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姜金良、张丹丹 |人民法庭的地理空间——以东部地区137个人民法庭为样本

编者按

《法律和社会科学》“法律、城市与地理”专号共有九篇论文,本文是其中的第五篇。作者姜金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数据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张丹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摘要

人民法庭地理空间布局问题关系司法服务的辐射范围、法院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通过统计中国东部某省137个人民法庭的人员结构组成、司法管辖的人口数与人民法庭的地理位置,并运用SPSS软件进行关联性分析,可以发现当前人民法庭设置与布局存在不合理之处:人民法庭数与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人口数没有正相关性。而通过地理信息软件GIS进行地理位置分析可知,当前人民法庭布局不均衡,管辖的地域范围差距较大。因此,研究者有必要以法律地理学为视角,以管辖地域中人口作为连接各种因素的基础,以人口数量为基础测算案件数量、辐射地域范围,提出新的人民法院设立的理想模型。

关键词

人民法庭  空间布局  管辖地域  人口数量


一、引言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被称为最贴近人民群众的司法机关,处在践行司法为民的最前沿,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人民法庭是司法工作中“基层的基层”“基础的基础”,在创新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扎实服务大局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 


首先,对设立人民法庭的历史沿革进行回顾分析。人民法庭在诞生之初与政治性职能关系密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人民法庭的设立采取“因事设定”的模式,设立的人民法庭“确保社会秩序与各项政治运动顺利开展,一旦任务完结,组织机构即告撤销”。改革开放后,人民法庭进入了恢复与重建阶段,“一乡(镇)一庭”的方式被广泛采纳。在“乡乡建法庭”的影响下,人民法庭数量呈逐年增加的态势,1992年全国人民法庭达到18,000个。进入转型与规范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后,人民法庭设置方式有所转变,人民法庭开始大规模撤并,按照“多乡(镇)一庭”(2~3个乡镇设1个人民法庭)的方式进行。


随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人民法庭的设立要素作出了规定,案件数量、区域大小、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审判资源合理配置等成为重要考量因素,许多人民法庭又因为受案量不足而被撤并。以此为基础,各地法院对“多(乡)镇一庭”模式进行再次整合,探索实行“中心法庭”模式:将各辖2~3个乡镇的2~3个人民法庭合并为1个中心法庭,设立在位于所辖区域中心的乡镇,每个中心法庭所管辖的乡镇达到4~9个。截至2009年10月底,全国34,600多个乡镇,共设立9835个人民法庭。在人民法庭进入发展与创新阶段(21世纪初至今)后,各地根据诉讼便宜原则,又逐步对人民法庭设立进行优化,或开展巡回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布局优化也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所确定的司法改革内容之一。


上述过程反映了人民法庭的设立数量经历了一个膨胀后又收缩的过程,这一方面源于人民法庭设立呈现强烈的政策导向,另一方面也是人民法院自我理性的表现。人民法庭设立关乎社会治理成效与司法资源配置。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社会异质性增强,原有的自治性纠纷解决方式淡化,农民对现代化治理方式的需求提升。法律规则作为现代化的治理方式,因此也就成了维持农村秩序的重要工具。在这个层面上,人民法庭的送法下乡功能有着输出国家司法权力的意义,是民族国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人民法庭地理空间的布局,也关系着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法庭司法服务辐射范围。通过地理空间的合理分布,人民法庭能够实现国家权力与个人生活的交融,并影响人民法院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便利与诉讼成本。可见,合理塑造人民法庭的地理空间布局是促进有效配置司法资源,推进农村治理现代化,平衡理性化司法体制中与传统社会之间张力的重要途径。


关于人民法庭分布与设置的合理化、规范化,理论研究已有所关注。有的研究通过统计分析某地区人民法庭区域管辖范围、人员组成和配备以及案件受理数变化,反映出人民法庭人员配置不均衡等问题;有的依经验主义提出,人民法庭设立应实行巡回审判与人民法庭审判相结合的办法;有的通过经济学原理,引入边际效应理论,确定人民法庭数量应当为审判成本的边际变化与诉讼成本的边际变化的交点值。但是,受研究方法、研究工具的限制,上述对人民法庭设立的研究缺乏可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方法,因此,本文在秉承这种方法提出上,根据统计调研的数据,尝试提炼出以地缘性因素相关性为中心的人民法庭科学设置的理论模型。


二、研究基础:研究样本选取与统计

(一)全面普查与补充订正选取研究样本

Z省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后,因职务职级数量的减少,该省各地基层法院出现了增设人民法庭的现象,为寻求人民法庭设置的科学依据,Z省对本省人民法庭的设置情况进行了统计调研。Z省属于较发达省份,位于我国东部,人口居住密集、位于平原地区,共有13个地级市,各地法院下设292个人民法庭。“无情的数字方法是人们在即将面临的关键年代中实现人们社会仁慈的目标的唯一方法。” 为了科学设置人民法庭的地理空间布局,我们将可能影响人民法庭设置的相关因素进行数字化标记。


参照《决定》中列明的因素,笔者对各地市人民法庭数量以及各人民法庭干警数、法官数、法官助理数、书记员数、2018年受理案件数、辖区服务人口数七项基本信息进行逐一统计,并对现设置的人民法庭地理位置在地图上进行标识记录。因客观原因,155个人民法庭的上述七项基本数据缺失,故本文取得有效数据的人民法庭137个,共有员额法官473人,2018年度共审理案件178,521件,分布在10个地市(见表1)。

(二)数理统计方法下人民法庭布局研究思路

从研究思路上看,本研究从经验层面出发,通过分析归纳、数理统计的方法,来发现东部地区Z省人民法庭设立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模型,确立人民法庭数MAX值=总审理案件数/人民法庭最低办案数,测算服务的人口、管辖面积,进行选址。亦即,根据辖区地理环境限缩人民法庭数,并明确人民法庭的分布条件。


从研究步骤上看,本研究将“采用数理统计方法构建人民法庭地缘性因素相关性模型”的方法分为三步进行:


首先,验证性分析。由于人民法庭设置原则应按照“两便”原则进行,以保证司法管辖服务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合理。据此,研究者需要对人民法庭数量及其服务人口数量、案件数量、人员配置等因素进行统计,观察上述数据的数量变化,确定可能影响人民法庭设立的因素。按照上述原则对当前调研获取的样本进行验证性分析。


其次,相关性分析及建立模型。研究者需要根据统计的各因素测算出服务人口数与诉讼案件之间的关联函数。在确定各人民法庭最低办案数的基础上,测算出最低服务人口,并根据各地人口分布密度推算管辖面积。


最后,模型应用与优化。研究者需要对影响人民法庭设立的相关性因素进行测算,得出设置人民法庭设立的理想模型并予以优化。


三、寻找根据:

人民法庭空间设置关联性因素的验证分析

没有数据的逻辑或没有逻辑的数据只是科学方法的一半,科学研究的作用就是使用实证数据来证明逻辑的有效性。实证数据分析方法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经验主义中“位置决定想法”的弊端,最大限度让研究结论符合实际客观。实证方法研究的关键在于“发现”,探寻“应然”层面的问题,而验证分析是发现问题的主要工具。验证分析作为对数据进行处理的一种统计分析方法,其主要任务在于测试有关因子与研究变量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研究者所设计的理论关系,并根据测试结果对理论关系进行调整。人民法庭设立的理论预设之一即人民法庭数与审理案件数及服务人口数相关,并在分布上充分考虑区域大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审判资源合理配置等因素。因此,研究者需要通过对收集到的相关数据进行验证分析,来判断当前人民法庭布局设置是否具有合理性。


(一)人民法庭数、审理案件数、服务人口数之间总体呈正相关性

每一件事情与其他事情都有关联性,而距离越近其相关性越高,越远其相关性则越低。通常来说,客观事物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归纳为函数关系和统计关系两大类。相关性分析是分析客观事物之间关系的数学分析方法,反映客观事物之间的多对一和一对多的关系,即统计学关系。根据朴素认知,一定人口将产生一定案件,一定案件依靠一定人民法庭消化。基于以上经验,笔者对Z省人民法院数、案件数、人口数进行分析,得到人民法庭数与审理案件数、人民法庭数与服务人口数、审理案件数与服务人口数之间的相关性,以验证影响人民法庭设立的因素到底是什么(见表2)。

通过相关性分析对各地市人民法庭数、案件数、人口数(万人)分别予以测算。首先,利用相关系数r(Pearson相关性系数)观察各变量间是否为线性关系的状况,即各变量间相互影响的关系:利用样本计算相关系数r,通常情况下相关系数r取值在-1至+1之间,|r|﹥0.8认为两变量之间具有较强的线性相关关系;|r|﹤0.3认为两变量之间具有较弱的线性相关关系。 


其次,推测样本来自的总体是否存在明显的线性关系。由于存在样本数量较少等原因,通过相关系数r不能直接说明样本来自的总体都存在显著的线性相关性,而需要通过检验假设的方式进行,通过推测:提出原假设即两总体无显著的线性关系,计算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P-值[显著性(双侧)]和对应的概率值α,观察两者关系,如果检验统计量的概率P-值小于给定的显著性水平α,则应拒绝原假设,认为两变量存在显著的线性关系;反之,两变量存在零相关。 


根据测算,Z省人民法庭数与审理案件数、人民法庭数与服务人口数、审理案件数与服务人口数的简单相关系数r分别为0.968、0.931与0.935,均大于0.8,表示Z省人民法庭数与审理案件数、人民法庭数与服务人口数、审理案件数与服务人口数之间分别存在正的强相关性。Z省人民法庭数与审理案件数、人民法庭数与服务人口数、审理案件数与服务人口数相关系数检验的概率P-值均近似为0。当显著性水平α为0.01时,应拒绝相关系数检验的原假设,认定Z省人民法庭数与审理案件数、人民法庭数与服务人口数、审理案件数与服务人口数均不是零相关。这说明人民法庭设置的总数量与审理案件数、服务人口数相互对应。


(二)人民法庭设立与地域经济发展状况不具有关联

在理论预设上,经济发展状况对案件数量有着较为直接的影响,经济发展不仅带来了收入的提高,让更多的资源具有投入纠纷解决的可能性,还导致了市场交易的增加,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增大。既有研究通过灰色关联度模型测算得到,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收案数量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其关联度高达0.8647。经济发展状况越好的地区,其纠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将有所增加,因而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配置亦随之有所增加。


从相似性的理论上看,经济发展状况相似的地区其人民法庭设立状况也应有一定相似性。研究者需要依据人民法庭信息,把相似程度较小的案例聚合为一类,把另外一些相似程度较小的案例聚合为另一类。一般来说,人民法庭的“亲疏程度”应与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的“亲疏程度”保持相对一致。根据地域分类,Z省可以分为南部、中部与北部三个区域。南部城市为A市、B市、D市、E市与J市。中部城市为F市与I市。北部城市为C市、G市与H市。南部、中部与北部内部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一致,但不同地域平均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见图1)。 

聚类分析是将一批样本或变量数据根据其诸多特征,按照性质上的亲疏程序在没有先验知识的情形下进行自动分类,产生多个分类结果的分析方法。在不同的聚类之中,某类内部个体特征具有相似性,不同类别之间个体特征的差异性较大。聚类分析的关键在于测算多样本中的“亲疏关系”,即相似程度与差异程度。衡量变量间的相似程度采取简单相关系数或等级相关系数等方式,衡量差异程度则是通过测算某种距离进行。为测算个体间的距离,n个变量组成n维空间,每个观测量在n维空间中是一个点,这K个选定的观测量就是K个聚类中心,也称为初始类中心。按照距这几个类中心的距离最小原则把观测量分到各类中心所在的类中去,得到第一次迭代形成的K类。根据组成每一类的观测量计算每个变量的均值,每一类中的n个均值在n维空间中又形成K个点,这就是第二次迭代的类中心。按照这种方法迭代下去,当达到指定的迭代次数或达到终止迭代的判断要求时,迭代停止。K均值聚类图以躺倒树的形式展现了聚类分析中的每一次类合并的情况,用直线相连的两要素即聚为一类,越早聚为一类的两要素,越相似,越“亲密”。


首先,通过对各地市人民法庭各数据情况进行分析,笔者发现,F市、H市、D市、I市,G市与J市,A市、C市与E市间的距离最近,可以合并成第一类。其次,H市与G市可以合并成第二类,它们间的距离大于F市、H市、D市与I市,G市与J市,A市、C市与E市间的距离。再次,C市和B市间的距离大于H市与G市间,它们合并成第三类。最后,所有样本聚成一类。此时,各类间的距离已经非常大。简单来说,依据聚类分析图,Z省10市人民法庭情况最多可以分成四类:第一类是F市、H市、D市与I市;第二类是G市与J市;第三类是A市、C市与E市;第四类是B市。对比发现,Z省人民法庭并不具有区域相似性,其设立与经济发展状况不完全匹配。


经济发展与人民法庭设置之间不具有关联性,这一结论在实践中也具有合理性。虽然经济发展及地域发展在理论预设上与案件数成相关比例,但诉讼案件数还与当地交易安全、多元矛盾化解机制消化纠纷的能力等相关,因此,它与经济发展并不必然相关,案件数量最终以诉讼率形式呈现出来, 表现为人民法庭案件数量与服务人口数之间的关系。


(三)人民法庭分布呈现“核心—边缘”靶状五等级分布

分布测算本质是一种“空间分析”,旨在通过处理地理属性的数据,突显“空间因素”的重要性,探讨“空间因素”在社会(自然)现象中扮演的角色。人民法庭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保障各人民法庭“无缝衔接”地做到“三个面向”,是确保国家权力、司法管理“无空白”辐射整个疆域的关键。而想要了解这一要求的落实情况,就要对人民法庭分布进行检验,检验人民法庭设立是否充分考虑区域大小,是否能够做到全面覆盖有效地域范围,是否配置与地域环境相适应的审判资源合理配置。受到人民法庭样本数据的影响,在笔者可获得的数据中,Z省B市人民法庭数据最完整,故测算人民法庭分布密度时,本文主要采用2018年B市29个全年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庭地理数据为分析对象。


覆盖范围验证是在行政地区内标出各人民法庭的位置并明确其服务范围。首先,研究者基于现有底图,借助各种经纬度提取系统,使用提取坐标的工具,确定区县边界的控制点,以便绘制带有经纬度坐标的区划边界,并进行空间校正和图层合并,最终形成布局分析的基础图层。其次,研究者需要根据各人民法庭所在位置确定经纬度信息,并在城市行政区划图上标明各人民法庭位置。点密度图是用于计算每个输出栅格像元周围的人民法庭密度的图表,其根据落入每个单元周围邻域内的人民法庭数计算每单位面积的量级。它通过将行政区划分为等面积的多个栅格,并把每个栅格像元中心的周围都定义为一个邻域,将邻域内人民法庭的数量相加,然后除以邻域面积,以得到点要素的密度。


根据测算,覆盖范围图反映出B市大部分范围被人民法庭覆盖,但仍存在无对应人民法庭的空白区域(见图2)。这些区域一方面是由于该区域由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具体人民法庭管辖而产生的;另一方面也受行政区划调整无对应人民法庭的情况影响。据统计,各人民法庭覆盖范围大概为一个直径为5000米的圆。B市中东部人民法庭覆盖范围的圆呈现相交特点;东南部以及中西部人民法庭覆盖范围的圆呈现相切特点;西南部与中北部人民法庭覆盖范围的圆呈现相离特点,呈现“核心——边缘”的渐变疏远特征。运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根据远距离参数5公里为标准进行点密度验证发现,B市人民法庭呈现以城市中东部为中心的靶状五等级分布(见图3)。一是以Ⅰ法庭为代表的第一等级,密度最大。二是以Ⅱ法庭为代表的第二等级,密度次之。三是以Ⅲ法庭为代表的第三等级,密度中等。四是以Ⅳ法庭为代表的第四等级,密度不大。五是以Ⅴ法庭为代表的第五等级,密度最小。通过图2、图3发现,B市人民法庭分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地域分布不均衡现象明显,这说明人民法庭在地理位置设置上充分考虑了区域大小因素的影响。二是各人民法庭管辖范围差距较大,存在审判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对于距离较近的人民法庭未进行撤并。


(四)人民法庭数与服务人口数不存在对应关系

人民法庭在地理位置上分布上不均匀,并不能直接反映出设置不科学合理,因为还可能存在其他的设计依据,如分布的地理位置不均匀可能是为了更好地与服务人口之间形成对应关系,便于诉讼。通过前文相关性分析可知,人民法庭与案件数、人口数之间有总体的对应关系。为了验证这种假证成立与否,需要对人民法庭与服务人口数之间的关系进行净相关性分析。


虽然人民法庭与案件数、人口数之间有总体的对应关系,但单纯利用相关系数来评价变量间的相关性具有不准确性,需要在剔除其他相关因素影响的条件下计算两变量是否存在真正的相关性,即净相关性。在人民法庭设立数量测算方面,研究净相关性的重点在于,在确定控制审理案件数因素条件下,验证人民法庭数是否与服务人口数之间存在真正的相关关系。因为在人民法庭设立或调整时,其服务人口数具有可统计意义,但案件数仅为预测量,具有波动性特征、不具有确定性。只有保证人民法庭数与服务人口数具有独立的相关关系,才能保证人民法庭数量在设立或调整时具有可操作性。


偏相关分析是在相关分析的基础上完成的,它的作用是在控制某一变量线性作用的情况下,利用相关分析的测算方法测算两变量的相关关系。通过控制各地市案件数,对各地市人民法庭数与人口数(万人)进行检验测算,笔者发现,Z省人民法庭数与服务人口数的偏相关系数r为0.295,小于0.3,两变量具有较弱的线性相关关系。Z省人民法庭数与服务人口数偏相关系数检验的概率P-值为0.441,大于0.01(见表3)。因承认相关系数检验的原假设,笔者认定在审理案件数作为控制变量的条件下,Z省人民法庭数与服务人口数不存在真正的相关关系。可见,Z省人民法庭设立未充分考虑服务人口数对其影响。另外,人民法庭与案件数、人口之间有总体对应关系,而当前纯相关性验证性分析反映出人民法庭与人口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这也印证了三者之间相关性是以案件数量为中间变量。


四、如何设置:

人民法庭设立数量之理想状态模型创建

(一)以服务人口数—审理案件关系测算人民法庭数量

设立人民法庭需要充分考虑并兼顾案件数量、区域大小、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审判资源合理配置等因素,还应达到最低办案数量要求。因此,如果通过人民法庭布局来便利群众,已经不能仅仅着眼于交通距离这一个要素。人口因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影响案件数量的相关因素,虽然一定程序上与纠纷数量呈现正相关因素,但与多元矛盾化解机制消化社会矛盾的能力也具有关联性,而两者对人民法庭设立的影响,往往表现为形成诉讼的案件数量。在这个层面上,案件数量成为连接各影响因素之间的关联结点和决定审判资源配置的直接因素,而案件数量以诉讼率的形式反映出来。


1.人民法庭最低办案数

《决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庭至少要有3名法官,人民法庭最低办案数应为3名法官各自办案数的总和。在不考虑特别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法院人均结案数可以概括性地代表法官办案数。依据Z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全省法官人均结案量为270件,因此,2018年Z省人民法庭最低办案数为2018年全省法官人均结案量270件乘以3,即为810件。对比数据可以发现,当前统计样本的137个人民法庭中未能达到基本办案量的法庭数为35个。


2.人民法庭最多可设置数量

要测量人民法庭设置的数量,根据“人民法庭数MAX值=总审理案件数/人民法庭最低办案数”的研究思路,总审理案件数与人民法庭最低办案数决定了人民法庭数的最大值。根据上述计算工作,Z省统计样本中人民法庭数2018年度共审理案件178,521件,除以2018年Z省人民法庭最低办案数810件,结果约为220件。


3.服务人口数量测算

人口增加是导致当代中国案件数量增长的一大因素,并且案件数量增长的趋势与同期人口总量增长的趋势大体吻合。依据对各地市人民法庭数据的验证性分析,审理案件数的确与服务人口数具有正相关关系。据此,研究者可以对审理案件数与服务人口数一元线性回归分析进行测算,用于审理案件数与服务人口数之间的线性关系,以解释服务人口数变化引发审理案件数的变化。


进行回归方程拟合优度检验的目的在于检验样本数据聚集在回归直线周围的密集程度,从而判断回归方程对样本数据的代表程度。R2是拟合优度判定系数,它建立在对总离差平方和进行分解的基础上,R2的值越接近1,说明回归直线对观测值的拟合程度越好;反之,R2的值越小,说明回归直线对观测值的拟合程度越差。经测算,服务人口数-审理案件数线性回归模型R2为0.874,说明所用模型的拟合优度极佳,模型反映的回归方程对样本数据具有较高的代表性(见表4)。

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检验是对因变量与所有自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是否显著的一种假设检验,其利用方差分析方法进行。与相关分析相同,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检验从提出原假设,即两总体无显著的回归关系出发,计算回归方程的F统计量值及其所对应的sig.值,显著性sig.值小于0.01时,线性模型才具有意义。经测算,服务人口数—审理案件数的显著性sig.值为0,小于0.01,表明线性模型是非常显著的,具有统计学意义(见表5)。亦即,审理案件数与服务人口数间存在显著的线性关系,选择线性模型具有合理性。

线性回归分析是在排除其他影响因素或假定其他影响因素确定的条件下,分析一个变量是如何影响另一变量的过程。服务人口数—审理案件数显著性检验sig.值均小于0.01,则各变量系数十分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对于有两个变量的线性相关关系,研究者可以用直线方程来表示它们之间的关系,即y=A+Bx,其中A为线性关系常量,表示当x取值均为零时,y的估计值。B为线性关系系数,其数值大小决定了x的影响程度。根据测算,审理案件数与服务人口数间线性关系常量为-1943.839,线性关系系数为61.076(见表6)。最终回归方程为:

案件数(件)=-1943.839+61.076×人口数(万人)


人民法庭作为解决基层诉讼纠纷最基本的单位,其对应管辖范围内所能服务到的人员,是引发诉讼纠纷的唯一来源,因此,人民法庭数量与服务辖区的人口数变化是分不开的。根据调研样本数据,在明确各人民法庭最低办案数量为810件的情况下,可以对管辖人口进行测算。通过上述测算公式,笔者测算出人民法庭管辖范围内对应服务人口约为45万人。


(二)位置选取:地缘性特征与诉讼便宜性原则结合

在测算出人民法庭的可设置数量及对应的管辖范围内服务人口后,研究者下一步需要选取人民法庭设立的合理位置,并在上述两个前提的共同作用下建立设置人民法庭的理想模型,以保证人民法庭数量合理,分布均衡。人民法庭的设立与法律地理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人作为附着在地理环境上的要素,其分布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地理环境通过影响人口数量分布,进而影响人民法庭的设立。人民法庭设立应以便于当事人诉讼为宗旨,而要实现这一宗旨,离不开对人民法庭所在辖区内地理环境进行考察与研究,需要明确人民法庭的设立位置,进而为搭建设立模型奠定基础。在这个过程中,诉讼便宜性原则是人民法庭位置选取的重要依据。


1.人民法庭设置诉讼便宜性考虑

人民法庭设立在位置选取方面应从三方面考虑:一是根据人口集聚程度,在乡镇进行管辖范围划分,以圆心或中心地点附近地区为人民法庭地址,以该圆的范围为人民法庭辖区范围。二是人民法庭设立点应避免河流、山脉等特殊地理环境,应设立在乡镇公路或乡镇公交线路经过的路段。三是确定人民法庭设立点,应尽可能保证辖区范围的圆应以相切或相离为原则,确保人民法庭密度分布均衡。


2.管辖地域面积测算及对应位置选取

如前所述,在确定各人民法庭最低办案数的基础上,根据诉讼数—服务人口之间的回归关系,笔者确定了最低办案数对应的服务人口是45万人。对应的服务人口在地面上的分布情况需要用人口密度来反映。因Z省各地发展不同,对应的人口密度也有差别。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Z省平均人口密度为744人/平方公里。其中,人口密度最高的是B市,面积4664平方公里,人口655.38万人,每平方公里1405人。根据人口密度设定管辖面积,可以对应测算出管辖的地域面积。测算公式为:

M(管辖地域面积)=P(人民法庭服务辖区的最低人口数)/D(人口密度)

可见,B市对应的管辖地域面积为320平方公里。而在设置中心法庭时,就应当依次模拟一个半径为10公里的圆形或者是边长为10公里的正方形领域,并以该区域的中心点作为人民法庭选址的参考地点。


(三)人民法庭设立的理想模型设置

按照上述推演,人民法庭数量测算公式可以设置为模型:


1.人民法庭最低办案数量的测算

Tmax(人民法庭数最大值)=C(总审理案件数)/CA3(人民法庭最低办案数);

CA3(人民法庭最低办案数)=A(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3;

A(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A1+A2+A3+...An)/J(员额法官总人数);

其中,A1、A2、A3...An分别为法官上一年度审理案件数。


2.管辖地域面积及地理位置选取

P(人民法庭服务辖区的最低人口数)=C(总审理案件数)/万人诉讼率(样本地位为-1943.839+61.076);

M(管辖地域面积)=P(人民法庭服务辖区的最低人口数)/D(人口密度)。

在具体位置上选取管辖地域面积中心点,考虑人口最密集区,兼顾交通便利,作为人民法庭选址参考地点。


3.审判资源配置——配备的员额法官

人民法庭设置还受到地域分布、服务范围、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影响。上述因素是限缩人民法庭数、确定人民法庭分布的主要因素。因此,在设置人民法庭时,还需要对管辖范围及人民法庭配置的员额法官数量进行测算。


其一,要考量人民法庭的管辖范围。考虑到当事人的诉讼便利性,在地理规划上一般以超过10公里作为诉讼不变的“远距离”。因此,在设置人民法庭时,可参考上述设定,以10公里为半径设定管辖范围。对分布过密的人民法庭进行撤并。


其二,要根据人民法庭辖区范围内的人口数测算出审理案件数,再据此测算出需要增加的人民法庭的法官数。因为东部地区人口分布密度过高,管辖范围内案件数往往超过最低受案范围。因此,需要根据案件数增加员额法官及对应法官助理、书记员。测算公式为:

配置员额法官人数=[M(服务范围地域面积)×D(人口密度)×万人诉讼率]/A(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


五、设计优化:

设置模型之适用范围与扩展

研究对象与研究结果之间呈现一定的对应关系。本研究模型设置以东部地区人民法庭为对象,虽然在研究方法上具有推广至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可能性,但鉴于中、西部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与人口分析的影响,在模型适用与扩展过程中需要作出一定调整。并且,基于研究方法、法官自身因素、社会民风等影响,本文所构建的人民法庭设立模型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扩展适用:中部、西部地区的动态调整

本文对人民法庭的设立进行研究,主要采取了定量分析方法,以Z省10市137个人民法院数据信息为对象。然而,受到定量方法自身局限以及相关“内+外”因素的影响,东部地区人民法庭设立模型具有一定的客观局限性:本文研究对象Z省是我国东部一沿海省份,地势平坦、人口分布较为密集,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强,人均GDP、地区发展与民生指数均居中国前列。因此,其在案件数、人口数、地域分布、经济发展状况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这样,以Z省为研究对象建立的模型主要适用于人口分布较为密集、地势较为平坦,经济发展较良好的省份,而对中、西部地区的指导意义并不大,进行适用时,应进行一定的调整。


针对中部地区的调整应遵从以下步骤:根据人民法庭最低办案数,测算出人民法庭最低办案数对应的管辖人口数量,再根据人口分布密度测算出管辖地域面积[M(管辖范围)=3A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万人诉讼率/D(人口密度)],选取该地域范围内人口密集区进行选址。简言之,东部人口密集区是根据管辖范围确定案件数,采取加法官的方式来设置人民法庭;中部地区则采取以最低案件数确定管辖地域范围,采取加人口、加面积的方式来设置人民法庭。


而在我国西部地区,考虑到人口稀少、分布分散等因素的影响,为提升人民诉讼便利性,笔者建议以设立巡回审判庭的方式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对于地势起伏较大的地区,考虑到河流、山脉等地理因素的影响,建议在设立人民法庭时避开特殊地势环境,并充分考虑交通状况,以便于实现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对于经济状况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考虑到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则建议适当扩大各人民法庭的服务范围,调整人民法庭人员配置。


(二)模型局限:定量研究与“内+外”因素的综合影响

定量研究因具有绝对客观的倾向,容易忽略一些综合性因素。定量研究揭示的是事物或现象量的规律性,其研究过程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尽管定量研究强调价值中立性,但其具有明显的绝对客观倾向,模型的基本设置、变量的操作化、样本删除等方面的细微差别都会对最终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研究中抽样样本的合理性、研究步骤的规范性都可能导致模型存在差异。


在人民法庭数量测算上还应考虑“内+外”因素的综合影响。目前法官被赋予了太多的服务职能,需要兼顾接访、维稳、诉调对接等多样化的工作要求,消耗着法官有限的精力。人民法庭所能承载的案件数并非像商品加工那样是固定的,而是会受到法官自身因素的影响。具体来说,法官司法能力、工作状态、奖惩机制及家庭状况等,都将影响员额法官的案件审理数,进而通过人民法庭所能承载的最大案件数量影响人民法庭设立。另外,传统的宗族观念、民间习惯和乡规民约依然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和意识中,成为乡村文化和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乡村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人民法庭设立的数量会受到社会民风因素,如区域社会治安水平、“好诉”“好斗”风气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程度等的影响,进而影响人民法庭的设立。

购买链接

《法律和社会科学》集刊投稿地址:http://flsk.cbpt.cnki.net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