时,第三者就需要介入,否则纠纷无法终结。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随着水木清华 BBS 的发展壮大,用户与管理层之间的纠纷已不能完全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湮灭,最后,水木清华站务委员会终于决定让部分站务作为纠纷的第三方介入。


▍第三方介入


1. 原因


当纠纷持续升级,只靠双方当事人不能解决时,第三方的介入就有了可能。


复杂社区的管理者的权力受到挑战时,为了维护自身形象与社区秩序,必须这么做。


与公众网相比,水木 id 对于用户有一种捉摸不透的联系。这些人更加「较真」。


因为管理者与用户都是学生,甚至相识,因此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般的「官民关系」。


用户的身份对于制度的创建和创新是很好的条件。


2. 介入模式


第三方介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偶然式的。比如,我找到的水木清华站站务介入版主管理的最早记录: 1997 年 4 月 3 日,清华站重新开站以后,dragon 于开站的同一天成为站长,开始负责版主管理。这为偶然介入提供了可能。


第二种模式是将第三方介入制度化,建立稳定的纠纷解决机制。比如,在水木清华BBS中,由于站务接受对其他管理层人员的投诉总有自我裁判的感觉,由有权威且相对中立的人来裁定就成为一种更合理的选择,于是,三位站务总管逐渐从站务组中独立出来,成为纠纷的最终裁定者。


但是,随着纠纷的增加,这种最高管理者直接解决具体纠纷的制度也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了。在当时情况下,直接从站务组中拨出一批人专门处理普通用户与版主之间的纠纷就成为制度变迁成本最小的选择,这种选择的结果就是 2000 年 11 月水木清华「投诉与举报」制度的建立。这一制度在建立初期极不完善,既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又缺乏相应的判断规则,无论是纠纷的提起还是决定的做出,都充满了随意性,没有任何统一的格式。然而,即便是再简单的纠纷解决模式,只要它是公开进行的,负责解决纠纷的第三方就要寻找必要的依据支持自己的决定,具体到BBS来说,就是相应的站规和版规。于是规则开始成长,一种新的秩序也逐渐形成。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将纠纷公开化,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社区的秩序,但它的缺陷也是显见的,这为以后新秩序的产生埋下了伏笔。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版主的起诉由站务处理,而站务和版主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判决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不能得到保证。


第二,投诉的处理结果是由一个站务公布的,用户怀疑站务的决定带有很强的个人色彩和主观性。


第三,对于投诉的提出没有任何形式上的限制,甚至只要写一两句话就行,成本太低,容易造成滥诉。


这导致站务的威信下降,处境尴尬,他们耗费巨大的精力,却解决不了纠纷。一些简单案例引发的争论也会影响整个 BBS 的秩序。因此,原有体制的弊端充分揭示出来,于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变革成为当时管理层提升公信力,化解用户不满情绪的一种途径。


虽然制度变迁的需求是下层用户提出来的,但是推动却是三位站务主管。水木清华 BBS 管理模式的这次改革既是一个由下到上的过程,也是一个由上到下的过程。


 ▍仲裁制度的建立

 

在虚拟社区这样一个特殊的环境中,当时的站务总管 stephen 对仲裁制度的建立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stephen,共上站13625次,发表过 13602 篇文章。1998年1月即被认命为水木清华站「版务管理」人员;1998年4月被认命为「身份确认」站长;1999年3月成为水木清华站的两位「总监」之一;2001年3月成为三位「站务总管」之一。看着这份「水木履历」,我毫不怀疑 stephen 作为当时的站务总管,对水木仲裁制度建立的巨大影响,更何况当时的站务委员会中至少有四位站务是他任命。那么,在上任伊始,他为何会产生建立仲裁制度的想法呢?对此,stephen 这样解释:「当时水木管理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站务权力没有制约,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显然会为以后水木的发展埋下隐患。」看来,在最初设计者的心中,仲裁制度在本质上是某种司法性质的制度,它的存在是为了制衡过于强大的站务权力,从而达到权力分配的合理化。


在建立仲裁制度的过程中,各方力量立场也是不同的。


首先是「站务总管」,他们作为水木的最高管理者,主要的任务就是完善水木的各项制度,使水木更有序的发展。他们从站务中产生,又不受制于站务委员会;他们往往在水木享有极高的个人威望,并和站务们保持着良好关系。


其次是「站务委员会」,站务们因为长期服务于水木,是水木的「实权派」;他们虽然也希望水木能和谐发展,但对于建立一个制约自己的机构有一定抵触情绪。同时,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他们很容易因为「偏袒版主」而被诟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他们的工作造成困难。


最后是「广大用户」,他们虽然人数众多,但是相对于管理者来说,仍然是弱势群体。因为虚拟社区的特点,他们很容易表达甚至夸大自己的不满,这种不满也容易引起其他用户的共鸣,所以,当一定数量的用户,特别是其中某些有一定影响力的用户对外发出一个声音时,能够给管理层施加一定的压力。另外,当他们表达自己的不满时,常常会引用已经存在于水木的各项站规、版规,增加说服力。


1. 仲裁委员会筹备小组的设立

  

在得到其他两位站务terre、 cityhunter有保留的支持之后,stephen 将这一建议提交站务委员会讨论。然而站务委员会的意见很大,因为这等于削弱站务权力,并强加给他们一个制约机制。在这种情况下,stephen利用其在水木长期工作形成的威望,一个个做站务工作,最后站务委员会通过了建立仲裁制度的议案,但附有条件。就这样,在站务委员会原则同意的基础上,筹委会建立了。


当时筹委会的人员都是由stephen召集,依据身份不同,他们可分为三类.这三类人,恰恰代表了仲裁制度建立过程中的三种博弈力量,仲裁制度的具体形态就是在他们的争论和妥协中形成的:


当时的站务总管:stephen、 terre 、 cityhunter;


曾经批评过当时投诉机制的资深网友:FoolsGarden、 SummerSun 、Toy;


曾经的或者当时的站务人员以及网友:KCN、Chenx、ai、wahaharobust clamp、leonhart。


当时,筹委会的工作性质被stephen定位为:从无到有的确立一个仲裁体系,使之能够独立于站务存在并且监督站务管理;其工作的重点将放在构造体系上,也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解决日后的仲裁委员会从产生、运作到自我发展等各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单单从这一定位来说,这个制度体现出「法治」的基本精神—依法仲裁,然而事实上,其运作过程中又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了「人治」。


2.设立目的大讨论

  

站务们非常现实。他们认为在水木建立真正的法治是不可能的,他们只是需要一个机构将他们从断案不公的批评中拯救出来,从而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这个机构就是设计中的仲裁委员会。他们希望自己的判决通过仲裁委员会的确认而获得某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从而消解纠纷。我将之概括为「纠纷消解论」。而FoolsGarden等则希望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保证案件的公正判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站务委员会的权力,通过分权实现水木管理的民主化。我将这一观点概括为「民主制衡论」。


很显然,这两种观点的取舍决定未来仲裁制度的重心。


如果采取第一种观点,仲裁就只能作为一种裁决合理化的符号而存在,在其运作过程中也必将最大限度的保护站务和版主们的积极性;如果采取第二种观点,那么仲裁存在的价值就不仅仅是弥补站务工作的不足,而是站在一个绝对中立的立场上作为「是非判断者」存在。相应的,在其运行过程中,它将会利用自己的权限积极制约站务工作,甚至会在形成判例的基础上为站务的行为设立一定的规则。除此之外,不同的选择还有更深远的影响。如果仲裁设立的目的被局限在「纠纷消解论」上,那么在站规不明确时,仲裁员就会尽可能同意站务对站规的理解,因为这样他们既没有违反站规、保持了形式上的中立,又能起到消解纠纷的功能。相应的,他们的判决书中也会较少对规则的分析,较多对站务观点的认同。相反的,如果采取第二种观点,那么「规则」这一仲裁员手中的主要武器就会发挥极大的作用,仲裁员会希望通过自己对规则的解释最终为站务们树立更精确的行为规范。与此相对应,他们的判决书中也会更多的引用和解释规则,说理性也就更强。由此可见,「民主制衡论」是试图使整个BBS的权力架构更趋向于法治,而「纠纷消解论」虽然也部分体现了法治的原则,但这种法治的符号性、象征性意义更大,实质意义较小。


当stephen总结这个问题时,他采取了模糊处理的态度,而这一问题的真正答案我们会在仲裁运作的具体过程中看到。


3.仲裁规则的演进

  

筹委会的这一工作无疑与stephen对它的功能定位联系在一起,这一行为也是仲裁在形式上迈向法治原则的第一步。因为对于人治的社会系统而言,要么规则不存在,要么规则的存在是用来约束被管理者的;而对于法治的社会系统来说,任何机构的存在、权限、运作都必须有规则来约束。但是,筹委会的这一动作并不能证明他们认同法治的优越性,因为这主要是为了回应现实的需要。


早期的水木,上线人数一直维持在两位数,基本上不需要什么规则。但随着上站人数的激增,管理者们意识到规则是秩序的前提,于是各种制度与规则相应建立,其中唯一的一个类似总站规的规则是2000年11月的《BBS水木清华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这个背景下,筹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为仲裁制度的建立找到规则上的依据,唯其如此,这一机构的存在才有坚实的基础。但是,在筹委会开始运作的时候,《管理办法》第11条却将仲裁权赋予了站务委员会。很明显,仲裁委员会的产生不符合站规的有关规定,所以,必须对以上规则进行修改。[22]这次修订的最后结果就是2002年6月1日颁布的《BBS水木清华站管理规则》。这一规则共有36条,其中关于站务委员会主任拥有仲裁权的条款已经被删掉了,这就为仲裁委员会的建立在规范层次上创设了空间。另外,2001年9月26日颁布的《BBS水木清华站仲裁管理条例》,也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制度的存在确立了规范上的依据。


另外,有一点必须说明,在2002年6月1日之前,水木清华并没有真正的全站性管理规则,有的只是一些针对专门问题的规范。前面提到的《管理办法》虽然在形式上是唯一可以称为总则的东西,但实际上只是站务内部的执行细则。所以,水木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既是纠纷处理的过程,又是新规范形成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得出以下结论:纠纷绝不仅仅是秩序的对立面,正是通过一个个纠纷的解决,新的秩序和规则才能产生并完善起来。而规则的逐步完善,无疑是一个社会系统迈向法治的重要标志。


4.仲裁委员会的权限设定

  

关于仲裁目的的争论直接影响对于仲裁委员会权限的设定。就在双方对于仲裁是否应该有强制执行权和最终裁决权争论不休时,北大未名BBS发生的Diana案给了他们很大的启示。该案的具体内容是:

  

北大未名BBS新闻版版主Diana封人,被封者不服投诉,智囊团裁定Diana封人不合站规,要求Diana解除封禁;Diana解封,但表示保留意见;Diana反投诉被驳回;Diana投诉智囊团主席被驳回;Diana发文辞职,并说要向校方反映。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站务组对于智囊团的裁决拒绝执行,而智囊团主席却在news版明确要求Diana辞职,智囊团的这一行为明显干涉了站务委员会的权力。另外,争论在新闻版公开展开致使大量用户参加进去,对未名的整个管理层造成巨大震动,最后的结果就是北大未名BBS没有组建新一届智囊团的迹象,这从某种程度上宣告了北大智囊团制度的失败。


  未名 BBS  ∣北大未名 BBS


从这次事件中,筹委会的委员们认为必须做好以下几件事情,以防止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

  

首先,必须处理好仲裁与站务的关系。作为专门处理用户与管理者之间纠纷的准司法机构,仲裁委员会无论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实际功能上都会与站务委员会存在一种紧张甚至对立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新秩序的形成也正是依赖于这种相互制衡的权力架构。

  

对于未建立仲裁机构的水木清华BBS来说,站务的权力几乎不受限制(因为站务总管不参与实际管理)。在这种背景下,水木的各项规章制度中极少有针对站务的条款,也缺乏一部公开完整的站务监督条例。这一点恰恰是激化仲裁与站务矛盾的「温床」,因为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站务和仲裁之间缺乏某种规则上的缓冲,尤其是在一些比较模糊的案例中,仲裁极难做出恰当的判决。而仲裁委员会又不能不受理这些案件,所以矛盾很容易滋生。一旦矛盾产生,又得不到及时解决,仲裁的威信就会受到置疑,所以,为了维护仲裁制度的生存,仲裁委员会会尽量维持与站务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当然,这种维持绝不是以徇私枉法为代价的,因为从规范层面上来说,仲裁委不需要这样做。这种潜意识里的默契主要是因为大多数仲裁都做过版主或者站务,他们的经验让他们更容易理解管理者的一些做法。

  

如果我们将这一点与前文提到的设立仲裁的两个目的—「纠纷消解论」和「民主制衡论」联系起来,就会发现,在仲裁与站务的经历重叠,思维方式同质的情况下,仲裁员很难跳出站务的思维框架,从一个依靠规则、解释规则的角度重新审视站务的决定,从而也就很难推翻站务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判决书就会比较简单甚至武断,仲裁应该发挥的「制衡站务」的功能就会受到抑制。

  

其次,仲裁委的权限设定必须明确且谦抑,这是维持与站务关系的主要途径。在Diana案中,未名智囊团的权限设定就存在问题。根据其管理条例第1条,智囊团似乎是有最终裁决权的,可是同时,站务是唯一具有执行权的机构,那么最终裁决能否强制执行就有问题了。所以筹委会最后决定,为了解决仲裁与站务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把最终裁决/执行权交给站务总管,当二者发生纠纷时,站务总管具有最终决定权。此外,严禁仲裁委干涉站务组的管理工作。

  

另外,根据当时的《BBS水木清华站仲裁管理条例》第1条,仲裁委员会有受理弹劾版主、站务案的权限,这种权限无疑更明显的体现「制衡」精神。然而,这一权限后来取消。


总之,仲裁权限的最终设定也是筹委会内部各方相互妥协的结果,设计者们一方面认识到行政和司法权限都归于站务委员会不合适,有可能导致站务滥用权力,所以将仲裁委设置成与站务委员会平行的机构,以达到分权目的;另一方面,站务长期形成的威望不能受到仲裁委员会的过分压制,否则二者矛盾会激化,因此将裁决的执行权交给站务委员会,让仲裁委员会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站务委员会。并且将站务总管设置成二者共同的上级机构,这样一来,一个稳定的权力架构形成了。

  

在各项相应的规则初步建立之后,2001年9月1日,仲裁委员会开始正式组建。2001年10月20日,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组织完毕,开始运行。


  水木清华BBS仲裁制度的运行  


▍仲裁制度运行的特点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仲裁接收的案子在大幅度增加,仲裁被越来越多的用户认同。其中,几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

  

第一,弹劾案件逐渐减少。弹劾权的存在其实就是为了实现仲裁委员会对于站务委员会的分权和制衡功能。然而,对这一条款的担心在仲裁建立初期就存在。鉴于「弹劾权」在水木清华BBS对于普通网友来说是一个历史的存在,盲目的剥夺他们的这一权利是不合适的,而这一权力显然又不能由站务委员会自己行使,所以就把它归到仲裁委员会的职能里。虽然如此,筹委会的委员们还是非常清楚地认识到这一规定的危险性,并对处理这种弹劾规定了相当严格的程序,[34]同时取消了联署弹劾。


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弹劾案件效果还是有的,有几位版主就是因为遭到弹劾而分别被撤销版主职务、警告或严重警告,但没有任何一个站务在弹劾案中败诉。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仲裁是尽可能避免与站务委员会发生直接冲突,同时弹劾案逐年减少的事实,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了弹劾的功能是有限的。再加上弹劾本身的风险成本太大,而且这种案件与仲裁的「对事不对人」的原则相逆,所以在2004年5月仲裁制度从试运行转为正式运行的时候,新的《BBS水木清华站仲裁管理办法》取消了仲裁委对站务的弹劾权。


对于这一点,一个可能的猜测是:如果仲裁委的弹劾权被取消,那么它制约站务的功能会被减弱。然而,我认为弹劾权的取消是仲裁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惩罚行为而不是惩罚个人。当然,仲裁的制约功能可能会被减弱,然而对于当时的仲裁委员会来说,制约站务并不是他们的主要功能。


第二,申诉案件极少。根据2001年9月26日的《BBS水木清华站仲裁管理办法(试行)》的第9条,我们可以看到仲裁相关方可以提起申诉。但除了在第一届仲裁中出现了2个申诉的案子,第三届仲裁中有一个对于仲裁驳回的申诉外,就再也没有人提出申诉。当我致力于搜寻答案时,偶然发现网友amoon在2002年11月29日的一篇帖子里说明了原因:「本来是想上诉的,不过想想还是算了。一个仲裁就花了一个多星期,如果再上诉一把,封禁期也就到了,搞不好惹恼了站务,再封上几个星期就……」。看来,申诉率不高不一定代表着仲裁的提起人对仲裁裁决非常满意,而可能只是觉得这样做的时间成本太高。同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虚拟社区的特点—不会对用户的利益造成直接伤害决定的。在2004年5月9日修改后的《BBS水木清华站仲裁程序条例》里,申诉程序被取消,改为再审程序,但是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必须有新证据。


第三,网友胜诉率的起伏较大。在表2中,我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现象,就是普通网友在仲裁中的胜诉率竟然发生过较大的起伏,从20%到61%,最后回落到23%。而与中国行政诉讼中公民的胜诉率相比,这些数字都是偏高的,61%的比率更是让人吃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对于这一问题,我认为一种可能性较高的猜测是第二届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们希望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仲裁的威信。当然,这种行为是不能长久的,在处理好与站务关系的大方向下,第三届仲裁时又恢复到一个较合理的数字。同时,这个起伏也从另一角度说明当时仲裁的灵活性是很大的,仲裁员主要基于自己的主观判断做出裁决,这一点从下面案子的具体处理过程中可以得到验证。


水木仲裁运行的正当性

  

「作为研究和理解一般纠纷的解决或审判制度之内在结构的一个理论工具,正当性或正当化的概念意味着纠纷的解决或审判制度在整体上为当事者以及社会一般人承认、接受和信任的性质及制度性过程。」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有不同的正当性基础,比如调解的正当性基础是当事人的同意或合意,「与此相对,判定者能够做出强制性判决的正当性一方面来自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拘束,另一方面,则在于把形成和提供解决方案并说服判定者接受该方案的责任放到了当事人身上。」[42]我之所以将这一概念引入本文,就是为了从另一纬度观察水木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并判断它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正当的」制度。而这种制度究竟获得了多大的正当性,也就意味着它在多大程度上脱离「人治」,迈向「法治」。

  

正如我前面提到的那样,水木仲裁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审判」制度,所以我们可以用上面提到的两个标准来衡量这一制度的「正当性」程度。通过对原有仲裁制度和重建后的仲裁制度进行比较,我发现这一制度正在被一步步正当化,换句话说,它正获得越来越多的「法治」因素。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这里需要引入重建前后的两个具体案例。

 

▼例1:

hotdog1900 v. onelaugh@ Entrepreneur

仲裁申请

申请人:hotdog1900

被申请人:onelaugh

申请书内容:

我在Entrepreneur版发了一篇商住公寓招租的文章,onelaugh以「干扰版面讨论秩序」理由封我14天,我真是感到莫名其妙。……

申请人:hotdog1900

2005年2月27日

进行了简单的调查取证后,在JM3会议室[45]各仲裁员对此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viva2000:我觉得版主的作为基本合理,不支持仲裁请求。」

「Oldbug:嗯,专版专用,那种广告的确不适合在创业版出现。」


最后,仲裁委员会在Arbitration版发表正式的结案公告:


       仲裁委员会执行主席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受理hotdogl900网友于2005年2月27日针对Entrepreneur版版主onelaugh封禁其在Entrepreneur版版面发文权限的管理行为提出的仲裁请求。经查证,hotdog1900网友当日于Entrepreneur版面发表的文章有关内容不符合Entrepreneur版的经营范围,版主Entrepreneur对其封禁合理。故仲裁委员会不支持该网友的仲裁请求。如当事人双方对本结案公告仍存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时起72小时内于Arbitration版按照相关规定提请申诉。

       调查组成员(按ID字母排序):

       ipc oldbug viva2000

BBS水木清华站 仲裁委员会

2005年2月27日       

  

这个案子虽然简单,却是一个典型案例—在规则的边缘,版主做出了某个处罚决定,而被处罚的用户却觉得不合理。那么,从这个案件中我们能看出什么呢?


一个案件的「裁决」只有203个字,其中对判决理由的解释只是简单的一句:「不符合Entrepreneur版的经营范围」。从内部的处理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仲裁员Oldbug支持其决定的理由只是一个概括的原则「专版专用」,而丝毫没有涉及该版具体版规。这可以说明因为不习惯解释规则、应用规则这一处理问题的模式,当时的仲裁员有回避使用具体规则的倾向,相比而言,他们更相信自己一贯的经验。这样做的结果是自由裁量权变得很大。同时,因为根本不需要说明判决理由,这种判决所受到的「实体法」(水木清华站具体的版规和站规)拘束是很少的,套用上面的标准,这时的仲裁制度虽然受到一些程序法的约束(提起诉讼的程序,调查取证的程序),但还是缺乏正当性。在这个时候,仲裁所起到的「制衡站务委员会」的作用是比较微弱的,因为他们都是在用同一种「非法律」的思维在解决问题,都是用自己的判断代替法律的推理。这时的仲裁,虽然背后有一系列规则支持,但「人治」的成分仍然不小。

 

▼例2:

  lilacma v. stautshi@ DigiImage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lilacma

  被申请人:Digilmage版主/站务

  stautshi案由:人身攻击,不当管理,带头灌水

  事实和理由:

  Digilmage版(以下简称DI版)版主stautshi在某一次回文时直接对本人进行人身攻击(水木上前所未见之怪事),然后对别的网友对本人的攻击持纵容态度。我想其个人行为和管理行为已经偏离了正常公正处理问题的方式。……

  申请人:lilacma

  2005年5月20日


此案让我感兴趣的并不是它的内容,而是判决书的书写模式。此案判决书长达2700余字,由多数派意见(data0333、 oldbug)与少数派意见(ProofRoute)组成。其中,双方分别对申请人提出的两个仲裁请求进行了详细论述,并最终得出结论:多数意见支持申请人的「不公正处理版面」请求,少数意见则认为申请人的两个请求都应该得到支持。有意思的是,在仲裁过程中,被仲裁人同样提出了「站务支持封禁」的理由企图说服仲裁员,然而仲裁委员会明确表示了反对这一理由的态度。据我所知,这是仲裁员第一次在仲裁裁决书中公开阐明自己的独立地位。


与以往判例不同的是,这个判决中不仅出现了少数意见,而且无论是多数意见还是少数意见都引用相应版规和站规作为自己说理依据,都有详尽的说理过程。这种处理仲裁案件的模式显然是我前文所提及的依「规则」断案的模式,因此比较容易得出版主违规的裁决。通过说明判决的理由和引用规则,仲裁员做出的裁决就受到实体法的拘束,在这一意义上,仲裁制度获得了较高的正当性。至于第二个标准「把形成和提供解决方案并说服判定者接受该方案的责任放到了当事人身上」,我还没有在仲裁制度中发现这种趋势。也许正是因为这种变化,重建后的仲裁委员会在2005年7~8月就受理了76个案件,这说明它正在获得用户的承认和信任。


当然,这个案子毕竟只代表了新一届仲裁开始时的风格,而这种仲裁风格的巨大改变究竟是因为个人的原因还是仲裁委集体理念的改变,现在还很难判断,更何况这种方式会增加仲裁员投入到案件中的资源,所以这种正当性更高,更为「法治」的方式是否会被坚持下去,仍是一个未知数。


  水木清华BBS仲裁制度的功能  

  

▍从设计目的看仲裁功能

  

设计水木仲裁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消解纠纷;二是制衡站务,实现整个管理体制的互相制衡。那么这两个目的达到了吗?


1.纠纷的终结

  

所谓纠纷的终结,就是指通过特定的准审判过程,纠纷是否能够得到实际解决。对于水木清华BBS来说,在两种情况下仲裁制度没有实际解决纠纷:一是仲裁裁决得不到站务委员会和站务总管的执行;二是仲裁结束以后,当事人双方仍然因这一纠纷在公开版面上争吵。就我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第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这一方面是因为仲裁委员会在最大的限度内避免直接与站务委员会产生冲突;另一方面也因为历届站务总管都比较支持仲裁的工作。

  

第二种情况是否存在却是衡量仲裁制度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因为当初设计仲裁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减轻站务在处理纠纷上的压力,防止针对站务的言论在水木清华BBS蔓延。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对仲裁结果的抱怨是有的,特别是当一些著名的id仲裁败诉的时候,但这种情况很少,只有几个案子。所以,大致可以判断:仲裁制度起到了终结纠纷的目的,从仲裁制度建立以后,大规模的针对站务的批评减少了。也正是这方面的成功,使得仲裁这一耗费资源较多的纠纷解决机制得以维系。

  

 2.权力的制衡

  

对于水木仲裁来说,其另一功能「制约站务」是否达成也很重要。这一问题一方面与仲裁案件中用户的胜诉率有关,用户胜诉率越高,站务受到的制约就越大;另一方面与仲裁的判决方式有关,仲裁员的判决思维越与站务同质,就越少对站务的制约。另外,它还与仲裁委对处好与站务之间的关系的重视程度有关,仲裁委员会将与站务保持良好关系看得越重要,站务受到的制约就越少。依据前面的案例,笔者认为,仲裁已经开始发挥类似的功能,但离这一目的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距离。


从规则形成看仲裁功能

  

谷口安平教授在其《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一书中,提到了一个著名的观点:「并非‘先有实体法’,而是‘先有诉讼法’,正是诉讼法才是实体法发展的母体」,因为在处理纠纷的时候,社会权力的支配者们作为法院发挥作用时,「出于保持社会安定的本能,倾向于对一定种类的纠纷采取大致相同的解决方法,社会的组成人员对此也加以承认并形成特定的期待。长期演化的结果是,只要没有特殊的情况,当权者反而逐渐要受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拘束。正是经过了这样的过程,实体法才得以形成。」在当今各国的法律制度中,英美判例法制度正是上面观点的最好例证。中国在现实社会中虽然还没有这种制度,但我却在水木仲裁制度的发展中观察到了这一从「程序」到「实体规则」的演变。

  

试举一例。在lilacma v. deathscythe@digiimage一案的判决书中,仲裁员认为「版主有权依据版规处理版务,但—他只封禁了申请人一人,而不是对所有参与被申请人所称的干扰版面秩序的用户进行同样的处理,这并不合理,因此事实上是不平等对待版面上所有用户的行为」。正是通过这一判决,仲裁确立了「公平对待每个用户」的原则。接下来,在jq v. Zeus@worklife一案中,原告提出了类似的诉讼请求,但他却败诉了,因为仲裁员对这一原则的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制。他们认为,「封禁是一种最严厉对用户影响最大的管理行为,版主在进行这种管理行为的时候应当做到更大程度上的公平」。而在jq v. Zeus@worklife中,版主仅仅是没有将类似的文章一起删掉,所以「我们不能在非封禁的其他管理行为中以版主对其他用户的管理行为作为衡量的尺度」,「我们要对版主提出公平对待某一用户的要求,但是这样的要求不能够苛刻到影响版主正常工作的程度」。至此,「公平对待每个用户」这一原则的内涵基本被确定了。然后,在FtReSpNod v. zhengself@MyPhoto一案中,这一原则被明确概括为三点。当这一原则明确以后,它又相继被baling v.rady@ManUtd等案件援用。

  

与此类似,「版主在封禁用户时应当内敛」原则,「全站性问题不审查」原则也相继被确立。虽然仲裁委员会没有宣布实施判例制度,也没有宣布「遵循先例原则」,但他们事实上是这么做的。正是通过这样一种「形成规则」的功能,水木仲裁制度作为一套程序设计获得了其独立于实体规范的重要价值。

  

  结论  

  

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总是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沿着社会所付出的制度成本由小到大的道路发展,水木清华BBS纠纷解决制度的变迁生动的说明了这一点:在社区建立之初,由于用户之间还处于一种熟人状态,所以不需要制度化、程序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只要大家相互交涉或者局外人调解一下就能解决问题,这时社区付出的制度成本是最小的;但是随着熟人社会逐渐向生人社会迈进,原有的机制越来越不能满足普通用户解决纠纷的需要,所以就有一部分站务被分出来专门负责解决纠纷。但是这时,纠纷解决的正当性基础就开始变化了,从「调解型」的正当化基础到「判决」型的正当化基础。然而,当时的社区显然还不希望付出这一部分制度成本,所以这时的「投诉与举报」制度最基本的定位还是为普通用户找一个说理的地方。后来,随着社区的日益复杂化,这个说理的地方因为缺乏足够的正当化基础,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不满,于是一种更具有正当性基础的替代性机制「仲裁制度」出现了。这一机制一开始也不是完美的,它的正当性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获得。至此,社区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所付出的制度成本也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社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过程不仅是一个日益程序化、正当化的过程,更是一个充满各种观点的撞击的过程。而虚拟社区本身所起到的作用,就是为制度创新提供一块良好的「试验田」。在这块「试验田」中,网络语言具有的互动性、匿名性等传播优势给虚拟社区的普通用户与管理层进行博弈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因为网络是一个忽视身份的存在,人们发言的分量并不因发言者在现实社会中地位的卑微而受到影响,这使用户和管理者更容易站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双方协商设计出来的制度就可能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这也许就是「判例制度」为什么可以被引进并得到发展的原因。另一方面,虚拟社区「不涉及现实利益」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制度变革的阻力,但这也使制度的变革缺少某种必然性的基础,而多了一些人为设计、个人推行的成分。随着社区为这一机制付出的成本日益增多,这种正当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能不能坚持下去,还是一个问题。然而,随着仲裁制度的日益完善,随着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得到司法性质的处理,水木的管理已经逐渐从「独权」向「分权」过程,从「人治」向一定程度的「法治」过渡。

  

在水木仲裁由无序走向有序,由「人治」走向一定程度的「法治」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秩序有很强的自生性。换句话说,一种朝向「法治」方向发展的秩序在虚拟世界中可以脱离政府的强制推行而自发发展。那么,在现实社会中,这样一种秩序是否可以由下到上自发形成呢?答案是肯定的,比如早期商法的发展,正是因为中世纪服务于封建统治的法律和受宗教势力支配的法律都不可能满足商人阶层的需要,而由商人的行会组织本身启动的。这种商人习惯法逐渐上升为具有普适性质的法律,从而逐步实现了商业活动的「法治化」。事实上,英美普通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由下到上的过程,而不是国家大力推行的结果。无论是水木仲裁也好,还是商法的发展也好,都是在缺少一个有强大支配力的政府的条件下由民间发起的,这样一种自发的秩序往往比强加的秩序更有生命力。

  

其实还有许多问题,比如仲裁制度在制约站务委员会的权限方面究竟发挥了多少作用;与其他BBS相比,水木仲裁的特点和生命力在哪里;为什么它能取得较大的成功等都没有深入研究。但我认为,深入观察和思考虚拟社区的管理模式建设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这些社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主宰和以后仍将主宰这个社会中年轻一代的精神世界,这就像用户们经常说的那样:水木首先是一种心情,然后是一种生活方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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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送有删减,原文载于《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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